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英文 委托书英文6篇

2023-11-13 08:52:04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被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处理事务上我们需要用到委托书,相信许多人会觉得委托书很难写吧,书包范文小编精心为您整理了委托书英文6篇,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帮助到小伙伴们。

委托书英文范文 篇一

proxy委托书

be it dnown, that i,__(1)__,the undersigned shareholder of__(2)__,a__(3)__corporation, hereby constitute and appoint__(4)__as my true and lawful attorney and agent for me and in my name, place and stead, to vote as my proxy at the meeting of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said corporation, to be held on__(5)__or any adjournment thereof, for the transaction of any business which may legally come before the meeting, and for me and in my name, to act as fully as i could do if personally present; and i herewith revoke any other proxy heretofore given.

witness my hand and seal this__(6)__day of__(7)__,20__(8)__.

模板二

general power of attorney

一般授权委托书

i,__(1)__,of__(2)__,hereby appoint__(3)__,of__(4)__,as my attorney in fact to act in my capacity to do every act that i may legally do through an attorney in fact. this power shall be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on the date below written and shall remain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until__(5)__or unless specifically extended or rescinded earlier by either party.

dated__(6)__,20_(7)_. __(8)__

委托书英文范文 篇二

I, the undersigned Mr. /Ms. _____representing ___________(company name), a corporation duly established by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_________(region) and having its office at _________(address), hereby constitute and appoint the below-mentioned persons Mr./Ms. ______, to represent us with regard to the notifications, communication or demand required or permitted under the general frame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_________ (company name)and __________(company name).

Hereby warrant and certify that the signatory, whose signature appears below are genuine and authentic, has been and is on the date set forth below, duly authorized by all necessary and appropriate action to execute the agreement.

[Signature to be authorized] [Date]

[Print signature in English] [Print E-mail address]

[Print full title of authorized Peron] [Print Tel Number]

[Print name of Company] [Company chop/seal as applicable]

By [Signature] [Date]

[Print signature in English] [Print E-mail address]

[Print full title of executing officer] [Print Tel Number]

[Print address]

有权签字人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X X X 先生(女士)和 X X X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与贵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合同事宜,其代表本公司签署的合同、订单以及其他文件,本公司确认其法律效力。以上人的签名样本如下:

X X X X X X(签字样本)

委托书英文 篇三

│兹委托贸促会商标处据下列具体项目代办申请商标注册:

│一、申请注册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地址:

│中文

│英文

│二、申请注册(www.shubaoc.com)商标名称和图样

中文

音译

英文

意译

├──────────────────────────────────┤

──────────

│图样:一张粘贴于右,余25张随附  │

锌版:根据要求另送

──────────

│三、申请注册国家(地区):

│四、商品名称:

中文

英文

│五、要否在国外先办理查询:

│六、国内注册证号码:

注册日期:

(国内注册图案须与申请商标图案相符)

│七、最早使用日期:

在中国或其他国家

在申请国

│八、曾在哪些国家(地区)注册成功:

│九、该商标在申请注册国家(地区)的销售人或客户名称及地址:

│十、备注:

──────────────────────────────────

委托书英文范文 篇四

受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委托受理/其申请ce/国家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经委托方与受理/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申请认证的产品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认证依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证产品取得cb证书情况有无_________________

四、受理/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开始实施受理/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

(1)有权在认证开展的各阶段向受理/方了解认证工作开展的情况;

(2)有权要求受理/方保守其产品的技术秘密;

(3)保证遵守所申请的国外认证机构规定的认证规则程序;

(4)在认证各个阶段中按受理/方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或进行必要的工作,积极配合受理/方,使认证受理/工作顺利进行;

(5)在签订认证协议后,应向受理/方交付受理/费用。

2.受理/方

(1)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所申请的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支持配合受理/方的工作;

(2)有权在委托方不能按期缴纳受理/费用时,停止受理/工作;

(3)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及所申请的国家认证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认证受理/服务。

(4)在开展认证的各个阶段向委托方提出认证要求时,其内容明确具体,不应使委托方产生理解上的歧义。

(5)保守委托方秘密,直至合同中止,合同中止后,未经委托方许可仍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七、费用

1.协议生效后,委托方应缴纳:

申请/受理费用:_________元(须送样前交付)

资料审查费_________元;

ce/国际认证证书费:_________元;

试验费:_________元;

转报告费:_________元;

2.受理服务开始后,由于委托方的原因,撤销认证申请的,其申请/受理费不予退回。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方,受理/方各存一份。双方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解释权在_________。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理/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书英文范文 篇五

