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范文【7篇】

2023-12-29 08:24:15

婚前协议约定要怎么写,才更标准规范?根据多年的文秘写作经验,参考优秀的婚前协议约定样本能让你事半功倍,下面分享婚前协议约定供你选择借鉴。下面是书包范文为小伙伴们整理的婚前协议范文【7篇】,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婚前协议 篇一

赞赏也好,抱怨也罢,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已成定局,接下来人们合计的就只能是对策了……也许从现在开始,我们将跑步进入“婚前协议”时代。

房子飞了嫁还是不嫁

婚前困惑

男友的房产证没我名字,我是否该嫁他?

2008年7月,林晓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在某媒体工作的柯杰,之后确定了恋爱关系。转眼间,两人在一起已有3年多。其间,柯杰的爸妈不止一次催促他俩把结婚证领了。但让林晓迟迟下不了决心的是,在他们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之前,柯杰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与柯杰确定关系后,林晓多次向柯杰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每当这时,柯杰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因为这点,林晓没少跟柯杰争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后,其中“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所有”这点,深深刺痛了林晓的神经。林晓说:“按我的实际收入,要买套房非常困难。我与柯杰从认识到确定恋爱关系,进而到谈婚论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柯杰有房,能给我安全感。但现在房产证上没有我名字,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所有,我有时候会不自觉地想,如果哪天我跟柯杰分手,房产是他一个人的,我要净身出户。这让我对于是否要出嫁很是纠结。”

关于林晓提到的那套按揭购买的房子,柯杰有自己的看法:他是在没认识林晓之前,就已经按揭购买了房子。首付款林晓没出1分钱,他俩还不是法定夫妻,现在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这不太好办。

小军与宁静结婚已有7年,一直恩爱有加。婚姻的七年之痒没有给他们造成任何阻碍,但让宁静烦心的事情还是来了。这源于小军的父母买了一套房赠送给儿子,房产合同上没有儿媳宁静的名字,这让宁静心里多少有些不舒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在得知“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个人财产”后,宁静心里非常不爽,“我一直都把老公的父母当成我的父母看待,没想到公婆购房送给儿子却不填写我的名字,明显不把我当他们的亲人。”宁静说。

宁静找了个机会跟老公摊牌,要不去房产部门将公婆赠送的房子添加她的名字,那么公婆的生老病死,她一概不管,也不会出1分钱。对此,宁静的老公小军认为宁静在无理取闹。

宁静认为,既然公婆赠房给老公,没有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也就证明在公婆心里没她这个儿媳,她是真打算不为公婆养老。可公婆要是真有个三长两短,她能做到视而不见吗?

房子首付是老公的,婚后我该不该共同还贷款?

文君家境殷实,当初看上李飞的诚实可靠,两人恋爱2年后就结了婚。但在结婚前夕,李飞按揭购买了一套房,房产合同上没有文君的名字。当时,文君对此也并不在意。

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文君始料未及,因为房子首付是老公李飞独自承担的,在过去的几年里,每当老公经济上有困难时,文君都会拿钱给李飞交房子的按揭款。“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离婚,我老公先前买的那套房就是他个人所有。那我还有必要帮老公交按揭款吗?”文君说。

李飞则表示,当时填写购房合同时,确实没有把文君的名字写上。如果现在文君需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他完全同意。之后,李飞提出了这样一个假设:假如文君不与他共同承担房子按揭款,那么文君住在他的房子里,他可以要求文君交房租。而文君则可以要求把夫妻每月的共同钱财分割清楚,各自使用各自的那一半。

“我拿我的那一半去交房贷按揭,而共同开支的水电费、伙食费等日常费用,得两人施行AA制。这还是不是一个家?这还是不是患难与共、相濡以沫的夫妻呢?”李飞笑着问。

没有住房保证,我该不该生小孩?

夏天与小林已结婚3年。前不久,这小两口还在商量想要个小孩。但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小林却犹豫起来了。

问题出在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上。房子是夏天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所有人只有夏天一个人的名字。也就是说,如果哪天夏天跟小林离婚了,那么房子是夏天的,小林则不能分割房产。并且两人共同生育的小孩,也极有可能判给男方,小林将“裸身”出门。“没有住房保证, 这小孩我还该不该生?”小林很是困惑。

对于小林的犹豫,夏天同样存在困惑。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夏天认为,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生育权掌握在小林手中,小林如不愿生育,他毫无办法。“我很喜欢小孩,如果老婆不生育小孩,我讨老婆干嘛?”夏天说。

律师带您解读司法解释(三)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记者收集了数个典型案例,邀请有关律师进行解读。

争最大权益 协议要订好

宋女士和丈夫结婚后,考虑到丈夫婚前买房,并且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姓名。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她想到了约定财产分割协议,但对于如何订立,是否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她都没有想法,也害怕如果太过苛刻,影响夫妻感情。

律师答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房屋产权登记人一方的权益保护比较到位,未登记一方要维护自身权益,应该尽量在婚后想办法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如果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添加姓名,最好在婚后,夫妻双方约定一份财产分割协议。房屋产权证上未登记姓名的一方,一般情况下为女性居多,可以在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要求占有更高比例,比如车子、股票等,甚至可以要求配偶放弃参与共有财产的分配。但前提是双方要协商同意,约定前提条件,并进行公证。而房产因为属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所以未登记一方一般不能要求进行分割。

婚后共还贷 有据才获赔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00年买房,首付款全部由王先生承担,并登记于他的名下。2001年结婚至今,夫妻两人共同还贷,每人各负担一半月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提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李女士提出疑问:如何证明这套房子是我们共同还贷的呢?

