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依依教案 往事依依教案精选8篇

2024-02-21 00:01:10

作为一位兢兢业业的人民教师,常常要根据教学需要编写教案,教案是教学活动的总的组织纲领和行动方案。我们该怎么去写教案呢?书包范文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往事依依教案精选8篇,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的写作带来一些的帮助。

往事依依教案范文 篇一

为此,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战略方针所必需的。试想,我国的宪法尚能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形势之需要适时作出修改。何况劳教条例只是行政性法规,更应考虑社会现实和形势发展的不断需要,及时作出修改,以适应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前进步伐。

首先从195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问题》处罚范围来看,“除有盗窃、诈骗、流氓等行为及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罪行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外,还包括那些不务正业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碍公共秩序的,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安置的,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碍公务,屡教不改的人都可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即是强制性进行劳动改造的处罚措施,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然而,按照上述后部分内容,似乎已不适合当前中国正在实行的在市场经济推动下劳动用工制度。因为当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有双向权利,劳动者可自由选择单位,反过来用人单位也可择优录取。那种在计划经济下,仅靠分配途径进行劳动生产的方式早被淘汰。今天的大中专毕业生都要依靠自己的实力和才华才能竞争到效益好的单位和岗位,有能力和素质高的人才肯定要选择好的职业,那种认为不适合自已发挥才能而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转业安置的行为,充其量只不过是人才流动,另谋高就吧!决不至于要受到劳动教养的处罚?反过来,现在大部分国企进行深化改革,劳动力本身就有剩余,大量工人下岗待业,不能说是他们不服从工作分配吧!下岗再就业已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说在今天,因为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转业安置的而要送去劳动教养,那么,对那些因管理不善,而导致企业倒闭,大量工人下岗失去劳动权利的经营者来说,又该如何处理呢?

其次,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对可收容劳动教养执法依据,似乎定义不够准确,概念模糊,条款内容缺乏严密性不充分,实际操作中弹性较大,最后往往由行政首长说了算,有以言代法的橡皮筋之嫌,许多劳动教养案件往往经不起复议和诉讼。一旦被撤销又要引起赔偿的责任,这也是近年来国家赔偿费用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吧!众所周知,进行收容劳动教养,讲起来是受到比刑事处罚低一级的行政处罚,但劳动教养带有强制性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人身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老百姓都认为是“吃官司”。因此,有必要对劳教处罚条款解释作一个严肃的法律规定。如根据现行《刑法》的内容,比照制定相应的条款来处罚那些自己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这样,既可达到惩罚具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又可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体现司法制度的公正廉明,把劳动教养制度纳入法制轨道。

再者,劳动教养制度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很大作用,但反过来,过分依赖劳教手段,认为一些犯罪分子已受到劳动教养处罚,便放弃了对案件的深入侦查、取证,使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降格处理,这无疑是在放纵犯罪。此外,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对完成打击指标的考核机制不够完善,把捕教率作为一个档次来考核,形成了一些民警在侦破案件中,遇到棘手问题,侦破一时无进展,证据收集不充分,时间又受到限制时,往往有厌战情绪的状况。试想,要完成一个逮捕程序,在事实与证据方面,往往受到检察院的监督和制约,而完成一个劳教指标则宽松多了。逮捕不够条件的,该深挖的也不深挖了,草草了事,转向收容劳动教养,同样可完成考核打击指标,这样长期下去,无疑一方面对打击刑事犯罪显得苍白无力,另一方面公安民警在疑难案件的侦破上提不高办案水平。更何况,劳动教养对象的社会危害性远远不及刑事犯罪分子,但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却是无形沉重的。

往事依依教案 篇二

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

里赞著,法律出版社,2010

陶希圣曾言,“清代行政系统最高的顶点是全权的君主,最低的基点是全权的州县官”。清代州县正印官(下文根据时人习惯简称“州县”)的“全权”也意味着“全责”,职掌相当繁重,而处理狱讼乃是其中最庞杂的部分。虽然州县们大多未受过专门的司法训练,却兼负查勘、缉捕、管押、审理、执行之责,相当于一身担当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职任,甚至还要扮演验尸官和典狱长的角色,可谓责任重大。

关于清代州县审断的讨论,近年来已渐渐溢出法律史学科的范围,受到不同领域学者的关注。除理论探讨外,还产生了一批利用地方档案的实证研究,如黄岩、宝坻、巴县、淡新档案都有专论问世。里赞先生则依托国内尚未有专门研究的四川省南部县正堂全清档案,考察了晚清南部县审断的具体情况,并对既存研究进行了深入反思。作者强调,州县审断的本质并不是现代三权分立下的“司法”行为,而是其全权父母官政务的一部分。

州县审断程序可分为理、准、审、断四个阶段。嘉道年间的刘衡在《州县须知》中称,“状不轻准,准则必审,审则断,不许和息也”。这被不少学者认为是清代州县断案的普遍状态,但据本书对原始档案的考察,刘说并不准确。州县的审断过程实际可概括为:告则理,理不一定准(审),审不一定断,断不一定依律。

作者首先对“理”和“准”做了区分。“理”是指州县接受告诉人递送到衙门的词状,“准”则是州县大略判断案情,确定是否进入审理程序。一些研究者将“理”等同于当下司法中的“受理”,就会得出“告不一定理”的结论,其实不然。“告则理”表现了父母官对下辖子民所有诉求都予以关怀的形象;“理不一定准”则反映出州县对是否开始审断程序可灵活处置;“审不一定断”意味着案件虽经正式审理却并未以判词了结,而是由州县以批词结案,或调解息讼。