然而官司打赢了,11万元赔偿款却装进了肇事车车主的腰包。

罗兵走上了维权之路。真相一层层被剥开,肇事车车主伙同人诈骗受害人赔偿款的事实逐渐清晰……

索赔官司,他“承包”给了肇事车车主

2006年1月23日上午,家住四川三台县乐安镇的罗兵和妻子侯光凤正在家里忙活,谁也没有注意到,3岁半的儿子罗浩然此时已经独自走出了家门,跑到家门前的马路上。等罗兵和妻子猛然发现,急忙扑向屋外时,却眼睁睁地看着一辆客车疾驶而来,撞倒了在马路上的儿子!更让人揪心的是,客车在避让时,因猛打方向盘,把正在路边行走的93岁的邻居阿婆王桂英也撞倒了!

罗浩然和王桂英被紧急送进医院。两人都是颅脑重伤,王桂英第二天就因伤重不治身亡。小浩然的情况也不乐观,紧急手术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孩子还在医院抢救的时候,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出来了。经查,肇事汽车车主叫何大明,车辆挂靠在四川省某运输公司。经交警认定,驾驶员陈光吉、(伤者)罗浩然及其监护人罗兵和侯光凤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桂英不承担责任。

责任划分后,一直在垫付医药费的何大明不乐意了,他对罗兵夫妇说:“既然责任一家一半,你们应该出一些医药费。”而罗兵家的经济条件很一般,确实拿不出那么多医药费。但为了抢救奄奄一息的儿子,两口子一咬牙,在当地信用社贷款2.4万元,用以全力抢救儿子。然而,医生也回天无力,两个月后,可怜的儿子离他们而去。

为抢救儿子,罗兵一家共花了1.8万元医药费,悲痛交加的罗兵找到肇事车车主何大明,向他提出索赔。但何大明两手一摊:“为了救治你儿子和王桂英,我已经垫付了近7万元医药费,我哪里还有钱?”

于是,罗兵夫妇又多次找到驾驶员陈光吉和肇事车挂靠的那家运输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均未达成协议。就在这时,何大明找到罗兵,“热心”地说:“我看啊,现在唯一能获得赔偿的途径就是告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见罗兵眼睛一亮,何大明话锋一转:“不过,你们也有一半的事故责任,告不告得赢还很难说。这样,我给你介绍一个律师,他可以帮你打赢官司。”

没几天,何大明果然带来一个律师,是年轻女子,说叫李英。她对罗兵说:“我有信心你一定能够获得赔偿。你看这样好不好,我知道你们家经济困难,我先预支你们1万元,以解你们的燃眉之急。其他的诉讼费、调查费等等,都由我来帮你垫付。由我为你这个官司,我总共给你4.8万元,如果官司判下来超出这个数,多出来的就归我。你看如何?”

说着,李英从包里拿出一沓钱放在桌上。正为索赔犯愁的罗兵一听,有些心动了。他大概听明白了,也就是把索赔官司“承包”给李英,自己不用费事费力,可以拿到“承包费”4.8万元。想想自己确实没有打官司的本钱,也不懂法律,而且现在也急需钱还债,罗兵收下了李英预支的1万元,并在李英拿出的几份委托书上签了字。

儿子没了,索赔官司还在进行中,罗兵和妻子侯光凤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中。特别是侯光凤,儿子的离去让她的精神受到沉重打击,每每看到孩子的衣物、玩具,她都会默默落泪。最难受的是孩子的奶奶,小浩然几乎是她一手带大的,3岁多了,就这样说没就没了,哪个老人能接受这样残酷的打击?孙子走后,老人大病了一场,好转之后一直提不起精神,也很少出门,因为一看见村里跟孙子一般大的孩子,老^就悲从中来。

这样的日子让罗兵很是压抑,但作为一个男人,他只有勇敢地面对现实,担负起更多的责任。他安慰妻子和母亲:“生活还得继续。孩子没了,以后我们再要一个。当务之急是把债务还清,把我们该得的赔偿款拿到手。”一家人翘首以盼,希望索赔官司早点有结果。

但是自从签订委托授权书之后,何大明和李英就再也没有跟他们联系过,这让罗兵里隐约有些不安。因为当初把官司“承包”出去时,他特别交代过委托人李英:“开庭时一定要通知我,我要为儿子出庭。”李英一口答应。但几个月过去了,一直没有通知。于是,他主动打电话给李英,询问官司的进展,李英没有明确答复,只说―切都在按程序办理。

