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优秀3篇】

2024-03-07 09: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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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 篇一

[论文摘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借鉴1 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构架的基础上,引入了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以及市场约束,为学者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综观已有成果,主要集中在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理论、方法及实践研究方面。理论研究上,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产生的意义,指出新巴塞尔协议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控制都纳入资本充足率的框架下,在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条件下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该协议将对相关的金融业产生重要影响。在方法的研究上,从外部评级机构和银行自身内部评级等角度提出了多种计量方法,可以看出,该领域的讨论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仍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对实践的分析可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对各国银行的经营及信贷产生了不同的影响,该协议在我国的实施仍存在各种困难,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在优化资本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在对信贷评估、业务流程、信息披露等各方面向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靠近,尽可能地降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使我国银行业能够健康稳定发展。

一、对理论的探讨

陈熙从创新角度研究新巴塞尔协议,发现三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在信用风险领域允许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所提供的信用等级计算其资本要求,具有高级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运用其IRB制度评定信用风险,即以内部评级代替对每一种类资产的标准化的风险加权;二是操作风险首次被纳入了资本充足率框架之下,体现了新协议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三是以监管审查和市场纪律两大支柱作为原来数量标准的补充手段,其目的是减少对第一大支柱数量标准的过度依赖,为资产评估确立一个更均衡的标准。陈玲、李文明把视角从金融界普遍关注的“新协议对银行金融风险监管的影响”转向“新协议对发展中国家资本.流入的影响”,指出这部由发达国家倡导的风险协议在促进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同时,也给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入带来了不利影响。金雪军、李红坤认为,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从旧协议向新资本协议嬗变途径中有两个交叉方向的变化——监管性的资本与经济性的资本、基于规则的监管与面向过程的监管。

刘百花认为,监管资本套利产生于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框架的缺陷,其根源是银行最优资本和监管资本要求的不一致,在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仍然面临监管资本套利的问题。张智梅、章仁俊探讨了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精神指引下,对抵押品更具风险敏感性的处理方法,解决了抵押品与所保护资产风险暴露的分别计量和不同持有期、以及抵押品的价值随市场风险的潜在变化的问题。黄宪等认为,新巴塞尔协议调整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将会影响银行信贷选择的风险偏好和行为,并对经济产生值得关注的效应。一方面,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和新巴塞尔协议下资本充足率计算方式的调整,必然使银行以更为谨慎的态度调整信贷行为,银行在贷款选择中会降低风险偏好,另一方面,作为银行整体行为调整的效应,它将会导致银行信用紧缩。这两方面影响的结果,在我国将最终导致银行大幅降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曾健、陈俊芳认为,新巴塞尔协议确定了以信用评级为基础的资本监管方法,新兴市场由于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水平尚未成熟,外部信用评级的应用与有效性的监控成为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朱彬等认为,借鉴新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有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谨慎选择担保客户和项目、妥善安排风险分担措施、分散风险组合等多种手段提高其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李永孝、张强指出,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的计量仅停留在资本总量的层次上,未涉及资本在银行的内部配置。林正平认为,尽管《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内部评级作为其核心内容,但外部评级的独立性、专业性、科学性和信息的广泛性等优势,使其在评级市场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以上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产生的意义,指出新巴塞尔协议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控制都纳入资本充足率的框架下,在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条件下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该协议将对相关的金融业产生重要影响。

二、对方法的研究

梁凌、王修华基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所使用的四个假设条件建立了贷款的损失分布模型,并根据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务人具有相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得出银行贷款的风险定价具有“翘板效应”,即经营成本低的银行在对信用等级高的债务人放贷时有价格优势,可以收取相对较低的利率,而对于信用等级低的债务人放贷则要收取相对较高的利率。郭战琴等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框架下,就每笔贷款引入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挽回率,设计了一类基于风险溢价的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法。刘晓星对新巴塞尔协议推荐的操作风险度量方法——基本法、标准法、内部度量法和高级的损失分布法、极值理论模型进行了应用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VaR的银行整体风险管理框架。谢赤、徐国嘏比较分析了CreditMetricsTM模型和CPV模型的基本原理和参数选择的共性及差异,对两模型各自特点做出客观评价,发现运用CPV模型有利于提高信用风险度量的精确性。