州县裁断时是否依律,是近年国际学界争论的焦点。20世纪90年代,滋贺秀三和黄宗智等学者曾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探讨。大致来说,滋贺秀三认为州县审断是以情理为主的教谕式调停,而黄宗智则认为这一过程是严格依律的法律实践。双方都意识到应避免以西方或现论套用在州县审断上(如寺田浩明即认识到清代并不存在“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但其在实际研究中并未能脱离后设的框架,基本上仍是以三权分立的“司法”眼光考察本属政务的审断实践。

长期任职州县的清人樊增祥认为,“州县终年听讼,其按律例详办之案,至多不过十余起”。这一说法可大致表明州县按律详办的案件不多,但具体的情形则需利用档案重建。在《大清律例》涉及私人关系的条文中,婚姻类的规范相对详尽,依律而断的压力最大,故此类案件中州县不依律而断就更为典型。里赞先生统计了光绪年间有明确判词的五十四件涉婚案,其中依律而断的只有三件,绝大多数都未严格依律,尤其是“转房”类案件。转房即兄弟之间若有身故,则生者娶兄嫂或弟媳为妻。《大清律例》将这一行为定为“亲属”,最重可判绞刑。南部县衙也多次张贴晓谕,反复强调要按律惩办转房“恶俗”,但实际上州县无一例外都违背了律例和自己的文告,对转房案从轻发落。

过去戏词中的“法外施恩”,其实很能反映州县审断的实际情形。州县在判词里使用频率最高的就是“本应”、“姑念”、“免究”、“宽免”这样一些语词,尤其在不涉及“重情”的案件中更是如此。以现代司法的标准来看,这或可被诟为法官的个人感情影响法律适用,但站在时人的立场,州县表现出的爱民、怜民、宽民的态度则恰恰体现了父母官教化民众的苦心和刑辅德主的考量。从“本应依律”到“从宽免究”的表述,显示了律例多为州县说服告诉人的工具。与其说是为了适用律例,不如说是为了结审断而援引律例。

若要准确解释清代州县审断不依律的现象,就需要回到清代的历史情境中,去区分中国传统州县的“承担社会责任的审断行为”和现代法官的“免除社会责任的司法行为”。清代州县的角色与现代法官群体大相径庭,当下的职业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必须重视法律条文的运用是否确当,至于判决会给社会整体带来什么影响,理论上并非其主要关怀所在,但州县的社会责任不仅未能免除,反而正是其最重要的思虑。州县的责任,集中体现在保持地方社会的稳定之上(“息讼”即是其重要表现)。故其审断时就不会首先考虑是否依律,而更关注如何以最便捷的方式了结纠纷,从而维护地方秩序。当法律条文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时候,州县就会严格依律办理;若严格依律对审断没有多大助益,州县就会依据律法的精神而不是条文,以灵活的方式了结官司。

州县在审断中未必严格依律,也与当时的社会特点有关。传统社会并非“法治”社会,其运行更依赖道德与习俗的共识,而不是律例规则。诉讼的产生往往因被告方违背日常伦理而非“违法”,而告诉方目的往往在于“伸冤”,而非“维权”。与此相应,社会对官府的期待亦更多在于“评理”。作者在档案中发现,即使在涉及经济利益的纠纷中,告诉方也很少控诉对方违背契约,而是强调被告违情背理。当老百姓对州县的诉求不是“依法维护合法权利”而是“讲理”时,州县也就很难靠引用律例使双方平息争执。

除应对诉讼双方外,作为父母官的州县还要始终考虑地方社会的反响。如汪辉祖所言,“所判不协舆情,即滋议论”,故“每听一事,须于堂下稠人广众中择传老成数人,体问风俗,然后折中剖断”。必须虑及的“舆情”与“议论”,迫使州县要同时应对来自情、理、律的压力,故其判词往往是综合考虑律例、情理、风俗之后再予折中的结果。如果从现代“司法”的角度看,不严格适用法律的州县是不合格的法官,甚至破坏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但若将案件的审断作为其治理地方事务的一个部分,则州县作为就很好理解。毕竟国法远在中央,习惯则近在身边;律例对基层社会的影响并不确定,习惯却常存于百姓之中。权衡之后,州县经常会主动选择不严格依律而断,在一定程度上默认已深植于老百姓生活中的习俗。

一般情况下,由科举考试而入仕途的州县官往往更坚守儒家治道合一的信念,也就更敢于突破某些律法条文的规则来解决纠纷,以贯彻经义体现的“道”,来实现其“道统”高于“治统”的政治理念。而非正途出身的官员则不太敢于自认已理解了“道”,往往在审断中畏于突破制度规范,更倾向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依律而断。乾嘉年间的谢金銮即将刑名分“公式”和“儒者”两种,公式之刑名“按法考律”,可由幕僚代劳;儒者之刑名则需“准情酌理,辨别疑难,通乎法外之意”,不可假手于幕。进士出身的樊增祥也说,“审判之事,一要天分,二要学问,三要阅历,四要存心公恕”,恰未强调通晓律例。不仅如此,在其著名的《樊山政书》中,他所举的大量案例,都不曾严格依律裁断,而他正以此自豪。

