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意见 学校组织意见(最新4篇)

2023-10-28 16:33:07

学生积极在学校组织活动,作文学校的领导怎么鼓励学生的积极性,学校活动组织的意见评语有哪些?书包范文小编精心为小伙伴们分享了学校组织意见(最新4篇),希望能够对小伙伴们的写作有一点帮助。

学校组织意见 篇一

关键词:民办高校;党组织;地位;路径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5-0084-03

民办高校是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一、强化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必要性

民办高校党组织建设是我国高校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体现党在民办高校的政治核心、政治领导和政治保障,是时代提出的要求。2006年,中组部和教育部党组共同颁布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对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人力资源保证,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从总体讲,民办高校党组织承担着两大职能,一是对高校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促使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是对高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1.有利于加强党对学校的政治领导,确保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大学,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强化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是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政治领导,确保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培养出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高、政治素质强、思想品德过硬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有利于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引领学校的办学理念。民办高校在利益追求上不同于公办高校。它不仅注重人才培养,强调社会效益,而且更注重经济利益,往往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忽视社会效益。强化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引领学校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办学的首位,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大教学投入,改善教学环境和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3.有利于加强党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占领学校的思想阵地。教育法规定:必须用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占领学校思想阵地,民办高校也不例外。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种思潮迅速蔓延,西方敌对势力为了实现“分化”和“西化”的政治企图,从来没有放弃在思想政治领域对我国青少年的侵袭,不断利用网络传播落后的思想观念,制造各种事端,以普世价值为由,宣传西方的世界观、价值观。从国内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利益多元化正在形成。民办高校一些不科学的理念和做法,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学生的思想,动摇着学生的理想信念。强化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是加强党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占领学校的思想阵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主动应对意识形态的各种挑战,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唱响主旋律,强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提高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

4.有利于发挥党组织的协调、监督和保障作用,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推动学校科学发展。通过政治、组织、思想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使广大党员把学校的发展看成是自己的事业,开拓思路,积极进取,努力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促使学校依法办学,维护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等各方的利益,协调各种关系,促使新办学模式带来的新矛盾和新问题的圆满解决,形成民办高校和谐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现状

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国民办高校都建立了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进入了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出来,存在着急需解决的问题。

1.思想观念滞后,对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对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理论上存在着认识的偏差,即存在着认识错位和认识越位现象。认识错位就是看不到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重要性,认为:民办高校党组织可有可无,作用不大,或者根本不起作用,只能是一种“摆设”。认识越位就是民办高校也应该党组织决定一切,认为:民办高校也是社会主义大学,必须与公办高校一样坚持党领导一切,党组织对学校进行全盘管理。由于认识不到位,没有从理论上对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做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探索出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具体方法和路径,导致在实践上党组织的作用“虚空化”。

2.党组织的地位很尴尬。中组部和教育部有关文件对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地位和权限都有明确规定,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负责人应进入学校董事会等。从实际情况看,民办高校都成立了党组织,有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也进入了校董事会,但民办高校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决策权、行政权、用人权、财权均掌握在董事会或校长手中。用谁、怎么用;学校向什么方向发展、怎么发展;资金用在什么地方,如何使用等重大问题都由董事会或校长决定。党组织作为政治核心既不能领导董事会,也不能领导行政,更不是决策和行政一把手,对学校的任何事务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也只是董事会的一个普通董事,不是投资者,不能与其他董事平起平坐,没有更多的发言权;其建议虽然合理,出于不同的利益,不一定被董事会采纳,改变不了董事会的最终决策。董事会的许多董事可能也是中共党员,但他们的角色不是党员,而是投资者,考虑更多是投资回报,也不一定支持党组织负责人的建议。在学校管理工作中,也只能听从校长的旨意,执行学校的决定,不能与行政唱对台戏。党组织这种尴尬的地位,制约了党组织作用的发挥。

3.党组织负责人与学校举办者存在雇佣关系。党组织是民办高校教职工利益的维护者,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监督者。从实际运行情况看,许多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同教职工一样,也是举办者聘用的,与举办者是雇佣关系。按照规定,举办者有权解雇教职工,当然党组织负责人也包括其中。为了保住职位,党组织负责人只能服从董事会或校长的决定或决策,不敢提出反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更谈不上理直气壮地维护教职工的权益。党组织自然而然地就成为董事会和行政领导的点缀和附庸,难以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4.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法和途径不具体,没有可操作性。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民办高校党组织确实有很大的权力,并且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只把握总体,不做具体工作;只看方向,把好舵,不划船;只进行监督,不干涉具体的行政事务等。事实上,保证与监督、把握方向与干涉具体事务是分不开的,有时就是干涉具体事务。同时,大多数规定都过于原则、宏观,不具体,没有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党组织到底有哪些具体职责,怎样履行这些职责,哪些行为不属于干涉具体事务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导致在具体工作中缩手缩脚,无法积极地行使自己的职责,或者根本就看不清自己的职责,自然就出现了管理的“不到位”现象。

