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通用8篇

2024-01-30 17:35:06

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市场的日益繁荣,建议书在商业领域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那么大家知道合理化建议书到底该怎么写吗?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下面是勤劳的编辑给大伙儿整编的合理化建议及措施通用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理化建议 篇一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理化建议;制度;

中图分类号:F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6-00-02

伴随着人力资源管理时期的到来,国有企业也在逐渐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建设,通过制度化的建设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的积极参与性、拓展员工的视野,挖掘员工的内在潜能。合理化建议制度正是激发企业员工主动性、创造性、创新性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在实施了合理化建议制度的国有企业中,有的为国有企业做出了文化典范、推动了企业文化;而有的却在国有企业制度中流于形式,不了了之。因此,针对国有企业中的合理化建议制度的不同差异,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探讨和研究,分析总结其规律,有效实施推进措施及方法,为国有企业的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一、合理化建议制度的内涵

合理化建议制度已经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而为国有企业所运用,它又名奖励建议制度、改善提案制度,由于它具有成本投入少而经济收效大的特点,因而在企业的制度管理中占有较大的优势,它以知识曲线和经验曲线为目标,使国有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制度向最优化方向发展,通过规范化的内部沟通制度,激励企业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使企业高层与员工能够保持持续性的纽带,在“善始、善终、善待”的过程中,实现制度改进,节约沟通成本,提升管理水平。

在国外的企业都很重视合理化建议制度,如:德国的KVP团队、西门子的“3i”管理制度、美国通用的精益生产模式等,他们都通过合理化建议制度实现了目标的设定、执行的高效、激励的公平,为企业节约了成本,提升了企业效益。我国的国有企业也在努力寻找合理化建议制度的正确模式,期望通过员工参与的、积极有效的方式,为企业带来生机和活力。

二、合理化建议制度构建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在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中,重点是通过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重要因素,对企业的文化和组织建设、经济利益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

(一)它的构建有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成长,其对员工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合理化建议制度有助于企业员工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企业的日常工作中,不同的员工在不同的岗位创造其价值,如果员工为企业着想,对本职岗位进行思考和改进,这本身就是积极参与企业建设的一种肯定、正面的形式,企业要对之加以鼓励和认可,并对正确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和实施,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2、合理化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归属感。企业员工在日常的工作环境中,如果将合理化建议用于员工日常的工作环境,则可以提升其工作效率化和创新化,在员工对企业岗位的满意度增加的同时,也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可以更好地体现其劳动价值。

3、合理化建议制度有助于企业员工与管理层进行良好的沟通。一般来说,企业的管理者与员工处于不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上,从时间和空间的条件来说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制约性,只有出现了重大的问题和差错,才会出现管理者与员工的短暂沟通,这极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和建设。要让合理化建议制度成为积极的沟通手段,用积极的、正面的沟通形式为两者搭建桥梁,在轻松、积极、愉悦的环境下,为企业进行更好地服务。

(二)合理化建议制度对于国有企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合理化建议制度使企业获取巨大的经济效益。从国外的经验可知,合理化建议制度为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创设立下了汗马功劳,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美国的柯达公司因合理化建议而节约资金1000多万美元;西门子公司也通过合理化建议制度节约了巨额的成本支出。由此可以看出,合理化建议制度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其潜能是不可估量的,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2、合理化建议制度有助于企业进行相关知识的传播。在国有企业的模式架构中,决策者处于高层、管理者处于企业的中层、员工处于企业的低层,为了实现企业的有效制度传达和策略部署,这需要借助于合理化建议制度的承上启下的衔接性作用,将决策高层的战略策略逐级向下传达,并将科学、先进的技术方法等进行由上至下的传授。

3、合理化建议制度有助于国有企业构建自身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立足于市场、竞争于对手的有力支撑,在合理化建议制度的构建的同时,也推动了企业的文化建设,使企业的文化精髓融入到员工的日常工作当中,用合理化建议增强员工的文化意识,持续地改进国有企业的自身文化建设。

三、国有企业持续进行合理化建议制度的构建措施

国有企业为了更好地进行合理化建议制度的研究,就必须把握好合理化建议制度构建中的三个“度”:管理层的关注度、企业员工的参与度、建议制度的契合度。

(一)企业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度是前提条件。合理化建议制度要想在企业之中蓬勃发展、深入人心,必须依赖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只有在领导的高度关注下,合理化建议才有可能转化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推动力。具体体现为:管理领导层要亲自参与合理化建议制度的确定、要听取合理化建议专题汇报、要重视合理化建议的奖励举措、要将合理化建议纳入企业的文化建设当中。这些举措有助于合理化建议的制度执行,保持合理化建议制度的鲜活的生命力,凝聚员工的榜样正能量。

领导管理层的关注与重视度,还要考虑到合理化建议制度的授权,不应全部集中到高层管理者,而要采用上级主管管理的模式,由于各级部门主管对各自管辖的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因而完全有能力对业务范围内的合理化建议进行客观而公正的评判,这样,可能节约合理化建议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时间浪费和失真,能够及时根据合理化建议的反馈结果进行有效的改进。

(二)员工的参与度是合理化建议制度实施的保证。国有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制度绝不能成为一纸空文和走过场、摆形式,而要用员工的参与度作为制度实施的保证,通过合理化建议活动的专题培训、建议的困难与解决、建议成果共享等措施,使员工参与到合理化建议制度当中来,依靠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合力,进行全员参与的培训与疑难解决,为合理化建议找到合适的解决渠道,共同分享合理化建议的成果及利益。

(三)提高合理化建议制度的契合度。任何一项制度只要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就可以为企业做出不同的贡献,合理化建议制度也是同理,它有不同的表达形式,绝不拘于某一项单一的形式,其构建重点在于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实现合理化建议制度与企业的契合,通过合理化建议制度的构建框架,进行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其中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工作流程制度、经费保证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及奖励制度等,这些制度的不断实施、改进与反馈,促进了企业的持续成长。

四、结束语

合理化建议制度以“群众活动”为特色属性,体现了企业员工集体的智慧,挖掘了员工的潜能,它通过不同的制度形式,搭建了企业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平台,鼓励员工参与企业管理,以合理的渠道进行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并在合理化建议转化为生产力的同时,节约了企业成本费用,促进了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了企业经济效益,发挥出了助推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唐世民。北重集团信息化建设提升合理化建议水平[J]. 工会信息。 2013(13)

[2]胡同坤。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和业务技术创新活动[J]. 中外企业家。 2012(16)

[3]郭轶辉,陈文峥。众志成 城渡难关――中铝郑州企业合理化建议创效千万[J]. 中国有色金属。 2013(09)