从今天的观念看,“执法不严”的确是清代审断的一个特色。不过,传统社会中的“法”本就包含多层次的意义,而非单指狭义的“律”。以《大清律例》为主,包括会典、则例、省例在内的“具文之法”,并没有现代法律所具备的规范社会的强大功能,依律例或依情理实际上都符合清代裁断纠纷的规则。既然情、理、律皆为“法的渊源”,就不存在依律就“合法”,而依情理就“不合法”的问题。在较宽泛的意义上,或可以说情也是法,理也是法,融天理、人情、国法于一体,使三者协调一致的审断,才是传统社会认同的最高境界。州县并不严格依律的审断,正是在其理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定“律”的目的。

简言之,州县审断本是“政务”而不是“司法”。在具体的审案断案之中,可以灵活运用“具文之法”、“情理之法”以及“经义大法”来进行纠纷裁断。若以今日“依法判决”的标准衡量,未严格依律的判词当然是“不合法”的。但在清代,正是这种不依律,才更能体现州县的“依法”精神,只是他们所依的“法”是高于律例条文的大经大法,是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故无论是依律还是依情理、风俗、舆情等因素了结,都可以被视为州县的“依法审断”。

州县一级的审断是近年的热点,多数论著仍以“民事”与“刑事”的分野为基点,讨论“清代民事诉讼”等主题。问题是,没有现代法律知识的州县,在审断时会考虑什么民事和刑事么?里赞先生回到州县实际运用的“重情”与“细故”标准,重新诠释了在民刑框架下难以索解的现象。如州县在审断某些重情案件时并未依律处刑,却以细故的方式了结纠纷。依当下的标准,刑事案件以民事方式结案是不可思议的,但由于重情与细故的标准由州县掌握,故可以灵活解决。反之,在关于户婚、田土等当前属于民事范畴的案件中,州县也会采取类似刑事程序的调查手段。与当代司法程序的标准化不同,中国传统更提倡给规则的执行者以荣誉和公心,允其自主调整。当然,州县在获得权限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公示”的社会责任。

与民刑之分类似,不少学者根据现代法律体系将州县的“批词”视为关于审判程序的指令,而“判词”则是最终的判决,但在作者看来,事实并非如此。批词内容远不限于审判程序,而是包含程序、实体、息讼等层面,“批即了案”的情形也不鲜见。判词也与现代司法中的判决不同,它的形式更加灵活,既可针对案件事实,也可以针对相关程序,不仅大量使用法外施恩、姑从宽免等语言,并常有州县对于当事者的道德褒贬和期望,颇能体现父母官的亲民姿态和推行教谕,敦化风俗的意愿。

近来利用地方档案研究清代州县审断的学者越来越多,这是学术研究的进步,但如果继续以当下的“司法”框架套在传统“政务”实践上,则不仅无助于把握史事本相,反而会陷入研究愈有条理系统,去昔日真相愈远的境地。里赞先生的研究主要依据档案,但关注的问题则超越档案,其成果突破了现存国际法律史研究中的惯性思维,显示了以个案修正整体认知的可能,使本书成为实证研究的范例,也开拓了一个重新思考清代州县审断的新方向。

本书关于州县审断的重建,也可以作为反思“中国传统政治集权专制”这一通说的切入点。既存研究多批评中国传统政治重“集权”而不像现代西方那样强调“分权”,但州县在审断等层面上的自主很能体现传统政治制度的开放一面,或许“中心明确、边缘模糊”不仅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文化的准确描述,也适用于政治和法律层面。评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往事依依教案范文 篇三

【关键词】学校 档案管理 依法治档

一、当前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某些学校领导对档案管理不够重视,其表现为:⑴对档案管理的意义认识不足。多年来,由于对“教育改革”的狭隘认识,导致档案事业建设降低到了教育改革的附属地位,经常以一种对当前教育改革是否有用的实用主义来衡量档案事业,而这一观念又恰恰违背了档案的价值属性,因为档案是历史的产物,不能产生直接的教改成绩或效果,档案往往是到检查评估利用的时候才显出它的价值。⑵依法归档的意识不强。基层的领导同志不能深入实际解决档案收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档案收集方式仍然依靠档案管理部门主动索取,而依靠有关部门主动移交的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档案移交工作迟迟不能落到实处,甚至材料收集不齐全,直接影响收集工作的开展。⑶对《档案法》的宣传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20年了,除档案管理部门认识外,大多数人不了解、不认识档案法律责任,不重视统一管理档案的意义,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依法自觉保护、收集、移交档案材料的意识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2.教职工对依法治档的观念淡薄。由于档案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具有间接性、隐蔽性,这导致了人们忽视或轻视档案违法行为。因其后果不如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等所造成的后果那样,直接地明显地危及国家、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会给国家、人民带来直接的、明显的危害和损失。同时,学校对教职工的评价考核也没有把依法治档作为其中一个条件。把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看成是一种负担,甚至不当一回事,学期或学年结束,该交的档案资料也没有整理移交,需档案管理人员的多番催促。

3.上级档案部门,对学校依法管理档案工作监督力度不够。一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学校存在的档案违法行为,往往只进行现场指导纠正,久而久之,执法检查变成了上门服务,上门帮助组卷、立卷,以指导替代执法、替代执罚。而对于法定破损档案、不及时归档、归档不全、利用不还、档案面临危险等档案违法行为不作重点深入检查和追究。