三、强化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路径

强化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既要从制度层面着手,也必须解决机制层面的问题,建立适合民办高校办学体制特点的工作方法和机制。

1.建立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育主管部门委派制。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由教育主管部门委派,消除党组织负责人与学校举办者之间的雇佣关系,给党组织发挥作用创造更大的空间,符合民办高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要求,是确保民办高校依法办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必然抉择。

民办高校不同于公办高校,有其特殊性,教育主管部门更应该加强对其在政治方面的领导。由教育主管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党组织负责人,则是加强对民办高校政治领导的重要方法。教育主管部门选派一些身体条件好、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公办高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这些人有丰富的高校党组织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民办高校党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协调好各种问题,充分党组织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从职责关系看,他们是教育主管部门委派到民办高校从事管理工作的,代表着教育主管部门,必然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方针和政策,能更好地约束和制约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从工作关系看,他们代表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学校的决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学校修正错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最重要的是他们不再是举办者的雇员,其身份和地位都能促使他积极参与学校的工作,阻止董事会和行政部门不正确的决策和决定,更好地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调整党组织工作思路,把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寓于学校的具体工作。高校党组织的工作从来都不是孤立的,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工作更是如此。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就必须调整工作思路,把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寓于学校的具体工作之中。

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和组织优势,牢固树立教学在学校管理中的中心地位,以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为目标,积极开展工作,以积极的作为确立在民办高校的地位。教育教师树立质量和服务意识,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服务;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成为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促使学校成为让党和国家、社会、人们满意的教育机构。

3.明确党组织的工作重心,科学定位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在民办高校中,党组织的工作重心是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注重人才培养质量,监督学校各方面工作,促使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正确处理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的关系,党组织与学校行政的关系,对党组织予以科学定位,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既不越俎代庖,也不畏首畏尾。在决策中,多提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参谋,不替董事会做决策;在执行中,支持学校行政的决定,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不干预学校具体的行政工作;加强监督工作,不给工作添麻烦,更不添乱,在促使学校的和谐与发展中取得信任,更好地符合政治领导和核心作用。

4.建立完备的工作机制,实现党组织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民办高校党组织对民办高校的科学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要保证学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监督学校的各方面工作,保证学校科学发展。要保证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发展中的发挥正确作用,就必须建立完备的工作机制。建立明确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参与学校决策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明确党组织监督的目标、内容和程序;明确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途径等。通过这些工作方法和程序,规范党组织的工作,保证党组织的工作有章可循,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实现党组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民办高校虽然不同于公办高校,但毕竟也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民办高校保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从民办高校的现实出发,对民办高校党组织予以科学定位,明确党组织的职责范围、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正确处理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行政组织的关系,真正发挥出党组织在民办高校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高校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组部。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Z].2000-06-06.

[2]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Z].2006-02-22.

[3]宋斌。强化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若干思考[J].思想教育研究,2007(12).

学校组织意见 篇二

作为一名具有一定领导责任的共产党员,他积极参加活动,自觉地把学习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的过程,变成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和增强党性的过程。

施吉利同志能按照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对照中共产党员的标准,对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同志关于两个务必的指导,认真地进行了个人党性分析,对存在问题查找准确,比较全面,对自己突出的问题,原因分析切合实际,态度认真诚恳,教育了自己,也教育了大家。

同志们对徐正清同志实事求是、中肯地进行了评议,认为徐正清同志入党以来,特别是近年来,能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解放,与时俱进,积极地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保持了高度一致,工作求真务实,做了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勤于学习、善于钻研,解决很多实际问题。他作风踏实、不图虚名,廉洁自律,奋发向上。曾经被评为学校先进教师,现在仍然保持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他的不足就像他自己分析的那样,还不能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时有急躁情绪,不能平和地循循善诱做工作。下一步要坚持不懈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精神,提高修养,以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做到一个党员一面旗帜,时时处处以党员干部的身份,高标准、严要求,工作主动积极主动,发挥专业才能,干好本职工作,带领教职工为学校的发展作出贡献。

