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状【最新10篇】

2023-12-13 06:26:50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书包范文为朋友们整理的答辩状【最新10篇】,希望能够给朋友们的写作带来一定的启发。

答辩状 篇一

答 辩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汉族,住贺州市新城六区号。

答 辩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汉族,广西XX县人,住贺州市新城六区号。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广西XX市人,住XX市路50号。

答辩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诉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只是曾是答辩人位于贺州市路号房屋的住客,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承租贺州市路号房屋五楼一个单房是通过答辩人朋友何XX办理的(证据1)。被答辩人居住贺州市路号房屋五楼期间,答辩人正在忙于XX县的化妆品店经营。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条》需从答辩人的房屋发生入室盗窃(已向建中派出所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说起。

大约在x年8月初,租住答辩人贺州市路号房屋6楼的何电话告知答辩人住处钥匙弄丢了。答辩人从XX县赶回贺州后发现,屋内被翻了个底朝天,答辩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个人相片、答辩人于x年6月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材料等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全被盗走。对通过房产抵押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事实,答辩人手头持有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证据6)可以证实。答辩人向莲塘信用社贷款时,签有《个人借款合同》和用贺州市路号房屋作抵押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已被盗走)。

答辩人的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被答辩人李某某列为重点对象并决定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答辩人前往贺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答辩人的贺州市路号房产再次被抵押。对此,答辩人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贺八行初字第47号],请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撤销了贺州市房产管理局对贺州市路号房产的抵押登记行为(证据2)。在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协议》(证据3)、被答辩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廖某某借本人现金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抵押房产证、土地证一事的情况说明》(简称《情况说明,证据5》和本案中出现的借条。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却都是虚假的,到处都存在与基本事实不符的“硬伤”。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协议》签订于 x年5月23日,称抵押借款方为“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此时,答辩人廖某某早在x年就自己经营化妆品店,既不是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也不是临江地产公司员工(《情况说明》提到答辩人廖某某是临江地产公司房产主任)。

《房屋抵押协议》开头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证号码与落款时中的乙方身份证号码竟然不同。首先,假若答辩人廖某某向被答辩人真是借款38万元,被答辩人不会连证件号码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连这样基本的错误都允许发生。其次,答辩人廖某某已于x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证(证据4),号码为45010419xxX0334,被答辩人不会傻到连原件都不查看。

3、伪造的《借条》。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条》上显示借款高达人民币380000元,《借条》显示内容却不足100字,且将最重要的还款日期打印错误,然后用手改写,明显欠缺严谨。请问如果真是放贷,放贷人会同意吗?

②就现有《借条》复印件所显示字迹的颜色深浅和字号来看:a《借条》正文字迹与承诺人处的字迹深浅明显不一样;b《借条》正文字号与承诺人处的字号也不一样,而《借条》中“特立此据”位置还低于“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内容,表明这两段字的行间距是不一样的,如果确实是用电脑排版,这种排版是很难的。对于答辩人来说,这种排版方式也是没有必要的。所以说,从整体上来分析,这《借条》不是通过电脑一次性打印出来的。

③通常民间私人借贷,借条上落款应当是借款人才对,借条上仅出现“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的字样,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辩人正好有证据可以推断被答辩人是如何拼凑假《借条》的。x年6月,答辩人通过房产抵押方式向贺州市莲塘信用社贷款,向莲塘信用社出具了《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简称承诺书,因出具的承诺书被盗走,提供空白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证据7)],该材料中有答辩人夫妇俩的签字。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正好利用了有答辩人夫妇俩签字的《承诺书》,被答辩人要么是在旧的承诺书中空白处直接用电脑打印借条的内容,要么是将假借条正文内容和承诺书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复印,拼出假的《借条》。

4、《情况说明》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情况说明》第2页第10行称:“房屋抵押的事千万不要告诉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条》中却是表述为“经抵押房产借到李某某……”,借条却是有黎某某的签字。这又是一个可笑的谎言。

综上,我们可以确认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是彻头彻尾的伪造。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 月 日

更多知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第25条规定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问题

1、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看待?