朱小宗等发现,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对银行贷款的违约率、贷款损失和损失率的预测结果的差异性较大,但信用监测模型和信用风险附加法所预测的经济资本配置比例不仅符合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贷款经济资本的要求,也略大于实际应该配置的比例。戴国强、吴许均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部评级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提出新的计算方法,不仅影响了银行的资本金管理,同时还间接影响了贷款定价。通过一般均衡模型对低风险贷款和高风险贷款的定价进行分析,发现贷款定价同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资本报酬率,以及低风险贷款占总贷款的比率等因素相关;某种贷款的定价不仅受自身违约概率的影响,还受其他类型贷款的违约概率的影响;专营高风险贷款的银行的定价要低于同时经营低风险和高风险贷款的银行的定价。

邹平等运用多元回归的分析方法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问题进行研究,并与香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进行对比,针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资本补充问题提出提高盈利水平、清理和重估固定资产,谨慎对待表外业务的对策。管七海认为,目前对各个信用等级违约概率进行简单历史平均值的统计测度,不足以精确说明中国贷款企业违约的实际状况。于是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违约率测度为基础,提出了能精确刻画企业违约状况的多维度违约率分析体系,即企业的违约率测度要以信用等级违约率为核心,行业违约率、地区违约率、规模违约率、不同所有制违约率以及企业违约频率为补充的多维度体系,同时引入相应的定量指标及测算公式,并利用全国跨银行的贷款企业数据库,实际测算表明以上违约率在我国短期贷款企业所在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和不同所有制之间有显著差异性。

齐菲参照新巴塞尔协议关于内部评级的相关要求,设计了综合平衡记分模型,对广发银行现行信用评级体系进行了改进。邹鹏等,对原有神经网络算法加以改进,提出自优化神经网络方法,能较好地适应时变数据和自动优化神经网络评估模型。王馨对西方商业银行资本金配置模型及其在我国应用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并构建了资本金配置数量的计算模型。张燕对目前度量操作风险的两类主流方法“自下而上”法和“自上而下”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比较,分别选取“自下而上”的损失分布法和“自上而下”的收入模型法进行研究,指出了我国存在操作风险度量认识障碍、缺乏适用的现代操作风险度量模型、损失数据收集工作滞后以及操作风险度量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保证四大方面的现实问题。

由于新巴塞尔协议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控制都纳入资本充足率的框架下,因此对这三类风险的控制需要银行对其信贷要求相应的最低资本额,那么,采用何种计量方法确定合适的资本量成为学者关注的另一焦点,因为它涉及到该协议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以上文献从外部评级机构和银行自身内部评级等角度提出了多种计量方法,可以看出,该领域的讨论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仍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三、对实践的分析

陆军、李宇嘉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资本监管的内容为背景,总结了发达国家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的最新发展,从准备金的分类、资本与准备金的关系等五个方面对发达国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巴曙松等比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欧洲和美国实施的进展,从金融体系、银行结构等方面分析了两个地区实施差异的原因并讨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美国乃至全球银行竞争格局的影响。刘百花提出,发展中国家制定和统计资本充足率标准时存在特殊问题,特有的过度银行化现象使得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资本监管和宏观经济波动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在我国推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存在政府隐性担保退出、过度银行化、增加资本要求导致信贷萎缩风险大等特殊问题。

