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证书 死刑委托书(最新4篇)

2024-01-30 23: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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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 篇一

(一)英国保释制度的产生

英国于1275年制定的《威斯特敏斯特条例(一)》(statute of westmister 1),标志着保释制度在英国的初步确立。12世纪英国社会制度发生变迁与动荡,司法制度随之作了较大的改革。根据法律[www.shubaoc.com]规定,负责看管被羁押者的是地方上的治安法官(sheriff),他们是国王的代表。治安法官只能严格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对属于可保释的罪不得拒绝保释,对不可保释的罪不得保释1。

(二)英国保释制度的发展

英国自进入17世纪以后,随着诸多的重要法典的制定,也使英国保释制度得到较大发展。其重要标志是“人身保护令”制度。所谓人身保护令是一种“保护公民自由权的特许令状”,其功能主要是对羁押或监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法的羁押或监禁予以纠正2。 “人身保护令”使保释作为被羁押者的一项权利开始萌芽。

1679年的《人身保护令》明确将保释规定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该法扩大了保释的适用范围,且第一次将保释规定为一种权利,但并未明确保证金的数额,以至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官提出过高的保释条件,使得应该保释的由于交纳不起过高的保释金不能获得保释。由此,1689年《权利法案》得以出台,该法案进一步明确了保证金的数额,禁止司法官以提高保证金数额变相的剥夺被检控者保释的权利。1826年的《刑事司法法》及1835年的修改,从本质上对保释制度进行了改造,将保释权力从地方长官――治安法官的手里移交给了法官。

(三)英国保释制度的完善

1848年颁布的《犯罪起诉法》中确立了以下规则,即:审判法官可以依其自由裁量权,批准保释任何被控任何重罪或成文法规定的轻罪的人,但对于某些特定的轻罪,法官不得拒绝保释;而在叛国案件中,除非根据国务大臣的命令或由高等法院的法官批准,否则不得批准保释3。1976年《保释法》出台,首次给予了被追诉者倾向于保释的推定。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有限的和清楚地不予此项推定和剥夺审前自由的确定的正当理由4。20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保释制度的立法有了飞速的发展,制定了不少关于保释的特别法,并在相关法律中对涉及的保释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些法律,基本上构建了英国的现代保释制度。从历史发展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英国法始终未将保释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绝对权利5。

二、美国保释制度

(一)美国保释制度的确立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初期沿用的是英国的法律制度,无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1641年,英国制定了适用北美殖民地的《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第18条明确规定保释是被追诉者的一项权利,“任何人当其能较充分之保人或保证金保证其随时出庭及良好行为,则其身体在判决之前不得被任何官吏和机构限制或囚禁,除非其犯死刑之罪案或侮辱法庭罪以及其他案件由法庭特别规定者……6”。美国国会随后又出台了《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789),这一条例明确规定可保释的范围,并且对法官在保释问题上的裁量权进行了限制。

(二)美国保释制度的发展

1961年,Philanthropist LouisSchweitzer在参观布鲁克林和纽约的监狱后,专门设立了维拉基金(VeraFoundation)来开展其所设计的曼哈顿保释计划(Manhattan BailProject )7。在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协助下,schweitzer组织一批学生去会见被羁押者,然后再调查其一贯表现、社会背景、工作情况等信息进行综合的风险评价,如果认为其在保释期间逃跑或再犯的可能性很小,能很好地遵守规定并按时出庭,则由其向法院交纳保释金,而建议法院对这些人具结保释。

由此,在此背景下,自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相继设立了保证书释放制度(又称个人具结)。在个人具结的方式下,被告人无需交纳保释金,只需向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会按时出庭受审,法院即可将其释放。

(三)美国保释制度的完善

1966年,美国国会出台了《保释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个人具结的保证方式,同时,《保释法》还对法官在决定保释时所要考虑的因素和具体操作程序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还规定了一些违反保释制度的处罚措施,使其更具操作性。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保释改革法案,该法案确立了预防性羁押制度。

