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申请报告范文 复工申请报告范文模板【通用9篇】

2024-02-02 21:10:29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本文是书包范文勤劳的编辑帮大伙儿收集的复工申请报告范文模板【通用9篇】。

复工申请书范文 篇一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是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对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每年应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上报。

第六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等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不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障碍消除后,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人须向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书面申请,如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书上应有申请人的签字或签章。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上述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与其他同级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或者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送交本单位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不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的;

(二)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且无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除第十四条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经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日期,属直接从邮递渠道收到或者从复议机关其他部门、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转来的,由复议机构的签收章确认;属申请人当面递交的,由复议机构经办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审查前,复议机构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二)明确复议参加人;

(三)按规定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复议机构审查复议案件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机关内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四)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复议机构调查情况、听取意见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和出处;

(三)对申请人的复议要求、所述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四)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查阅有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

(二)查阅时,应有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场;

(三)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增添、取走查阅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有第三人,并列明第三人的上述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复;

(五)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

(六)复议机关的复议结论;

(七)不服复议结论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和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申请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审查终结作出复议决定后,复议机构应对有关复议的所有法律文书和材料进行认真清理、鉴别和编号,及时归档。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三十日内,将复议情况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人员必须精通法律和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复议工作的资金和工作条件,保持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作的统一样式制作。

复工申请书 篇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水利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厅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水利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水利厅办公室为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归口接收、答复申请人向水利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业务主管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具体审查工作;对可予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制作相应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申请人向水利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当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视作无效申请。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不能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程序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业务主管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接到转交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水利厅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征求水利厅有关处(室)或单位意见的,应主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核,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应提交水利厅保密办审查。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书应加盖专用印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的期限除外。

第三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提出予以公开的审查意见,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报请主管厅领导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业务主管单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要延期答复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单位在审查中认定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制作,交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业务主管单位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水利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水利厅予以更正。水利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价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驻厅监察处负责水利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水利厅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工申请书范文 篇三

职工复职申请书一:

尊敬的局领导:

我待岗已有11个月,在这段时间里,我尝试了另外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但是不尽如人愿。我深刻地反省了我去年所犯的错误,我以后一定会严格遵守局里的规章制度,准时上下班,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以一个军人的姿态完成领导所交付的任务。现在我怀着内疚和渴望的心情,向领导递上复职申请书。无论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想法如何,我都迫不及待地想复岗,为局里服务和贡献力量。如果现在局里能够安排我复职,请领导相信我的工作能力,我随时准备好接受挑战。不管把我放在什么岗位,我都会尽心尽力,不辜负上级对我的期盼。

请局领导考虑我的申请,并再次表示我的歉意。

此致

敬礼

职工复职申请书二:

尊敬的领导:

我离职已有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我尝试了另外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但是不尽如人愿。并时时回忆起与领导和同事们一起奋斗的点点滴滴,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我当时的离职是何等的仓促和不成熟,学校为我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有竞争力的薪酬,还有建立起来的良好的人际关系,让我受益匪浅,而我竟然舍其而去。

现在我怀着内疚和渴望的心情,向领导递上复职申请书。无论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想法如何,我都希望能够再次为学校服务和贡献力量。

如果现在学校还有职位空缺,领导还相信我的工作能力,我随时准备好接受挑战。

请领导考虑我的申请。并再次表示我的歉意。

申请人:

日期:

职工复职申请书三:

尊敬的领导:

我因患******,经***医院诊断,需要住院医治。于200*年*月*日,我向***同志提出了请病假的书面申请(附有医院证明),并得到同意。

在医院治疗后,我的****病患已经痊愈,经过医院复查,我已经恢复健康,完全可以全天上班工作。因此,我特申请回单位上班。请批准。

环保复工申请报告 篇四

府谷县飞马梁煤矿

关于复工复产的报告

县政府、县能源局:

针对贵局201x年2月2日下发的《府谷县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201x年春节及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府能发【201x】13号)文件,我矿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对井下各个生产系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对春节期间安排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对井下排水、顶板观察、气体检查、机电维护工作;从201x年2月16日开始对全矿入井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原来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完善。我矿严格按照府能发【201x】13号文件进行全矿安全自查,现已具备复工条件,恳请上级部门来我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特此申请!