尚金峰认为,内部评级法的实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基础之上,中国的商业银行尚处于内部评级法实施的准备或开始阶段,在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体现本土化的原则将成为有效实施的关键,中国特有的金融生态决定了地区之间的金融风险差异较大,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将地区金融风险差异作为调整系数对内部评级法的评级结果进行调整。王周伟认为,我国实施内部评价体系的指导思想应是推进内部评价体系的操作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建设,循序渐进地、全方位地积极创造内部评级体系实施的内、外部环境。刘梅认为,目前我国银行业要实行内部评级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在缺乏风险管理内在激励、外部监管和评级系统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存在不少障碍,要尽早达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必须先在改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外部环境方面做准备,特别要通过强化外部监管力量如完善外部评级体系、加快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措施来推动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詹原瑞等应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提出的新的风险衡量方法——内部评级法,重点讨论如何确定银行零售资产的监管资本,并结合信用卡业务的特点与我国银行的实践,说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实施新的资本计量方法的可行性。马腾阐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视角下的信用卡业务经营与风险特性,对信用卡业务率先推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风险计量方法进行了分析,指出只要按照集约化经营要求,实现信用卡风险的集中处理和全过程控制,在大数法则的前提下将风险作为一种经营资源加以运用,实现收益对风险损失的覆盖,就完全有可能让信用卡业务先行一步,为我国商业银行全面推行新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经验、打好基础。麦强、张姗姗指出,新巴塞尔协议中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是:转变我国银行业经营理念,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构建自己的现代风险管理模型。

刘元庆、郑志国对新巴塞尔协议有关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梳理、归纳和概括,提出了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加强担保抵押管理应该采取的几点措施:一是要建立严格的担保抵押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二是要强化对担保抵押的全过程动态连续监管,三是要控制风险缓释技术本身所带来的剩余风险,四是要在风险缓释工具和借款人之间建立有效的隔离。

宋蔚蔚论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衡量的方法及实施相应方法的一些必要的条件。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相应要求:大力发展评级机构,主动地寻求风险平衡,实现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方法的深入,积极开发风险控制工具,信用风险衡量方法从简单向复杂的转变。肖瑞婷认为,规范的信用评级市场应该是金融机构内部评级与专业评级机构外部评级的有效结合,并以陕西省为例,提出了在不断完善信用评级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实现陕西省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相关建议。

刘元庆、杨旭提出,面对日益严重的操作风险损失,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操作风险的模型化研究,加强数据收集等基础性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培养开发灵活的风险文化,探索操作风险转移的方式,增加银行的价值。林健从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回收率中估计了我国银行业的违约损失率情况,建议尽快建立LGD数据库,为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提供衡量的标准。金建国、于立勇针对我国操作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从构建责权明晰的风险管理架构,推进高级风险计量模型开发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对策。

陈德胜等提出中国政府、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应共同努力,通过股份制改造、增加附属资本、调整资产组合结构、降低税负、提高盈利水平以拓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陈洪涌提出,为了缩小与新协议要求之间的差距,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应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改善监管手段,并且要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督制度。吕晓蔚对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剖析,指出应选择注资的方式和实行动态补充相结合来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同时辅之以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来遏制三大风险。

徐加胜认为,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不够规范,信息披露标准与上市银行不一致,范围不够广泛等。张兴胜、胡婕认为,《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高银行透明度》、《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等报告和协议为国际银行业信息披露标准提供了借鉴,折射了国际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变革方向。以《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要求为基础,借鉴发达国家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推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是我国商业银行提升信息披露水平的可选思路。

新资本协议 篇二

[关键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担保;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38-03

[作者简介] 贾春光,农行宜春市分行经济师、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信贷风险管理(江西 宜春 336000)

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条件,在间接融资中一直被广泛使用。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对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担保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尽管新协议中相当一部分具体规定对国内银行目前并不适用,我国银监会也已经明确表态暂不实行新协议文本,但是掌握和吸收新协议中具体规定背后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担保在信贷风险控制中的主要作用

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研究认为,信贷担保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解决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问题。处置成本的存在使得担保对借款人的价值高于对贷款银行的价值,因此担保可以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抑制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最终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担保质量是确定信贷定价的重要因素,并实现银行对信贷客户的筛选。对银行而言,担保价值比借款人预期的项目收益更容易被客观识别,因此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一套信贷合约,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进行分离和筛选,良好的担保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水平;三是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借贷双方谈判成本。在没有债务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一旦违约,其所对应的各债权人在协议分割借款人剩余资产的谈判中将耗费很高的成本,而在债务担保情况下,由于担保条款事先已经决定了担保资产的归属,这将不仅降低借贷双方事后的谈判成本,而且将剔除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免费搭车”问题;四是担保质量是银行进行信贷风险分类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重要依据。