三、英美保释制度之比较研究

(一)保释的含义

虽然英美国家关于保释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涵是相同的,我们可以将其对保释的概念概括为:保释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条件的予以释放的制度。

(二)保释的分类

在美国,根据保释是否附加条件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无条件保释是指只要被保释人承诺在法院今后关于本案的任何一次听审时,依照法院指定的期日和地点自动到场,法院予以保释。其实这里的无条件保释并不是绝对的没有任何条件,其大前提是被保释人承诺自动到场,这里的承诺不是口头的,而是应该出具保证书或交纳保证金。附条件保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被检控者的具体情况而设定一些正常情况下保释时(针对无条件保释)所没有的附加条件,再准予保释,即附加特别条件的保释,例如不得更换现有工作、不得与犯罪被害人和可能就本案的犯罪问题作证的证人有任何接触、对晚间活动做出特定的限制等等。保释的程序

(三)违反保释规定的惩罚

《1976年保释法》规定,如果刑事法院进行审判或因藐视法庭罪受到处罚的,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用8。在美国则被判处逃保罪,《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规定,对于逃保罪,根据原被指控的罪行的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四是对保释期间再犯新罪加重处罚。

四、结语

死刑保证书 篇二

一、死刑核准权与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核准权是什么?它是最高司法权,它赋予国家机器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力,必须受到严格控制。应当说,核准权是一种程序性的死刑判决的认可权。死刑复核程序是中国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专门为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审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是核准权的归属。故,核准权的性质决定复核程序的定位。当前,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是针对死刑而设计的特殊程序,其性质仍然是审判程序。第二种观点是死刑复核的本质是“核”而不是“审”,它是属于行政审批。第三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是介于审判性和行政性程序之间的混合程序。第四种观点认为。对一般死刑案件实行书面审加提审,对个别有疑问的证据进行核实,对是否适用死刑存在争议的案件。可以在书面审加提审的基础上进行听证审理。第五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应当属于一种开庭审理的审判程序,检察机关、诉讼当事人等都应参与进来。

正如陈瑞华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行政化裁判程序。具体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只是通过秘密、书面和间接的阅卷工作对下级法院的事实裁判进行复审:不在公开的法庭上听取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核准被告人死刑不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只采取秘密提审的方式,等等。这种司法裁判权的任意扩张,所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诉权的严重萎缩,不利于实现司法正义。我们必须承认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客观上强化了法院内部的行政化集权,也必须承认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只是为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和慎重而设置的一种法院内部的特殊审核程序,没有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参与,不具有完整的诉讼形态。但是,我们不应当忽视,上下级法院存在的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这是宏观的体制:死刑核准权一定意义上是对死刑判决的监督,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死刑复核程序不是三审程序,也不宜改为三审程序,而是一定程度上听取控辩方意见的司法裁判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不应当采用全案改判,也不宜过多介入事实认定。当然,我们也在思考,死刑核准权收回后,死刑复核不仅仅要从个案死刑核准来指导各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的死刑审判,更要从一般死刑判决的标准统一的角度来严格控制死刑、限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2010年颁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既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内容,又规定了死刑案件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还规定了对死刑案件证据的综合认证,包括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以及如何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等。这一规定,为死刑案件的判处和死刑判决的核准提供了可供遵循的具体标准。

二、死刑核准权的自身监督

(一)控制死刑核准权应当统一制定量刑指南

前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提出,死刑复核收回之后。可望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掌握死刑适用的标准和尺度,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但是,统一掌握不是简单地动动嘴,而需要深入而扎实的实践。通过广泛调研,我们发现各地对同类案件死刑证明标准把握不一,这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观念差异存在关联。量刑指南的作用是为量刑提供参考和借鉴。统一制定量刑指南既可以为监督死刑核准权提供依据,也可以为死刑判决法院提供指导。毕竟,在理解死刑适用标准上,不同地区的法院会因地而异、因案而异、因时而异。通过长期的个案积累时间过于漫长,凝聚立法者、审判者乃至学者的智慧,可以形成控制死刑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文本。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权必须平衡死刑判处的标准。2010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确立了死刑案件判决必须从最高、最严的角度来把握“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以规范,为死刑判决与核准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规范,但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对各类不同性质的常见多发的死刑案件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以指导和规范死刑核准。

