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优秀6篇】

2023-01-24 03:49:07

这里是书包范文精心整编的协会章程【优秀6篇】,让您更全面的了解协会章程的相关知识。

协会章程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xx市舞蹈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属文化艺术类社团,是由xx市国标舞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丰富会员文化生活,提高会员人文艺术素养,渲染会员群众艺术氛围和推动全民健身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是以舞蹈爱好者为成员,接受xx市文体局和协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

(一)组织舞蹈爱好者聚会,交流学习舞蹈心得,欣赏舞蹈作品以及相关资料;

(二)联系、组织各类国标舞学习和介绍活动,普及国标舞知识,提高同学国标舞表演和鉴赏水平;

(三)筹划、组织、举办各类舞会、联谊会、讲座,为会员们提供展现自我风采的舞台,为他们创造机会提升艺术水平,扩大协会在国标舞界和社会的影响;

(四)通过协会资料库提供会员影音资料交流(可提供会员代购影音资料服务及舞蹈用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舞蹈爱好者;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对国标舞有一定兴趣,渴望通过加入本协会达到了解、掌握国标舞技巧,提高国标舞鉴赏水平,在陶冶情操、强身健体的同时提高社交能力和提升综合素质。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及权利、义务:在社团纳新时填写报名表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协会成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普通会员每年交100元会费,会员将免费参加本协会联系组织的各类晚会、联谊会;

(四)每次组织活动均为自费AA制,安全责任自负,其安全责任与协会或组织者无关。凡自愿报名参加或缴纳会费的会员,均视为同意此安全协定;

(五) 常委除享有以上权利外,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某些限额活动的优先权,拥有本协会的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尽力参与协会每次活动;

(四)常委会员需承担一定的协会工作;

(五)向本协会提供详细个人资料;

(六)会员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协会制度。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取得协会允许。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安全问题不由协会指导老师负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机构;

(三)审议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

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协会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心舞蹈协会社团工作;

未受过国家的处分;

对本协会目标有明确认识,热爱舞蹈,具有责任感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二年,最多可连任二届。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加强和兄弟协会及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对内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五)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发起协会大型活动。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处理协会日常文件事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负责人职权:

秘书处(办公室):为充实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艺术水准出谋划策;管理协会收支及费用凭证;会务工作;资料保管工作,组织策划协会活动及协会间的活动,在活动开展前将所有会员通知到位;

宣传、推广部:宣传推广本协会,并加强与兄弟协会的学习与交流,负责协会对内对外活动的海报、横幅、网络宣传,负责会员的交舞活动及会员之间对舞蹈的交流;

监察部:对协会的财务工作和协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促进工作;

集体舞部:负责组织协会的集体舞排练和演出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团联合会;

(二)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

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种明细帐目由具有财务知识的专人管理,每三个月向会员进行一次帐目公开,公开形式为书面报告、会议或者网络公开等。任何人提出疑问,协会有义务进行解答与改善,以保证合法,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协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察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协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监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必须经过会员大会通过,本协会执行机构或10

名以上本协会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志愿者协会是由团委批准成立,医疗服务部带头以医院青年职工为主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我院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积极配合医院开展的素质教育,弘扬新风正气,改善人际关系,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条: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第六条:为学校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八条:规划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院青年志愿者开展工作。

第九条:培养青年志愿者,提高青年志愿者的服务技能。

第十条:开展与其他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凡热心公益事业、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协会的青年职工,在校医学生,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个体会员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审查通过,并进行登记注册,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向本协会推荐成员。

5、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在协会的组织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会员也可单独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在青年志愿者行动中取得一定成绩的会员,协会应根据其从事志愿工作的时间、表现和成就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人两名,主任由团委提名,负责人由主任推荐。

第十八条:本协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管理协会日常工作,主任视情况指定一名负责人担任常务负责人,主任不在时,经主任同意可由其代行主任职权。

第十九条:协会负责人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安排,协调各志愿小组工作,落实志愿活动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各活动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为医院拔款、社会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医院团委。

协会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CTAA),是由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税务师资格证书》的税务师;

(二)从事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师协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xx市老年人协会(简称“老协”)。

第二条 老协的性质:是由xx市各界离退休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自愿 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的老年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老协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协助政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努力为老年人服务,把老年协会办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条 老协的主管部门:xx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协的登记机关是民政局。

第五条 老协的住所:xx市xx街9号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老协的工作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保持平和乐观心态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生命生活质量。

(二)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鼓励会员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会员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四)不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识、法律知识等讲座,

(五)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

(六)开展老龄问题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定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老协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本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崇单位及乡镇老年人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承认老协章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岁,自愿加入老协者,成为老协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老协的活动权;

(三)获得举办老协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老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老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老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团结,向老协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自量、自愿、自费、安全”的原则参加老协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老协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职职权外,尚须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老协名誉会长和顾问;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三)聘任或解除副秘书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

