企业章程范本 企业章程范本(最新10篇)

2024-03-29 11:18:36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 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公司都会制定公司章程,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如下是书包范文漂亮的小编给家人们收集整理的企业章程范本(最新10篇),仅供借鉴,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篇一

最新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四条企业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股份合作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全部为本企业劳动者。

注: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持股社员除外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职工个人股东: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

2.法人股东

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若股东人数较多,本条内容可列表附后)

3.集体共有股东

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经理;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加的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

第三章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4.审批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通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8.对本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转让出资等作出决议;

9.对本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10.决定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

11.修改企业章程;

12.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本企业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但就本条第2、3、8、9、10、11项作出决议时,须经本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注: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遇有下列情况时,召集人可召集临时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1.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企业股本总额的二分之一;

2.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

3.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召集人应在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通知股东(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每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应对会议通过决议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四章理事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利机构,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人,任期年(注:理事人数应当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理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6.制订企业增、减资注册资本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9.决定聘用企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10.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11.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8、9、10项决议时,应由以上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过,其他事项由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理事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时间)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每次理事会均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理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全体理事的(不低于三分之二)选举和罢免。(不设理事会的,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

2.组织实施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报告实施情况;

3.代表企业并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任命及其奖罚;

5.其他职责(企业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监事会

第十八条监事会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设监事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企业的理事、监事、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制止理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应经(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企业承担。(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理事会、监事会。其相应职权由职工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负责,企业章程中应有该专职人员的有关条款,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应按规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人,经理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股东会和理事会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及其奖罚;

4.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提出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6.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依自身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设置计划、贸易、生产、财务等部门(部门设置及各部门的职权由企业自定)

(注: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立集体共有股的,应明确其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4.提取%(5—10%)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付;

合伙企业章程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河南省郑州市。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医院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医院的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医院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企业董事会章程 篇三

企业董事会章程

企业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为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对于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四、遵(www.shubaoc.com)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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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闭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集资企业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集体企业活动行为,保护企业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企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促进法(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由XXX同志发起,于XX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企业名称:XXXXXX,注册资金X万元。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XXX

本企业住所:XXXXXXXXX,邮编:XXXXXX。

第三条 本企业按照“集体办、集体管、集体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成员地位平等,共同劳动,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资产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企业业务范围:XXXXXXX。

第五条 本企业由成员共同出资,出资应当作为债务从每年提取的公积金中逐步偿还,并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的1.2倍支付利息。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现金。

本企业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企业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该成员占全体成员的劳动股权比例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企业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企业可以独资兴办本企业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企业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企业在XX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企业成员。

第十条 加入本企业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企业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企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企业索取出资本金和利息;

(五)查阅本企业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对本企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企业。

第十二条 本企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的成员,在本企业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多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企业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企业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企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企业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四)积极参加本企业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企业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业务生产,履行与本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企业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企业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企业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企业或者本企业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应向本企业的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本金抵消其对本企业或者本企业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 按照《集体经济促进法(草案)》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企业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应得未发放盈余以及产生的利息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企业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其账户内记载的该成员占全体成员的劳动股权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企业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企业已订立的有关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企业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六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企业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企业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企业对被除名成员,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企业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企业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5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企业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企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选举决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十一)决定企业机构的设置、各岗位的工资标准、人员的进出等事项;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审议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

(十四)决定本企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每年召开2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5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3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企业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做出决议,须经本企业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企业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企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4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3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企业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提议任免本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企业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企业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企业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任免本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书面文件;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企业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

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企业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企业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企业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须在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 本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免,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企业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任免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任免除应由理事会任免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企业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企业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企业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企业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企业交易的收款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企业的相关领导职务;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企业成员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企业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企业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企业财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8日定期财务公开制度。

本企业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企业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成员个人出资、成员的劳动股权比例和成员的应得未发放盈余。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企业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企业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二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企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偿还债务和支付利息。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企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四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思想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思想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企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一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五条 本企业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企业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企业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本企业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企业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企业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规定分配给成员:

(一)用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发放效益工资,按成员当年参加本企事业工作时间占全体成员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分发给成员;

(二)用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发放劳动股权分红,按成员加入本企业参加工作的累计时间占全体成员加入本企业参加工作累计时间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三)按成员加入本企业参加工作的时间进行劳动股权分配,一直到退休年龄个人在本企业退休为止。成员退休后每年仍然参加企业劳动股权分红,一直到离世为止。企业每一位成员的劳动股权不能变现、不能转让,在个人离世后股权无偿捐献给企业所有成员,不能作为遗产留给后代。如果个人自愿退出企业或被企业开除,股权也必须无偿捐献给企业所有成员;

(四)成员所应得的盈余可以从企业领回,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存入自己所在企业的个人帐户内,每月从企业领取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的1.2倍的利息。

第四十九条 本企业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企业的债务由成员按其账户内记载的该成员占全体成员的劳动股权比例分担。

第五十条 监事会负责本企业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的要求,本企业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企业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企业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企业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企业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企业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企业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企业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四条 本企业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5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企业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企业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企业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成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企业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企业清算完毕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企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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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篇五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的章程 篇六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如章程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由股东指定或者委派,删除此项内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X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人,其他董事XX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由股东指定、委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XX在其委派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XX人。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指定或委派)。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经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XX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登记:全体股东盖章(非自然人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一 次,时间为每年 一月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企业章程修正案 篇八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议应到全体股东xxx、xxx、xxx、xxx共四人,实到股东xxx、xxxx、xxx、xxx共四人。代表100%表决权,符合法定程序,经表决权100%的股东讨论通过,做出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250万元人民币,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此次增资中,公司股东AAA原出资TT万元人民币,该次增资中认缴注册资本YY万元人民币,增资后累计出资额为UU万元人民币,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人民币的I%;公司股东BBB原出资TT万元人民币,该次增资中认缴注册资本YY万元人民币,增资后累计出资额为UU万元人民币,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人民币的。I%;公司股东xxx原出资TT万元人民币,该次增资中认缴注册资本YY万元人民币,增资后累计出资额为UU万元人民币,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人民币的I%;公司股东xxx原出资TT万元人民币,该次增资未认缴注册资本,增资后累计出资额为UU万元人民币,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人民币的I%。公司股东xxx认缴的注册资本须于xxx年X月X日前全部到位。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年N月N日

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篇九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制企业章程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及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 、、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公司注册住所地:

公司经营期限:

第三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为宗旨。

第五条 公司以××××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股,发起人共认购××股,占股本总数的××%。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报。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内部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条件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 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股份制企业章程及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等职责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第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股份制企业章程及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等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台;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一项必须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台,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的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七章 总 经理

股份制企业章程及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1/3以上(含1/3)但不超过1/2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不大会;

(五) 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台。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厚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六)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余利润。

第四十九条 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值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共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家。

第六十一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经济发展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五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照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和场所以公告形式向股东通知有关事项。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制定,于 年 月 日依据×××× 决议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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