(二)死刑核准应当设定期限

现有死刑复核程序期限的缺失导致诸多弊病:一是阻碍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二是不利于基本人权的保护;三是损害了期间的连续性。论者建议遵守期间法定原则、合理配置自成体系原则、与死刑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的有关期限的规定相衔接等原则来设计死刑复核的期限。也有学者提出死刑复核程序期限要从该程序的独立诉讼价值来看,正是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决定了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复核程序作为最后一个关口,规定期限易导致最高人民法院面对全国死刑案件忙中出错,且国外对死刑的最终决定或执行都需要很长时间,但论者又从国情出发提出死刑复核程序应当规定一个较长的期限。

笔者认为,当前死刑复核没有期限确实是一个缺失。鉴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复核期限,建议刑事诉讼法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一定期限,以约束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的复核,防止诉讼拖延,促使犯罪行为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根据死刑核准权上收后的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办结的一批报核死刑案件,基本上是在三个月内结案,案均复核为60余天。因此,笔者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死刑复核程序期限规定为三个月,延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具体制度设计为:无争议的死刑判决复核期限可以规定为三个月:上诉或抗诉且二审维持原判的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原则上规定为三个月。在必要时可以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一至二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批准还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三)核准权行使的规范化

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为寻求宽大刑罚(免于一死),犯罪嫌疑人一般会积极寻求立功机会(尤其是重大立功)。因此存在所谓的“买立功”、“买线索”。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线索来源,无论从何种渠道获得的线索只有符合重大立功条件,都应当认定。但对如下情形我们会存在疑惑:比如。犯罪嫌疑人从执法部门个别领导处购买线索,再提交执法部门是否构成立功?犯罪嫌疑人向国家捐助个人资产数亿能否构成立功?甲乙两犯共谋相互检举对方的余罪,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这些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经验。总结提炼。

(四)警惕死缓成为死刑的替代

根据统计,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死刑罪名共68个,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通过上收死刑核准权、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两项程序性改革,死刑数量已经大幅度下降。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法院不再轻易地判处死刑。2010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死刑案件判决采取最高、最严的证明标准,第5条将死刑案件判决的“证据确实、充分”细化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且结论唯一。因为死刑证明标准的严格,法院往往选择死缓来解决问题。死缓已经作为死刑的一个缓冲在大量适用。黄尔梅专职委员介绍:2007年判决死缓的罪犯人数首次高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数。死缓“保住了头”,但绝对不能对定罪上的疑案采取死缓保命,留待今后补充证据提起抗诉的方法。如果法官不能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应当判处无罪:如果法官能够认定轻罪,而在重罪认定上证据不足,则只能认定为轻罪。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会如何发展,是否沿着“同一事件不得接受重复审判”的路径发展,有待今后探讨。但死缓作为死刑的替代,很可能会成为继死刑而起的受到诟病的一个制度。

三、死刑核准权的检察监督

在检察机关应否介入死刑复核程序问题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一审、二审中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必要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没有必要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而且检察机关如果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会完全打破控辩平等这一刑事诉讼核心机制,使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缺乏最低限度的公正性,导致死刑复核程序所具有的“统一死刑标准、控制死刑适用、防止错杀冤杀”等诉讼功能化为乌有。也有观点主张死刑复核不允许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参加违背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性。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死刑复核作为对二审死刑案件的最后把关程序,复核时应当听取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控辩双方在参加复核的过程中,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发表意见,对合议庭进一步了解整个案情和实现司法公正大有好处,符合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做出裁决前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全面贯彻辩护原则等“学理”和“法理”。从实践来看,决策者采取了检察机关介入的思路。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主要包括出席死刑复核法庭、对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死刑的裁定提出复议请求以及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死刑复核案件时阐明意见。这符合立法意图,也符合诉讼原理。