律师答疑:李女士可以保留每个月的银行转账单据,如果可以的话,在备注栏填上这笔款项是专门用来还购房贷款的。如果没有办法保存单据,可以和王先生达成书面协议,注明每月共同还贷的情况,每人所出份额也要注明。

配偶偷卖房 可能不担责

郑女士和丈夫结婚后共同买了两套房子,自住一套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出租一套仅写有丈夫的名字。去年底,丈夫偷偷将出租的那套房子卖掉了,并且提出要离婚。郑女士觉得,出租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丈夫未经许可就卖给了别人,她要求追回该房屋,法院却并不予以支持。

律师答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出租的房子属于共同购买,也就是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第三方购买者属于善意购买,即验证了房产证上的登记姓名只有郑女士的丈夫,并且手续齐全,那么郑女士就无权要求收回,第三方无需承担责任,因为他没有义务去验证该套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未满足条件 协议不生效

小周和小杨是一对年轻夫妻,思想新潮,认识不久即闪婚。结婚前,小周已经买了房。但为了表示对爱情的忠贞,他和小杨在婚后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如果离婚房子归小杨所有,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不过,两人不到一年就因性格差异闹起了离婚。但因房产分割问题,小周迟迟不答应离婚,小杨于是将小周告上了法庭。因为她觉得只要离婚了,就能拿到房子了。

律师答疑:如果他们婚后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注明“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话,那么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到: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这里的“协议离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一种是去法院协调双方自愿离婚。除此之外,一方将另外一方告上法庭,最终离婚的形式被称为“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不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因此他们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只能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想分享产权可申请加名字

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孺表示,婚前购房,如果是一次性付款,属购房个人所有;如果一方按揭贷款,婚后虽由双方还贷,但离婚时,婚前房产归买房个人所有,酌情考虑补偿产权于另一方(包括偿还贷款和房产增值部分)。婚后买房也分为两种情况:婚姻存续期间,若无特定约定,不论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不论是谁的房款,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产权仅归个人所有,倘若离婚的话,另一方只能享有还贷款和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增加对方的名字,才能成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解释不应充当第三者

《婚姻法》牵连着千家万户,而这个解释又对婚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属作出新的规定,注定是一个牵动公众神经的司法行为和实践。比如,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一个挑动夫妻关系敏感神经的司法解释。

夫妻之间,是不分你我的一家人,是约定俗成的。而且,一般来说,大多数夫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共同支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无疑会给其中一方父母家庭条件差的带来焦虑或忧伤,或者一方可能对对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不能共享有意见;换句话说,这样的解释可能挑起夫妻和婆媳之间的矛盾。

其一,结为夫妻的双方,婚前或婚后,一般都不可能存在财产或收入完全相等的情况。而这一规定,无形中在夫妻双方之间划了一条线或鸿沟!婚前,谁带来的财产多,谁带来的财产少;婚后,谁的收入高,谁的收入低。这容易导致夫妻之间产生芥蒂,或者埋下心理疙瘩。

其二,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到底是各自支配,或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每个家庭或欲成家的双方而言,又是一个难解的悬疑。收入高的一方可能担心他日夫妻关系破裂,家庭解散,自己吃亏,想办法隐瞒收入,藏“私房钱”,而这又可能影响夫妻双方的信任与感情,弄不好人为加速夫妻感情的破裂、家庭的破碎。

其三,按照规定,如果一方父母购买不动产只记其子女名下,另一方无权共享产权,无形中说“我家是我家的,你家是你家的,咱们井水不犯河水”。这样做,在他日婚姻破裂时,分割财产的确简单了。可在没有破裂之前,父母赡养往往是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不可能完全各自赡养各自的父母。而如果按解释(三)的规定,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时,只记一方名下,另一方不记,那么赡养父母时也是否各自赡养各自的呢?这是不是挑拨婆媳关系呢?这些显然是非常现实而又严峻的问题。

对《婚姻法》的解释,不能仅仅只考量金钱关系,更不能为了方便财产分割和司法实践,而作出一些有悖伦常,甚至人为挑拨夫妻和婆媳关系的规定,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离婚不吃亏先要学“算计”

男女青年结婚之前,按规定都必须去找医师进行婚检,从现在起,可能还要多找一“师”,即律师。

从某种意义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是一部婚姻司法“算计法”。谁懂得婚前“算计”,万一哪天离婚,就不会吃亏,就不会天天以泪洗面。

为何这样说?因为这个司法解释其实提示了一些法律“空子”,能吃透法律的人更易争得主动权。比如说,这部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等于明确告诉你,房产通过妈妈“转一手”,离婚时你的巨额财富会更有保障;或者通过老爸“整”个借款合同,离婚时法院会判这笔钱归老爸;就算婚前没和父母签订借款合同,婚后搞个虚假借款合同,法官也只能望洋兴叹。

难怪有人说,这个司法解释“帮了有钱人”。现状是男人有钱的多。作为女方,若男人婚前已有“算计”,你婚后留个心眼,通过证人或录音,留下男人告诉你“他婚前是如何串通父母转款买房”的证据,也就留下了“真有钱、假转款”的证据,万一离婚也不致太被动。

谈钱伤感情,但双方一旦情尽,就绝对会谈分钱了。你死我活的夫妻财产争夺战,律师见得多了。也许得感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他们颁布的这部司法解释,客观上因为公开的司法“算计”,可能反而会减少你死我活的夫妻金钱争斗。

这部“司法解释”还有一条是偏向于保护男人的。夫妻俩经常吵架,一气之下会签“离婚协议”,实践中,经常是女人因男人婚外情而迫使男人放弃大部分财产,以前只要女人拿“离婚协议”到法院,男人就麻烦了,因为法院认定“协议”有效。现在呢?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离婚事大,法院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可以反悔,因此事先达成的“协议”无效。今后也许男人不再怕在夫妻吵架、打架中为了安慰老婆而胡乱签什么“承诺书”“协议书”“保证书”之类的东西了。

其实,普好了《婚姻法》,以及其后这三部配套的司法解释,夫妻就算分手,也总好过现在的互相伤害。或许哪一天,当夫妻不必彼此“算计”,婚前只需去看医师而不必找律师,到那时中国人的幸福指数就高于洋人了!

