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 委托行优秀8篇

2024-03-15 11:27:34

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如下是漂亮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委托行优秀8篇,欢迎借鉴。

银行代办委托书 篇一

公积金贷款是指连续缴纳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公积金的个人,为购买住房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的方式。

一般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办理,所在城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者需要签订《个人住房贷款代办服务委托书》,委托住房置担保公司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个人住房贷款代办服务委托书

委托人: 地址:

电话:

受托人:****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 地址:

电话:

经双方协商,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如下委托意向:

第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如下委托事项:1、办理住房贷款有关手续( );2、办理期房抵押登记有关手续( );3、办理现房抵押登记及办理房地产权证有关手续( )。

第二,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代办费用计(大写)叁百无整。

第三,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一切必要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

第四,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办理委托事项。如因非受托人原因而无法办理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五,银行放款后,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领回借款资料。若委托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前来领取资料,致使引起还款逾期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第六,其他: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银行代办委托书 篇二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委托事项:兹委托 同志全权代表本单在农发行办理所有评级、受信、贷款等有关事宜。

受托人在上述文件的签字,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办理完为止。

委托行范文 篇三

XXX支行:

单位:广州市**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性别:**

身份证:**********。

办理银行结算帐户销户手续。账号:*****。

授权有效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附:法人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银行法人授权委托书】

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____(网点全称):

我单位(公司)现委托以下受托人作为我单位(公司)的人到贵行办理企业电子银行相关业务,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委托人:委托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

证件类型: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

二、授权期限:上述授权权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至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特别声明:上述委托人为我单位(公司)员工,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的行为均为我单位(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单位(公司)保证以上所写内容完全属实,对信息失真或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委托人(公章):

委托行范文 篇四

「关键词委托执行 执结率 执行效果

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民诉法规定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疾”。最高院、省高院等已出台多项关于加强委托执行的规定,但收效甚微,有的甚至在操作过程中与规定的初衷相违背。委托执行案件虽然占执行案件的比例不大,但是对这部分案件执行不力,意味着法院的执行工作未搞好。下面从委托执行的优势、不足及其完善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委托执行的优势

委托执行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执行制度和执行方式,就其制度设计而言,是当今世界民事执行的发展趋势,同时具有三大优势:

第一、有利于直接暴露并有效约束来自法院系统内的干扰和影响。在直接执行模式下,执行法院与当地法院是难以确立起基于法定程序而产生的协助关系。当地法院在表面可能超然置之度外,背后却可能设置障碍。而委托执行模式的优点就是把种种处于隐性状态的地方保护主义统统暴露在外,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保护主义必定有所收敛。

第二、有利于排除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在外地执行,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执行人员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得不到及时有力的配合支持,案件执行最终只能无功而返。而委托当地法院执行,便于主动向执行地党委、人大汇报工作安排和具体方案,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办案,瓦解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案件执行顺利进行。

第三、有利于节约成本。在直接执行的情况下,法院的执行人员(有时需要当事人的陪同)到外地执行,这样势必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地浪费,而委托执行则有利于节约资金等。

二、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

在委托执行存在诸多优点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委托执行面临着重重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有:

(一)委托执行案件少,委托执行效果差。

目前,法院执行案件中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案件很多,但真正做到委托执行出去的并不多,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执行案件立案时均较早,往往超过一个月以上。依法应首先经过对方法院的同意,这就增加了工作中的难度。二是申请人不同意委托。申请人往往顾虑地方保护主义,害怕案件委托执行后,受委托法院不全力给与执行,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受委托法院轻视委托案件,真正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较少。委托法院不是建议中止就是程序终结。正是因为种种原因,实践中委托执行率较低,许多案件久拖不执,从而降低了法院委托执行的积极性。