然而,实践中,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检察机关对死刑核准的法律监督流于形式,容易走过场。正如某些同志分析道: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对完善中国的刑事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但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的长期缺位已经成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程序性弊病。从目前的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来看,存在法律规定缺失和实践经验空白两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对死刑核准行使法律监督权是法律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对死刑核准行使法律监督权是公诉权的延伸,死刑案件中,一审或二审的死刑判决须经死刑复核程序后才能生效,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自然应延伸至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有利于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发现事实真相。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在检察系统来看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是吃力不讨好,跟着法院鼻子转;有人认为是参与改革的契机,是扩大检察机关权力范围的机会。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厅内设置处室来指导各地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工作,同时兼顾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同时还设置了一个专门的死刑复核办公室。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五个法庭来说,检察机关的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显得人数少,案多事杂,工作十分薄弱。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形成对应,鉴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采取的按辖区划分各庭死刑核准案件,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协调,并建立综合处室,负责协调、调研等工作,今后如果法院按照案件性质划分核准范围。检察机关也应当作相应调整。参考既有的抗诉程序与制度,死刑核准权的检察监督运作流程如下: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监督方式做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缺失。如何实现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一般认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不仅应当对死刑复核的结果进行监督,而且应当对死刑复核的过程进行监督。21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审查范围包括:(1)备案材料;(2)交换意见材料;(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判文书:(4)申诉材料。除此之外,检察监督还负有纠正和查办发生在死刑复核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对于如何表达复核的监督意见,既可以通过书面检察意见,也可以提出抗诉,还可以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死刑复核案件时阐明意见。

死刑保证书[优秀 篇三

“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不再要求公检道歉

两个女儿已长大成人,妻子也已归来,这个分离12年的家庭,离幸福越来越近(翻拍)。

出看守所后,李怀亮的轻松表情越来越多。

申请国家赔偿金额略增,不再要求公检部门道歉

出走12年的妻子回家,李怀亮坦言她“不容易”

阅读提示 | 自从今年4月25日被当庭宣判无罪后,昨天,李怀亮再次来到平顶山中院,但这次,李怀亮和法院要谈的则是国家赔偿的事。尽管李怀亮仍话语不多,但记者已能从李怀亮脸上看出他心情不错。妻子重新回到身边,李怀亮感觉自己的好日子已经来临。昨天的赔偿听证会上,李怀亮将申请国家赔偿的数额又修改了一下,增加到380万余元(此前报道为379.67万元)。同时,他变更了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请求。

再进法庭,这次是说赔偿的事儿

昨天上午9点钟,李怀亮和姐姐李爱梅早早来到平顶山中院参加赔偿听证会。李怀亮的状态看上去不错,脸上不时露出笑容。和他一起来的还有诉讼代理人蔺文才和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上午10点钟,听证会正式开始,平顶山中院赔偿办主任许道印组织听证。此前的6月3日,李怀亮向该院提出了379.67万的国家赔偿申请。听证会内容主要围绕李怀亮提出的赔偿数额及法律依据展开。

听证会上,李怀亮已没有了以前的紧张感,气色也好了很多,他说,他对律师给他测算出的380万余元的赔偿数额表示满意,希望法院尽快批准。

修改赔偿金额,不再要求公检道歉

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代理人要求变更要求公安、检察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仅提出要求法院对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此,许道印表示,之前法院有关领导已当着媒体的面,对李怀亮案表达了歉意。这次,他再次代表法院,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院不当之处造成的伤害,对李怀亮及其家人表达歉意,希望李怀亮能接受道歉。

李怀亮的代理人表示,希望法院能拿出书面道歉书。许道印表示,将和有关领导研究后再给答复。

和6月3日提出的379.67万元赔偿数额相比,这次听证会上,李怀亮的两个代理人又拿出了新的证据,将赔偿数额增加到380.12万元。

蔺文才告诉记者,经过重新测算,李怀亮被关押的时间应该是4282天,而不是原先算的4279天。

此外,由于家里的房子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李怀亮在叶县租房花了4000元,这些开支也被列入赔偿数额。最终,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金额增加到380.12万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数额、项目可以进行协商,许道印就此征求李怀亮的意见。李怀亮和家属及代理人商量后表示同意协商。许道印随后表示,就赔偿事宜将和法院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后,另行答复。

