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警告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优秀5篇)

2022-09-04 00:04:59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比“党内警告”处分稍重的一种处分。一般说来,在确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警告还是严重警告处分时,一方面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下面是漂亮的书包范文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优秀5篇),希望能够对您的写作有一些帮助。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篇一

杜富广,男,1962年6月生,河南遂平人,中共党员,党校研究生学历,讲师,2011年12月任校医院党总支书记。

经审查, 2016年7月18日(周一)中午,杜富广与校医院职工王××、张××、罗×、陈×、张××、杨×、董××在门诊楼三楼理疗室吃饭饮酒。下午,与其一起饮酒的董××与本单位职工发生冲突并被行政拘留,在学校产生了恶劣影响。杜富广身为校医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发现本单位职工工作日午间在工作场所饮酒,不但未予以制止,反而参与其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河南大学转发开封市《关于重申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情节较重,影响极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经其所在党支部大会表决、校医院党总支研究、校纪委全会讨论表决、校党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杜富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6年7月2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学校纪委、党委或上级纪委、党委提出申诉。

中共河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7月22日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篇二

黄志强,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本镇清湖一村人,现居住在江山市清湖镇清湖一村,初中文化, 2003年10月入党。

经查明:黄志强家与毛森英家于2013年3月24日因竹山纠纷发生冲突并互相打架,期间黄志强打伤毛森英丈夫的弟弟黄小军左眼眶附近,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13年9月13日,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欧打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4月19日,黄志强以父亲经常被毛森英挨打为由又雇佣他人打伤毛森英,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14年2月27日,江山市公安局以结伙伤害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行政拘留拾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黄志强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欧打他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黄志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

严重警告批复 篇三

XXX镇纪委:

你们《关于给予XXX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请示》(上纪〔2016〕3号)收悉。XXX在2000年担任原严家村村民主任期间,与原支部书记XXX在向原320省道拓宽征迁薛菊兰户(房屋等共计补偿款计56936元)支付首笔征迁款25000元后,在剩余补偿款完全拔付到村的情况下,以剩余补偿款未拔付到村为理由欺骗薛菊兰,致使薛菊兰户前后16年时间未领到应该领取的剩余补偿款。原村民主任XXX,系党员,对村级财务收支、村务财务公开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维护村民正当利益的职责,但其为了一已私利,放任监管,致使村级财务混乱,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侵害了群众利益,造成影响极坏,严重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

XXX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鉴于其在镇纪委调查时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并如实坦白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并积极补偿群众损失,可给予从轻处理。为严肃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2016年5月19日经镇党委讨论决定,同意给予XXX内严重警告处分。

请将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复我委。

此复。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篇四

周豪军,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本镇和睦村人,现居住在江山市清湖镇和睦村,高中文化,2003年12月入党。

经查明:周豪军与翁琪琪于2006年1月23日在江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月15日其妻合法生育第一胎女孩周琳茜。2012年5月3日其妻翁琪琪在江山市贝林医院产下第二胎男孩周俊锡,属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2013年1月18日被计生部门征收1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周豪军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豪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4年11月26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11月26日

严重警告批复 篇五

中XXX社区党委第八网格党支部:

你支部2016年8月17日《关于给予沈XX_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2016年8月26日经中共秦淮区洪武路街道工委会研究,同意给予XXX同_警告处分。

请将此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告我工委。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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