让养老问题雪上加霜

从法律上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织密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网,让我国仅有51个条文的现行婚姻法的规范更加完善,让夫妻间权利义务更加具体,也让婚姻家庭所涉各方的关系更加清晰,使各方对结婚、共同生活及离婚后果都有了明确的预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价值导向上讲,能够让婚姻回归真爱的真谛,减少功利性婚姻,促使婚恋观更加健康。

但是,少有人意识到因此而牵涉出的养老问题。当前,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当婚前房产与婚后房屋都属于一方所有的前提下,双方老人的赡养是否也将楚河汉界分得一清二楚呢?如何出钱赡养以及由谁来直接承担赡养扶助义务,恐怕将成为大难题。试想,无论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另一方都没分,不过是一个借住者,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人家对另一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长此以往,可能会使婚姻家庭观念更加淡化,亲情更加疏远。

看来,法律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既不能过分强调感情亲情因素,也不能过分强调财产属性,应从中找到平衡点,这考验着立法和司法者的智慧。

于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立即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网友在各大论坛和微博纷纷发表各自观点:

新司法解释中的条款,有的是合理的,有的是不合理的。国内的离婚现状是男方出轨多,而男方在离婚时比较强势。女方过错少,但女方由于抚养权的死穴而吃亏的多,甚至无过错净身出户的多。婚姻法没有保障这种情况的发生,反而把女人推向了一个更加弱势的地位。新司法解释把共同还贷当作共同债务承担而不是参与了共同购买,我觉得是严重不合理的。

鼓励彻底AA制。

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

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

这条法律严重打击了虚荣女和软饭男,难怪他们坐立不安了。

男人不靠谱,靠自己才是王道。

两点弦外之音:1.中国人的“钱”里头最大一块依然是房子、房子、房子;2.中国的男女关系是越来越复杂了。

原来国家所说的宏观调控房价最强有力的手段是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哟!

小三难当了,剩女难嫁了。

这对房地产商来说是个好消息,因为将会有更多的单身男女愿意买房了。

从今后,哪个男人把房钥匙拍桌上,女同胞们可得小心了。因为你嫁了并不意味你拥有了一套房子,而只是多了100万的债务。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从某种意义上说,离婚还能争补偿,不离婚的才最憋屈。在未来几十年,你要为这套不属于你的房子一直还贷款!

正在怀孕中,无论生男孩儿还是女孩儿的女人都准备再买房子了。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建设银行”。看到新的司法解释,看来说法要变了,大家都是“建设银行”。

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婚前协议 篇二

大家都买好瓜子等着看汤哥汤嫂撕破脸皮,人家又只花了11天就谈好条件,签了离婚协议。这婚离得实在太快了,还没什么荒唐事抖出来,就这样完了。娱记们激动半天,却连汤嫂拿的抚养费是几位数也说不出来。要按照好莱坞惯例,这时候我们早该知道阿汤哥有没有男性密友,找哪个医生打Botox,关了灯有什么怪癖了。但是没有,什么都没有,只有小贝躺着中了枪。

虽然从TomKat拍拖开始就有人等着他们离婚,但是真离了,大家又觉得这事挺突然,连阿汤哥都一脸惊讶。就在凯蒂申请离婚的前几天,他还在到处跟人说,婚姻和家庭是他这辈子最大的成就。他还计划50岁生日那天要跟凯蒂在冰岛爬山庆祝。就算他真这么以为,这个在欧普拉沙发上表演过度的科学教徒也早就被大家拉进了黑名单,没人为他抱不平。唯一能让阿汤哥感到欣慰的只有那个强大到子弹也能挡的婚前协议。

前段时间扎克伯格迎娶陈姑娘之前,专打名人离婚官司的Raoul Felder喊话说:“如果他不打算签婚前协定的话,就该去找心理医生而不是律师了。”他认为有那么多钱而不签婚前协定简直就是脑子不正常。阿汤哥其实也有过脑子不正常的时候,他跟前前妻妮可·基德曼就没有签婚前协议。结果他必须赶着在跟她结婚十周年之前提出离婚,好省一大笔赡养费。

TomKat结婚的时候,阿汤哥是《福布斯》评出的全球最有影响力的名人之一,凯蒂就是个演青春剧的小明星,签婚前协议是必须的。没人看过他们的婚前协议,还有不少人猜测阿汤哥为了掩饰性取向跟凯蒂签合同假结婚。五年过去了,凯蒂从新鲜的蜜桃变成干瘪的果脯,阿汤哥则像快餐店的炸鸡块没有半点腐坏的痕迹。说不好是合同到期了,还是凯蒂受不了女儿苏瑞加入什么海洋组织精英计划,总之她就不愿意跟阿汤哥过了。

这时候阿汤哥的婚前协议就起了作用。美国名人消息网(TMZ)第一个站出来说,凯蒂什么好处都没捞到。福克斯新闻频道也认为这是他们婚离得那么快,给克鲁斯减少难堪的重要原因。最重要的是,名人婚前协议里十有八九都有的保密条款让凯蒂只能从此闭嘴了。就因为谁都求证不到任何信息,所以哪怕超级官方新闻网(Super Official News)由Ass Press胡诌的极具娱乐性的TomKat婚前协议内容都被大家当了真。