(二)立法滞后,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不健全。

我们国家至今还未颁发《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执行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在委托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规定中难以找到确切的处理依据。如:办理委托手续的期限规定过长、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职责不分明、对委托案件,经受托法院多此催办受托法院仍不予复函的委托法院如何处理等等。总之,规范不够是当前产生委托执行运转不畅、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委托手续过于繁琐。

按照浙江省高院的规定,如果一个基层法院要将外省的案件委托另外一个基层法院执行,那么这个委托法院就要先将委托手续转交给其所属的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再将该案委托在受托法院所属的高级法院(按照规定,只有同级人民法院可以办理委托手续),而这个高级法院又要将该案转交给受托法院所属的中级法院,再由这个中级法院把该案转给受托法院立案执行。一个基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本来是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两个法院就能办理的事情,却至少要牵扯到五个法院,委托手续过于繁琐。

由于案件周转的法院较多,一旦权利人来委托法院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委托法院就难以回答,不知道这个委托案件运行在哪个环节上,也不便权利人与受托法院的联系。遇此情况,有的当事人就会认为好不容易打赢的官司,到该实现权利的时候,竟一时找不到自己的案件,致使当事人对委托法院产生误解,认为委托法院在“甩包袱”、“推诿”,以致当事人上访甚至闹事。另外,一个委托案件,从委托法院发出到受托法院收到,由于中间周转的环节太多,还会造成委托案件流失现象。一个案件委托出去了,几个月后没有受托法院的回函,经催办才发现受托法院根本没有收到该委托案件,而这时再补办委托手续,早已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案件“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手续”的期限,而这时如果采取异地执行,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的规定。

(四)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

有些受托法院,一方面指责外地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自己也自觉不自觉地大搞地方保护主义,自觉或不自觉地充任了为本地经济“保驾护航”的角色,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在执行受委托的案件时,该采取措施的也不采取措施,这种司法协助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导致了法院间互不信任、互不协助,影响了委托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改革和完善

在分析上述委托执行的优点及存在的问题后,我们对委托执行还是应该持肯定意见的,但是对于不足之处我们应该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一)尽快制定、完善《强制执行法》。

目前,由于我国尚未颁布《强制执行法》,但从《强制执行法》征求意见稿看,只有简单的二条,所以,关于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各地法院无论是从立案收费方面,还是执行方法方面,差异很大,随意性很强,而最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

机关解决,尽快制订、完善强制执行法,并将委托执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一系列问题,作为执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从而使委托执行工作每操作一步,都有法可依。 (二)简化委托手续,缩短周转期限。

将委托法院在立案后办妥委托手续的期限由一个月内缩短为七日内;周边相临的本市辖区的法院之间,可以直接委托,受托法院不得拒绝,并相互协助,必要时可共同操作;如果遇到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相距较远的情况,可以通过所属的高级法院委托,但各级法院都应在收到委托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转交出去,不管是委托法院还是转办法院,都要认真负责。委托法院一定要按照规定,准备委托手续,材料要齐全,注意要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填写清楚,防止因委托手续不规范而被受托法院将案件退回从而导致变相的延长周转委托期限这一现象的发生。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案件后,要在三日内电话告知委托法院,以防止权利人来委托法院询问案件委托进展情况时,委托法院无法回答而造成权利人误解。

(三)强化委托执行案件的催办制度。

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并立案后30日内未执结的,期满后3日内,委托法院即可向受托法院发出催办案件通知并报高级法院备案。如果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均为基层法院的,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并立案后3个月内仍未执结的,期满后3日内,委托法院报中级法院进行同级催办并报高级法院备案,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并立案后6个月内仍未结案的,期满后3日内,委托法院报高级法院并由高级法院向受托法院的高级法院进行催办并报最高法院备案。关于催办委托执行案件的所有材料,均以所立的执委字号形成副卷。如果委托案件执行完毕,该案件以执行完毕报结,如果该委托案件因法定原因造成无法执行,要将受托法院提供的不能执行的相关证据附卷后,以中止或终结执行报结案后,把该案作为立案时执委字号副卷立卷归档。