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作带有指引性质的管理性规定,即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第二种情形,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

第三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情形比较简单,不属于本条规定适用的情形,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则处理。

第二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关键是双方能否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按照本条解释规定,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第三种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实在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本条解释规定进行处理。

2、借期内的限定,未约定利息,但可以支持逾期利息。

所以,本条解释的限定范围是“借期内利息”,即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但对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按照何种利率标准支持,应结合其他法律和本解释其他条款规定理解。

《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所以,即便是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无偿借款,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法律规定将迟延履行的损失,以利息的方式加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本解释也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第26条规范的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问题

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

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

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弊端,若完全实行利率自由化,则会导致放贷者为获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之利率,从而不利于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和民间借贷市场的长远发展。因而,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在私法上的通常做法就是将高于上限的利率约定认定为无效,超过上限的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

债权的效力,从原理上观察,具有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持力。具体到民间借贷问题上,一旦借贷行为完成,利息也随即以法定孳息的形式而成为债权之一部分。我们主张,对于年利率24%~360/0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具体处理方案是:24%~36%之间的债权并无请求力,但约定也并非无效,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得拒绝给付,债权人并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已。假如债务人任意给付,且债权人受领时,法院亦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换言之,应享有债权之保持力,但不享有债权之执行力。

答辩状 篇二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民族: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手印)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_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___份。

答辩状的格式要求 篇三

(1)双方当事人情况;依次写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有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也应写明其身份事项。

案由部分,写明答辩人因何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答辩。行文中必须写明双方当事人是谁,以及对方起诉的案由是什么。一般表述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答辩理由和答辩请求。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包括事实依据;有关证据;法律依据;

(3)尾部:送达何法院,答辩时间和答辩人姓名、附项等。

答辩状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答辩状 篇四

关于答辩状

答辩状是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请、事实和理由,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

【一】关于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目的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

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

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特点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

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作用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

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内容编辑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二】怎样书写一审民事答辩状?

标题。

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

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4)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6)落款。

答辩人签名、答辩时间。

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7)附件。

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

【三】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关于原告黄X×、X X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X X不服本局X工商发(×X)第XX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三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是合法的,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工商发(X X)第X X号《复议决定书》维持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XX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略)。

综上所述,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X X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XX和X×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

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

没收施××非法所得300元也是正确的。

故我们以X工商发(XX)第X×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同理三原告人的诉讼所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三】范文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

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

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

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

几经协商,不能解决。

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

这是没有根据的。

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

这些均有案可查。

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

这更无道理。

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

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

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

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

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 何××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男,x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县xx镇。

被答辩人:,男,x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县xx镇。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将附着物补偿款36000元整支付给答辩人;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诉称答辩人系租赁其土地2.4亩耕种,不符合客观事实。

答辩人于x年从定西迁移到,当时的xx村村书记说:“村里现在没有土地可分,你看本地人,有地多不想种,而且想退地的,就和他写一个退地手续,就分给你。”结果当时有、二人愿意各自退回耕地三亩给答辩人,并于x年6月、8月交换退地手续及起沙平地款。x年6月30日答辩人交给陶某起沙平地款590元,x年8月21日答辩人交给被答辩人柴某起沙款420元整,并立有字据。当时答辩人凭此字据找到村书记,村里才予办理户口准入证,答辩人将户口迁移至xx村。后来,答辩人想将土地承包人改为本人,当时的村书记说已经有了退地手续,还怕他们赖账吗?并且出具证明确有退地一事,盖有村委会的公章。于是就这样,地一直在陶某和被答辩人柴某的名下,但是实际一直由答辩人耕种已经长达10年之久。在征地前后,答辩人曾多次找过负责征地的和镇政府有关领导协调解决此事,但均未成功。

现在xx新区为了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案外有关单位及个别领导或个人为了达到逼迁目的,便指使、挑唆被答辩人,炮制此诉,加之被答辩人的个人贪欲,想将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全部占为己有。可谓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试问,现被答辩人向贵院谎称答辩人系租赁其土地,至x年后再未给付其租金,其有何租赁土地和租金的证据?在此,答辩人保证以上所述完全属实,也恳请法院能依法尊重事实,还原真相,有必要的话,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可前往当地现场实际调查,是非曲直,一查便知!核查后,若被答辩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则应迳行驳回其诉讼请求;若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涉案土地2.4亩上的附着物系答辩人所种植,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附着物补偿费理应归答辩人所有,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答辩人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弃耕一事。x年答辩人种植大麦,从x年至x年期间,答辩人一直种植着小麦、胡麻、豌豆等粮食作物。x年答辩人想种植树苗增加收入,于是在地上浇水,种了槐树种子,但是种植失败,没有发芽出苗。后x年,答辩人并没有受失败所影响,继续移栽种植杏树苗、桃树苗。故涉案土地2.4亩上的附着物实系答辩人所种植,与被答辩人无关。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涉案土地2.4亩上的附着物补偿费36000元理应归答辩人所有。被答辩人根本无权主张分配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答辩人租赁其土地,并于x年之后再未给付租金过。地上树苗系其抢种,全是受人挑唆且受私欲驱动下的一派胡言,根本不能成立。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令xx县xx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答辩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6000元整,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得到贯彻执行,也彰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 月 日