二、如何依法管理档案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打好依法管理档案工作的群众和社会基层。“立足档案,面向社会”是我国档案宣传工作的方针,继续加大《档案法》的宣传,也是全社会的普法意识的体现。但目前档案意识还很淡薄,档案观念模糊。就我们基层而言,要争得领导的重视,把它纳入学校的普法工作中去。除做好各部门工作宣传外,还可通过宣传周、宣传月搞定期宣传,也可通过学校的内部网络宣传、学校公示栏宣传,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举办展览、知识竟赛等形式,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档案,自觉遵守《档案法》。还可通过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以案说法,以警世后人,从而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依法管理档案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积极争取领导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力度。建议从教育档案工作实际出发,会同档案局、教育局一起制定并及时修订适合教育改革要求的学校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和档案工作标准,加强统筹领导,宏观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效监督,形成有关业务部门与办公室配合对学校档案工作齐抓共管的机制,促进《档案法》实施在学校落到实处。

3.依法健全和完善档案收集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和整理、保管,是发挥档案工作整体功能的前提,也是做好档案业务工作的重点。要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基础工作,不仅要把学习贯彻《省档案管理办法》与学习贯彻《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起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还要依法健全和完善档案收集制度。档案收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登记制度。为了掌握收集工作情况,避免应归档材料的遗失、散落,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形成必要的制度。

(2)时限制度。及时收集是确保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的关键。收集材料不能等到年底收集与整理,而应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收集与归档时限。因为有些文件材料在办文部门较长,遇上机构变化、人事变动、工作调整,很容易散失,造成归档不全或不完整。

(3)查对制度。档案管理部门要做到对所管档案材料心中有数,必须确定一个时间核对收集归档材料,对收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不全、短缺材料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追要收集,对错装、错收的,材料要及时查清并予以纠正。

(4)移交制度。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时间与质量要求,使各单位、各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一般应及时处理完毕后,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避免任何组织与个人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材料的现象发生,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齐全,特别是人事档案更应注意及时移交。

(5)索要制度。对于未能及时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的归档材料,档案管理部门不能完全坐等有关单位或部门主动送交材料上门,对以上制度执行情况,可与工作评价结合起来,奖惩分明,如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

往事依依教案范文 篇四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教育教学在有关政策的支持下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学校的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档案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这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学校档案工作开发利用的意义

学校档案记录着广大教职员工工作和活动的方方面面,记录着学校发展的足迹,反映着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它不仅可以为我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也可以为学校内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等提供参考资料。

为学校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现代管理的实践证明,科学的决策和管理离不开信息。只有在对各种信息资源进行反复论证和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办法和管理措施。档案信息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实效性,在领导决策中往往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科学合理地开发档案资源,能有效地为学校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

有效地推进学校阶段性重点工作的开展。学校在建设和发展中,不同时期、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重点工作。重点工作需要调动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完成,而重点工作的完成往往离不开档案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档案资源开发得越好、利用得越充分,就越能有效地推进学校重点工作的进程。

更好地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只靠翻阅档案材料获得信息的话,档案资源的利用是很有限的,档案信息的分享性也不会得到充分实现。借助多媒体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信息进行深层开发,把信息资源从档案原件的外壳中解放出来,转换成新的载体形式,就可以扩大档案信息的共享面,使广大利用者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共享相同的档案信息,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从而极大地提高档案信息的服务功能。

学校档案开发利用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随着教育的迅速发展,学校的档案工作开始受到重视,其地位、作用、功能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学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设立了专门的机构――综合档案室,配备了专职人员,建立了相关的工作网络体系,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与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相比,结合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任务,学校的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仍然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它的地位、作用、功能等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些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对档案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学校的一些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对档案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往往认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书育人,领导考虑的是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而对档案工作很少想过或无暇顾及。

档案馆(室)技术设备落后。在信息化社会,档案资源管理系统功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学校对档案管理的投资不足,在利用各种先进的现代化技术设备进行馆藏资源建设、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等方面显得尤其落后,许多工作基本上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这同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性及充分利用性很不相符。

学校档案开发利用工作的新思路

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这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前提。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首先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大力进行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档案工作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其次是学校档案工作者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到学校工作进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主动适应和有效地服务于学校的各项工作。档案工作者的服务意识越浓、方式越周到、内容越广泛,档案的价值就越能得到体现,就越能强化大家的档案意识。

规范档案管理,这是做好档案服务工作的基础。首先,“依法建档”是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应在学校领导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归档、管理、利用等方面的政策,使全体师生在增强档案意识的同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制度管档”是规范管理档案的核心。我们只有在档案管理中建立和完善各项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再次,“定期归档”,档案室人员负责做好档案接受、上架、利用、借阅、编研等工作。因为有了定期归档,各种有价值的材料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得到“照料”,档案材料才会不断积少成多。最后,“分类编档”是学校档案管理适应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双套材料”,使得档案内容日趋丰富、门类齐全,为教育改革、编写史志等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也为学校党政管理、教师职称晋升等提供了原始、真实的材料。

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首先要优化利用环境。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利用手续,调整服务时间,为利用者提供幽雅整洁的环境,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如开办打字、复印、翻拍、晒图等一条龙的专业服务,以方便利用者。其次要建立科学的检索体系。要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按照准、快、全、稳的要求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功能健全科学的检索体系,将馆藏档案信息的内容、形式、特征等介绍给利用者,增强他们对档案信息的了解。目前,不少学校都建立了校园网络,应借此实现档案目录的网上查询。最后要大力加强编研工作,学校档案的编研工作只有贴近时代的脉搏,找准与利用者的对接点,才能促使档案利用向高层次发展。