(四)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

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以“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为理由而要求采取异地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要严格审批,凡认为应当委托执行的,坚决指令受理案件的法院委托执行,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同时,还要对下级法院委托出去的案件严格把关,以防止受理案件的法院,为了“甩包袱”或“给申请执行人一个交待”,而将不得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给其他辖区的法院执行,造成委托执行工作的混乱;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只要委托手续齐全,就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十日内开始执行,对于受托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开始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其执行,对于超执行期限的委托案件,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作出交叉、提级执行的决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案件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银行代办委托书 篇五

委托方: 地 址: 电 话: 传真: 无

受托方:广州商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三元里大道447号瑶华商业大厦A701

电 话:13xxxxxxxxxx/020-xxxxxxx

委托项目: 议定事项:

1、 受托方愿意接受委托;

2、 委托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受委托方应秉着诚实信用、公正、保密原则,认真负责履行代理职责。受托方应保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

3、 委托方应提供与委托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备的文件证件。受托方应予咨询指导;

4、 委托方所委托的项目,由于委托方原因:如资料欠缺、证件不符合规定等,或政策性原因所造成的委托事宜延迟或无法完成协议的,受托方不负责任何责任和赔偿;

5、 双方议定代办总服务费用(人民币大写):付人民币 定金给受托方,办理完营业执照在付 ,交接资料给委托方时付给受托方: 。

6、 如委托方中途取消委托,或提供有关材料不全,材料不合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受托方无法完成议定的委托项目,其责任应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所收取的金额不予退还。

7、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委托方通迅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改变,应及时通知受托方,否则因此造成损失,由委托方自负全责;

8、委托方委托办理的企业登记项目,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受托方不负任何的责任。

9、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双方各保留一份。本委托书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到委托项目完成时终止;

11、合同有效期为半年,半年后合同自动失效(如委托方因各种原因未能提供合法齐全资料给受委托方导致未能在有效期内提交受理,订金将不给予退回)。

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要亲自负责人必须要亲自到工商登记机关亲自到工商登记机关签名到工商登记机关签名领取营业执照签名领取营业执照。推迟 无 /天

兹收到以下有效原件:

委托方: 受托方: 广州商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代 表: 代 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本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是(单位名称) 的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现授权(受托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为代理人,到贵行代为办理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手续。本人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受托人为本单位员工,可代办下列业务:(授权办理的业务请在“□”内填“√”未授权办理的业务请在“□”内填“×”。)

□A.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B.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C.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D.预留银行签章式样业务 □E.变更银行签章式样业务 □F.支付密码器开办业务 □G.支付密码器账号增加业务 □H.支付密码器账号删除业务 □I.支付密码账户密钥更改业务 □J.支付密码器口令重置与解锁业务 □K,电子回单箱开办业务 □L.普通卡证书开卡业务 □M.办理企业网上银行注册业务 □N.财智账户开户业务

□0.财智账户卡(智富通)开卡、领取卡及其密码业务

□P.其他(必须注明具体委托事项): 。 本授权书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至办妥上述授权事项为止,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有本人及本单位承担。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委托行范文 篇六

关键词:行政奖励行政委托行政悬赏行政合同 钓鱼执法

2009年的上海钓鱼执法案,将我国的行政奖励制度引上了风口浪尖。据报导,即使在可能遭受黑车司机报复威胁的情形下,钓头和勾子仍然对“钓鱼”趋之若鹜。这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利益的驱使,他们每成功“钓”到一个司机,就可以从相应区县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获得300元-600元不等的奖金①。在此案中,本意是鼓励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的行政奖励却引发了钓鱼执法的恶,这不得不引发我们对我国行政奖励的内涵的深入思考。