合理化建议范文 篇二

关键词:企业 全面预算管理 现状 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剧,我国企业受到了国外经济的不断冲击和挑战。这就需要企业自身不断进行改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而全面预算管理则是当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保障企业经济目标的顺利实现,并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使企业的竞争能力得以提升,在世界经济的汹涌浪潮中屹立不倒。

所谓全面预算管理,就是企业明确其经济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对过去和现在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和制约因素的调查和分析,从而编制一系列具体而细致的预算目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指导;并且通过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和及时反馈,有效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改善和调整,使企业的战略目标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全面预算管理是一项需要企业全民参与并积极互动的管理活动,它包含了预算的编制、执行;预算结果的反馈和考评。全面预算对于企业协调内部关系、改善管理水平、提升员工业绩、控制日常经费管理、实现企业经济目标等方面都起到及其关键的作用。

一、当前我国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现状

(一)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不够,预算流于表面

我国企业对于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还停留在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企业里的很多员工甚至是公司领导对全面预算管理还存在着不少误区。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为全面预算管理其实就是财务预算管理,很多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都仅仅是通过经济数据来体现,财务部门成了唯一的编制和执行机构,编制的数据也较为粗放,对于预算的执行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更不必谈什么执行结果的反馈和对于预算的进一步修订了;二是由于公司领导的不重视,企业员工就更加的认为全面预算管理仅仅是一种形式,大家都觉得事不关己,不愿意参与进来,是预算流于表面,对加强企业的管理毫无意义。

(二)缺乏健全的考评机制

企业缺乏健全合理的预算考评。所谓考评,实际是包含了考核和评价。我们分别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在考核方面,企业对于预算考核没有进行合理的可行性研究,考核可操作性不强,考核过程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造成员工参与积极性较差,考评结果透明度较差,甚至进一步打击了员工的工作激情,这种考核机制成为推进全面预算管理的掣肘;而在评价机制方面,企业没能将预算管理的考核结果同绩效考核联系在一起,没能有效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造成了预算管理推行效果不理想。

(三)全面预算管理没能与时俱进

预算管理机制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相当重要,预算制度的稳定是企业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但这种稳定是相对的,预算管理体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浪潮中,任何管理制度都应当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预算管理同样如此。这就需要企业的预算编制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进行充分地适时地调查和分析,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市场状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客观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找出有利于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经营方式,使预算指标不至于脱离现实,从而对全面预算管理体系进行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使预算的执行和预算结果的评估都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对于我国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几点合理性建议

(一)掌握全面预算管理的特性

1、满足其的“全方位”的特性

所谓全面预算管理的“全方位”特性,就是讲企业中一切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全部归入企业的预算管理中。我们可以从预算的宽度和精度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详见表1。

1、预算管理的宽度

所谓宽度是指企业不仅仅只关心自身的资金管理、控制资金流向,而且还要将企业的产供销链条、信息链条以及内控管理等多个方面纳入到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之中,是企业的财务预算和作业预算有机的结合,统筹安排,全局掌控。

2、预算管理的精度

强化预算管理的精度,其实就是加强预算管理的细节管理。“宽度”强调了预算的覆盖面,“精度”则要求做好覆盖面下的每一个细节。所谓“好”就是对于预算单元进行了合理的优化,使企业的资源得到了更好的优化配置,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某些细节国内企业研究的并不到位。例如,企业原材料价格同市场相同材料价格相比,其变化趋势和原因;在国际市场原料价格趋势下,国家新出台政策对于国内市场和企业自身的影响深度等等。

2、满足其 “全员性”的特性

全面预算管理的“全员性”是其一个特性,它要求参与预算的企业人员做到百分百,每一个部门的每一个员工都能够以一种积极地姿态面对预算管理体系。一根筷子很容易被折断,而一把筷子则会相当坚韧。这个比喻往往来形容团结,而全民皆兵,共同为一个企业目标去努力拼搏也正是团结的一种表现形式。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预算管理体系则可以达到这种效果,它可以使每一个员工的经济行为得到规范,使其工作目标更为明确,使过去的陋习得以纠正和改善,使各职能部门的责任目标不再被单纯的割裂,最终使企业的战略目标得以实现。

(二)对于如何改进我国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具体化建议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预算管理组织体系

我国的全面预算管理还处在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对于预算管理的基础性准备还不够健全和完备。若想建立健全一套较为成熟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其组织结构是制度开展的基础,企业首先应当从内部出发,对公司的内部管理结构进行合理的改善,使之与预算管理体系相配套,并通过设计一系列的预算管理流程,逐步建立起一套产权分明、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化预算管理体系,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充分调动起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条件成熟,企业可以考虑建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该机构将直接受命于公司董事会,专门负责企业预算的编制、执行、和修订,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具有相对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从而保证预算结果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2、使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与企业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使企业的效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效益包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有时这两者往往不能够同时达到理性化,这时就需要企业的预算管理者明确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目标,弄清公司高层的侧重点和方向,从而使编制和执行的预算与企业的战略方向保持高度的统一性,合理的配置公司资源,并间接地指导每位员工的工作思路,使其与公司高层思想保持一致。

3、完善预算管理考评制度

考评机制的优劣决定着全面预算管理是否能够得以彻底的贯彻实施。预算的直接影响是对员工工作的指导和修正,而指导和修正的最为直接的手段便是考评。企业建立有效地全面预算管理,必须拥有完善的预算考核体系,对于每一个预算细节的考核做到权责明晰、赏罚分明。企业可以将预算考核与员工的绩效考核有机的联系在一起,把员工的奖励和罚款都做到实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并对员工的潜能做到最大限度的开发,从而使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得以实现。

4、为全面预算管理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对于企业制度的实施的影响较大,同时任何制度的推行,与公司管理者的重视程度密不可分。在企业管理中,管理者要向员工传达出一种较为强烈的意愿,员工是能够感受到的。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公司领导要身先士卒,率先垂范,使员工不自觉的对全面预算管理开始重视,并能够积极地参与其中。用实际行动去感染员工,而不是用铁腕手段去硬性规范,这样的效果往往能够事半功倍。在当今和谐社会的思想背景下,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和企业环境,是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韩霄虹,张达人。企业集团如何进行全面预算管理[J].内蒙古石油化工。2011(05)

[2]李喜英。如何推行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J].决策探索(下半月).2011(08)

[3]占东平。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现状与改进[J].财会通讯(理财版).2010(09)

[4]刘宏。如何推行企业集团全面预算管理[J].煤矿现代化。2009(04)

[5]李红娟。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完善[J].会计之友(下旬刊).2008(05)

[6]韩彦。公司做大做强 必须加强全面预算管理[J]. 时代经贸(中旬刊). 2011(S8)

[7]姜文影。对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思考[J]. 硅谷。 2010(17)

[8]许娜。关于企业集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探讨[J].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3)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 篇三