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档案人员要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上狠下工夫。首先,要有超前意识,掌握规律,能预测需求动态,抓住时机,主动提供档案开发利用服务。其次,要不断地“充电”,更新知识,提高自身分析问题和概括问题的能力。再次,要与时俱进,特别要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在档案开发中的应用技能,提高档案开发利用的本领。

往事依依教案 篇五

一、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个别领导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主要表现在:首先对档案管理的认识不足,意识狭隘,没把档案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议事日程,认为不是实用性工作,违背了档案的价值属性。因为档案是历史的产物,不能产生直接的成绩或效果,往往是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学校规范化或教育教学水平评估督导检查时才体现了它的利用价值。其次是依法归档的意识不强,资料收集往往是档案人员主动索取,而有关责任部门主动移交归档的没有可持续性,导致档案资料收集不全,直接影响档案工作的开展。再次是对《档案法》的宣传不够,除了档案人员其他人员基本不了解,档案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把自觉保护档案、收集档案、移交档案材料的意识树立起来。

2.教职工档案法律意识淡薄。平常工作中教职工档案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真正认识到档案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学校也没有把依法归档作为教职工考核的依据,导致把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移交看成一种负担,甚至不当一回事,往往是档案人员多次催交才整理归档。

3.上级档案部门监督力度缺乏。习惯性的档案执法检查往往是服务性地指导立卷,对于归档不全、利用不还、档案破损等违法行为往往忽略,没有检查和追究。

二、应对问题的策略

1.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加大档案管理工作力度。制定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档案考核标准,实行分类指导,有效监督,形成全校档案工作齐抓共管的机制,真正使档案工作落到实处。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档案法制意识。争取领导的支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普法工作之中,通过学校会议、内部网络、座谈、学校公示栏等进行《档案法》宣传,使广大教职工真正了解档案的作用,依法制档,为做好学校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3.健全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是做好档案工作的重点,建立学校档案管理制度是做好档案工作的保证。首先进行登记制度,为了避免归档资料的遗失、落漏,应及时做好资料的登记工作,并形成制度化。限时收集档案资料,及时查对,对于归档资料心中有数,发现材料不全、短缺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对于错装、错收的材料及时查收并予以纠正。归档完备的档案资料及时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特别是学校人事档案更要及时移交管理部门,避免丢失。对于未能及时归档的重要档案资料要及时补充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4.档案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组织档案人员不断进行《档案法》学习,提高档案人员依法制档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胜任新形势下的档案工作需要,真正为学校理好档、管好档。

5.上级档案部门应加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首先要强化档案执法检查的手段和力度,改变听听汇报、看看材料、提提建议、发个通报等做法,要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要求认真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其次建立档案法制监督机制,依法执行监督检查。

往事依依教案 篇六

1病案资料为社会服务

由于病案资料的客观真实及科学性,成为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在现实社会中,医疗费用的支付存在着多种方式。病人在医疗机构就(www.shubaoc.com)诊后,病案资料就成为病人以及家属向单位和保险公司等部门寻求医疗保障及经济利益的重要凭据。病案资料的真实性向相关部门提供如下真实情况:

1.1 病人住院期间是否有权要求补偿及报销医疗费用 由于病案真实地记录了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及身份证号码等具有病人特征的资料,能够依次确认病人的身份,避免了因他人冒名顶替或虚报骗取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况。

1.2 单位、保险公司是否提供经济补偿及报销医疗费用单位或保险公司医疗费用的报销一般都有一定的控制范围,超出范围者是不能获得报销的。病案客观真实地记录了病人的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等资料,可以帮助这些部门了解病人治疗期间的真实情况,作为判断是否予以报销医疗费用及承担经济补偿的依据。

1.3 单位、保险公司判断如何对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及提供经济补偿病案客观真实地记录了病人住院期间的全部治疗过程、临床用药、各种检查情况及护理记录,便于单位及保险部门为患者报销医疗费用和提供经济补偿。

2病案资料是医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保障医院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

随着社会开放、科学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及对社会服务质量的要求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施治的过程中,如遇到某些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病人及家属往往不能理解,或因此引起医疗纠纷也是常见的情况。医疗事故处理采用举证倒置,完整、客观、真实的病案即是一种举证依据,在整个病案中实事求是地记录下患者的全部诊疗过程和医疗费用的支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我们可以此为依据向患者及家属说明事实真相,取得理解,积极配合医务人员使患者早日康复。即使被推上法庭,可以依据病案资料来澄清事实,维护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病案资料是公检法处理案件、工伤事故鉴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某些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及一些民事案件中,伤病员一般在公检法介入以前被送到医院救治。病案资料科学真实地记录伤患者的受伤及诊治情况,成为公检法及单位事后处理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相关部门根据伤患者就诊住院时医生的入院记录、诊断、治疗及病程记录来判定伤患者的伤害程度进行鉴定,判定相关人员最终应负的法律责任,便于给予经济处罚、赔偿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病案资料的其它社会价值