婚前协议 篇三

婚前协议,主要是确定双方哪些财产将不成为婚后的共同财产,也可以确定万一离异或一方身故后,彼此的财产将如何分配,以及双方的有关责任。

因为婚姻配偶有权在离婚时分到财产,有权在对方身故后继承财产。同居者除非双方正式签立了法律上有效的契约,一般无权继承对方的财产(一些西方国家的婚姻法中有逐渐承认同居者的有关法律权利的趋势,这有点类似于中国的事实婚姻)。如果一方不希望在离婚后给另一方财产,或者一方担心在离婚后得不到应有的财产,就有必要签立婚前协议。

如果一方有债务,债权人有权追索负债人本人的财产和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不愿受累于配偶债务者,也可以通过婚前协议将双方财产在法律上严格分开,就能防患于未然。这是婚前协议的另一作用。

婚前协议要求双方不隐瞒各自的财产,而且所立条款不能与当事人的遗嘱有冲突。如果一方的生计要依靠另一方的话,婚前协议一般不会解除另一方赡养的责任。

以往,婚前协议主要是用于保护较富有一方的财产。现在,婚前协议的范围已经扩大,它涉及种种与企业和工作有关的问题。签立婚前协议的压力不仅来自配偶,而且来自配偶的家庭和企业合伙人。有的企业主一定要子女在结婚前签好协议,以防万一婚变时家族财产被外人瓜分。企业合伙人也希望同仁签好婚前协议,使企业不受当事人婚姻变化的影响。这个问题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是比尔・盖茨,其结婚前和未婚妻订立的婚前协议遭到许多人的嘲笑和诟病。其实,这无关乎爱情,而是对双方的保护,也是对微软公司的保护。

婚前协议并非只是为保护婚姻中的富有者。其实,婚姻中的弱者也可以用婚前协议来保障权利。如今,男女虽然有平等的工作机会,但事实上许多女性牺牲了本来可以用在事业上、工作上的岁月来支持丈夫。离婚后,女子在必须自谋生路时往往吃亏。这对她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婚前协议定得好,就对她有了一层保护。例如妻子日夜辛苦帮助丈夫读完大学再当上医生、律师或企业经理,最后被丈夫抛弃的事时有发生。我们传统的做法常常只是对“陈世美”式丈夫进行道德上的谴责,除此之外,我们无能为力。但如果有婚前协议就可以规定丈夫在一定条件下也必须送妻子上大学或做出相应的赔偿,就可以在法律上保护婚姻中弱者的权利。

婚前协议当事人在婚姻失败,或配偶身故后把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智判断来处理财务,而不必依赖法院。

不用说,婚前协议也可能成为爱情的敌人。相互信任是婚姻成功的基础。可是婚前协议无疑告诉对方:我不信任你。它使放弃婚姻变得容易了。沉浸于恋爱的幸福中的男女是否有必要谈这个问题?实在应该极其谨慎,否则会产生不必要的摩擦,破坏蜜月的欢乐。这也是许多新婚夫妇对婚前协议望而却步的缘故。

如果双方成熟到足以能处理这样一个敏感的问题的话,则必须在不受任何压力的情况下,本着守信的精神去签立婚前协议。婚前协议的宗旨是公平合理。公平合理不等于平均。但任何偏袒一方或带强迫性的婚前协议都将埋葬婚姻。

签立婚前协议的双方应有各自的律师,而不宜共聘一位律师。如果让一个律师一手包办,则日后法院将认为一方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因此协议是不公平的,而不予认可。

不管人们看法如何,婚前协议现在已经越来越普遍了。

与婚前协议相关的一个与婚姻财务有关的法律行为就是财产公证。婚前的财产公证主要目的是从法律上确定今后那些家庭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只属于夫妻的某一方。

婚前协议 篇四

日历上农历初八,早早就被秦璐圈了下来。秦璐的妈妈专门找人算过了,这个日期,宜嫁娶,在这个十全十美的日子里登记,以后的日子也会甜甜美美的。虽然婚检时检出一点小问题,未婚夫吕彬被验出弱症,有可能生育孩子的几率会比较小。只是几率比较小又不是没有几率,只要能和心爱的人结婚,秦璐就有种被幸福撞了一下腰的感觉。

秦璐与未婚夫吕彬向来被亲朋好友称为“金童玉女”,他们简直就是现代爱情的完美版。秦璐漂亮温柔,正在攻读工商管理专业的硕士;吕彬则拥有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相恋了两年,现在终于快修成正果了,秦璐的心里涌着一股浓浓的甜蜜。然而秦璐没想到,就在这个婚礼进行曲即将唱完的时候会出现一个不和谐的音符。

这一天,吃完晚饭后,秦璐像往常一样看着电视,吕彬踌躇片刻,说:“秦璐,等下我有份东西给你看看。”秦璐不经意地问:“什么东西?”吕彬从房间的抽屉里拿出两张文件,让秦璐签字。秦璐没有任何思想准备,一看就蒙了,原来是个婚前财产协定,总的意思是说婚前吕彬一切的财产都是属于他的,包括房子、车子、公司的股份等等,列了有十几项之多,最后一条说秦璐的财产是属于秦璐的,双方互不干涉。落款有吕彬的签名和指印。秦璐也说不出什么感觉,眼泪就不知不觉地流了出来。

吕彬看秦璐哭了,就急了:“秦璐,你别伤心呀,有可能我们没有自己的孩子……其实一切以后都是属于我们俩的。”秦璐感觉到自己的心在一点一点地碎着,没想到吕彬想得这么周到,尽管她根本就没有想到要他的钱。

感情好像就因这一纸财产协议而产生了裂痕。

秦璐第二天就回了娘家,吕彬也没有多加拦阻,只是在她临走时说:“我希望你可以理解我。”