2007年5月10日,何大明到罗兵家,拿出一份判决书,说:“你们的官司打赢了,法院判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各赔偿27693元和87240元,也就是说你们获赔约11.49万元。”罗兵颤抖着双手接过判决书,难以抑制内心的激动。但他很快又情绪沮丧了,因为他清楚,判决的赔偿款再多,他也只能得到4.8万元。虽然这样,他也认了。他只是叫何大明尽快把尚欠自己的3.8万元“承包费”付清,罗兵想尽决结束这件伤心事,一家人开始新的生活。

官司打赢,11万赔偿款落入他人手

又等了个把月,6月11日傍晚,何大明和自称是律师的屈向东终于开着车来到罗兵家中,要求罗兵在委托他们代领执行款的委托书上签字。何大明说:“我们回头就去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要钱,拿到钱后就会把欠你的那3.8万元付清。”罗兵有些迟疑,他问何大明:“李英才是我的官司的人,要委托,也应该委托她去帮忙领钱吧?”何大明拍着胸脯保证:“一样的。李英有事来不了,屈向东是她的同事,就是帮她过来办这事的。放心,赔偿款领出来后,保证少不了你那3.8万元。”为此,何大明还专门给罗兵写了一份说明:“保证在15日内协助执行完毕,如果15日内未执行完毕,保证代李英支付3.8万元给罗兵。”

有了这份说明,罗兵放心地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到了6月20日,何大明又带来两张结算书,只见结算书上写着“李英与罗兵夫妇协议终止”、“将扣除先期医疗费用后的余款及相关费用交予何大明处。”何大明、李英都在上面签了字,现在要罗兵签字。

罗兵和侯光凤很惊讶,由律师代收的赔偿款怎么交到肇事车车主手中?而且,结算书上只字未提自己应得的3.8万元如何支付。他愤怒地拨打李英的电话:“你这是搞什么名堂?你是我们打官司的,如今赔偿款领到了,你怎么给了何大明呢?”李英只是简单地说了一句“你去问何大明吧”,就挂断了电话。罗兵问何大明,得到的回答是:“这是走程序。你把字签了,回头我就把那3.8万元给你。”

罗兵没有在结算书上签字。凭直觉,他隐约感到这里面隐藏着什么问题!车祸索赔官司打赢了,赔偿款却被肇事车车主紧紧攥在手中,自己除了之前的1万元,什么也没得到,这叫什么事!

罗兵越想越不踏实,又给李英打了好几次电话,索要自己应得的赔偿款。可李英总是找借口推说不清楚,问急了就说你去找何大明,最后吐出一句:“反正钱已经给他了。”

糟了!看来上了他们的当了!罗兵焦急万分,把自己的忧虑讲给妻子听。侯光凤也觉得很有可能被肇事车车主和人联合起来骗了,她对罗兵说:“你还待在家里做什

么?快去成都找那个李英啊,去把赔偿款追回来!”罗兵这才想起当初李英来谈事宜时留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急忙找出来,上面显示李英住在成都金牛区光荣西路。

临出门时,罗兵又有些迟疑了。因为儿子出事后,母亲一直郁郁寡欢,最近刚刚被查出患了胃癌,必须马上入院治疗,他想留下来多陪陪母亲。但妻子不同意:“家里已经没钱了,你不把赔偿款追回来,哪来的钱送母亲住院?你快去快回吧!”

7月1日一大早,罗兵简单地收拾了一下,就上路了。到了成都,罗兵打电话给李英,说已经到了她家门下:“你出来,我们当面把事情弄清楚。你晓得我家里的情况,这笔赔偿款对我来说很重要……”说着,罗兵哽咽了,“我儿子的一条命啊,就换来这么一点赔偿款?”李英不为所动:“我没住在那边,这几天正准备参加司法考试,忙得很。我已跟你说得很清楚,钱已经给何大明了,你找我有什么用?”罗兵几乎是吼叫起来:“我是委托你我打官司的,我当然要找你要钱!”对方干脆挂了电话。

为什么对方就是不肯见面,莫非她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罗兵呆坐在在馆里,―遍又一遍回想当初签订协议时的细节,突然,他想起李英虽然自称是律师,但没有出示过相关证件!这个想法惊得罗兵差点跌坐到床下:莫非李英不是律师,只是肇事车主找的一个托?他心急如焚地赶到省司法厅,一番查证下来,事实被他猜中了,李英并不是律师!