2.监理工作范围

根据监理合同中的范围规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阶段进行全面监理。

3.监理工作内容

3.1设计方面

3.1.1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3.1.3协助项目法人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3.1.4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3.1.5代表项目法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3.1.6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3.2施工方面

3.2.1协助项目法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3.2.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批准。

3.2.3督促项目法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3.2.4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3.2.5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3.2.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3.2.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3.2.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动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3.2.8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3.2.9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3.2.10协助项目法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3.2.11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项目法人。

3.2.12其他相关工作。

3.3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法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3.3.1监理月报(定期的信息文件)

3.3.2监理工作报告

3.3.3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3.3.4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3.5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3.3.6日常监理文件。

3.3.7监理日记及大事记。

3.3.8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3.9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3.3.10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3.11原材料质量检验文件。

3.3.12成品、半成品质量检验文件。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 篇四

第一部分:中国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按照WTO赋予各成员为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基本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标可以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即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措施)的权利,并遵循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规定的各项原则,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在2005年加大了技术性贸易措施制修订的力度。制修订的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在国务院公报、有关部门公报、对外经济贸易公告、有关部门的政府网站、机关报全文刊登。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自2005年10月14日开始可以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全文浏览。

TBT措施

2005年我国制定修订的最重要的TBT措施是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我国根据人世承诺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修订后而修订的配套条例,其进一步完善、细化了修订后的商检法的有关规定,使其更有可操作性,并体现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其他的TBT措施主要涉及机动车辆、机电产品、金属和矿产品、化工产品、轻工产品、消防类产品、进口废物原料和食品标签等。

SFS措施

中国2005年制定的SPS措施主要涉及农药残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接触材料、动物检疫、植物检疫等方面。这些措施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等单独或联合制修订。

第二部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及中国的应对情况

(一)WTO成员通报的TBT措施

2005年各成员通报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修订目标为:保护人类的健康或安全(473项)、保护环境(195项)、防止欺诈行为(142项)、采用新的国家法(66项)、消费者信息和标签(41项)、协调(35项)、质量要求(27项)、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9项)、降低或消除贸易措施及便利贸易(12项)、节约成本并提高生产率(3项)、国家安全(1项)。有234项通报提及了不止1个目标,31项说明的是除此之外的其他目标,6项没有说明任何目标。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外为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及保护消费者信息知情权等是各成员制修订TBT措施的主要目标。

(二)WTO成员通报的SPS措施

2005年各成员通报的新制定或修订的法规主要涉及以下热点问题:农兽药残留限量、禽流感防控、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口蹄疫、木质包装材料检疫、转基因管理、牛海绵状脑病、食品包装及容器卫生、新城疫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古典猪瘟。

2005年通报的SPS措施中,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通报数量最多,共计357件,占常规通报总量的61.9%。说明在SPS措施领域,WTO成员普遍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的制修订,尤其是农兽药残留标准的制修订。这对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无疑将增加难度和相应的成本。

通报的SPS措施中的其他主要领域包括植物保护与检疫领域,占39.9%;动物卫生与检疫领域占17.9%;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占33.6%;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他危害占7.6%。

(三)我国开展评议及应对的情况

报告对我国开展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研究、评议和应对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并重点介绍开展重点评议和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欧盟化学品法规(REACH法规)、电子电器两指令(ROHS和WEEE)、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指令)等情况。

第三部分:中国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表明,2005年,中国大约有25.1%的出口企业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总额达288.1亿美元。

(一)不同种类出口产品受影响情况

类产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比例如下:农产品、食品类,42.0%;机械类,21.7%;化矿金属制品类,26.2%;纺织服装类21.5%;塑料橡胶类,22.4%;玩具家具类,23.6%;车船航空器类,25.0%;不制陶瓷类,25.0%。从上述比例可以看出,受影响最严重的是农产品和食品类。

(二)出口到不同国别受影响情况

从直接损失额来看,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因欧盟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最大,总额达101.5亿美元左右,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5.2%。美国和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给中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仅次于欧盟,分别达67.2亿美元和29.7亿美元左右,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23.3%和10.3%。

(三)不同省份出口受损情况

在各出口省份当中,广东省的直接损失额为94.8亿美元,位列全国各地区直接损失之首,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32.9%左右;浙江省的直接损失额为47.7亿美元左右,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16.6%。其它遭受直接损失估计值超过lO亿美元的地区有北京市、福建省、江苏省、山东省和上海市。

(四)出口合同受影响数量

在总额超过81.5亿美元的受影响合同金额中,受包括节能及产品回收在内的环保要求影响的出口合同金额在22.2亿美元以上,受工业品认证要求影响的出口合同价值超过12.3亿美元,这是对中国产品出口影响最大的两种措施。

(五)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种类影响情况

中国产品出口到不同国家或地区遭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种类也有所不同。例如,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主要受到工业品认证要求、标准要求、厂商注册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木质包装要求、特殊检验要求、产品的人身安全要求、工业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包装及材料的要求等限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遭受的措施与出口到美国

的产品所遭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相似之处,但欧盟环保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有极为突出的限制作用,受影响的合同总金额近21亿美元;在对日本的出口中,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限制作用最为明显。

国家质检总局分析了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WTO相关规则了解和运用不够。导致了中国履行WTO成员义务的不彻底,引发不必要的摩擦,另一方面妨碍了运用WTO规则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水平和有效性。

二是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认识不够。技术性贸易措施不仅仅涉及到对外贸易,还涉及到中国基本经济和社会问题。随着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种类不断增多、范围不断扩大、影响不断加重、频率不断提高,已经给中国对外贸易带来严重障碍,若应对不力,将会威胁中国经济安全。同时,技术性贸易措施还直接或间接地与社会就业、环境污染、资源能源消耗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

三是对国外通报的评议工作亟待加强。《TBT协定》和《SPS协定》规定了成员通报其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义务,以便其他成员就其不合理之处进行评议。随着技术性贸易措施涵盖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评议工作的任务更重也更紧迫。另外我国企业主动跟踪、研究和评议、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意识和能力亟待加强。

四是行业组织、企业收集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不足。大部分企业对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动植物卫生措施信息了解不够,未建立信息收集机制,没有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定期收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同时信息来源渠道狭窄,往往是通过国外进口商的要求或者出口受阻的事实来了解一些国外市场变化的信息,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得不到保证,造成产品成本的增加或不能及时调整生产、营销等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只能被动应付,出口受影响严重。

五是企业与政府和行业组织联系不够。企业在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往往采取的是被动调整工艺、转换目标市场等方法来消极应对,而没有及时与政府和行业组织沟通,通过政府和行业渠道来化解或降低措施的影响,减少损失。在了解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时,也很少求助于政府和行业组织,而是通过其他一些代价高、耗时长、效果差的方式来获得信息。这一方面导致社会公共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自身产品出口。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提出政府部门拟采取的对策及建议:

第一,加强政府间协调,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大立法措施的沟通协调,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前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使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既符合WTO规则,又能全面反映实际需求。加大对立法影响的评估,尽量避免不必要措施的出台,杜绝立法重复、立法冲突等现象。

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平台,在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收集、跟踪和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修订上互通信息,为后续应对奠定基础。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的信息工作机制,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多样化信息载体,优化信息流程。

第二,进一步做好通报工作,履行透明度义务。各部门在制修订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遵守规则,同时履行好透明度义务。在措施草案出台后,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向WTO通报,征求并考虑其他成员的评议意见并采纳其合理部分,以完善我技术性贸易措施,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

第三,加大评议工作力度,提高评议工作质量。建立部门间的评议机制,组建一支联合专家评议队伍,加大多部门评议力度,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评议程序。做好重点技术措施的研究工作,发动和引导企业、行业组织参与评议。加大对评议的人力、财力支持,注重调动多方面力量,着力提升评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大对外交涉力度,提高我国评议意见对国外采纳的比例,使其最后出台的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第四,构建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咨询、评议、预警综合系统,建立对敏感和重要工农业产品生产及进出口数据的通报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与互动。有效实现技术性贸易措施网上通报、咨询、评议和预警,通过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升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风险防御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五,大力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健全中国技术标准体系,提升中国整体标准化水平,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继续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加强对国内外标准的差别研究,大力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加大对标准制定的支持力度,加强重点行业和优势出口产品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意识,强化标准与市场的关联度。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积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第六,帮助行业组织和企业提高应对能力。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培训,一方面,进行WTO/TBT-SPS协定等国际规则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建议和发展趋势的培训,帮助其适应人世后的形势变化,提高运用国际规则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进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有针对性的培训,使行业组织和企业了解进口国的相关法规、标准和程序并掌握应对的方法,从而在出口时及时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应对工作,包括通报评议、对外交涉等,帮助他们提高自身应对能力,为将来成为应对工作的主体打下基础。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 篇五

[关键词]卫生检疫;出口;SPS协议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073-03

我国农产品“走出去”的速度相对较慢,出口过程中受卫生检疫的制约较大。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经济等优势,制定高检疫标准,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我国农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深受其害。

1我国农产品出口现状及主要问题

11出口产品以初级产品为主

我国出口农产品以初级产品居多,产品附加值低。初级产品的大量出口不但耗费农业资源,且远远不能体现其市场价值,大大降低企业的盈利。如肉类产品的出口,许多发达国家经过深加工的肉类占本国总产量的30%,有的高达70%,而我国还不到5%。发达国家市场上的肉类几乎均经过初加工或深加工,如分割肉、冷鲜肉等,而我国多达90%的肉类未经任何加工(热鲜肉和冷冻肉)就直接上市或出口。

此外,由于初级产品可替代性大,使得企业在价格谈判等环节都难掌握主动权,削弱企业的国际竞争力。[1]

12出口市场格局不合理

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格局不合理。日本、美国、中国香港、韩国一直是中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如2011年农产品出口到日本市场的比重为181%,出口到美国市场的比重为112%,出口到中国香港的比重为97%,出口到韩国的比重为69%,对这四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额占我国农产品总出口的比重为459%。过于集中的市场易引发一些国家对中国实施壁垒措施。

13受卫生检验检疫影响大

我国农业产品在出口过程中遭遇很多贸易障碍,主要来自于产品安全。[2]在环境日趋恶化的趋势下,各国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SPS协议对此作了详细说明,允许各国依据各自状况建立自己的检验检疫标准。于是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建立了严苛的检验检疫标准。

2SPS协议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WTO框架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是为防止进口国以高检疫标准为借口实施贸易保护而制定的,但SPS协议多使用原则性语言,缺乏对细节的要求,这使得协议产生双重性影响。

21积极影响

211规范国际贸易市场

SPS协议条款确以规范世界贸易市场,促进自由化贸易为出发点,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实施。

(1)协议限制各成员选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的随意性。SPS协议的“科学依据”原则规定了各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卫生检疫措施都应以科学为依据,不能实施或停止实施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卫生检疫措施。即便是各国采取的检疫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这些措施也必须以科学为依据。

(2)协议限制成员进行过度保护。SPS协议的“适度保护”原则对保护行为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协议第5条第4款规定,成员方在决定合理的卫生检疫保护程度时,应考虑尽量减少贸易负效应这一目标。各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检疫措施时,应限于适当的保护水平或可接受的最低风险。某种意义上为各成员实施贸易保护的程度提出了限制准绳,防止贸易保护主义的再次抬头,保证贸易自由化的主体地位。

(3)协议解决检疫措施多样化问题。SPS协议的“等效性”原则,规定如果出口成员对出口产品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客观上达到了进口成员的动植物保护水平,则进口成员就应当接受这种措施。等效性原则要求成员在不危及本国动植物保护的前提下,增强贸易合作方对其卫生与安全标准的信心。对于各成员不同的检验检疫标准,SPS协议的“协调统一”规则,鼓励各成员在建立卫生检疫措施时,应以现有的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原则或建议为依据。要求各成员对相互间不同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进行合理认同,防止贸易纠纷的产生。

(4)协议提出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惠措施。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SPS协议制定了“特殊与区别待遇”及“技术援助”条款。要求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或适当的国际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并且规定发展中国家对于新的卫生措施可以申请更长的调整期。虽然协议并没有进行明确具体的措施规定,但中国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积极争取技术支持和出口机会。

212刺激我国农业行业完善

(1)协议有助于促进我国农产品质量检疫体系的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体系尚不完善,SPS协议明确表明各成员要以国际标准为基准,以科学为依据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检验检疫体系,这给中国农产品建立健全监管检疫体系指明了方向。

(2)协议促使我国农业企业进行改革。SPS协议并没有对各成员采取的卫生措施进行具体规定,允许各成员自行选择,这要求农业企业必须扩大视角,时刻关注国际动向,以生产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市场需要。

(3)协议支持各成员为保护本国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采取适当的检验检疫标准。这表明低技术、粗放式生产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会越来越少,遭遇的贸易壁垒会越来越多,这迫使我国农业企业必须提升生产技术,优化产品结构。

22消极影响

221促使卫生检验检疫壁垒形成

协议的宗旨为产生和实施贸易障碍提供理由。SPS协议承认因为地理环境、气候等不同而导致各国对动植物检疫的标准不同;允许各国使用自己的卫生检验检疫标准,允许各国根据原产地原则对不同国家的产品使用不同的检疫措施。