秦璐的家庭很普通,自己本身又还在读研究生,夫妻共同的财产也是吕彬的。吕彬在财产协议的第一条就列着他们新婚的房子的所有权归他妹妹,车子及公司归他。吕彬所有的一切秦璐没有半点干涉的权利。难道就因为吕彬有可能无后的事实吗?夫妻本来难道不就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吗?秦璐心乱如麻,这个僵局要怎样去化解,秦璐的脑子如一团浆糊。

明天就是去登记的日子了,秦璐还在娘家没回来。吕彬在家里抽了几支烟,在余烟袅袅中想到秦璐离开家时的委屈,心里也很内疚。他深爱着秦璐也愿意为她付出所有,但真正走入围城的时候,他却因此胆怯了,这样做似乎太过分了,但如果她不愿意签,是不是就代表了她其实也是很计较这些的?

双份协议,相约容易相守难

下午,秦璐在吕彬的期待中回来了。秦璐拿着已经签好的吕彬的财产协议过来说:“你的财产协定我没意见,为了公平起见,我也拟了一份,你觉得怎样?”吕彬没想到秦璐这么爽快地签了,疑惑地拿起秦璐的婚前协议,不同的是,秦璐的协议没有财产的影子。

秦璐的协议第一条就是:婚后不与家公家婆同住。吕彬想到他的父母有自己的家,这个倒没关系。第二条:夫妻相敬如宾,共同赚取的钱财,丈夫如动用属于婆家那一份家用,应征得妻子同意。现在基本上都是吕彬在赚钱,所以用自己的钱给家里,自然就可以不用征得秦璐的同意了。然而以下的两条,却让吕彬心头堵得慌。

其中一条秦璐写道:只称呼自己的父母为“爸爸妈妈”,婚后对于公公婆婆的称呼保持婚前“叔叔阿姨”的称呼,如有孩子后,随孩子的称呼。如男方婚后也不称呼女方父母为“爸爸妈妈”也不勉强。另一条:因女方是独生女,逢年过节女方父母也需要孩子陪,因此,每年除夕和初一女方回娘家过年,男方可以自由选择。过了初一再互相拜年。

这两条让吕彬觉得秦璐是在故意刁难,哪有结了婚还叫公公婆婆为“叔叔阿姨”的,哪有逢年过节回家媳妇不来的道理。但看到协议下秦璐的签名和手印,也感觉到没有商量的余地了,既然秦璐毫无意见地签下了他的财产协议,吕彬也只有先签了再说。

这两份协议,就像一个手铐一个脚镣束缚在他们的爱情上。第二天的登记照常进行 ,只是在宣读婚约条例时少了一份喜悦多了一份凝重的心事。

当天晚上,为了庆贺他们正式结为夫妻,吕彬的父母在酒店里订了一桌酒席,两家人一同前往。在酒席上,秦璐说:“我敬叔叔阿姨一杯。”吕彬的妈妈连忙摆手:“还叫叔叔阿姨呀,要改口啦,从今天开始,你可是我们的媳妇了。”秦璐瞄了一眼吕彬,不好意思地笑了笑。吕彬忙站出来说话:“秦璐一时改不了口呢!”

以后的日子,夫妻俩每次到吕彬家,婆婆都不太高兴她的称呼。有一次,婆婆就当着大家的面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改不了口也得改吧,要是别人听到了还说你们没结婚呢。”秦璐沉默不语。吕彬赶紧说:“妈,秦璐叫你阿姨还不是把你给叫年轻了!”婆婆听了才展开了绷着的脸,但吕彬却有了种让她们婆媳相见的恐惧症。

结婚后,财产基本上由善于理财的吕彬管,但用于生活费的账号秦璐也同样可以支配。有一次,吕彬出差北京半个月,秦璐听说从小就疼爱她的阿姨下岗了准备做小生意,想支持一下,就自作主张地将卡上的一万元划到了父母的账上,让父母代借给阿姨。吕彬出差回来听说后显出了一点不高兴:“你怎么不和我说一声?”“你不是出差了吗?我想等你回来说也是一样的呀?”秦璐没想到吕彬会计较这些。“之前不是说好的吗?超过一万元的消费要和我说一声。”吕彬没好气地说。想到她连他的父母都叫“叔叔阿姨”,凭什么连声招呼也不打就支持她家的人呢?

那份婚前的财产协议上确实有一条说是超过一万元的消费要和丈夫商量,一想这些,秦璐的眼泪就在眼眶里打转,委屈得直想掉下来。吕彬看到这样,又心疼起来:“好了好了,咱不计较这些了。”但是家里那片浓浓的乌云始终没能真正散去。

秦璐感到心里一阵阵地寒冷,他们签下的这两份协议,每一条都是极力维护着自己的利益,就因为它们,让这段原本甜蜜的感情失去了原来的光彩。

解除不平等条约,挽救危机爱情

秦璐因为学的专业很适合吕彬的公司,吕彬理所当然地认为秦璐毕业后是应该过来帮他的。没想到,秦璐毕业后,却精心准备了简历,甚至在网上找心仪的公司投起了求职材料。“你这是做什么?”吕彬觉得她的行为很可笑,“老公有着这么大的公司,老婆还给打工呀?”谁知秦璐却一本正经地说:“在你的公司也是打工,在人家的公司也是打工,有什么区别吗?”吕彬听了这句话觉得别扭,想到婚前签的协议说明公司的股份都是归他所有,但秦璐这样的态度却让他很生气。秦璐这些年的吃穿用哪样不是他吕彬供的?后来,他也就任着秦璐自己找工作了,料她这个应届生也找不到什么好工作。