听证会进行了约1小时,在上午11点左右结束。

妻子回家了,李怀亮坦言她“不容易”

听证会上,记者意外得到消息,李怀亮离别多年的妻子回家了,现在就和他住在一起。

此前,在李怀亮被抓当天,李怀亮的妻子因不堪“强奸杀人犯老婆”的名声,和两个女儿抱在一起哭了一天后离家外出打工。李怀亮的女儿告诉记者,母亲从不敢公开回家,每次回来都是偷偷躲在外面和她们见面说话,连李怀亮的很多亲属都被蒙在鼓里,以为她在外面重新嫁人。

此前,李怀亮曾告诉记者,等身体养好了,他想把妻子找回来。他坐牢时,老婆一个人拉扯两个孩子,还背着杀人犯老婆的坏名声,很不容易。不管她这些年做了什么,他都不会怪她。

据王永杰透露,李怀亮的妻子是6月4日回的家,对李怀亮很好,李怀亮对妻子也充满爱意。不过,她昨天并没有出现在听证会现场。家人经过商议后,在叶县县城租了一套房子,算是李怀亮和妻子的栖身之地。

传言又被抓,姐弟俩回老家辟谣

据家人透露,由于李怀亮身体不好,此前他一直在叶县姐姐家休养身体,很少出门。在叶县邓李乡湾李村,很多村民都是从媒体上了解到李怀亮被无罪释放的,但由于迟迟不见他露面,村里开始传言李怀亮并未解除杀人嫌疑,可能又被抓起来了。

为消除传言,6月1日,李爱梅曾领着李怀亮公开回了一趟湾李村。

此时的湾李村和李怀亮被关押前,已经变化极大,很多人他都叫不上名字。李怀亮每见一个熟悉的人,都会主动发烟、握手。家人说,李怀亮走在村中久别的路上,腰杆挺得很直,脸上的笑容也很灿烂。

死刑保证书 篇四

9月27日上午10时,王书金故意杀人上诉案,在邯郸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书金妇女后又杀死两人,杀害未遂一人。有犯罪前科,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驳回王书金上诉,因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但否认聂树斌案并非王书金所为。

2.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9月22日10时,受贿、贪污、一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宣判。法庭对被告人以、贪污罪、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乌鲁木齐法院证实王菲为离婚原告 曾调解未果

9月13日晚7点30分左右,王菲一条内容为“这一世夫妻缘尽至此我还好你也保重”的微博,疑与李亚鹏情变离婚。随后,李亚鹏在微博上证实了离婚的消息,并表示自己需要的是一个家庭,而王菲注定是一个传奇。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证实,王菲和李亚鹏是于本月13日在该院依法律程序办理的离婚手续。离婚是王菲向法院提出的,王菲为原告,李亚鹏为被告。

4.夏俊峰临刑前坚称正当防卫 望妻子继续申诉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2011年5月9日夏俊峰因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5.南昌洗衣机绞死女童案 女童父母或需担刑责

9月22日,南昌市新建县樵舍镇发生了一起让人悲痛的惨剧:在中秋假期最后一天,该镇一对年幼的小姐妹在家里玩时,不幸爬进了洗衣机被绞死。24日,警方已对被绞死姐妹的遗体进行了尸检。律师称,如果案件涉嫌谋杀,凶手的刑事责任不言而喻。但即使纯属意外,孩子的家人作为监护人,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6.朱令案追踪:朱令影响别人休息被众舍友毒残

一位网友在微博了一封奇怪的来信。据称,“今年6月底,朱令家人收到一封写自美国洛杉矶、寄自拉斯维加斯的信件”,落款“冬冬”的作者在信中称,如果不是朱令影响别人休息,“也不会被同宿舍人集体毒残”。

7.北京大兴摔童案宣判

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9月27日10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摔死女童的被告人韩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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