从协议主要原则的语言描述上,可以看出协议在鼓励各成员保护本国人民及动植物健康的同时,也在具体实施方面给予各成员很大的自由度。

SPS协议条款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对细节的具体描述,这样各成员在具体实施时就拥有了一定选择空间,进口国可以据此实施变相贸易障碍。例如“科学依据”原则是SPS协议的主要原则之一,但具体实施起来,科学依据非常难以衡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和解释,进口国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进行诠释。协议规定,成员制定的卫生检疫措施应依据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风险评估。但是协议中规定的“风险评估”是需要定性分析还是定量分析,并没有给予明确说明,大大降低了实施贸易障碍的门槛。

协议允许各国使用自己的检疫标准,这易导致标准的过分使用、滥用和故意歧视。按协议规定,只要能够证明检疫标准可以达到保护动植物的目的,成员就可以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检验检疫标准。

222增加出口成本

进口国通过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对进口产品提出高技术要求,而我国农产品科技含量较低,为符合进口国的检验检疫标准,必须进行技术改革。但先进技术的引入,人员的培训,设备的更新,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增加了产品成本。

检疫成本也不容忽视,为达到进口国的卫生检疫标准须添置新的检疫设备,为应对国外越来越严格的检疫标准必须加大对国内重点检验检疫实验室的投资建设,检疫的标准提高往往导致检验检疫的时间有所增加,这都会产生额外费用。

223阻碍我国农产品出口

许多发达国家检疫手段比较严格,这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处于经济和技术劣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产生贸易阻碍效应。高检验检疫标准会提升出口成本,包括检疫费用、技术成本等构成的直接成本,以及国外进口检疫机构提高检疫标准、延长检疫时间而产生的间接出口成本。若高检疫标准是针对所有出口国的,这些成本会部分转嫁给出口商,降低农产品的出口能力;但高检疫标准仅针对中国农产品时,所有检疫成本由中国出口商承担,会大大降低农产品出口能力,缩减国际市场份额。农产品是需求缺乏弹性产品,市场需求有限,新市场的开拓成本很高,原有市场一旦丧失,就很难再进入。

3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对策

31充分利用SPS协议

充分利用有助于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条款,发挥协议的正面影响,充分应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惠条款。

311有效利用协议的双重性

SPS协议的不完善经常被一些成员利用,但是面对贸易阻碍时,协议仍然可以成为争取自我权益的主要依据。如第2条第2款规定“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当基于科学原则和具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这一条款由于规定不明确而易引发贸易纠纷,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同样可以利用其模糊性,根据自身发展状况选择有利角度进行诠释。第3款规定“成员应确保其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不会武断地或不公正地歧视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包括本国领土和其他成员的领域。”第5条第4款规定“成员在确定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的适当水平时,应考虑将不利的贸易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的目标”等等,都可以作为应对贸易障碍的依据。

312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惠条款

SPS协议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一些优惠条款,如中国可充分利用第九条“技术援助”和第十条“特殊和差别待遇”。通过发达国家的技术援助完善中国农业企业的生产技术,同时争取较长的适应期。当遇到贸易阻碍时要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争取最有利的机会。

32增强农业企业生产经营能力

(1)我国农产品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不高,因此引进、应用先进生产和管理技术,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迫在眉睫。如引进应用HACCP技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加大信息技术的应用,时刻关注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及检验检疫标准的国际动态,尽量依据最新标准改善产品的生产加工技术,优化产品结构。

(2)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当前很多企业的管理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国际市场,尤其在信息的捕捉、收集、整理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方面,企业的管理缺位现象严重。面对贸易障碍,企业要建立正确积极的应对态度,要充分利用政府、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的功能,使各企业力量团结起来,增强企业的应对能力。

(3)农业企业还要增强其形象建设。产品价值不仅仅由实体产品体现,还与企业形象有密切关系。现代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品牌及生产企业的形象越来越注重。农业企业要加快产品品牌建设步伐,同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高品质形象,提高国际市场对我国农产品的认可度。

参考文献:

[1]陈伟中国农业“走出去”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国际经济合作,2012(1):32-37

[2]李智当前全球贸易保护的主要特点及应对之策[J].国际经济合作,2009(5):15-17

[3]段辉娜SPS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影响的局部均衡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0(7):144-146

[4]远铜中国农业企业如何“走出去”[J].世界农业,2013(6):142-146

[5]叶李伟,王春丽福建农业企业“走出去”的可行性及推进策略探讨[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0):156-158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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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源废气监测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扩张法在1#供水管井修复中的应用

糖尿病的保健治疗及预防

教师做“导演”学生做“演员”——课堂教学方法探究

合理化建议 篇七

降低公众持股比例限制

多数国家的证券法规对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比例和持股分散度设有具体的要求。例如伦敦证券交易所也要求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比例不应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25%;纽约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一般上市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不应低于110万股,持有100股以上上市股份的股东不应少于2000人,对于“非美国公司”的此类条件则更为严格;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标准要求公众持股数达到125万股,公众持股市值达到700万美元: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法规也规定,上柜公司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万股的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且其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占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或逾五百万股。

目前,我国创业板在持股分散度条件上,沿用与主板市场相同的规定,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1条,发行人申请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的条件。固然是出于保证创业板股票交易活跃的目的,然而从实践的情况看,显然已经对创业板企业造成较重的负担。创业板发行制度的目标在于鼓励中小额发行,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虽然需要必要的资金发展壮大,却远未达到主板市场企业所需的融资规模。公众持股比例限制,意味着若企业欲于创业板上市必须至少发行股份总数25%以上(四亿以上股本额的为10%以上)的股票。而事实上,对于大量创业板上市企业而言,由于私募配售的存在,其首次公开发行所募资金量远远超过其实际所需。从已有的创业板发行情况看,大量企业的公众持股比例都是勉强达到上述下限比例要求。虽然此种做法可能出于诸多因素的考虑,但是一旦创业板公司所需资金量原本即小于上述公众持股比例的要求,那么显然该限制条件就构成了公司超募现象的重要原因之。

根据我国创业板运行的实际情况,上述公众持股比例限制条件可以进行适当修改,如下调5%到10%的幅度。

实施存量发行改革

存量发行是指在公司IPO时,原有公司股东对外公开出售部分自己所持股份的行为。我国资本市场在功能定位上片面注重于融资功能,这导致了在lPO中几乎全部都是增量发行。而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中,基于市场主体的自愿选择,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共同存在于市场化的发行制度之中。根据学者的研究,存量发行的积极效应包括:(1)让减持意愿较强的股东实现部分股份套现,(2)促进IPO合理定价和市场流动性的提高;(3)有利于二级市场并购和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形成;(4)有利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同时,存量发行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如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怀疑,并影响一级市场的发行以及二级市场的股价;增大内部人的道德风险,发行人可能会通过存量发行数量的调整来隐藏对投资者不利的负面信息等。