一、行政奖励概念亟待明晰

目前,我国学者基本都将行政奖励界定为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②。将这个定义具体拆分,可得行政奖励的特征为:(1)行政主体实施;(2)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3)相对人需满足或符合一定条件;(4)奖励类型为物质或精神;(5)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不难看出,此定义比较模糊,没有能明确体现行政奖励的特征。将其与行政许可定义相比较,除了行政许可所给予的是相对人从事某一普遍性禁止的特定行为的特权,而行政奖励所给予的是物质或精神的鼓励这一不同点外,其概念及特征几乎可以完全被行政许可所覆盖。并且,从某种角度而言,相对人取得从事某一普遍性禁止的特定行为的特权实质上等同于获得了物质上乃至精神上的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是许可还是奖励不过是名义上的不同解读。出现此情况的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对行政奖励的研究未能深入挖掘其本质特征,而解决方法则是对其进行实证规范分析。

二、行政奖励概念实证分析

目前实务中我国之行政奖励,典型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的悬赏,见义勇为、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的奖励等。以实证角度分析,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的悬赏,主要针对的是触犯刑法或者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因为有权追责的机关缺少证据或线索而无法追究追查到犯罪嫌疑人或相关责任人,或者这些机关如果依靠自身人力或财力进行追究追查将耗费巨大而严重背离行政效率的要求,故需要通过悬赏的方式,以物质奖励这种较小耗费,换取普遍群众的协助与支持。简而言之,这种行政奖励的依据是行政相对人从事了非其个人法定义务之内但属行政主体职责范围之内事项的行为。与此不同的是,见义勇为、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这一类行政奖励,其主要目的在于褒奖行政相对人超越普通法律要求的道德或行为规范而体现出的高尚道德情操。行政相对人所从事的这些行为并非是行政主体职责范围之内的事项,设定奖励是为了表扬先进,弘扬风尚,以期发挥引导作用。故此处行政奖励的依据是相对人从事了非其法定义务之内且非行政主体职责范围之内事项的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奖励存在一个普适性的特征,即奖励所针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畴。但我国当前所称的行政奖励因行政主体对行政奖励所要求行为是否负有法定义务与职责,存在着两种不同情形。行政相对人所从事的不属于其法定义务范畴同时也不属于行政主体职责范畴的行为属于行政奖励无可非议,但行政主体如果对行政奖励所要求行为负有法定义务与职责是否还可以设定行政奖励呢?目前很多学者对此持认可观点③。但笔者认为,这个“行政奖励”只是“行政”加“奖励”――“行政”指该奖励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奖励”指物质或精神上的褒奖,这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奖励相去甚远。如果因为行政相对人协助行政主体行使了某种行政职能、办理了某些行政事务而获得了行政主体的所给付的一定对价的话,那行政合同与行政奖励几无区别。

行政奖励系行政主体事先设定一个较高的道德标准或行为范例标准,当行政主体认为或公民自觉其满足标准要求时,由行政主体依职权或公民依申请来实现褒奖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首先,这一较高的道德规范或行为范例并非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而是由其依据自身认识决定是否遵循或依照,倘若其没有遵循或依照行政奖励的要求,也不会遭致任何的强制或处罚;其次,行政相对人如果在力求遵循或者实现行政奖励所要求的目标时,其行为侵犯了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该为此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是该行政相对人本身,因为该行为非为行政相对人对公众或对行政主体所承担下的义务,行政主体无需介入。

三、行政悬赏性质辨别:行政奖励还是行政合同?

如上文所述,行政悬赏存在两种情形,在行政相对人所从事不属于其法定义务范畴同时也不属于行政主体职责范畴的行为的情形下,自然归属于行政奖励,而在属于行政奖励即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奖励中所实施的行为虽非为其法定义务但是属于行政主体职责范围之内事项的情形下,笔者认为是否能归属于行政奖励则有待商榷。在此种情形下,该行政相对人实际上已经是承担了行政主体某一特定职责,这一特定职责在行政法法理中即是一种对公众的责任――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这一职责是不能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放弃的。行政相对人一旦承担了这一职责,这种义务的关联性便直接将该行政相对人与赋予其行政职责的行政主体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对公益来说,放弃即是损害;对行政主体来说,放弃则是义务的不履行,此时,如果承担了行政职能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受害人的追责对象将不是直接实施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本身,而是赋予其行政职责的行政主体。这样,行政主体便不能利用机关外部人员滥用行政权。