二、新协议对担保的相关要求

1.担保的确认。一是对担保主体的原则性规定。标准法规定,有资格的抵押品应该具有法律地位明确、能客观估值或采取盯住市场价值、良好的流动性、价值波动较小、和交易对象的信用相关性较低等特征;保证人的风险评级必须高于借款人,否则不予认可。二是认可的担保主体的具体范围。标准法认可的抵押品包括现金类、黄金、债券类、股票类、证券和基金类等五类,全部为变现能力强的金融产品,而变现能力稍差的实物抵押品没有得到认可;保证人为履约能力容易得到认可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和风险权重低于交易对象的证券公司、评级为A-以上的其他实体等,范围非常有限。

2.担保的接收与管理。银行使用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的政策,包括对担保的接收、管理和会计上处理的各项具体规定,都必须清晰一致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接收担保时,银行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履行法律要求,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银行能够及时处置担保并获得担保权益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贷款发放后,银行应该连续考察贷款的信用状况;经常对担保人重估;连续追踪抵押品价值,经常盯住市场,对抵押品的种类、位置和质量进行考察;保守地估计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3.担保的处置。银行应该建立清晰和稳健的程序及时处置担保,以保证能够有效遵守违约条款的规定,一旦借款人违约迅速处置担保;对担保进行最终处置时,违约损失的估计应该建立在历史清偿率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只建立在估计的抵押品市场价值基础上。为了建立合理的违约损失率模型,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历史数据积累机制,这种健全的历史数据至少要覆盖两个以上的经济周期,才能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有专家认为,我国两个经济周期的年限通常在10年以上。

三、我国信贷担保存在的主要风险

新协议认为,尽管使用担保等风险缓释工具可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但它同时可能使银行承担其他的风险,这种情况在具有注重担保传统的我国银行系统表现得非常明显。

1.担保法律风险。与新协议要求不同的是,我国金融实践中采用的担保主体更加多样化;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涉及信贷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既庞杂又分散,导致银行在现实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烦。以目前很多银行办理的各种收费权质押贷款为例,《担保法》中所列明的权利质押中并没有明确包括收费权质押,在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九十七条确认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地位,但是对于类似学校、医院等收费权质押还是没有涉及,也就是没有明确承认其法律地位。类似的情况还有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或循环担保、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借款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抵押贷款等,这些贷款一旦涉及担保处置,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判决为担保无效,或者银行即使胜诉也根本无法执行,最终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2.担保操作风险。新协议对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在接收、管理与处置各环节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这些环节在银行的实际运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风险。接收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核实担保人对抵押品所有权及处分权的真实性、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瑕疵、未履行法定担保登记手续、相关担保权属凭证未转移银行占有、信贷档案管理混乱导致重要法律文件缺失等;管理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对抵押品保管状况的后续监测、缺乏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和抵押品市场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展期重组时未征得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等;处置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担保权诉讼时效维护不力、对担保处置不及时以及处置方式不恰当、不注重对担保处置成本及其效果的数据积累等。

3.担保价值风险。一是担保与借款人信用度相关,违背了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人格上应当相互独立、第二还款来源应具有补偿性的担保原理。二是保证人保证能力不充分,如担保人与借款人同属一个行业,具有相同的行业风险,或者保证人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低于借款人,这种不被认可的担保却往往成为银行考虑的第二还款来源。三是高估抵押品价值。为了增加融资能力,有的借款人会通过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增加抵押品价值,如果银行调查不到位或者抵押品价值认定政策存在偏差,将导致抵押品价值被高估。