由于《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曰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存量发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仍有争议。笔者认为,未来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允许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在其IPO中进行 定比例(如10%)的存量发行,并且存量发行的对象不应受到限制,发行后此类股份也不应存在锁定期。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存量发行也会出现部分股东博取流动性溢价的现象,但是其良好的市场信息传导和法律监管机制有效地控制了这 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未来在存量发行法律制度设计中,不仅应当对存量发行占发行总额的比例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且应当对存量发行原始股东进行资格区分,例如对于企业发起人的存量发行即应进行严格限制,同时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机制以及保荐人和财务顾问责任保证市场参与主体免受欺诈。

总体而言,通过存量发行改革方式使原有股东减持股份,对于解决创业板市场严重的超募现象将发挥巨大的作用,虽然存在制度漏洞被利用的风险,但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利大于弊,应当成为未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改革的趋势。

针对市盈率的必要行政限制

现阶段,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和网上发行的方式严重限制了发行市场上的竞争,使股票供不应求。在管制了供求的前提下,仅仅放开发行的直接价格管制,形成的价格不可能是市价,仍然是管制价。因此,单纯放开发行市盈率限制无法与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对接。

股票发行市场化是我国股市的目标,市场化进程首要者并非放开股票发行价格,恰恰相反,在股市供给受到严格管制的前提下,目前仍然需要对价格继续进行管制。限制发行价格可能造成巨额资金囤积于级市场,甚至引发腐败,而放开发行市盈率限制会造成公司疯狂圈钱。两害相权取其轻,作为权宜之计,还是应该选择管制发行价。

股票发行市场化恰当的顺序安排应当是先放开发行竞争,摒弃对股票发行总量的人为控制,以实现股票市场的供求均衡,然后再放松价格管制,最终实现完全的市场化。其次,现阶段,新股发行价格完全市场化会加剧一,二级市场股票价格间的矛盾,加大股票价格调整的幅度,同时助长发行人圈钱的欲望+不利于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对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将在定程度上使发行人盲目筹资的欲望得到遏制,而确实需要较多资金的发行人可通过适当增加发行量来解决。把市盈率控制在定范围内,也将向市场传递如下信息,即监管层希望二级市场的市盈率能够适度,这也有利于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合理调整。

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现阶段对市盈率进行行政限制具备现实意义,而完全放开管制则可能适得其反。上交所股票在市盈率管制政策变更前后的表现显示,“取消股票发行市盈率限制”这一措施对利益均衡的作用有限,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只有负面影响。而且如果根本的股票发行定价行为方式维持不变,只做修补工作,很难从真正意义上达到管理层所希望的目标。适当限制发行市盈率会有助于降低新股发行对市场的冲击。我国作为新兴市场,新股发行在相当长时间内应该考虑的重点问题是减缓对二级市场的短期冲击,保证级市场能够稳定运行,满足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

因此,在创业板完全市场化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借助公权力对畸高的市盈率予以强制性规范,采取对发行市盈率进行行政限制的临时措施。具体方法上,监管部门可对创业板市场发行市盈率上限进行规定,同时辅以定范围的鼓励区间,超过市盈率上限的股票定价势

必无法通过发审委的审核,而在鼓励区间范围外的定价则存在无法通过审核的风险。如此,将上述市盈率上限进行较高规定,以避免行政权对定价过多干涉,另一方面,通过浮动区间对发行价进行调整既有利于控制价格水平,又有利于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估值规律的价格。上述方法能够实质上改善目前创业板市盈率居高不下的状况,平衡了效率和风险,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的信心。

建立符合商业条件市值的券商激励机制

综合世界各国创业板市场股票发行的经验,多数国家在上市标准上虽然采取了远低于主板市场的门槛限制,但实际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大多具备远超法律规定上市标准的市值规模,这便意味着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被实质性架空,法律预设的融资条件大大上升,从而使得大量表面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在现实商业条件的制约下不可能被推荐上市,我国创业板市场同样存在这样的现象。究其根源在于现行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的上市框架与其他相关配套规则不符合上市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商业条件的市值这基本规律。

IPO发行中符合商业条件最低市值规律的本质在于:对创业板企业的中小市值发行,多数证券公司会因其发行成本在筹资额中所占的过高比例,费用收入相对较低而丧失积极性。这一状况作为创业板市场中的世界性难题而普遍存在,可以说券商积极性关系到创业板未来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当从发行机制方面入手,平衡发行人和承销人之间的利益,使上市公司的发行符合商业条件。这意味着在上市公司市值较小的情况下,应当以一定的制度设计保证券商基本经济利益的实现,建立鼓励低价发行的法律结构,从而激发其对此类企业项目的积极性。券商积极性问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制度设计有效解决

配售方式由于缺乏政策支持,目前券商通过合同入股的现象较为普遍,但是该方式的后遗症亦始终困扰着券商与企业 传统PE模式下,券商和发行人不得不承担无法上市的风险,亦即项目进行以后,一旦IPO失败,未能成功上市,此时券商已经入股拟上市公司,我国公司法不允许其退股,而券商所获股份一般数量较大,其如何寻找其他投资者退出项目公司将成为难题。故此,PE方式在政策层面上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许可和鼓励是解决券商两难境地的重要节点,笔者认为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允许低于一定筹资额度(如一亿元)的条件下券商以配售方式取得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权利。只要发行筹资额度符合一定条件,则在一般情况下,证券监管部门允许发行人对承销商的补偿性配售。

在此前提下,承销人与发行人事先订立补偿性约定,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后发行人公开向券商配售股份及相应的补偿股份数额。在该补偿合同中,列明发行人以配售股份的方式折抵部分承销费用,即券商可获得较低价格的股份以折抵承销费用。券商作为企业的战略投资者,参股拟上市创业板企业,待上市成功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与传统的PE方式简单以合同约束相比,该种方式由于事先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承诺,不用负担可能存在的无法上市风险。

配售应成为一种可选择的模式,同时由于配售实质上是入股拟上市公司的行为,出于对有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关联交易及承销商或保荐人独立性的担忧,关于券商与企业利益崇突的疑问是存在的。但是,应该看到,相较商业条件市值规律影响下的制度缺失对小市值企业融资状况的负面效应而言,潜在的保荐人独立性和关联交易公平性问题并不严重,通过公开性规则可以有效地将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降低。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由此可见,目前的法律设计与小市值企业上市时的配售模式利益分配机制可能存在定程度的矛盾,对此,可以通过例外性规范的形式加以缓和。例如允许一定筹资额以下的发行人及保荐券商豁免或突破上述限制性规定,但配以必要的公示及相应的承诺或保证机制。再者,为避免承销商通过配售方式获取巨额利益,对于配售股份的价格形成可以设置定的阀门。例如在配售制度中约束承销商,如果实际发行价格远高于合同约定的报价,超出的部分必须返还发行人。关于该价格的控制尺度,可以合同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直接规定超出的价格区间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配售制度应支持券商不受限售条款制约,否则其解决券商积极性问题的初衷根本无法实现。这是由于券商持股的时间成本加大,预期利润也将大打折扣。故应允许券商在企业上市后即可将配售股份转让,限售期仅约束“大小非”,承销商不在此列。