往事依依教案范文 篇七

[论文关键词] 依法治校 行政法 程序 [论文摘要] 依法治校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基本要求和我国《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的体现。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依照行政法的要求对该活动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限制,以实现该活动的理性化、正当化、合理化要求。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也开始介入学校这个特殊的领域,依法治校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口号,而应该成为每个学校、每个教育管理者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近10多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10年前某学生因非法同居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今天学校却因此面临被诉的风险;10年前学校不授予某学生学位可以被视为行使自主管理权,可是今天司法机关已经开始介入此类纠纷之中。这一切都说明传统的教育观念与当今的法治思想之间产生了诸多的矛盾: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受教育者基本上不愿意也缺乏法律手段就其所受到的不合理的管理向法院提起诉讼,使得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非教育专家的法官主动大规模地介入学校教育领域,从而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构成了严重挑战。为了解决这些矛盾,笔者认为,当前从学校管理者的角度应当主动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遵循法治的原则与思想进行各种教育管理活动,将依法治校真正落到实处。 一、依法治校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校是现代法治主义的要求 学校对受教育者享有处于法律豁免状态的自主管理权,这是近代法治主义中“特别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观点的集中体现。学校对学生享有无限制的自主处分权,不论该权力行使的程序是否公正、实体结果是否正义,都完全处于司法审查的豁免状态,这种观点有利于保障学校办学的自治权和自主权,但却忽略了一个简单的现代法治原则“任何不受控制的权力都将导致专制的高度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传统的教育观念导致学校在教育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普遍存在,对受教育者造成终生难以愈合的创伤。因此,现代法治主义认为“自由裁量是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做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断、含糊不清的权力,而是法定的、有一定法律约束的权力”。由此可见,特别权力理论已经为现代法治主义普遍抛弃,任何权力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二)依法治校能够实现现代人类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它更成为公民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受教育权的缺失将导致劳动权的被限制与被剥夺,进而影响公民其它财产权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缺乏将影响人们运用现代传播技术进行交流,从而导致公民言论自由权得不到完整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缺陷还将降低受教育者的社会评价,从而对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负面影响。可见受教育权对于公民而言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学校教育管理对公民的影响可谓终身而深远,将其纳入法治的范畴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应有之义。 (三)依法治校是WTO基本规则的反映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化的法治主义也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WTO的重要法治理念“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已经为我国的立法所接受。该原则要求权利受侵害后要穷尽所有的救济方法应当以司法救济作为最终的保障。可见学校教育管理已不是孤立的、不受约束的活动,而应当以法治为基础,将依法治校作为溶入国际大家庭的必要途径。 二、依法治校的现实可能性 上文已经从3个方面论述了学校教育管理纳入法治范畴实施依法治校的必要性,但它是否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呢?笔者认为依法治校已经具备相应的法律理论基础。上文所述的我国宪法中“依法治国”的规定和WTO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都回答了这一问题。同时,《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高教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位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5-38条规定,学校可以依法规定对学生进行各种学籍处理。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纪律处分。从以上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看出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不是自然产生的,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一种法律授权或赋予的法定权力,它既不可能是一种绝对自由裁量权,也不可能享有法律豁免的特权。由此可见,依法治校是有充分的法学思想、现代法治基本精神、法律原则作为其存在的基础,是法治主义中必不可缺的。 任何组织、个人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它必将与其它法律主体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之中。因此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将成为我们依法治校的基石。在“湖南外语外贸学校非法同居案”和“怀孕女生被开除案”中,法院在审理时均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小学教育中还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另外学校教育还可能涉及到婚姻、家庭、选举、契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见依法治校决不仅仅是依某部法或某几部法来治校,而应当建立以行政法为核心、教育法为指导、其它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综合法治体系,真正实现依法治校的要求。 三、依法治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程序公正 现代法治主义追求的是公正,其中“程序公正是最大的公正”这一观点已经为大多数法治国家所接受。法律的任务是用公正的程序推导出法律真实,并用这一法律真实对客观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因此不公正的程序必将导致不公正的实体结果。西方国家很早就认可了这个观念,在“狄克逊诉亚拉巴马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案”、“戈斯诉洛伯兹案”、“佩蒂诉伦敦大学案”中,教育机构均因为程序失当而败诉。然而我国传统法律观念却认为实体结果的公正才是最重要的,为了所谓“公正”的实体结果可以违反某些法定程序,例如某学者公开宣称“真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使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也应当为法院所采信”。这充分说明了时至今日尚有人仍然忽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这一点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尤为明显,也因此产生了诸多纠纷。在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中发生的多起因学籍、学位处分所引起的诉讼中,学校败诉的理由无一不是程序不当。这些实例应当引起学校管理者的警觉,充分重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重视以下一些程序,才能尽可能保证其公正性。 1.充分说明理由的程序。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管理决定时应当附加说明该决定的充分理由,这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本要求。