4.担保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担保能否被及时处置变现就成为银行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非自用不动产必须在一年之内处置完毕,各银行同时进行大量抵押品处置导致市场成交价格大幅下跌,再加上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抵押品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秩序不够规范、交易法规不够完善、交易手续十分烦琐而且交易费用偏高,因此大部分抵押品变现费时费力且损失惨重。另外,外部是否存在一个高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也是决定担保流动性高低的重要因素。据调查,银行执行担保债权的司法费用平均占请求金额的4.7%,税费占担保物金额的17%,如果加上法庭费用,则整个司法费用基本要占到银行诉讼标的金额的22%以上,有的金融机构此类案件的费用最高达到34%以上。

四、加强我国信贷担保管理的建议

1.树立科学担保理念。银行信贷人员长期以来一直都在争论放款时是应该更多地注意借款人担保的价值,还是关注整个借款人的财务实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担保可以解决信贷业务中多种经济问题,但是由于在估价和处置变现上存在诸多困难,其为银行带来的好处是很有限的。在金融实践中,担保不能代替对借款人的全面评估,银行必须将借款人自主还款能力(第一还款来源),特别是借款人未来产生稳定、足额现金流量的能力作为最主要的贷款条件,不应该过度依赖信贷担保。对银行而言,通过法律手续处置担保以弥补贷款损失的成本很高,事实上银行已经在担保处置上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担保作为对借款人违约的防备,最好是备而不用,一旦需要使用则必须确保担保合法、足额、有效。另外,我国近期的金融实践表明,银行对不同规模的贷款提出的担保要求赋予了不同的功能,对较大规模贷款的担保要求主要用以解决逆向选择,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的谈判成本;而对小额贷款的担保要求则主要用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贷运营成本。

2.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断被修订,这些变化可能对信贷担保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银行必须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一是银行各级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熟练掌握与信贷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信贷实践中灵活运用。二是银行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纠正政策法律无风险的错误观念,把防范政策法规变动风险放在重要位置。对国家涉及银行贷款债务存在和处理的法律规定调整变化,要认真学习、及时把握,深入研究分析对贷款可能造成的影响,如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研究对策,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是谨慎对待“另类担保”。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因此学校、医院收费权质押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担保方式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3.规范担保接收处置操作。基于担保的信贷业务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需要准备复杂的法律文件、公开登记等,实施过程中很容易犯一些操作错误,这些错误的成本极为昂贵,因此有必要对担保接收处置操作进一步予以规范。一是科学界定认可的担保种类及对象,所确定的担保种类和对象必须被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并具备与借款人信用相关性低、可客观估值、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尽量向新协议文本的要求靠拢,严格控制担保准入关;二是合理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银行一般通过历史成本价、市场评估价来确定抵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方式确定的抵押品价值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实际操作中银行必须在充分考虑抵押品价值市场波动、处置变现所需的估计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三是严格规定担保接收程序,担保法律文件的签订、担保法定登记应该有银行法律部门(人员)的全程参与,相关档案必须得到妥善保管;四是制定明确的担保处置政策,一旦出现信贷违约,应该立即进行风险评估,符合担保处置标准的应尽快选择合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的时间越长管理成本越高、处置难度越大,久拖不决将导致风险扩大。

4.连续追踪担保市场价值。担保在接收时所确定的价值即使是准确的,也仅仅是当时的静态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可能会发生波动,其风险缓释的效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导致风险敞口扩大,因此银行有必要对担保的市场价值进行连续追踪。对保证人的价值追踪主要包括保证人的重大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净资产价值、资产构成以及或有负债等方面的变化。对抵押品价值的追踪主要采用盯住市场的方式进行。抵押品价值盯住市场,客观上要求抵押品具备高度的流动性,每天能够获得市场交易的成交价格,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完善的抵押品交易市场,盯住市场存在较大难度,频繁价值重估则存在操作成本过高及评估结果可信度差的缺陷。现实的解决方案是,跟踪当地金融系统抵押品拍卖实例,以同类型抵押品拍卖成交价格剔除相关费用,如律师费、交易税金、佣金、抵押品过户费用等,作为本行抵押品的当前市场价值。在追踪市场价值时应该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虑抵押品折旧损耗的影响以及估价和处置中的各种限制。