权证方式 引入权证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市值企业上市对券商利益补偿的问题,以调动券商对此类项目的积极性。由于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筹资规模有限,这些项目对于承销人的吸引不大,而且承销费用成本过高,对发行人也不利。因此。可以通过权证补偿的方式来弥补主承销人利润不足的问题。由于权证具有杠杆作用(即一般而言,认股权证的市场价格要比其可认购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幅度更大),结合中国股票市场目前供小于求上市初期极少跌破发行价的总体现状,通过允许创业板公司发行权证的方法,券商在拥有权证发行权的情况下,可以在较低的风险水平下,有效地解决其承销费用较低,利润不足的问题。

就实质而言,即允许承销商代表发行人卖出认购权证。对于发行总额在定数量以下的股票(如亿元),上市前,拟上市企业可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与承销商达成协议:若上市成功,将授予中介机构发放一定数量的上市企业认股权证的权利。采用该方式,既可以解决因上市规模较小所收取的承销费偏低的问题,同时承销商也不必面对配售方式下可能遭遇的退出窘境。因为这相当于上市后认购权证的持有人得以特定价格认购特定数量股份,与流通股东一起分担上市成本,券商在出售权证过程中将获得巨大的利益补偿。从阶段上来说,权证方式可分为如下环节:首先,在发行上市前,承销商与发行人就认股权证事项达成协议;第二步是认购和发行认股权证,第三步是允许权证在一定时期内交易和流通,最后是设置抽签程序,以决定权证的效力。具体而言,承销商与发行人首先就认股权证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总量上限达成协议,承销商以自己名义发行备兑权证,并允许该备兑权证拥有一定的流动期限,市场交易主体可以买卖转让该权证。

期限届满后,通过抽签决定备兑权证可否行使认股权。为权证提供定的交易流动期,其意义在于提高投资人购买权证的积极性。在交易期限内,权证可以自由流动,有利于发掘其价值,吸引社会闲散资金。设置抽签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调整供求关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的同时防止大面积炒作认购权证。该方式存在一定的成本,部分权证经抽签后失效可能从整体上削弱意向方购买权证的积极性,但总体而言,能够有效弥补承销商的经济利益而不致过于浪费资源,并且保护其参与小额企业融资项目的积极性。

实施权证方式,首先要扫清权证发行的政策障碍。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权证发行和创设均由交易所进行审批,但对于认股权证而言,持有人的行权将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数增加,为了与《证券法》证券发行审批的相关规定相衔接,笔者建议将认股权证的发行改由证监会来审批。其次,根据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行权证的股票必须满足最近20个交易日的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等条件,这意味着只有主板市场上的大盘蓝筹股才有发行权证的可能。而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的背景下,权证对于创业板市场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因此,政策上应当对在创业板市场发行权证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法律规定中为一定规模范围内的小额融资发行权证提供空间。再者,为防止天量创设权证,可通过政策强制限定权证的单位价格与交易量。 方面,给出每单位不超过一定金额的指导价格。另一方面,对于权证的实际发行量,规定不能大于标的股票发行量的一定倍数。同时,完善权证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承销商或发行人及时准确地公布拟发权证的发行价格和交易量。创业板目前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现象,应该鼓励小额发行。因此,应当强调的是,只有小额融资项目才得被允许发行权证,大额融资不适用该政策。

综上,由于在发行环节存在着符合商业条件的最低市值的基本规律,现行的发行制度难以保证众多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中小额企业得以上市融资。为解决券商在保荐上市过程中,由于市值规模而产生的承销利润不足的问题,未来创业板发行制度中应当允许发行人以承销费用以外的手段进行支付,尤其是为以部分股权类权益进行支付的方式(比如权证,配售等)对券商进行补偿预留空间,从而保护券商对小额融资企业项目的积极性,进而使小额融资企业的权利得到实质保障,充分发挥创业板应有的功能。

改进发行定价技术

审视现行创业板的估值体系,可以发现由于缺少合理的估值参照系和科学。客观的多种定价制度,同时在符合商业条件市值规律对融资规模要求的影响下,导致了大量资金追捧创业板上市公司,大部分创业板公司的预期估值上升,偏离了原有真实价值,使其股价存在巨大的透支公司未来成长性的风险。

许多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即使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运用市盈率法进行发行定价很难反映公司的高成长性,其融资额也将非常有限。如此,由于估值技术的单和发行制度的缺陷,拟上市公司抱怨承销保荐费用过高,证券公司则嫌工作量大而无利可图。所以,在主板市场得到广泛运用的市盈率法在创业板的适用有局限性的。创业板的发行定价技术应探索适应创业板市场上中小型企业小规模发行特点的道路。故而,未来在遵循符合商业条件的市值规律的指导下,引入新的定价技术,进而改革现行发行制度设计势在,必行。

新型发行定价技术

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要是高科技为代表的创新型和高成长性企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高科技企业的估值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方法,一种是在传统的企业估值方法的理论和框架内,通过对某些指标的调整而实现对高科技企业的估值;另外一种是突破传统企业估值理论,把实物期权法引人高科技企业的估值中。

现金流量贴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discount cash flow)指以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预测的自由现金流量和公司末期价值的贴现值来估算公司市场价值的方法。由于现金流是未来时期的预期值,因此必须按照一定的贴现率返还成现值,通过选定恰当的折现率,将公司未来的收益折算到现在的价值之和作为公司的价值。

般来说,要求被估价公司未来现金流量能够比较可靠地估计,且根据现金流的风险特征又能够确定出恰当的贴现率。在国际主要股票市场上对公路、港口,桥梁。电厂等上市公司的估价和发行定价般采用现金流贴现法。对于净现金流为正、较为成熟的高科技企业也可以适用这种方法。

经济收益附加值法经济收益附加值EVA(Economic VaIueAdded)是指一个公司扣除资本成本之和的资本收益,从股东角度看,只有当公司赚取了超过其资本的利润时,公司价值才有增长。

由于未来增长价值是不确定的预测值,该方法认为在确定新上市公司基准价时应全面关注各种因素,不仅要考虑公司前期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和产品技术含量,而且要涵盖未来 段时间内公司预期业绩、产品增长率,公司经营风险大小等,测算出预测期内各期的EV,并确定公司具备创造EVA能力的年限,根据这些因素定量加权估算公司的总价值。