由此,我们已不难发现,这种情况下的“行政悬赏”应该有一个更合适的表述――行政委托。对于行政委托,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其不是行政主体的相互委托,而是指行政主体委托行政主体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些行政事务④。而从各国实务而言,行政合同则是实施行政委托的主要方式,即通过行政合同,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实现行政职权委托目的。简言之,行政委托是行政权、行政职能的一种流转途径,而行政合同则是这种流转过程的一个载体或者一种实现方式。

因此,公安或者税务机关的行政悬赏,依照以上的行政奖励或行政委托的定义判断,是具有不同类型的。如果这个悬赏的内容是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非行政主体职责范围之内事务的话,可以认定这样的悬赏为行政奖励。而如果悬赏内容是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主体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义务的话,那么出于对行政权滥用威胁的应对以及对可能受到该职责履行行为侵害的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应当认定这样的悬赏为依托行政合同形式的行政委托,将行政主体作为责任与赔偿的义务主体更为适宜。而不仅是行政悬赏,任何行政奖励的判断都应该依据此作为基础标准。

西方古谚云:让上帝的归于上帝,凯撒的归于凯撒。行政奖励与行政委托本来就是依据、内容与目的完全不同的两个制度,其所针对的范畴也相差甚远。法律规定的缺失却使得行政主体可以借制度之漏洞行侵犯公民权之行为,利用公民的道德感去诱惑公民实施犯罪,甚至直接利用行政主体之外的人员捏造事实而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变相收取高额罚款,上海钓鱼执法案即为典型。因此,明确行政奖励的本质,区别行政奖励与行政委托的特性应当成为我国行政主体在设置行政奖励时所必须考量的内容。

注释:

[1]《知情人曝上海"钓鱼"执法内幕:"钓饵"可得300元》,载于人民网社会版,网络地址:。

[2]姚军著:《行政奖励的制度化思考》,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10月期;林莉红著:《行政奖励诉讼初探》,载于《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张伟著:《行政奖励的行政法思考》,载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姬亚平著:《对行政奖励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载于《商业时代》2007年第1期;等等。

[3]姚军著:《行政奖励的制度化思考》,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10月期;孙国梁著:《犯罪预防视角下的公安行政奖励理论探析》,载于《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05(中)期;姬亚平著:《对行政奖励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载于《商业时代》2007年第1期;等等

[4]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参考文献:

[1]姚军著。行政奖励的制度化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年10月期

[2]林莉红著。行政奖励诉讼初探[J].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

[3]张伟著。行政奖励的行政法思考[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4]胡芬著。行政奖励的创设权分析[J].行政与法,2003年第8期

委托行 篇七

一、委托执行的条件

(一)、委托法院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人民法院只有对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接受执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已经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执行案件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不是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

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为有利。如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既无便利也无必要。

(三)、受委托法院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对自己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才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自己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而委托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

(四)、确有委托执行的必要

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执行管辖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员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什么情况下直接执行,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管辖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已经办理了财产查封、扣押手续的一般直接去执行,而不必委托执行。其次,有无必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由委托法院决定,并以委托执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执行案件为原则。

二、当前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委托法院出具的手续不全或法律文书确有问题

有的委托法院给受托法院的执行手续、资料不全,使受托法院无法及时执行,甚至难以执行。有些委托案件的法律文书确实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法律用语模糊不清、判决主文内容不明使受托法院无法予以执行。