5.重视担保历史数据的积累。目前各银行对担保的折扣率、处置的完全成本、对违约损失挽回率一直依靠历史经验主观确定,管理方式原始、粗糙,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抵押率的确定为例,由于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市场,同一抵押品在不同机构的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既定的抵押品价值折扣率很难发挥作用。银行应该认识到担保历史数据的重要性,尽快建立担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历史数据的积累,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合适的定量模型,分析担保的不同特征,包括价值波动、变现难易程度、处置成本、违约损失挽回率等,为规范担保管理、精确量化和控制信用风险提供决策依据。据金融时报报导,最近工商银行在担保历史数据积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该行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2006年1月已经正式投产,标志着该行风险管控能力正在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6.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定价的重要依据。风险和利率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首要关心的两件事,每一笔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必须覆盖其风险及成本,否则,银行就难以控制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盈利性也无从谈起。担保程度直接影响着信贷风险大小,风险大小影响了利率的高低,而风险水平又取决于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质量,因此担保质量与信贷利率水平存在较高的相关性。根据风险与收益配比的基本原则,银行应该制定明确的信贷产品定价政策,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在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对高质量的担保提供优惠利率合约,而对低质量的担保要求高利率合约。将担保质量与信贷产品定价直接挂钩,一方面可以增强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借款人自主提高担保质量。

参考文献:

[1]马亚军。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综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1).

[2]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R].北京: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5.

[3]章彰。解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新资本协议 篇三

能否实施新资本协议既代表一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也标志着该国金融体系的国际化程度。中国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具经济活力和增长潜力的国家,在这一问题应该有一个明确、积极和务实的态度。本文从实际出发,结合新资本协议的技术要求,探讨了中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在战略上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基本政策措施。

一、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必要性

(一)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应对国际同业竞争的需要

内部评级法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将资本要求与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有机结合起来,反映了现代银行业务的多样性、系统性和缜密性,代表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国银行业在内部评级体系方面处于落后状态,由此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2006年起,我国金融业将全面实现对外开放,国外银行将大举进入,它们将依托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与我国银行展开全方位市场竞争。其竞争优势不仅体现在前台营销能力上,而且更多地存在于后台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果我国银行体系不抓紧改变现状,而是继续沿袭旧的粗放模式,那就会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化竞争中陷入困境。

(二)实施内部评级法是银行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效率的要求

新资本协定形式上是资本监管,但其本质上越来越多地强调风险监管。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通过增强监管资本的敏感性,促进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合理配置经济资本。监管当局通过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可以获得多方面优势:首先,监管当局能够通过内部评级法下的资本要求,更准确、更敏锐地发现银行业务发展中的潜在风险,从而提前采取预控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第二,实施内部评级法可以对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有助于发现资本缺口,及早建立和完善资本补充机制;第三,实施内部评级法可以促使监管当局转变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和现场审查的单一模式,更加重视增加风险监管的技术含量,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三)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商业银行实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现代化银行的风险管理正在演变为一门科学。传统的业务经验必须与精确的数理分析和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内部评级系统作为计量分析平台,在银行风险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内部评级系统应提供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预期损失(EL)、非预期损失(UL)、有效期限(M)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也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体系、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实施RAROC或EVA管理的重要基础,在整个银行业务中发挥着巨大的辐射作用。

(四)实施内部评级法是我国银行业外部环境的客观要求

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中不够规范、存在问题较多,整体上尚未达到国际认可的技术和管理标准;而且,外部评级所覆盖的企业范围较小。如果商业银行采用新资本协议的标准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就必须要求多数企业提供外部评级,这样做成本很高。而如果不评级直接套算标准法系数,大多数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只能定为100%或150%,这将严重降低银行的风险敏感性和资本充足率,从经济上讲是不划算的。

二、中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可能性

中国银行业不仅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实施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必要性,还要从数据基础、管理流程、信贷文化、IT系统以及模型工具等方面综合考察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现实可能性。

(一)基础数据支持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数据质量是实施内部评级法的主要障碍,但如果不从现在就着手准备,那么中国银行业永远也达不到内部评级法的要求。