答辩状参考 篇六

答辩人(系被告):张××,男,31岁,××公司工人,现住××市××区七里。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离婚的要求。理由有三: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不务正业,对家务事不管不问,经常在外赌博,致使被答辩人生活困难,连买衣服都得回娘家要钱等情况,确系捏造。事实是:答辩人单位工作制度系三班倒,答辩人下夜班后还干包工活,根本没有赌博之事。答辩人将挣来的钱交给被答辩人支配,现被答辩人有3千元储蓄,根本不存在买衣服回娘家要钱之事情。

二、被答辩人诉称近三四年来,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张口就骂,举手就打,经常夜不归宿,在外赌博,被答辩人稍加询问,便对被答辩人进行毒打,逼得被答辩人曾两次自杀,经抢救脱险等等,更是不符合事实的。答辩人从未打过被答辩人,除夜班外,答辩人都在家住。至于被答辩人两次自杀,与答辩人毫无关系,只不过是为其离婚创造条件而已。

三、应当指出的是,被答辩人生活作风不正派。曾于××年跟×××乱两性关系,答辩人发现后,由于被答辩人和×××苦苦哀求,并表示悔改,答辩人才勉强把事情压下去。事情过后,被答辩人迄今并未有悔改表玑,但答辩人考虑到两个女儿幼小,愿等待答辩人悔改过来,重归于好。故答辩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不法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年×月×日

答辩状 篇七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现申请人不服我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提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答辩如下:(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劳动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答辩人:(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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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篇八

答 辩 人:岳阳市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区。

法人代表:周,该公司董事长。

因林诉岳阳市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告与原告已有五年以上的业务关系,从未发生过任何的争执。但在x年上半年,被告发现原告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于x年7月6日将原告的该批产品取样寄往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进行检验,其结果如被告所料。不仅多项指标都低于原告承诺的标准,还有砂土、棉籽等掺假现象。被告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原告。原告称这只是取样的这袋有点问题,那是工作人员在扫地时将残渣倒进去了,并要被告另开一袋再向另一检验中心送检。被告于x年7月31日将原告的该批产品又取样寄往四川省饲料监察所进行检验,其结果仍旧与原告所承诺的质量指标相差很大。被告将这一情况再次通知了原告。在x年12月2日在与原告结算时,原告对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并没有异议,只是要求少扣点钱。经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在121492元货款中,被告向原告支付85000元,余下的货款作为原告检验费用的承担和质量问题的扣除。至此双方货款两清,原告并在《领款凭单》上注明:“09.12月前账清”字样。

原告称“领款条上写明扣款39415元”、“以前借的5000元一起支付”、 “强行索要原告现金”的说法都是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依据的。

《领款凭单》上明明写的是“冲账36492元”, 原告则称“领款条上写明扣款39415元”。

原告今天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那在当时对质量检验不服,不同意扣除货款,也是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必委屈求全,领取85000元货款后并亲笔写下“09.12月前账清”字样。在结清货款后,其被抽样检验的产品在被告处存放达一月之久,其间原告也是可以申请保全证据,提起诉讼,以证明自己的产品无质量问题,主张自己权益的。而原告却是等到现在有问题的产品不复存在时再提起诉讼。原告称“因为当时原告急着要钱,同时自己是外地人,也觉得没有更好的办法,只好先将85000元钱领走”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被告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不符双方约定质量的产品,该事实原告是已认同了的,为此,原、被告间就货款支付问题上达成结果并已实施。该协商的结果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的恐吓与胁迫。原告现在的提起诉讼,被告认为是原告失信与滥用诉权的表现。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岳阳市饲料有限公司

x年4月6日

答辩状 篇九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童和平、钟秀明的委托指派我(邹瑜)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现就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没有法律依据,一审裁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位于贡井区长土街沿河路10组76—1号房屋为被上诉人合法拥有。

被上诉人就涉案房屋于1988年9月申请办理了房产证,所有权人为童和平、产权登记为“自权字0017035”号,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建筑面积为24.96平方米。以上事实由自贡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予以证明,至今,涉案房屋的产权没有做过任何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故涉案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童和平名下,被上诉人童和平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就涉案房屋没有买卖合意,双方之间就涉案房屋不存在买卖关系。

1987年左右,被上诉人为了生活所需,回到了威远县向义镇务农。因涉案房屋与被上诉人的父母的房屋是紧挨着的,故被上诉人将房屋交于其父母进行看管,后于1993年左右上诉人童陆刑满释放回家,因无居所,被上诉人看在兄弟的情份上,把涉案房屋借其居住。后因上诉人在居住该房屋时没有经过被上诉人的允许擅自拆除了被上诉人建于涉案房屋顶上堆放木料的偏间,并侵占了木料,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了争执,上诉人提出赔偿被上诉人的相关损失1000元,双方之间的争执才得以平息。至到20__年上诉人搬离涉案房屋时,也从未向被上诉人表达过要购买此房屋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更没有打算将其房屋卖于上诉人,故双方没有房屋的买卖合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及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民法典》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没有转让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房屋的转让登记。