英国学者韦德强调,某个行政决定没有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将很难使这样的决定正当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没有说明理由的行政决定意味着违背正义的要求,说明理由是良好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项宪法性要求。综合中西方法律观点,说明理由至少具备以下意义:它表明在形式上决定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决定合理性的信任;它对那些不满决定而准备申诉的当事人可以使他们考虑申诉的理由;它能够体现程序公开的价值,体现对当事人人格与尊严的尊重;它对于裁判者意味着在作出决定时必须排除肆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可见说明理由是程序体现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说明理由的决定总是与任性、专横、滥用权力相联系,人们将不可避免地对该决定的公正性丧失信心。 2.预先申辩的程序。它要求学校在进行教育管理活动尤其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给予受处分者至少一次的申辩机会。申辩是任何法律行为的必备程序之一,因为受处分的当事人不是某种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可以进行理性思考的平等主体。裁判者不应当对受处分者有任何偏见或先入为主,应当提供机会让受处分者进行申辩并采纳其合理的解释。有些学校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这显然是剥夺了受教育者的申辩权利。 3.以充分有效的实质性证据支持决定。法治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以合法的证据推导法律真实,任何真实均应建立在有效证据之上。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决定时应当掌握充分的实质证据,切不可仅仅接纳传闻或道听途说的证据,也不可接纳正在接受审查的证据。仅仅以传闻作为证据的任何教育管理活动都会被法院推翻的,例如仅仅因为学生在考试时东张西望即认定考场舞弊,或仅仅因为某人的口头反映就作出纪律处分都是不负责任的决定,若因此引起的诉讼作为学校只有一种结果——败诉。因此,这一程序还要求学校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将相关的事实证据记录在案,建立完整的案卷制度,并且仅能根据记录在案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决定。 (二)教育优先 法律所具备的六大功能中,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是相互对应的两大重要功能,这二者相比较,教育功能应当优于惩罚功能。本着“ 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指导方针,在法治主义中应当坚持教育优先的原则。尤其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要求学校在其教育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奖励和惩戒都只能作为教育的手段而已。因此它要求学校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标准:(1)从轻标准。即在可处分可不处分时应不处分,处分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轻的处分;反之在可奖励可不奖励时应给予奖励,奖励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重的奖励。这是法治中从轻兼从新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2)综合考虑标准。即学校所作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应当与学生的行为性质、目的、后果相联系,并综合考虑其一贯的表现,不能畸轻、畸重。这是现代法治主义中适当性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 (三)尊重既往判例与习惯 既往的判例与习惯应当成为人们今后所模仿的对象,这就是古人所谓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受教育者总会根据以往同类事件学校所作出的决定来作为自身行为选择的依据。法的预测功能也告诉我们前例与后循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既往的判例与习惯不被尊重,裁判者根据个人喜好对同一情形作出不同决定,必然导致人们对既有规则的尊严性、权威性、严肃性产生怀疑。这一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有惨痛教训的,应该引起学校管理者的重视。这也就要求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根据以往同类事件的判例,根据教育活动中公认的良好习惯,对现今的事件作出正确、合理的决定。“大胆创新”是必要的,但“萧规曹随”也是不可或缺的。当然,既往的规则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墨守成规”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当既往的判例与习惯和现今的情况发生冲突时,学校应当首先修改既有规则,再根据修订后的规则作出决定。因为规则必须受到尊重,这也是“法不朔及既往”原则的体现。 (四)异议导致执行停止 在行政法中,为了保障一般行政行为的连续性,通常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但是学校对受教育者的教育管理活动并非一般的行政行为。如上文所述,受教育权涉及公民的诸多权利,并广泛牵涉国家、社会的利益,同时该行为具有阶段性和时间性,错误的教育管理活动不立即停止,即使今后得到纠正,也将给受教育者造成终生无法弥补的损失。笔者认为,学校教育管理活动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的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在受教育者对该行为提出任何异议的同时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决定。 四、依法治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 我们强调法律必须介入学校教育管理领域,强调必须实行依法治校,但并不等于说可以不顾教育规律,简单粗暴地干涉学校的自治权、自主权。教育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它有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律和发展模式,任何不尊重客观规律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法院不是一个教育机构,法官也不是教育专家,它们对学校教育管理的认识水平肯定不及教育当局,因此一味强调法治对学校教育管理的全面介入而忽视教育本身的客观规律的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司法机构对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干涉和审查应当坚持普通行为不干涉和有限范围审查原则。法律是用于追求公平和正义的,但并非实现所有公平的有效途径,因为司法审查和干涉是需要成本的,对于那些影响甚微的教育管理行为提供司法保护,无疑是对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笔者强调,一方面,依法治校主要应当依靠学校自身转变观念,依照法治原则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完善现存的治校理念和方法;另一方面,依法治校还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校教育管理的自治权、自主权,保障学校依法制定校内规章制度和依法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力。这2方面的有效结合要求只有在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严重损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现代法治思想相背离时,我们才可以动用司法这一最终救济手段。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在遵循客观规律,尊重教育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的基础上有效实现依法治校。 [参考文献] 王锡锌。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J].法商研究,2000,18-24. 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373-374. 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153-154.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56-5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 大学出版社, 1999. 116-1173. 胡肖华。论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J].法商研究,2001, 34-38. 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35-236