数据质量一般存在两类问题:一是银行数据积累不足,二是企业报给银行的数据存在欺诈。在我国,这两个问题的严重程度都有所缓解。首先,国内几家大银行目前都具备了较好的管理信息系统,1999年国有银行进行大规模不良资产剥离,从2000年起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数据都有系统记录,迄今基本上都有3—4年的数据。IRB法要求至少有5年数据准备,而初步建立内部评级模型只需3年数据。从技术上讲,国内大银行现在完全可以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了,只不过该系统建成初期还做不到十分精确。

另一问题是数据欺诈。客户数据有水分是正常的,就连国外也不少见,但这不等同于数据欺诈。使用欺诈性数据计算出的评级结果肯定是错误的,而有水分的数据对评级模型只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扰动因素,很多时候模型是可以容忍的。应当承认,现在企业提供给银行的数据很多是未经审计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数据的准确性难以保证,关键是要把水分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范围内。有的银行做过检验,我国制造业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约为70—80%,商业和房地产企业约为60%;大型企业数据可信度约为80%,中小企业分别为70%和50%。重要的是,数据总体可信度在最近三年有了显著提高。预计,随着内部评级系统的推广使用和信贷管理的加强,数据质量肯定会进一步趋向好转。

从国内情况看,经过近几年数据清洗、数据补录与数据整合,不少银行的数据质量,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方面的数据质量有了长足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开始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了,千万不要消极等待,苛求万事俱备再采取行动。

(二)信贷流程支持

新资本协议规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不仅要使评级系统具有足够的准确性,而且还要将其应用于实际信贷业务,使之发挥风险防控作用。为此,银行须首先具备一套严格的信贷流程,以充分支持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否则该系统只是一架没有跑道的飞机而已。

信贷流程支持包括两方面:一是系统平台支持,银行必须建立一个面向业务前台的信贷流程系统,业务数据由客户经理和业务经理即时录入,并与后台内部评级系统保持同步联接,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实时,监测。目前,工、中、建、交等几大银行都已经或接近完成信贷流程系统建设,实现了信贷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自动化和系统化,这就为内部评级法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信贷管理制度的支持。目前,国内不少银行都实行了《客户信用评级与管理办法》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基础较好的银行还制定了《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经济资本管理办法》、《经济增加值考核办法》等。这些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信用风险计量的业务要求和应用规则,为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信贷文化支持

实施内部评级法离不开信贷文化的支持。近些年,通过深化改革与持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正在形成新的信贷文化。首先,银行风险意识得到普遍加强。许多银行都采用风险调整收益来制定发展战略、业务规划和绩效考核。第二,越来越多的银行将定量方法引入风险管理,试图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分析和管理风险损失。第三,开始重视风险预警和预控。随着信贷文化的发展、完善,国内银行对风险本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强调对风险源和风险点实施连续监测,对潜在风险进行早期识别和事前防范。这些都有助于加深人们对新协议的认同,促进内部评级法的实施和应用。

(四)IT系统支持

要实施内部评级法就必须有一个适合于实际业务需要的内部评级系统。该系统的开发和运行需要足够的IT资源投入,同时还要得到银行内部两个主力系统的支持——即信贷业务流程系统和数据仓库。

通常,内部评级数据可从信贷业务流程系统中直接获得,这样可以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前台的信贷业务流程系统与后台的内部评级系统处于平行运作状态。授信业务一旦开始,相关数据就会立即传送到后台评级系统,进行自动化分析;然后,计算结果迅速传递到前台,使其发挥决策支持作用。同时,业务流程系统和内部评级系统生成的部分过程记录和全部分析结果按照统一标准存入数据仓库。内部评级定期所做的参数分析和返回经验都将基于数据仓库中的历史信息来完成。

目前,我国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均已接近完成信贷业务流程系统的开发建设。与此同时,各行数据大集中工作也已基本就绪,由此数据仓库有望在未来几年内建成。在数据仓库未建成以前,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或数据集市作为内部评级与风险计量的数据基础。