环保复工申请报告 篇五

因春节期间本工程暂停施工,现春节已过,气温回升,项目部管理人员已经全部到岗,工程各施工作业班组人员已基本到位。现已具备复工条件情况如下:

1、现场管理人员及职工到位情况

本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共有10人,截止20xx年2月20日,项目部管理人员已全部到岗。

2、安全教育、制度检查情况

经检查,安全检查制度已经建立,各安全台账集全。各项应急预案完整,各项操作规程情况良好,各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消防设备的检查记录齐全。各工序、机械作业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了报验。

我项目部已于3月x日对职工进行了春节后复工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与各班组长签定了安全责任书。节后新进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已基本结束,正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报审程序。

3、安全生产情况

项目部对现场及办公场所安全生产进行了检查,情况良好。项目部对在春节前拆除的部分临时用电线路重新架设,,对三级配电箱、二级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查,对部分乱拉乱接进行拆除,现场临时用电已基本符合规范要求。洞口、临边防护到位。脚手架已随施工进度搭设到位。

4、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项目部组建文明施工班组,负责现场围护、每日清洁及破损围挡的修复和更换工作。

5、施工机具设备运行情况

目前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已全部调试合格经过检查整治,我项目部已经做好春节后复工的准备工作,已具备复工条件,计划于20xx年3月6日开工。

20xx年3月5日

复工申请书范文 篇六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复工申请报告 篇七

范文一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

我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医院提出辞职请求,在这里,我也向您表达我深深的歉意和不舍。也希望您能尊重我这个经过慎重思考后所做出的辞职决定。

我在医院工作已经将近三年了,在这里,我感受到了领导的悉心栽培、同事们的友爱互助,也是在这里,我有过太多汗水与泪水,成功与失败,辛苦和收获,是医院让我完成了从一个不谙世事的青涩大学生到社会人的成功蜕变。我必须要说,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是在这里度过,是我一生的荣幸。通过这三年在医院的工作和学习,我变得更加坚毅勇敢,更有责任感,更勇于承担重任,心理素质和人际关系也越来越好。不由分说,医院给了我可以依靠的感觉,是我三年来的第二个家。然而,医院中有太多高学历高能力的新进医生,让我这个仅是本科毕业的人倍感压力,我深知自己的理论知识远不如他们,也可以说,与这些高水平人才一起工作,我可能会永远默默下去,直到被-迫离开这所我热爱的医院。因此,我开始了深思,我知道自己必须自救,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或许应了那句老话,不经一番彻骨寒,怎得梅花扑鼻香,我需要进一步提升自己,可能会去大学里进一步强化知识,也可能考虑稍微调整一下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去努力奋斗打拼。

除了我的个人原因,还存在一些客观因素,这所医院的工作节奏实在太快,让我这种天性追求安逸的人无心以对,我真的无法适应如此忙碌的工作生活,而我父亲最近身体不太好更让我坚定了决心,我希望能多花一些时间去照顾老人、陪伴亲人,找一份工作节奏慢一些的适合我的工作,请领导谅解。

当您批准我的辞呈后,我就会离开医院,离开那么多同甘共苦过的同事,离开这家我倾注太多的医院,纵然不舍,却必须割。请领导能够体谅和包容我的难处,批准我深思熟虑后的决定。

最后,我在这里真诚的祝愿,医院的事业能够蒸蒸日上,领导和各位同事们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

范文二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

我因为个人诸多原因,经过深刻冷静地思考后,郑重地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

感谢医院给我提供进入这个团体的机会,经过一年多在医院的工作,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在这段时间给我的辅导和帮助,使我能更顺利的完成各种康复工作。我非常重视在医院内的这段经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医院康复团队的一员。我确信这段经历和经验,将为我今后的职业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利益。

我很满意医院的工作环境,但是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我不得不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现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并希望在一个月内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医院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医院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某某领导:

您好!

本人自进入医院以来,受到领导和同事全方面的照顾,不仅强化了自己的业务能力,也结交了许多领导和同事。感谢医院一年来对本人的厚爱,让本人从一个刚从一个刚入行的新手逐渐成长为一个熟悉工作流程业务骨干。

但因为本人个人原因,不得不提交此份申请。本人自觉能力有限,想继续通过求学来提高自己的能力,包括知识层面,因此,向医院提交辞职申请报告。

在此之际,祝医院越办越强,越来越强大。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复工申请报告 篇八

一、实施原则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省—边境油品储运与炼化综合体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综合体项目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实际工作,统一思想,内外协同,科学分解,并抓好各阶段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完成项目单位的设立和组建工作

3.协调解决项目单位1000平方米临时经营办公场所。(责任单位:边境经济合作区)

(二)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及核准工作

7.帮助项目单位提供铁路专用装车场的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方案,油品外运运输能力分析和具体运输方案。(责任单位:铁路集团公司)

9.鉴于在跨境管道施工时需要在“大通岛”建立穿越基坑和在综合体运行时需要在进境点建设监管维护、加压加热站,帮助协调上级批准综合体项目在该岛的开发建设。(边检站、爱辉区人民政府、市外侨办)

(三)协调解决项目核准和前期工作中涉及到的俄方问题

从项目推进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会商俄方项目领导小组,建立联合推进工作机制,共同协调同步推进该项目,协同完成向两国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报批工作。

(四)为石化产业延伸作好基础性工作

三、建立良性协调运行机制

成立—边境油品储运与炼化综合体项目推进领导小组。

环保复工申请报告 篇九

益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根据你站要求对春节过后复工工地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公司在xx年2月15日对在建项目的景湖春天工程机械设备、施工用电、重大危险源、文明施工有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改,已符合复工条件,申请复工。 附:检查情况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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