袁开美同志平时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按照“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的要求,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对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和约束自己,认真整改;掌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知识和现代科技及业务知识,注重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为洪泽民办教育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崔玉华同志通过党员先进性活动学习,他不断转变作风,积极工作。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今天能办的事不拖到明天,这一周能办的事不拖到下一周,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任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勇挑重担,敢于创新,为学校的发展倾尽全力。

陈勇同志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自我加压。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己,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讲价钱,不图虚名,不事张扬,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在民办教育事业中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窦锦亚同志在本次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抓住学习重点。实际中就像对待业务工作一样,他制定出了详细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挤出时间予以落实,不断用新知识、新文化、马列思想、邓小平理论相结合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提高个人政治修养,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辩别是非的能力,并注意与实际结合起来,指导实际工作。

谢维洪同志工作任务中,时间紧。但他能克服时间上的困难,尽可能地更热情主动地关心群众,与其他老师多做交流,热心地帮助周围的同志分析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去想办法,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深受群众好评。

金月昌同志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紧跟时代脉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自觉地加强党性锻炼,在教务工作中善于总结和观察,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认为党性是每个党员的立身之本,能坚持党性,不断加强事业观念、自律观念,做到经常自查、自省、自警、自励。

施玉春同志能够按照《》的要求,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始终与党中央高度一致,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于律已,宽于待人,团结同志,服从领导,听从安排,积极工作,任劳任怨;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认识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刘宏同志能认真对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两个务必”以及中共产党员的标准,以实事求是和不推委、不回避的态度,认真进行深刻反思和自我党性分析,查找问题比较准确,分析原因比较深刻,整改措施比较到位。希望继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特别是要坚持不懈地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政治素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深入学生中进行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舒长国同志平时能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思想文化素质。

学校组织意见 篇三

关键词: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职权;路径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等职能探索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民办高校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而出现的一类新社会组织,在民办高校中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成为时展的必然要求。《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以及《民办高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规定民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在监督民办高校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是否依法办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为出发点,化解矛盾,排解纠纷,为民办高校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条件。概言之,民办高校党组织在保证方向、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现实背景下,探索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既是实践的客观要求也是研究者的理性选择。

一、民办高校党组织的职权分析

民办高校党组织的职权界定,决定着其在学位内部领导体制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领导机构之间的关系;党组织权力的特点,影响着其权力的实现方式。因此,可以说,明晰民办高校党组织的职权及权力特点是理解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实现路径的前提和基础。

(一)民办高校党组织的职权内容。

《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履行相应职责,通过对这些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归纳出党组织在民办高校的职权内容:

一是政治领导权。在民办高校,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是监督权。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并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是报告权。民办高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另外,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民办高校党组织与公办高校党组织在学校中的地位存在一定的差异,正确理解这种差异有助于民办高校党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从《高等教育法》对公办高校领导体制及党委职责的规定来看,党组织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具有广泛的管理权,是政治领导权、干部管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的统一;而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具有政治领导权、监督权和报告权。可见,民办高校党组织和公办高校党组织的权力范围和侧重点有所不同,民办高校党组织的职权较为有限。

(二)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权力特征—软性权力。

美国学者约瑟夫·S·奈根据权力运行方式的不同将权力划分为“硬权力”与“软权力”。“硬权力”是指和具体资源相关的硬性命令式权力,一般通过威胁和奖励他人的来达到目的;“软权力”是一种影响别人选择的软性同化式权力,一般通过吸引而非强制手段让他人自愿追求你所要的东西的能力。公办高校党组织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除政治领导权外,其权力应属于硬性权力;而民办高校党组织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没有人、财、物的支配权,其权力应属于软性权力。权力特点不同,权力实现的方式亦随之不同。因此,民办高校党组织有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更多是依靠其在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吸引力。

从另一个侧面来理解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权力特点,可以看出,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权力仅限于规范性文件和学校章程明确规定的事项。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是关于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契约制度,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难以对所有或然事件及其对策作出事先安排,这便出现了“剩余控制权”的归属问题,公办高校党组织是学校全面工作的领导核心,因此,可以说,法律及章程未明确事项的管理权应当归属于党组织,党组织拥有学校的“剩余控制权”。从法律规定和现实的角度看,民办高校一般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的权力范围也仅限于法律或学校章程的规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也依赖于党组织处理好与董事会、校长的关系,缺少董事会和校长的支持,党组织也难以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实现路径