此外,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升级工作近期也取得了很大进展,预计近期就能实现对各商业银行的双向自动链接。这样,那些数据基础薄弱的银行就可以通过数据批量导入方式,迅速弥补历史遗留下来的管理缺陷,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建立内部评级系统的初始条件。

(五)模型工具支持

尽管许多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开发中将大量精力投入在清理数据和业务逻辑整合上,我们还是要看到,内部评级系统的核心价值集中体现在风险量化模型的技术含量上。比如,KMV公司的市场价值达到数亿美金,不是因为其坚实的基础数据,而是其模型算法上的突破和创新。很多人认为只要数据条件具备,建立一个评级系统是轻而易举的。事实上,忽视分析模型的研究、设计、检验和修正可能导致技术上走更多的弯路。比如,亚洲有些银行曾经使用神经网络模型计算违约概率,结果不仅造成过度拟合问题,系统也严重脱离.了业务逻辑;还有的银行在数据样本不足情况下,使用决策模型进行公司客户评级,造成很大计算偏差。好的模型不一定是最复杂的,但必须最适合银行的业务结构。这样的模型不仅可以提高风险预测的准确性,改善系统运行效率,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数据质量的干扰,使得模型所包含的智力资源和科技含量得以充分发挥。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提高了对风险计量分析的重视程度,引进、培养了一大批金融工程人才,有的银行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分工细密、组织严谨的专业化团队,这些都对我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形成了有力支持。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现在并不缺乏人才,也不缺乏硬件设备,银行管理基础也正在改善,有时我们缺乏的是对新生事物的远见和判断,以及完成一项重要事业的决心。

三、中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时间规划,实行分类指导

实施内部评级法就必须先建立内部评级系统,定量系统的建立和应用会一定程度上削弱信贷决策者的原有权力,所以做起来可能会受到传统势力的阻挠。如果监管当局不提出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的决策层就很难下决心,于是如此庞大的系统工程肯定干不下去。因此,银监会应尽快制定一个明确、可行的实施规划,最好形成一个比较具体的政策指引。该项政策指引要具有一定强制性,同时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考虑将国内银行分为三类:A类银行为基础较好的大型国有银行,对这类银行可确立2009年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2012年实施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总体目标,同时鼓励那些条件好的银行先走一步,为其他银行树立信心、探索经验;B类银行是条件差一些的大型银行和条件较好的中型银行,对这类银行要鼓励其联合开发IRB体系,争取在2012年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2015实行内部评级法高级法;C类银行是条件较差的中型银行加上条件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如上海银行、北京银行等),对这类银行暂不要求其实行新资本协议,但鼓励它们朝这个方向努力,待条件成熟时可纳入B类银行的监管轨道。

(二)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安排

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应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对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降低1—2个百分点的监管资本要求,对内部评级法下的资本缺口优先设置资本补充机制,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升银行的市场声誉,将内部评级法实施情况列入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等等,通过这些优惠政策使那些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获得直接或间接收益,以此调动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控的积极性。

(三)成立跨行内部评级工作组,充分发挥监管当局的导向作用

由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牵头成立一个跨行内部评级工作组,其成员是前面讲的A类银行和部分较好的B类银行。从有利于推进内部评级法的角度出发,该工作组的运作模式应该制定得比较规范,而且最好具备一定行政级别。其工作目标是组织、利用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制定相关的政策指引和监管规则,促进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技术传播和经验交流,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技术合作,推动我银行业内部评级法实施总体规划的贯彻落实。

(四)加快联合开发内部评级系统

由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牵头,以国内中型商业银行(B类银行)为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立一个临时机构或公司实体,专门负责联合开发内部评级系统。该机构将各银行业务数据进行集中整合,形成内部评级“数据池”,参与方通过“数据池”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该机构负责运用统一的方法论和分析标准,建立内部评级模型。模型在经过严格返回检验和系统测试后,由各银行自行应用于本身业务系统,但在实际应用以前需经过各银行独立完成参数调试,以免产生“数据池”误导效应。欧洲银行的经验证明,这种方法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幅度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开发周期,非常适合于中小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或建立符合监管规定的计量分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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