这个时候,夫妻俩也进入了冷战期。秦璐坚持不靠丈夫的力量,经过一个月的努力,应聘上了上海的一家大型外企公司。

吕彬听了这个消息气不打一处来:“你要到外地去工作?!你到底想怎么样!”秦璐心里也不好受,本来就在犹豫苦恼,被吕彬这么一激也气坏了:“不想怎么样,就是不想做你的附属品!”说完摔门而出。

吕彬在家里喝闷酒,他知道秦璐一直在对那份婚前的财产协议耿耿于怀,婚后,两个人的感情急剧下降,吕彬感到身心都很累。

一个晚上都没有秦璐的消息,将近凌晨两点时,突然接到秦璐妈妈打来的电话:“吕彬呀,秦璐是怎么了?约了几个朋友到酒吧去喝酒,结果开车回来的路上撞了!现在在医院里……”吕彬心急如焚,急急赶到医院去,看到秦璐躺在病床上,心里一阵阵地揪着疼。同时也在责怪自己,如果不是那份不平等的协议,怎么会有今天这个下场!真正面临着爱情的危机时,吕彬才知道他不能失去秦璐,他悄悄地做了一个决定。

第二天,秦璐已经清醒了过来,吕彬握着她的手神色黯然地说:“秦璐,有一个坏消息,昨天你应聘的那家上海公司说因为你回复太迟了,他们已经录用了其他人。”“什么?”秦璐紧张地坐了起来:“我花了这么多功夫,去上海都两趟了,他们怎么说不要就不要呀!”“别急呀!现在这里有一个大企业决定录用你了,职位工资都比你在上海那家公司还高。”吕彬不慌不忙地拿出一份文件,秦璐一看:“这不是我们的财产协议吗?”“是的!”吕彬将这份协议轻轻地撕成了两半,“从现在开始,吕氏企业正式录用你为‘老板娘’这个职位!”看着秦璐两眼泛着泪光,吕彬知道他已经挽留了秦璐的心,调皮地说:“撞坏了我的车,你可得负责赔呀!”

这时医生走了进来,看到吕彬就责备:“你怎么做丈夫的,怀孕期间怎么能让她酗酒开车呢!幸亏这次没伤到孩子,一定要好好保养她的身体。”“什么?医生,你说她怀孕了?!”吕彬怀疑医生说错了。“她已经怀孕两个月了。怎么你们不知道吗?”吕彬高兴地跳了起来,等了将近一年,终于做上准爸爸了!

秦璐偎依在吕彬的怀里,紧紧地抓着他的手激动地说:“吕彬,回头也将我那份协议撕了吧!”

八个月后,秦璐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望着平安幸福的母女,浓浓的亲情占满了吕彬的心房,他这才明白,爱情并不需要一个精明的预算师,只需要一颗真诚而坦然的心。

(责编/邢荣勤)

婚前协议 篇五

娱乐圈仿佛从来都不缺少短命鸳鸯,像普通人一样守着彼此度过漫漫人生路的明星少之又少。在西方,很多明星都在婚前签订关涉离异后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毕竟,谁都想在分开时能干净利落地走人,而不是闹得剑拔弩张。对明星们来讲,婚前协议虽然少了些浪漫色彩,但是有了这一纸协定,自己的财产就算真正锁进了保险箱。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哪些明星会让婚前协议作为爱情的保证书。

迈克尔・道格拉斯和凯瑟琳・泽塔琼斯出轨受罚340万英镑

道格拉斯和泽塔琼斯的婚姻曾被称为美貌与金钱、权势相结合。然而,将近九年的时间过去了,这份被认为“名利味儿”太重,并不为人所看好的婚姻依然稳固,这背后,自然少不了那一纸协议的功劳。

1999年,道格拉斯邂逅了比他小25岁的美丽影星泽塔琼斯,随即俩人展开了一段火热的忘年恋。为了抱得美人归,道格拉斯可谓是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支付给发妻4000万英镑的赡养费。

2000年,伴随着俩人谈婚论嫁,一场轰轰烈烈的财产大战也拉开了序幕。最后,道格拉斯与泽塔琼斯就财产问题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旦结婚,妻子即刻获得丈夫全部资产的十分之一;结婚礼物中凡是价值超过12000英磅的,都将归丈夫所有;如果离婚,女方只能根据结婚年数,每年获得100万英镑;妻子将不能得到房产,除非丈夫在俩人仍然结婚的情况下死去;妻子放弃对丈夫赚来的财产的所有权;签下保密条款以预防自己婚姻中的任何交易或个人信息泄密。同时,泽塔琼斯把外遇问题郑重其事地列入了条款:如果泽塔琼斯捉到道格拉斯有出轨行为,就要罚他340万英镑!

评析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被前妻狮子大开口惊吓到的道格拉斯即使是面对想要共度一生的美人,也得耐着性子先小人一把。惨痛的教训使他明白,只有在婚前白纸黑字地把协议签好,才能在面临下次“不幸”时走得更潇洒,即使他从没想过离婚!这份并不能让泽塔琼斯“大大受益”的婚前协议说白了是在告诉她,只有跟着我踏踏实实地过日子才是最靠谱的事儿!