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党组织各项权力的实现。换言之,民办高校党组织权力实现的过程即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过程,因此,本文以民办高校党组织各项权力实现为切入点,探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实现的路径。

(一)政治领导权的实现是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前提。

从对《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文件精神的解读,可以理解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领导权的核心在于保证民办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政治领导权的实现是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民办高校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及校长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对学校的人、财、物没有直接的调配权,民办高校党组织难以通过与具体资源相关的硬性机制实现其政治领导权,必须通过诸如文化、意识形态和制度等方面优势来吸引和凝聚人心。2012年,在全国创先争优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将党的优势概括为理论优势、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这为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领导权的实现领导权指明了方向,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必须以发扬党的优势为基本策略。

一是要发扬党的理论优势。民办高校党组织要理论联系实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准确把握民办高校发展规律和阶段性特征,不断总结民办高校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创新民办高校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推动民办高校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要发扬党的政治优势。思想政治资源是一种无形的资源,有巨大的潜力。思想政治工作是党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手段。民办高校党组织实现其政治领导权,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和建设。除了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外,其主线应是建立一支有较高质量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队伍,牢牢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课堂教学主渠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发展,学生成长的各个环节。

三是要发扬党的组织优势。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师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每一个活生生的党员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要积极教育和引导每个党员都忠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尽力为每一位同事、每一个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真正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带动和影响群众去实现组织目标。

四是要发扬党的制度优势。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原则,任何决议、决定和制度的产生都要体现民主集中制的过程。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处理学校的各项事务中,既要广开言路,畅所欲言,又要集中智慧,形成统一意志。通过先进的组织议事规则形成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制度规范,最终实现党在民办高校的政治领导。

五是发扬党的群众优势。民办高校党组织要通过诸如“双向进入”和“交叉任职”等方式与民办高校各利益相关群体建立长效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在党组织长期的工作中,要积极引导和教育师生员工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逐步形成与广大师生员工理想信念一致的命运共同体、精神追求一致的价值共同体和奋斗目标一致的利益共同体,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齐心协力推动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充分发扬党的优势,是民办高校党组织实现政治领导权的基本方式,也是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二)监督权的实现是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关键。

在我国,民办高校一般由社会资金投资举办,资本的逐利性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使民办高校的办学容易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从办学规律的角度理解,民办高校只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学校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得到长远的发展。因此,在目前民办高校内部监督机制相对缺失的情况下,党组织履行监督职能成为影响民办高校健康和谐发展的关键。

民办高校党组织由党员选举产生,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党组织的活动经费不完全依赖民办高校的支持。民办高校党组织在产生和活动经费两方面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使其适合承担监督职能。民办高校党组织监督的对象包括学校、学校的决策机构和校长等三个被监督主体,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学校是否坚持了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是否依法履行职权等。

民办高校党组织的监督权一般通过事前的宣传引导,事中的参与决策,事后的支持与督促这三个环节来实现,其中参与决策是民办高校党组织实现监督权较为有效的方式。《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规定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根据对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董事会和校长职权的解读,这些重大问题包括了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在实践中,民办高校党组织一般通过直接与间接参与决策的方式来对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使监督权。党组织直接参与决策表现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律认可的程序进入决策机构而参与决策,《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成为教职工代表董事,进而参与董事会重大事项决策。除了直接参与决策外,民办高校党组织也通过建立与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等的方式,就学校发展的有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间接地参与学校的各项决策。直接参与决策的效果取决于教职工代表董事的比例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而间接参与决策的效果则受董事会或者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对党组织意见或建议重视程度的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赋予民办高校党组织监督权,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形成了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使落实监督权成为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关键,有效地推动民办高校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报告权的实现是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保障。

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短短的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作为新社会组织,民办高校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困境,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诸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得到上级党组织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因此,民办高校党组织报告权的实现成为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容忽视的一面。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既是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履行的职责,也是其应行使的权力。民办高校党组织只有积极履行职责,行使报告权,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民办高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使学校能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得到上级党组织或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推动学校更快更好地发展,才能使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获得稳固的支持和保障。

总之,民办高校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而出现的一类新社会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拥有政治领导权、监督权和报告权。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党组织各项权力的实现。以民办高校党组织各项权力实现为切入点探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路径,对提高民办高校的管理水平、促进民办高校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美)奈(Nye,J.S.). 硬权力与软权力 [M].门洪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7-106.