2、上诉人主张于1995年向被诉人支付的1000元是购房款,是明显不成立的。

被上诉人的房屋建造于1982年,当时建造房屋的主要建材是被上诉人花了近一两年的时间打造的石头,在加上其他的建材费和修建时的人工费(价值800元左右),故房屋修建时的造价也不只800元,况且经过长达十多年的时间,若被上诉人要把房屋卖给上诉人,其购房的合理对价是远远超过1000元的。故1000元显然不是涉案房屋的合理对价,不应认定为购房款。

3、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不能充分说明其是因为购买涉案房屋而取得的。首先上诉人与被上人是亲兄弟,被上诉人把房屋借给上诉人居住是符合人之长情的。其次,被上诉人因长期不在家,把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交给其邻居母亲保管也是符合常情的,再次上诉人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从其母亲手上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上诉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能全面真实的还原客观事实。

1、王淑明因年老体弱无法出席法庭,但就王淑明证言真实性有异议,首先:因为王淑明与被上诉人童和平的关系一直都非常僵硬,俗话说皇帝爱长子,百姓爱幺儿,上诉人作为王淑明最小的儿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回家,经济条件至今较差(原告享受低保和廉租房的事实可以印证),故王淑明偏心痛爱小儿子,维护小儿子做歪曲事实的证言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王淑明年纪较大视听和记忆功能都大大的降低,同时王淑明老人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状态令人担忧,其主观意识容易受他人左右,故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再次因王树明无法出席法庭,其证言又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缺乏真实性。  

2、童树槐的证言不能客观反映事实真相,其证言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因为其并没有亲身经历感知事实的经过,只是听王淑明说的,其证言属于传闻性的、推测性,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3、童玉仙的证言不能如实反映客观事实,童玉仙述称其只记得原告出了1000元钱给被告购买房屋,但却不能述清楚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事件发生的原因,而且当时连涉案房屋由谁居住都不清楚,故其自称原、被告买卖房屋是亲自在场缺乏真实性。

4、童玉梅的对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买卖关系,其并没有亲身经历过,所做的证言具有传闻性和推测性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同时童玉梅在不在场情况下对1995年上诉人与被上诉发生争执的经过陈述的过于详细,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其陈述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二)上诉人至今都享有自贡市贡井区的廉租房住房补贴,其给行政机关提高的档案材料中出具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此证据充分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关系,只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四、上诉人捏造房屋买卖的事实,其主要目的是获取该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费。

因涉案房屋要被政府进行拆迁,上诉人想着被上诉人离家多年,户籍也迁走了,上诉人又居住涉案房屋多年,故上诉人想独自侵占该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费,曾多次找被上诉人协商,被被上诉人拒绝。故上诉人许诺童玉仙、童玉梅、童树槐以经济利益,让其提供伪证,捏造房屋买卖的事实,想从中谋取利益。上诉事实由上诉人也亲口述说,如果被上诉人在现在承诺把房子卖于上诉人,上诉人可以分一部钱给被上诉人,但被被上诉人断然拒绝,其可以合理的推测出上诉人与各证人之间有恶意串通,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之嫌疑。

故综上所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恳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状 篇十

答辩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甲。

针对杨某诉答辩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答辩人作如下答辩:

一、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对杨某构成工伤以及五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也愿意按照法定标准对杨某进行赔偿。工伤事故发生后,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及时为杨某垫付了医疗费用,也主动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应为xx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x%。

《工伤保险条列》第三十六条:“(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x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x%的,按统筹地区工资平均工资的6x%计算。”杨某x2年5月至x3年4月的平均工资为125x元/月,x2年xx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x%为3xx3元/月*6x%=22xx元/月。因此,杨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22xx元/月*1x月=4xx6x元。

三、杨某要求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杨某于x2年4月14日受伤住院,但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自x2年5月起仍然按原工资待遇标准向杨某支付工资至x3年12月,即1x个月的工资,共计25x2x元。本案中,杨某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以12个月为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其发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已超过法定标准。因此,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不应再额外向杨某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同时对于超额支付的1xx2x元理应用于抵扣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其余工伤待遇。

四、 垫付的医疗费以相关票据为准。

五、 续医费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六、 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应按每人每天x元计算。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x4号:“四、x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x月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以每人每天x元标准,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七、 护理费16x元过高,应以xx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八、 交通费1x元过高,应予以减少。

九、 生活津贴2x元,没有法律依据。

十、 经济补偿金1134x元,没有法律依据。

杨某与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x3年12月1x日期满。期间,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足额向杨某发放了工资以及停工留薪间的工资。现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杨某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答辩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答辩如上,望法庭予以采纳。

答辩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x4年1x月1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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