在计算EVA时,首先要确定对哪些项目进行调整,一般企业调整项目中较为重要的项目包括研究与开发项目、商誉摊销费等。其中,与高科技企业关系比较密切的是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调整,在计算EVA时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然后在未来的几年内进行摊销。一般来说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摊销要根据行业或产品的区别而有所不同,通常以五年作为标准进行摊销。

在EVA项下,税后营业利润的值比会计项目更接近它的真正经济价值,是真正从投资角度分析公司的盈利。网络时代。围绕EVA对互联网公司估值的应用再次兴起。互联网公司中研究开发费用,市场开发费用以及广告费用占有很大比重,而在EVA方法中讨论比较多的是把这些费用资本化,作为投资而非费用处理,并且这些投资同样要求回报。因为无形资产在互联网公司的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使EVA在反映公司未来增长潜力方面具有优势。因此,EVA方法主要适用于具有前景的高科技型企业。但也应看到,采用经济附加值法也涉及到未来现金流。未来税后利润的预测以及贴现率等不确定性问题,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

实物期权法实物期权(reaIaptions)是金融期权在企业或项目中的运用。这个概念最初由StewartMyers(1977)提出,他指出个投资方案产生的现金流量所创造的利

润,来自于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 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根据实物期权理论,研究开发费用及中间试验费用类似于期权费,科研成果投入使用所发生的投资相当于买入期权的执行价格,使用这项技术所获得的收益相当于期权标的资产的价格。大多数高科技企业的价值实际上是一组该企业所拥有的选择权的价值,因此风险企业价值评估采用实物期权方法将比较接近其真实价值。

实物期权法认为,对于拥有投资价值的企业而言企业不必立即决策投资或不投资,例如可以等到出现有利的经济条件时再进行投资。在等待决策的过程中,企业直保持着最终做出选择是否使用投资机会的权利,这种权利对企业而言就是其价值的一部分。可见,该方法将企业置于动态的经济环境之中,考虑到了外部不确定的经济条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因而比现金流贴现法更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可以说是企业价值评估思想的一大发展。

现金流贴现方法忽视了管理者根据项目进展对下一步行动进行调整的管理弹性,因此很大程度上低估了企业的价值。而实物期权法将企业投资的动态序列性和弹性纳入了考虑范围。R&D投资是最典型的阶段性投资,企业现金的流出远远超过现金的流入,但之后企业可以通过前期研发成果以及在此期间获得的信息对是否进行第二阶段的投资做出决策。

在传统财务理论中,不确定性大意味着贴现率的提高和比较低的净现值。期权本身就产生于风险环境,不确定性高意味着期权价值大,这样反而使投资项目可能具有较高的价值。期权理论能较为成功地在定价时把握风险因素,从更理性的角度强调风险的角色。传统的估值方法忽略了创造期权的价值,各种实物期权能创造未来的成长机会,使公司在市场条件适合时采取其它投资策略。即使净现值为负,公司从长远的角度着眼仍然将进行投资。很多公司的市场价值取决于他们在将来投资和增长的期权,而非现在拥有的资本,特别是对于不稳定不可预期的行业,如电子和生物技术等。

当然,凡事都有两面,实物期权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实物期权定价的关键是确定各个实物期权要素,使其符合实物项目的特性,满足假设条件。但实物期权要素的确定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如果一个高科技企业同时包含若干个实物期权,就涉及实物期权的组合定价问题,即实物期权的可加性。实物期权具有不可简单相加的特性,同时考虑多种期权时每种期权对项目的边际贡献小于其自身价值,然而目前还没有办法来计算剔除重复的价值,这就使得个企业的价值容易被高估。因此,实物期权法操作比较复杂,但在市盈率法、现金流贴现估价法等方法不适合时,期权定价模型提供了另一种思考角度。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 篇八

1 目的

建立公司合理化建议提出、采纳和奖励程序,以确保公司的持续改进。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任何员工或集体对公司生存和发展所提出的建议。

3 相关部门职责

质量部负责合理化建议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和采纳。同时质量部提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以保障员工对参与公司管理的热情。

其余部门负责参与合理化建议评审和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定义

合理化建议是指任何员工个人或集体对公司生产、经营或管理的任何环节所提出的、超出其职责范围以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法和措施。

4.2 提出

4.2.1 合理化空白建议单放置于各办公室,员工可随时领取。质量部负责确保任何员工都能随时得到合理化空白建议单。

4.2.2 需要时员工可随时从各办公室领取空白建议单加以填写,以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建议,填写需注意:

a) 必须填写建议姓名和日期;

b) 在“现状分析”一栏中应对现状加以说明,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和将导致的隐患加以分析;

c) 在“期望或目标”一栏中应清楚说明建议者希望通过采取一定改进措施后应达到的具体目标;

d) 在“实施办法”一栏中,建议者应清楚说明为达到其目标,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步骤,该措施应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2.3 填写完整的合理化建议单,由建议者交给质量部。

4.3 评审

4.3.1 质量部负责组织对员工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评审可采取有关部门人员签署意见

共2页 第1页

或召开合理化建议评审会进行讨论的方式进行,由质量部负责确定具体方法。

4.3.2 评审人员应对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和时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出采纳与否的结论,结论应填写于合理化建议单中并由评审人员签字认可。

4.3.3 办公室应根据评审过程和结论填写评审意见。当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具体实施计划,以便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当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不被采纳的具体原因解释,以便于建议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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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采纳

4.4.1 对于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检查效果明显的建议,由质量部制定实施计划包括实施时间、进度、方法和责任人后转交责任人进行实施。

4.4.2 对于不可明确预测实施效果的建议,质量部负责制定相应的试验或试行方案,在小范围内对实施效果加以验证后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4.4.3 质量部负责对合理化建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效果跟踪。

4.4.4 不论合理化建议采纳与否,质量部负责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将填写完整的合理化建议单复印一份交还建议者,并当面向其解释不采纳原因或详细实施计划,以便建议者了解其建议的落实情况。

4.5 奖励

4.5.1 提出奖

一经确认建议符合合理化建议定义,由质量部负责对每项建议提出颁发奖励金额,报有关领导批准。该奖金由质量部每月统计,从财务部领取现金发放。

4.5.2 采纳奖

a) 对于有明确计算经济效益的建议一经采纳实施,由质量部负责一次性颁发奖励20-50元,重大改进可奖励100-200元。

b) 对于经济效益可预测的合理化建议,其奖励金额为经济效益的5%,但最低不少于20元,最高不大于20,000元;

c) 根据预测结果,合计奖励金额少于100元者一次性发放,大于100元者第一次给予50%奖励(不低于100元),其余部分满一年后经财务部核算真实效益后予以发放;

d) 合理化建议采纳奖由质量部每季度统计一次,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从财务部领取现金发放,并张榜向全体员工公布,以便全体员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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