学校组织意见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升党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认真贯彻党的精神,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上级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本单位重点任务,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把握方向,促进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经上级党委批准,学校党的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会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委员应有3年以上党龄,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准。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应报上级党委批准,提前或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由学校党委提名后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不同年级和教职工情况,下设第一支部、第二支部、第三支部、行管支部、老年支部,各支部设支委3名,合理划分党小组,增加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并设置党建办公室统一协调支部和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一)党委主要职责

第六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和“三重一大”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合理设置党支部,配强党支部书记,定期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中层、年级组和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上级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十条  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参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等。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的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二)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大力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抓好教师队伍建设。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关心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关注师生员工思想动态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会同行政经常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保持校园稳定。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二条  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一)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知识教育,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加强教师党员的师德师风教育和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三)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立足学校中心工作,通过设置党员示范岗、承诺践诺、结对共建等方式,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师生渠道,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定期慰问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

(五)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七)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加强在优秀中青年教师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八)加强党内统计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库的更新工作,及时做好年度党内信息统计、组织关系转接和党费收缴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工会在团结教育本单位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员工排忧解难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共青团、学生会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业就业、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经常、及时地通过他们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根据青年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经费收支情况报告,讨论本单位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协助上级党委做好统战工作。协助做好本单位党外人士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考察等工作。主动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和生活,发挥离退休同志的积极作用。

(二)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在党委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我校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活动。代表本单位党组织进行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负责抓好示范引领工作,发挥好自身示范带动作用。

(二)主持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抓好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党员发展和培训教育计划。

(三)主持党委会议和党员大会,按照相关工作规定要求主持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会议等,传达精神,安排工作。

(四)负责牵头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党员联系群众等制度。组织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负主要责任。

(五)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理论学习工作。带领领导班子成员,密切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代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分配、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协调党政关系,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牵头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按照要求和规定程序,与行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单位中层干部的聘任、后备干部的推荐、干部的年度考核以及本单位师生员工政审等工作。

(八)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九)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调动和发挥党外人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负责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牵头指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按自身岗位要求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书记外出或空缺时,根据上级组织安排主持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党委其他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组织建设和党员思想状况;指导、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开好民主生活会;指导做好本单位基层党组织换届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审查和办理发展党员的各项工作;做好党员管理工作;做好党费收缴相关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宣传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宣传工作。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的宣传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拟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师生员工政治理论、形势政策、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有针对性做好党员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和研究,开展示范群体典型事迹的宣传;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纪检委员。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抓好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了解、检查和监督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协助做好本单位党员和非党员教职工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其他委员协助书记开展工作,根据党委工作需要开展工作,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均须集体讨论决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委员会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中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的,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习制度。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学校党委统一要求和安排,围绕主题开展学习。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每月进行至少1次中心组集中学习。坚持党员学习制度,支部每月组织安排党员至少进行1次党内活动,开展党课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坚持教职工学习制度,每月组织安排思想政治学习至少1次。坚持安排本单位党员作讲座活动。同时,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党委党校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党内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会议、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和民主生活会。

(一)党委会。党委会是本级党组织领导和决策机构,就本级组织范围内各项工作做出决定(决议)和传达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重要的或者涉及本级党组织全局性的工作必须经过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要每月至少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二)党支部书记会。定期研究、布置、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研究党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党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党建、学科建设、教学、教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支部书记会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党员大会。主要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定、决议,向所在支部的全体党员通报重要情况及报告工作,评议本支部党的工作。党员大会定期召开,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把解决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努力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会前要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党政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查找不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向党员和教职工通报。

第二十三条  联系师生制度。党委、各支部应经常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师生通报,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经常深人基层,联系师生,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有计划地为师生办实事,解决本单位师生关心的热点或难点问题,同时注意吸纳师生意见和建议,在工作中加以改进。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制度。完成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任务,按照学校有关指标体系和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开展评议本单位党员的工作活动。组织安排对本单位党支部工作的评议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整顿工作作风;督促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实事求是地向校纪委、党委报告收入情况和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务公开制度。要按照依法依规、真实可信的要求,对涉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决定、决议以及党员发展、党费开支等重要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党内外公示、公开。

第二十七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委、各支部必须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汇报工作,重要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联系本单位的上级领导或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外出请销假备案制度。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干部外出请销假备案制度,领导干部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要及时销假。