(四)领导老协各职能部门和指导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可召开临时碰头会,但必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议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年事业、勇于奉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四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如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身体健康,热心老年事业,本人自愿,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担任老协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及单位会员之间的关系,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请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为了尊重和照顾老同志的身体健康,顾问、理事、工作人员年满80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协会工作,对协会作出过贡献的协会老同志,应定期看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合法的业务及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完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完全、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更替时,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保证资料齐全,帐目清楚。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局和民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换届更替,在更换之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老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象转移、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老龄委,并报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x年1月5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老协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篇五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由常住本社区的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为老年人服务,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工作机构的支持帮助下,努力推动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组织老年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老年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大力宣传老年法律法规,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表扬敬老爱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导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和邻里互助的良好风尚,协助老龄工作等部门督促执行老年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督促赡养人及其配偶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协调家庭成员或家庭代际关系,签订《义务赡养责任书》,并监督执行。对不履行赡养义务和责任的给予教育、帮助;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申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第七条 积极鼓励社区有条件的居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与特困老人签订助养协议,发动青年或老年志愿者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互助性的服务活动,或者组织和鼓励低龄老年人开展劳务储蓄性的为老服务活动。

第八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老年人参与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社会经济活动。

第九条 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协助居委会开展维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爱国卫生、移风易俗、兴办公益事业、关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创建文明家庭等活动。

第十条 凡居住本社区、年满60周岁的公民,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所在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协会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所交给的任务;

(三)自尊、自爱、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会的表率;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二)根据本章程,制订、修改本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委员。

第十四条 协会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任期为3年,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办理会员入会或退会登记手续;

(五)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老年人协会设名誉会长和会长各1人,秘书长1人,委员3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担任会长、秘书长、委员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好、威望高、会员信任,可以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 老年人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协会工作,适时处理涉老问题。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增选或补选协会委员。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按居民小组划分活动小组,组长由本协会委员兼任,或由协会委员会指定合适人选担任。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乡(镇)政府财政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条 办公和活动场所由社区居委会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协会管理。

协会章程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xx科普协会(简称:科普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民族职业技术学院xx科普协会是由一批对科学文化和技术普及工作有一定兴趣及能力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是以“科技创新、励志图强、全面发展、面向社会”为宗旨,为我院广大科技爱好者提供一个结交好友、交流创意的平台,且能提高其动手能力和参与水平,本协会以科技创新的学术氛围为目的、以推广科技知识为理念,在本学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学生的科学知识和鉴别真假的能力。并大力加强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培养创新意识,着力提高本学院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加我院xx大学生的科普意识,提高我院xx大学生的科普文化素质为出发点着重点。

第四条:民族职业技术学院xx科普协会接受院团委的领导和指导。

第五条:活动方针:立足职院、面向社会、服务职院、面向未来。

第二章活动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在学院中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 用科学的态度看待分析事物,共建和谐学院。

第七条:本协会以组织学生参加科普活动为中心,并开展相应的讲座、 讨论会、科普竞赛等活动。具体活动如下:

1、在学院以科普展览、出版科普墙报、进行科普知识宣传、科普讲座、 科普常见知识竞赛等活动;

2、邀请有经验的老师和教授开设科普讲座并进行辅导;

3、组织科普实践队外出锻炼。

4、有组织地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以增强全学院学生的科技意识、提高全学院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协会的活动场所在大学生活动中心。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以个体会员为主。

第十条:本协会由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组成。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3、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5、提出困难和问题,请协会给予帮助解决;

6、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7、入会自愿,退会提交退会申请书经会长同意批准后方可生效并由会长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协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协会工作在学院的影响。

4、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积极向本协会反映群众对科普教育的意见和要求;

6、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保守本协会的机密文件;

7、推荐新会员,并引导新会员学习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学院资助;

2、接受单位或个人捐赠;

3、会员会费的缴纳;

4、拉赞助等。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资金按照“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原则,由财务部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协会经费使用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举办科普讲座及科普图片展览、出墙报、宣传科普知识或比赛所需的经费;

2、本协会购置必需的各种器材所需经费;

3、各种竞赛中获奖人员,优秀会干给于奖励;

4、其他日常开支。

第十四条:各部门有权按照本规定报销有关开支,但报销前必须向会长及财务部长申请,经会长盖章签字同意后,执购物发票到财务部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报销;

1、开支前未事先申请或申请未经会长同意的;

2、无发票或在发票上涂改且又无他人在场的。

第十六条:以下开支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1、外出联系事宜未经会长同意的车费或其他费用;

2、不是专门为协会作的开支。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节约经费的开支,共同抵制,揭发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八条:财务部要做到总账精细,账单清晰,定期向协会全体成员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九条: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本协会在换届前必须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或公款的剩余数。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滥用。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科普委员会,科普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部长组成。科普委员会大会必须在每年换届后15日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延期。其主要职权是:

1、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2、审议和批准本协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4、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两名,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统称会干,另有老师担任辅导。

本协会的会干由全体会员推荐、协商产生,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协会活动。会干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根据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本协会活动计划;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正副部长;

4、组织开展活动;

5、召开会员大会;

6、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

7、批准吸收或除名会员;

8、会员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9、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会干每届任期一年。如遇特殊情况,经科普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干每月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科普委员会每周举行一次会议。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修改本章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修改本章程必须经过科普委员会讨论,商议通过后方可递交大学生联合社。

2、经过大学生联合社同意,经院团委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民族职业技术学院xx科普协会。

最新范文

美术社团活动方案(精选4篇)01-25

社团招新宣传语(精彩10篇)01-23

社团招新宣传语【经典6篇】01-22

计生协会工作总结【精彩10篇】01-22

大学社团的活动方案【优秀4篇】01-22

社团活动方案6篇03-29

社团活动策划书【最新5篇】03-29

社团成员个人自我评价【优秀8篇】03-29

小学足球社团活动方案(4篇)03-28

活动总结社团范文最新8篇03-28

125 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