泽塔琼斯当然也不是省油的灯。丈夫在婚前拈花惹草的行为她早有所耳闻,坚持定下这笔“出轨罚款”一来是个警醒,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免最后落得人财两空。一对夫妇如此“明算账”,在影坛也真是少见。

布兰妮和凯文越生孩子赔的越多

布兰妮的前夫凯文原本是伴舞演员,俩人结婚时,布兰妮根本不想签什么婚前协议,因为她“太爱凯文了”,在母亲和商业经纪人的再三说服下,布兰妮终于签了一份婚前协议。协议规定:若凯文与布兰妮离婚,将不会按法律规定分得老婆的一半身家。此外,早在结婚半年前,布兰妮就成立了信托基金,这也意味着,布兰妮不管因任何原因去世,只要没立遗嘱,她上亿身家的控制权,只会落在老妈、兄妹的手中,而凯文将得不到一毛钱。

据说,凯文还和布兰妮签订过一份堪称“绝世经典”的协议。协议规定,布兰妮每生一个孩子,凯文就会得到一大笔钱,也就是说,布兰妮生的越多赔的越多,凯文则得到越多。凯文的生财之道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评析 小甜甜布兰妮和凯文的婚姻被很多人认为是“一朵鲜花插到了牛粪上”,人们都认为布兰妮被爱情冲昏了头脑,事实的确如此,如果不是母亲和经纪人的强烈建议,2006年和凯文离婚时,布兰妮将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万贯家财”被前夫分走一半。幸好,她有个还算精明的老妈。婚前协议加信托基金,布兰妮的财产有了保障。这个让布兰妮倍感安心的举措却使凯文觉得自己在布兰妮心中毫无地位和信任可言。

凯文也够狠,亏他能想出靠生孩子致富的招数,可想他对小甜甜的心能有几分是真。估计每次做爸爸他都得偷着乐几天,因为他的财产又能增加了!两口子做到这份儿上,真够悲哀!

罗素・克洛和丹尼尔若离婚成立儿女基金

罗素・克洛是继梅尔・吉布森之后又一位来自大洋洲的好莱坞当红男影星。他以一部《角斗士》登上了事业的高峰,身价自然扶摇直上。

当年,罗素和丹尼尔结婚时,那份甜蜜浪漫让很多人艳羡。殊不知,风光的背后其实暗含着让人颇感“寒心”的内幕。结婚前夕,罗素的律师忙得昏天黑地,他们绞尽脑汁地帮罗素起草出最令他满意的婚前协议。协议书的条款细节包括:如果夫妇俩在婚后三年内不幸离婚,罗素就要最少支付1500万美元给妻子作为补偿。如果一旦离婚,丹妮尔可获得先前夫妇俩以850万美元在悉尼高尚住宅区购下的一幢豪宅的顶楼,而罗素则继续拥有其位于新西兰的牧场。此外,如果在这三年间,罗素与丹妮尔有儿女的话,他们就要用自己的名义,以300万美元成立基金留给下一代。

评析 罗素当演员赚的银子并不少。然而面对和自己经过多年爱情长跑的丹尼尔,他千方百计地想要把婚前协议做得更“漂亮一点儿”,以防日后有什么不测,自己不会损失惨重。毫不客气地说,这是对丹尼尔真挚感情的亵渎,也让二人的坚贞爱情逊色不少。不过,虽然这是份锱铢必较的婚前协议,虽然罗素也有些小心眼儿,但是从婚前协议的内容来看,丹尼尔的获益较大。可见,花花公子罗素对丹尼尔的爱有多深,这次,他是想拥着她一起慢慢变老的。

汤姆・克鲁斯和凯蒂・霍尔姆斯看对象谈条件

汤姆・克鲁斯曾有过两次失败的婚姻。首任妻子是女星・罗杰斯,四年后离婚;第二任妻子是妮可・基德曼,这段婚姻维系了十年。传言俩人有口头上的秘密“十年之约”:如果结婚满十年离婚,妮可将可分得一亿六千万美元的赡养费。汤姆・克鲁斯在他们婚姻将满十周年的两星期前申请离婚,逃过付钱约定。拥有36亿美元财产的阿汤,给了妮可430万美元和两栋豪宅。

有了前车之鉴,汤姆・克鲁斯不敢再掉以轻心,为了防止自己丢掉一半家产,他制定了婚前协议。不过,相对于妮可,汤姆・克鲁斯对为他产下一女的凯蒂相当慷慨,他在婚前签下了价值4000万美元的协议书:婚前他将1000万美元存入凯蒂的账户当聘礼;婚前他付1000万当女儿苏瑞的教育基金;婚后未满11年离婚,凯蒂可独得他们的加州豪宅;婚后保障凯蒂每年领约300万美元,未满11年若离婚总计可得3000万美元;结婚满11年离婚,凯蒂可分得他半数财产,估计约2亿2000万美元。并且,不论俩人是否如期完婚,他都已为凯蒂和女儿苏瑞成立了1500万美元的信托基金,如果两人离异,凯蒂还可拿到2500万美元作补偿。

评析 汤姆・克鲁斯还真是看下菜碟。估计妮可知道汤姆和凯蒂的婚前协议后,心里肯定不平衡。汤姆这次出手如此阔绰,和凯蒂为他生下可爱的女儿不无关系,要知道,这可是年过四十的汤姆的第一个孩子。

话说回来,据说婚前协议的准备工作持续了几个星期。不知是否因为俩人对彼此没有信心,对婚姻的前景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把握。汤姆・克鲁斯有过三次婚姻经历,他深知婚前协议书的重要,因此才根据对象的不同设定了不同的条件。

婚前协议 篇六

夫妻婚前协议书样本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长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夫妻婚前协议书样本二

男方(以下简称甲方) ,男, 族, 年 月 日出生, 现住 ,身份证号码 。

女方(以下简称乙方) ,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 现住 ,身份证号码 。

兹因甲乙双方情投意合,爰订于  年  月  日在 举行公开仪式,在二人以上之见证下,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一、夫妻冠姓

双方同意婚后保有本姓/夫冠以妻之姓/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婚后之夫妻住所地为 ,如日后有变更住所之必要时,双方愿本于平等原则,另行协议。

三、夫妻财产

意婚后之夫妻财产制为:

法定财产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

约定财产制: 。

分别财产制,结人不结财。

一般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 任之。

所得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 任之。

四、家务分工

夫负担:

妻负担:

(一)采买日常用品 ;(二)煮饭; (三)洗碗;(四)倒垃圾 ;(五)清洁、整理家务 ;(六)房屋之修缮;(七)喂乳 ;(八)换尿布 ;(九)接送子女上下学;(十)其它 。

夫妻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

五、家庭生活费

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所生费用及子女扶养费由:

夫负担全部

妻负担全部 _

夫妻双方各分担二分之一。

依经济能力及家事劳务状况比例分担,夫负担 ,妻负担 。

其它:

每月每人之家庭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或者 元(该款须每年按物价指数调整)。

如因任何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另行协议。 六、自由处分金(零用金)

婚后扣除前开家庭生活费后,由:

夫每月提供  元供妻自由处分。

妻每月提供  元供夫自由处分。

如因任何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按比例增减自由处分金,并得另行协议。

七、子女姓氏

婚后子女从 夫姓 /妻姓 。

八、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一)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伤害他人或其他不法行径;

(四)不得遗弃子女;

(五)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九、双方承诺婚后互负、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协议书经双方签订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方(签名) 乙方(签名)

婚前协议 篇七

尽管可以认为在发生性关系时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的意志,它是依据人性法则而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康德

内容提要:本文从实例和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以尊重契约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则,突破传统婚姻法理论,将婚姻法与经济学的某些原理结合在一起,系统地论述了婚前财产协议的社会价值,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部分设想,以供参考。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契约公示

一、引言

案例1.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被称为全国财产分割标的最大的一起离婚案——哈尔滨宏鸣火锅老板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曾轰动一时:胡海英1997年6月与李钟鸣结婚,婚后与丈夫共同创业,正当事业如日中天时,因感情破裂,胡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钟鸣断然拒绝了胡海英分割财产的要求,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原来在诉讼期间,李已经擅自变更饭店、企业、房产、车辆的产权。

案例2.据报道,“外星人”巴西球员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其未婚妻多明格签定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由于这位球星的个人财产估计有8000万美元,如果不签定一份协议,那将来一旦两人离婚,罗纳尔多的财产将立刻被多明格占去一半。而作为明星的罗纳尔多,将来离婚的可能性实在是太大了。这份协议将在两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

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将就婚前财产协议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二、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

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这只泊来的“螃蟹”于90年代初登陆我国并已在都市中悄然兴起,但人们依然对此众说纷纭,而摇头反对者仍占主流。

(一)婚前财产协议是不是该安静地离开?

有反对者认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表现,将会带来以下的困扰:

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在每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财产协议完全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也可能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个体认识的困扰。大多数人认为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而结婚并不是为了离婚,所以这样的协议根本没有必要。

社会压力的困扰。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

于是乎,婚前财产协议几乎成了“世风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词,爱情至上的人们惟恐避之不及。由此人们也产生了困惑:婚前财产协议,你是不是该安静地走开?笔者以为,这样的观点似乎显得过于传统和保守,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考虑,婚前财产协议不失为双方当事人的明智选择。

(二)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说明人生的无常,人性的脆弱以及无奈,即便如夫妻这么亲密的关系也不能例外。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恩格斯在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出现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当作一对一的私产“交易”,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富。

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也从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不过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的现实,以及个人主张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会也不能代替个体作出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和选择。而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正是为“经济人”实现自身经济价值提供了契机。中野在线董事长李建说:“早期夫妻创业,财富就不会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个财富人士再次结婚,肯定会在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这一点被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郝惠珍律师证实,现在做财产公证的有两类人比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结婚者。②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如本文引言中提到的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中出现的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得不到财产甚至背上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打离婚官司时,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处于强势一方,凭借钱权,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当弱势一方要求分割财产时,强势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将个体经营质变为合伙经营,或者将本该是共同财产的房子、厂房等生活、生产资料更换为别人姓名,或者将所拥有股票挂在别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审计结果表明企业亏损、要求另一方负担共同债务……但随着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江苏某市一位“婚姻与人口学会”提供的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实行“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强;反之,进行过“婚前财产协议”而后发生离异行为的夫妇,在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争执也较少,这样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据统计,在有过“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争执、矛盾的,仅占8.9%)。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婚前财产协议的适用早已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协议更是有着广阔的市场,如本文引言中所提到的著名球星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妻子签订的财产协议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例。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前财产协议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

在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新《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这种规定是对约定财产制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类型中作出选择。但笔者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此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却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类型限定的弊端可见一斑。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备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无法完全满足。③所以,笔者主张不应该规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

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制度,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况下,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的对象,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产;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即债务);可以是既存财产,也可以是预期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具备了以上要件,仍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协议如果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须经过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着对社会的公开,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等隐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是不无可能的,毕竟目前中国对此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笔者以为,当事人是否决定公示,取决于其对“效力扩张”与“隐私保护”之间的权衡,我们不能为达到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的目的进行而一味地要求当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选择公示,法律也应该为其提供一个合理的途径。公示的机关必须是惟一的,这样才能保证公示资料的准确性。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均不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且婚姻登记档案与财产契约公示程序属不同系统、不同机关受理,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查核④。所以,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不宜作为公示机关。但笔者认为,最好的方案应该是由国家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统一负责夫妻约定财产的管理工作(可类似于专利或商标的管理)。当前,最经济可行的办法是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充当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的角色,这样也方便未婚男女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同时一起办理公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登记制度,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同时配备便捷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方便相关第三人随时随地查询。

四、结语

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笔者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注释:

①②《企业家一生最大的合同》2001年04月09日13:40中国企业家

③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载北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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