各支部在以上主要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还可以制定其他相应工作制度、办法。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扩大会议可吸收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三)会议议题要按照程序确定。书记、副书记或委员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经书记审定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提交议题的同志会前要充分论证、认真准备。会议议题审定后,要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做好相关咨询工作。

(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委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委员会会议报告。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七)会议议事时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会成员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八)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九)确定专人负责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党委书记要对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事内容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县委教育工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并就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作出部署。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四)研究讨论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统一战线、群众团体、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五)研究讨论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计划、预备党员的发展和转正、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训、党员奖励和处分等问题。

(七)研究讨论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八)研究讨论本单位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决策内容、范围

1、重大决策是指: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及实施方案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干部人事工作、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涉及向教师、学生收费的事项其它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2、重要干部使用是指: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中层干部的任免、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

3、重要项目是指:基建项目需大额支出的改造及装修项目。

4、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单价超过5千元,批量超过3万元的。

二、重大事项目录详单

1、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

2、重大内涵发展改革项目;

3、重大基建(维修)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4、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5、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选拔任免及其它重要人事安排;后备干部(校级)人选的选拔、推荐;

6、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7、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8、教职工聘用聘任、岗位设置、教职工绩效分配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9、骨干教师推荐评选和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10、记大功(功,优)等行政奖励评优评先、校长奖、三八红旗手、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等优秀教师推选;

1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12、长期病事假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重大疾病、特殊贫困、意外伤害工伤等)

13、重大舆情、网络安全、学生安全等事项的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4、其它重大事项。

三、“三重一大”会议组成人员

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等。

四、决策实施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以会议的形式决策,形成正式决策意见。

会议由校长提出召开,并主持会议。

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

1、会前:确定议题,列入议程

学校重大事项一般由学校党委会、行政会、相关部门提出,经校长和书记共同商议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议题(视具体情况,校长、书记可直接提出议题),并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初步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对确定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开展沟通协商,形成主导性意见。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形成专家咨询意见。

做好会前通报工作,经商议决定列入校务会议重大事项决策议题后,由相关责任部门提供初步方案和说明,校长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向校务会议成员通报相关情况。

2、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会上下发列入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的初步方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情况并作详细说明。

参会人员应认真履职,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多个事项时,要逐项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校长、书记应在听取其它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

校长根据讨论的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

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意见不够统一、酝酿讨论不够充分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和分析;对暂时无法形成共识的问题,应及时梳理汇总。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经校长、书记同意后,可酌情当机处置,事后必须及时向校务会议成员报告,并记入重大事项决策备案予以确认。

建立校务会议记实制度,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全程记录会议过程。坚持实证记录、原始记录原则,做到记录规范、详实、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决策事项、参会人员的发言表态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形成决定的情况。

3、会后:公示通报,存档备案

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当通过校务公开栏、中层干部会、教工大会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反馈。中层干部选拔任免、骨干教师推荐、师德标兵等优秀教师推选等重大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公示制度。

凡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校务会议讨论后应及时提交教代会审议。

将校务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的相关方案、会前征求意见情况等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按照相关规定,校务会议认为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教育局以及其它相关部门请示和报告。

五、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和保障措施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保障措施、方式途径如下:

1、决策前,党委应组织各支部党员学习涉及党委和支部工作、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的精神和要求,让党员事先知晓相关的政策、文件,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并提出相关建议。

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项目、教职工聘任方案等涉及全局性方向性和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决策,党委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

完善领导班子配备方式,落实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决策前,书记和校长应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基本共识,提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主导性意见。

2、决策中,党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提交校务会议充分讨论,党委书记的发言要充分体现党委班子和大多数党员的意志。

党委书记对校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过程实施监督,对违背决策程序和原则的现象,应及时提出并建议纠正。督促、指导校务会议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议事程序。指导落实校务会议记实制度,做到记录规范、详实、客观。

3、决策后,重大事项决策后,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党务公开网、党员大会等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统一思想,推动决策实施。决策实施过程中,党组织要抓好决策落实反馈,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定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反馈决策运行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党组织书记要与校长及时沟通协商,研究完善相关决策方案。

开展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党组织向党员报告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全体教职工(党员和群众分别评议)对党内重大事项决策议事情况进行评议。

全面落实党(校)务公开,通过校园公告栏、校园网等形式,及时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落实情况通报每年不少于2次,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

学校党委每年要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自查,将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和校长书记年度个人述职报告,认真开展自查和反思。将规范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和“一岗双责”的重要载体,对于违反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擅自决定重要事项,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应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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