“她根本就不是律师,怎么能我的官司呢?还擅自处分赔偿款,这明明就是诈骗行为!”7月4日凌晨1时许,罗兵来到成都武侯区公安分局报案。值班民警了解情况后告诉罗兵,根据掌握的证据,李英有他们夫妻的授权委托书,在领取了赔偿款后不支付的行为并不涉嫌犯罪,只是双方的经济纠纷,建议他通过诉讼或者协商的办法解决。民警告诉罗兵:“不是律师也是可以诉讼的,公民一样可以打官司。”

罗兵从公安分局走出来,伏在路边的树上失声痛哭,他感觉掉进了冰窟窿:明明是自己索赔成功获得了11万多元赔偿款,却落入肇事汽车车主手中!

奔走维权,揭开“承包打官司”黑幕

第二天,经过打听,走投无路的罗兵走进了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站寻求帮助。法律援助站为罗兵联系了成都张本林律师义务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张律师的协助下,罗兵核实到:6月13日李英在保险公司领取了87240元保险赔款;6月20日李英又从运输公司领取了27693元赔款。张律师告诉他:“这些钱都应该是你的。如果她真的是以公民的身份为你打官司,那么她就无权收费,以前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7月8号,当着张律师的面,罗兵再次给李英打电话,询问赔偿款的问题。李英很不耐烦:“上次不是带了结算书给你,叫你签字吗?你不签字怎么拿得到钱呢?”

罗兵气得直跳脚,他对着话筒吼起来:“你那个结算书我敢签?你把所有钱都给何大明了,还叫我签字认账,简直是荒唐!”此时,李英说出来的―句话让罗兵大吃一惊:“之所以还没把那3.8万元给你,是因为王桂英的儿子和女儿了你们,也是我做去应诉的,法院判决你们要赔偿他们2.2万多元,所以需要结算……”

听说王桂英的儿女将自己告了,并得到2.2万多元的赔偿,罗兵愣了半天。还没回过神来,那边已挂断电话。罗兵气愤地对张律师说:“我们没有委托任何人应诉,也没有收到过任何法律文书!而且,我们和王桂英的儿女一直有来往,从没有听说他们了我们。此前李英也从没有告诉我有这场官司!”

突然的变故让罗兵更加疑惑。经过张律师沟通说服,李英总算答应见面。当天晚上见面时,李英拿出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面说,去年11月28日,王桂英的儿子刘先平、女儿刘秀英委托三台县刘营镇人刘旺财,罗兵夫妇、运输公司、驾驶员陈光吉、第三人保险公司,要求赔偿45241元。法院在4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罗兵夫妇赔偿22620元,运输公司赔偿11262元,保险公司赔偿11358元。

看着白纸黑字的判决,罗兵蒙了。“如果我知道有这么一份判决,我一定会上诉。你为什么此前没告诉我?”李英一口咬定有委托书,这也让罗兵异常冒火:“我只委托你打我的索赔官司,什么时候委托你我应诉这个官司?这个也有问题,我们一家和刘先平、刘秀英都是死者家属,怎么会死者家属告死者家属呢?”双方大吵了一架,不欢而散。

钱要不回来,还牵扯出另一桩官司,真是让人窝火!晚上,罗兵打电话把这一切告诉了妻子侯光凤,侯光凤立即跑到离家不远的刘先平家,找到了刘先平的老婆谢芳英。谢芳英听了也很诧异,自己在家从没有收到过法院的法律文书,也不知道有这桩官司!此时刘先平正在上海打工,一家人急忙给他打电话,刘先平听了事情原委,也很吃惊。他说,母亲死后,他原本在三台县法院运输公司和驾驶员陈光吉,要求赔偿。官司开庭后,车主何大明找到他。“他叫我在县法院撤诉,去成都打这桩官司,条件是签订授权委托书就给我9500元。他说这样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随后,何大明找来三台县刘营镇的小伙子刘旺财,让他做刘先平的人。刘先平与刘旺财签了授权委托书,拿到了何大明给的钱,并于去年7月13日在三台县法院撤诉。“去年10月何大明又给了我3500元,说是第一次给的钱不足,然后就再也没有见过他了。我只是委托他们运输公司、驾驶员和保险公司,没有罗兵夫妇啊!”