(二)、委托法院明知案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仍委托执行

有些委托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下落不明,委托法院明知委托执行会出现中止、终结现象,为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仍要委托,致使两地法院为此相互公函来往,浪费大量时间。当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压力比较大,有些案件囿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询等情况的存在出现执行难,而申请人又紧催法院去执行,恰巧案件又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便将案件委托出去,以此应对申请人的要求。

(三)、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事项存在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和执行拖延现象

有些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后,对此类案件只作登记,往往不列入本院收结案统计范围;有些法院甚至对委托案件连登记都没有。其次,因为委托执行的案件并不列入受托法院年终检查案件的范围,这就造成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的执行责任心不强,内外有别,执行委托案件有时完全凭执行人员个人喜好,有时间就执行,没时间就不执行,从而造成委托案件难于执行。

(四)、受托法院出现推诿应付问题

受托法院经常以当事人难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为借口,对委托案件推诿应付。受托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了地方利益和个人的关系,受托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法上就会有意无意地偏袒被执行人,刁难申请人,从而不依法执行。还有些受托法院为达到不予执行的目的,对受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横加指责,拒不执行。这样就出现一种怪现象,人民法院到外地执行,外地法院还会应其请求积极予以配合执行,但将执行案件委托给其所在地法院执行,而一经委托,案件就如同沉如大海了。究其根源,还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三、解决委托执行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

委托法院委托执行后,应及时同受托法院联系,并告知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托法院也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委托法院。同时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应建立完善的督查机制,定期检查委托案件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管理

有些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委托执行,以及被执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经宣告破产仍委托执行,加重了受托法院的负担。对上述类型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而不能存有“甩包袱”的思想不负责任地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对受托法院来说,规范立案方式,加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方面的管理,委托执行案件应比照法院正常立案程序作为一起案件予以立案执行,并将其纳入本院的收支结案体系,完善监督激励机制。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舍得将法院内部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放在执行局工作,并加大司法为民的教育力度,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组织、指挥、协调、判断和独立工作能力、高素质的执行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检查和处罚力度

首先,在委托执行中,执行权由受委托法院行使,对中止、终结或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如果受委托法院告知委托法院对案件需要中止、终结,委托法院可以调查核实,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自己组织执行。其次,建立委托执行案件单独呈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由委托法院内部或上级法院对委托案件定期进行检查,对无故不办,久拖不执的案件进行督办,限期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的力度,在有关媒体上对不依法执行的受托法院进行通报批评,充分调动受托法院的积极性,使委托执行在执行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银行代办委托书 篇八

甲方:

乙方:

经甲乙上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信用卡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办理、填表礼品等。

第一条 本协议书适用范围

本协议明确需 职工办理 银行信用卡。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 银行信用卡,已填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的 员工,甲方每人赠送联通手机卡一张内含 元话费。

2、以通过审批发卡为准。甲方为乙方提每个新增客户递寄费用 元。乙方员工已是 银行信用卡客户排除在外。

3、以乙方新增户的数量,每户甲方提供 元营销费用。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免费提供信用卡申请表。

2、 甲方保证在提交申请表后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甲方应保证乙方职工办卡成功率60%以上,对于未能成功申办信用卡职工应标明拒卡原因。

3、 每月对审核完毕的申请表结算相应的礼品费用。

4、 甲方对乙方所办理的信用卡给予首年免年费,刷卡3次,免次年年费的优惠。

5、 甲方对乙方所办理的。信用卡免费开通消费短信告知服务。

6、 甲方指定专人与乙方对接数据。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组织 职工按要求填写甲方信用卡申请表,保证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2、乙方按照甲方信用卡申请表的要求填写,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监督本人签名。

3、乙方负责为其员工提供工作证明。

4、乙方指定专人与甲方进行数据对接。

第五条 费用结算

1、 月底,乙方需将当月发生的费用明细与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合法的专用发票。内容为当月寄递费用及营销费用。

2、 甲方经办单位收到乙方经办单位按月开出的礼品费用发票后,于次月20日进行结算。

第六条 附则

1、 本协议书及附件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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