往事依依教案 篇八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创新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22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圆满闭幕。会议将依法治国定为大会主题,这是党的历届全体会议里,第一次将法治作为主题,充分体现了新一届领导集体对法治的重视及建立更加全面的法治社会的伟大雄心。我国法治社会的充分建立,离不开对法学专业人才的积极全面培养。而高校作为法律人才的最大也是最基本最原始的输出地,必定是实现依法治国重大目标的最大责任的承载者之一。新的背景下,如何创新法学专业的培养模式,使之不断适应全社会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如活水而非槁木,是成功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最重要的问题和必然选择。

1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创新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

新的背景下,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应当紧随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步伐,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由传统模式下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单纯理论性或实践性人才向培养具有全方位多角度法治思维的创新型人才转型。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作为法治建设的领头羊,未来法治建设者的摇篮,尤其要从根本上培养学生的专业法治观念,并由此推及其未来执业和服务目标,将法治观念扩张至全社会,使得法治观念深入人心。[2]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制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2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21法学人才与司法公正对接不够紧密

我国现有状况下,不少司法职业者并非法科出身,虽然通过了司法部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但只停留于对法条字面上的掌握,缺少对法条背后的法理的了解,从而难以掌握立法者的本意,容易出现自由裁量等环节的瑕疵乃至过错。不少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与执行过程中依赖的经验多过法律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也取得了不少得法又得民心的结果,但往往更多地偏向于案例乃至情理,使得普通百姓的法制观念依旧难以树立,法律内容难以普及,只知找法官裁判,却不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能产生的后果。

22所培养法学人才应用专业只是解决纠纷,途径单一

以往,我国民众往往过于频繁地将司法途径作为解决纠纷的一般途径,而非最终途径,事无巨细均到法院。高校对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及就业引导也多局限于诉讼方面,如法官、检察官和诉讼律师,专门开设仲裁课程的高校更是几乎为零。[3]其结果间接导致现如今基层法院工作量大,法官和书记员人手不够或冗杂的现象,使得案件审理仓促,乃至存在引起冤假错案的风险。

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法律途径,在国际上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健全的发达国家具有相当广泛的应用。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劳动法中规定的仲裁前置及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等,我国仲裁制度的应用目前往往局限于劳动仲裁等小范围的案件,且多有关于公共事业,即一方主体多为国家机关,普通民众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识并不明显。民商事方面,采取仲裁解决的案件则更加稀少,比较著名的当属“达能与娃哈哈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及双方最核心利益争夺的,达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针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和宗庆后个人提起的8项仲裁。从此系列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来看,该仲裁无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23法学专业人才输出途径囿于传统的有限方向

普通百姓的传统观念常常认为,应用法律途径就一定要到法院,得出的判决只能一方胜一方败。而判决结果一旦不如意,就不分青红皂白地上诉。高校的法学专业培养也往往培养出大量未来的司法工作者,及极少数具有高理论水平高学历的相关立法工作者,对于普法、宣传方面的人才培养则少之又少,特别是边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法律人才极其贫乏。一方面导致司法工作人员辛苦审查的一审过程很多时候被当作无用功,另一方面对案件纠纷也未起到任何事实性作用。很大意义上是由于当事人对于法律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认知,往往只关注一个结果,庭审过程中也仅仅苦等一个结果。[4]培养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及早培养普通民众的法治观念,才能大大降低全民普法的难度。

3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创新建议

31加强培养法学基础理论的专业培养,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容

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专业学习的首要前提,包括法理学在内的诸多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学习是其他部门法学学习的必要条件,其中不仅详述了系统性法学学习的方法、重要性,更加注重培养法学思维、法律逻辑等。[5]只有扎实法学基础理论学习,才能更好地应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尤其强调,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

32适应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新趋势培养专业人才

“只有法本才能考司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的一句话引起了骤然反响,随后其在接受中央台专访中澄清道,其所言是为强调司法考试的严格准入条件,即至少本科以上,必须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政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出了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要求的更加严格的标准与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就必然更加严格、专业,从而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建立高素质专门法治队伍服务。《决定》中尤其强调,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33培养高校法学专业配合国家机关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331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提高应用调解解决纠纷能力

新的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法学专业应当引导民众寻求多种途径解决纠纷,采用多种方式有效处理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新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更多采取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况,同时细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内容,包括其职责、受案范围、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同时特别规定了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确定程序,使之成为一项新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332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应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能力

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按照国际商事惯例中追求效率优先和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同调解相似,民商事仲裁中存在大量当事双方自助协商、斡旋乃至妥协的过程,案件的进展也随着双方利益权衡的不断变化而发展,并非如诉讼中一样对举证等期间具有极为严格的限制。[6]

34针对新型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区别培养法学专业人才

目前,国内高校普遍将不同职业规划的学生一体式地培养,学习同样的课程,使用同样的教材。然而到了本科学习阶段的后半段时间,学生们往往由于各自不同的职业规划而呈现出不同的时间规划方式和学习状态、思维状态。[7]部分有考研意向的学生往往倾向于理论性学习,阅读大量中外大家、各流派著作及文献,以培养发散思维,这类同学往往善于提出独到观点。也有部分学生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这类学生则注重研究最新出台的法律及法律解释,关心新近大事,善于掌握大量细致的法律法规并在极短时间内对某一案件或案例提出更加实际的解决性方案。

35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向更多专业就业方向输出

在十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背景下,更应当培养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向社会各行各业、各种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输入,如培养高校法学毕业生向各中小学输出,在中小学课堂开设与青少年智力水平相适应的相关法律课程,使得民众的法制观念从小树立,从娃娃抓起。[8]

4结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高校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主战场,尤其应当首先创新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积极变更培养思路,打破传统培养模式,拓宽培养。在不断的实践中发现更多有效途径,为社会各界输出高素质全方位专业法律人才,打造出我国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而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闫新燕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5)

[3]段辉艳,罗丽琳递进式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探讨与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4]许桂敏论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观念[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3)

[5]季卫东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和路径[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

[6]屈振辉,杨志祥论以市场就业为导向的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J].课程与教学研究,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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