又是一起“承包打官司”!看来大家都上了车主和他找来的人的圈套。再询问刘先平的妹妹刘秀英,她更是对此事一无所知:“我绝对没有委托任何人替我在成都打官司。至今我没有收到过这样的判决,也没有得到一分钱!”获悉有人借自己的名义打了官司,气愤的她立即赶到成都,想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

随后他们去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查询的结果是赔偿款确实已经被人领走了。而保险公司打这两讼官司的雷女士还称,她也发现种种疑点:比如开庭时没看见原告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赔偿款时当事人也没来。“我一直怀疑这是两场骗取保险赔偿款的诉讼。但是当时并没有找到确切的证据。”雷女士说,保险公司将很快向公安局报案,并建议罗兵等人也尽快报案。随后,罗兵和刘秀英向武侯区公安分局报案,警方随即展开调查。

委托书英文 篇六

[关键词] 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 绝对所有权 双重所有权 信托登记制度

信托制度肇始于英美法,尤其在美国,金融业的发展极大的促进了信托的进步。信托发达的地方一般就是金融业发达之处。投资人不再单单借助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信用融资,因为这样投资人仅仅是银行的债权人,那么在银行破产时其就面临着债权不能得到清偿的巨大风险。但在信托型投资中,投资人成为信托财产收益的所有人,在“破产隔离”功能作用下,信托财产受保护而规避了风险。

一、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

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此即我国信托财产隔离功能的法律依据。即受托人并不享有信托资产的受益权(除非该信托给予其一份受益权)。因此,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以信托资产来主张其债权请求权。

所谓破产隔离,是指在委托人或受托人支付不能或破产时,受益人仍然能够就信托财产保持其受益,可以对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普通债权人。在受托人破产的情形下,由于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以无论其本人或其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有所主张,即信托财产亦不得用以清偿其对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债务。所以投资者亦不受受托人破产的影响。财产法为信托法中对受托人破产的处理提供了一般的解释,例如,“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有受益权益”,而受托人的债权人“只是对债务人有个人诉权。”以上这些都是对信托制度破产功能的确认。

二、我国信托制度之缺陷及矛盾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规定,破产隔离功能本身就是对独立性的在实践中的适用。信托财产破产隔离,使得受益人的风险降低。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就会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独立出来。正如英美信托法所述,信托财产必须是特定的(specific property)。信托建立,则委托人退出信托关系,除非在信托文书中对其保留了相关的权限。委托人不再参与,而受托人得到了委托人所授予的法定所有权,依照信托文书履行信义义务,受益人获得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即受益所有权。这样,信托财产所有权被一分为二。托管人享有了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即信托财产所有权具有两重性,将管理权和收益权分离,既然委托人已经退出了信托关系,受托人只能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信托财产。这种关系客观上决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信托财产独立原理是以双重所有权为基础的。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绝对所有权制度。信托法从英美移植到我国,暂时也只能依大陆法系规格,以绝对所有权的民法理论套用之。信托法含糊的将信托关系中的权属关系用“委托给”这样的字眼一笔带过。这样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处于模糊的境地。这般削足适履,必然会产生实践中的混乱。既然财产权属都不明晰,那么财产应该独立于谁?如何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比如在商事信托中,发起人将投资人的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受托人,受益人凭其受益证书享有“所有权”,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然而由于我国信托法对产权的模糊描述,财产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还是受托人,不得而知。实践中,如果信托财产没有移转至受托人手中,仍然保留在发起人那里,则一旦发起人破产,这块资产还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该部分财产自然要承受破产风险,从而不具有隔离效果。

三、解决方案

1.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公示原则,信托法规定,凡属应登记的信托财产,必须经由登记方才能产生公信力,但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登记的财产,怎样产生公信力,在受托人破产时,如何对抗第三人以及受托人的债权人?在这一领域我们的信托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部门应尽快推进信托业相关基础制度的立法工作,尤其应当将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的具体化。信托登记不仅能够有效约束信托公司以合法方式运用资金,更是对信托关系中各方权责利的有力证明,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功能”的前提。没有它,信托财产的委托就是一种权利的虚置。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确权就是难点之一。相对应的信托税收和财会制度(特别是资产证券化方面的财会制度)等等,也应尽快出台。对于委托人,托管人,受益人三者之间的财产配置不明晰的,实践中可以借鉴英美法分离帐户,分别管理加以标示的方法解决。

2.另辟蹊径,运用分而治之的办法。信托作为英美法的传统制度,若想在我国得到本土化的发展,有所改变再所难免。但是,作为信托财产破产隔离之基础的信托财产独立原则,是信托法的精髓所在,改变了基原,也就无所谓信托了。而该独立性的根源又在于所有权的双重性。即以控制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相分离来解释信托关系,商事信托中很多难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前提下,我国的财产权制度应当顺应时代的需求,将英美信托法的精要融入到我们自己的财产法体系中,采取一个体系两种制度的模式,通过两种制度的磨合,在实践中汲取经验,进行长期的调整,最终达成一个成熟的适合本土的信托法体系。

参考文献:

[1]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

[2]扈纪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条文释义)》[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崔明霞 彭学龙:《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和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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