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新版劳动合同(最新10篇)

2024-02-19 20:18:53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书包范文为您带来的最新版劳动合同(最新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版劳动合同 篇一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员工姓名(乙方):

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天),从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止。

二、劳动合同要求注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乙方工作地点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

三、劳动合同要求注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合同要求注明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  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人力资源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人力资源规定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甲方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人力资源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人力资源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要求注明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人力资源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顶。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人力资源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人力资源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劳动合同第七项第2目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而甲方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劳动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二)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四)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业人力资源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七)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__年__月__日

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篇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最新版劳动合同 篇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_个月,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 劳动报酬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__________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等社会保障。

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撤销险种。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的,按照《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和常州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⑷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的;

⑵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⑶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⑷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⑴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⑵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各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在培训期内的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3个月薪金;在培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第十条 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的1年7个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当有薪病假日累计超过7天后,甲方将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国定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的事项,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__________市劳动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_个月,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 劳动报酬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__________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等社会保障。

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撤销险种。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的,按照《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和常州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⑷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的;

⑵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⑶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⑷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⑴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⑵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各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在培训期内的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3个月薪金;在培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第十条 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的1年7个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当有薪病假日累计超过7天后,甲方将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国定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的事项,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__________市劳动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篇四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章 总则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劳动合同 篇六

甲方:(用人单位) ________乙方:(员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 年龄:______ 工龄: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工种)

甲方根据生产 (工作) 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种)。

二、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一)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_________年,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

3.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完成止。

(二) 试用期限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_________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待遇

(一) 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___元 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_________元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或每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日为发薪日。

(三) 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六)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 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二) 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 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一)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三)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 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死亡;

(七) 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九) 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九、违约责任

(一) 甲方的法律责任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 %补偿员工。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 (一) 款未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乙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一次性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

a.由甲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b.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三) 款第 .2.3.4项和第 (五)款第2.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三) 款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6.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三) 款第3.4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支付乙方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二) 乙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 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小组) 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www.shubaoc.com[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根据〈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或深圳户籍的'员工,男职工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续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甲方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违约责任分法定违约责任和约定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种形式。双方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违约责任。若约定违约金,不能只约定一方承担违约金,应体现公平原则,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法一定要明确具体且切实可行。

6.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乙方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三) 款第3项。第九条第 (一) 款第4项a解除劳动合同,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8.本合同附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

9.未经书面授权,代签劳动合同一律无效。过错方将依《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0.宝安、龙岗区可参照采用本合同书。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签订合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版劳动合同 篇七

甲方: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临时工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一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按双方商定的计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费用。

五、工作纪律

1.乙方服从甲方的'生产按排,完成生产任务,保证产品质量。

2.特殊情况不能上班时需事先请假。

3.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携带公司任何物品出岗。

六、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如有违甲方工作纪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或其它种。种原因如有不满,同样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七、注意安全生产,乙方如违操作规程所出现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

乙方(签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章 监督检查 篇八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劳动合同范本 篇九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文化程度_ _ 身份证号码_ _出生年月_ _ 户口所在_ 现住址__ 联系电话__ ______邮编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一) :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试用期为 (一) :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管理 工作,具体以岗位聘任书为准。乙方工作地点为 。甲方有权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 (周、月、季、年)为周期,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甲方应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岗期间支付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补贴。

第九条 甲方按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具体按当年定薪为准 。

第十条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乙方补休;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起始标准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乙方有本协议附件《_________有限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情形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乙方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解除、终止本合同时, 乙方应当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另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下协议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不得到非竞争企业兼任实际职务,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甲方竞争,乙方若有违反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乙方劳动关系。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乙方恶性离职后从事同甲方有竞争性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泄露或带走在甲方获取的任何保密资料;不擅自使用或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不向任何外单位和个人及职责无关者讨论甲方的企业经营管理机密及有关资料,如有违犯,愿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公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篇十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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