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申请书 撤回上诉申请书【优秀10篇】

2024-01-22 11:15:18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书包范文为小伙伴们整理的撤回上诉申请书【优秀10篇】,希望能够对朋友们的写作有一点帮助。

审撤诉申请书 篇一

二审撤诉申请书范文【篇1:二审撤诉申请书】

二审撤诉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

刑事撤诉申请书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201x年8月10日

【篇2:民事撤诉申请书(范例及格式)】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制衣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工业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管理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欧xx,职务:xxx

原起诉案由、案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一案(案号:[200x]xx法民二初字第xxx号),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请求:

请求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x年xx月xx日起诉后,被申请人依据支票票面金额,自觉向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故依据《_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xx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制衣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格式)申请人:(公民个人的,照身份证写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情况,如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申请人:写法同申请人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案号: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个人则不要此项)年 月【篇3:撤诉申请书范文】

撤诉申请书范文

审撤诉申请书 篇二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杨某光的二审代理人,现在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在上诉状、答辩状的基础上,补充以下代理意见。

某某泉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本案应以20**年1月1日的合同为定案依据,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方提供的20**年2月21日的合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2月21日的合同没有杨某光的签名,所盖公章也是税务专用章,没有行政或合同章。正因为1月1日的合同有5处添加条款,公司不好拿去给其他客户做样本,再叫杨某光店里的员工随便盖个税务章,这是一份假合同。

2、既然公司说2份合同内容是一致的,那2月21日根本没有必要又签合同。按公司说法,杨某光单方篡改,其应该知道能篡改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又签过一份合同。

3、即便按照公司的说法,如果要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完全代替前面的合同,公司必定会收回前面的合同,或注明前面的合同作废。这样的常识,作为大公司及其法律顾问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又不收回,又不注明作废,说明前面的合同还是有效的。

4、公司在诉讼前,如何知道有5处私自添加条款?既然早就知道,为何不在发现时立即提出?公司无法自圆其说。

5、公司应该有1月1日的合同留存备份,可是在一审一直不提供,在二审也没有提供真实的合同,而是提供了一份没有杨某光的签名的合同,公司提供的该合同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司不提供双方真实签名盖章的1月1日的合同,视为该真实合同对其不利。

6、公司一边说当时就知道杨某光篡改了合同,()所以在2月21日又签了一份合同,一边又说是杨某光为了诉讼的需要,后面加上去几处,明显前后矛盾。

7、杨某光提供的1月1日的合同上添加了内容,公司当时是认可的,否则不可能盖章。现在公司认为添加条款对自己不利,说是杨某光后面添加,显然没有依据。公司对于添加的内容早就知道而不持异议,这充分表明1月1日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司如果认为是杨某光私自篡改合同,就必须拿出有杨某光亲笔签名的1月1日的合同,若拿不出,何谈私自篡改合同?

8、从合同签订时间分析,1月1日签订合同,正好延续了上年合同。

9、公司在二审过程中反复强调,1月1日的合同添加的条款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实际上也就认可1月1日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是定案依据。

二、关于诉讼主体,一审认定完全正确。

1、刘某某琴、杨某光是家庭经营户,是同一经营主体,与公司的合同是连续的。起诉时,登记业主是杨某光,杨某光有权作为业主起诉。

6月份,业主就已经由刘某某琴变更为杨某光,“天福”和“天地缘”实际是同一家庭经营户的字号,经营范围和地址是同一的。

2、杨某光、公司在商务局备案的家电下乡表中认可刘某某琴是杨某光的代理人。

3、合同是连续的,公司也予以认可,在未与杨某光签订经销合同之前,公司就直接与杨某光、李富生签订了分销合同,对于业主由刘某某琴变更为杨某光也认可。

4、1万元市场保证金延续的事实,也说明公司认可业主刘某某琴变更为杨某光的事实。

三、公司反复强调1月1日的合同添加的条款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这是对《反垄断法》的曲解,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的合同纠纷,明显不适用《反垄断法》。

1、经销区域是被告公司以一定行政区域而划分的经销范围,经销区域的划分主要是为了方便管理,便于对经销商考核等方面而设立的。虽然设立了不得跨区域销售的规定,但与垄断法中的垄断经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定义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2、20**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及公司提供的所有合同都有关于经销区域的规定,这些合同是格式条款合同,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即公司的解释,应认定杨某光为整个吉安市(含市、县、乡、镇)的唯一经销商,有关经销区域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这种经营模式在当今市场经济中比比皆是,应作为认定公司窜货的有力依据。

四、一审法院有权对20**年的合同和20**年的合同合并审理。

1、首先20**年的合同与20**年的合同具有连贯性和持续性。从20交纳的押金一直延续到20**年、20**年的合同中还在继续使用,这一点足以表明两个合同不是毫不相干没有牵连的,相反两个合同具有连贯性和持续性,所以应以最后的合同即20**年的合同来确定本案中的管辖地法院这一问题,从20**年双方的合同不难看出(虽然公司的合同是单方制作的,但管辖法院仍是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地法院为甲方即杨某光所在法院,所以青原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可以对20**年的合同一并审理。

2、从《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不难看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以方便当事人、节约司法资源为原则,且照顾原告利益。退一步,即使每个合同要单独审理,一审法院在受理20**年合同纠纷的同时,根据方便当事人、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在审理20**年合同纠纷的同时,又将20**年的合同合并审理并不违反有关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有权审理20**年的合同纠纷。

五、约定违约金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支持。

该合同是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应作出不利于公司的解释,公司对杨某光可以主张违约金,对自己违约就不愿承担责任,这不是欺诈吗?如果违约金过高,公司为什么年年还如此签合同,而不自己主动降下来呢?对别人就要求高,对自己就巴不得不要任何处罚。可见,公司是以一种什么心态来签合同的。

杨某光因为公司窜货的损失,除了每台热水器的利润,还有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资的损失,还有今后的可得利益损失,还有时间损失、精神损失等等,其损失远远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

若杨某光窜货,不但利润40%要给被窜货区域的经销商,以4000元一台来分析,其利润在1600元左右,同时杨某光还要支付公司500-1000元的违约金,两项相加为2600元左右,这就是杨某光若窜货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所以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公司违约,要承担-3000元不等的违约责任是适宜的,所以这样的违约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作为定案依据。该违约责任实际包含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利润,同时给予违约处罚,不单是规定了违约这一部分责任。杨某光三年的销量为200万元,按合同约定40%的利润,其利润可得80万元。而一审判决只认定万元违约金,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范围,该项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维持。

六、认定公司违约、窜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某光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公司认为杨某光、公司与李富生签了分销协议,证明其没有窜货。但是该分销协议,恰恰证明了公司发货还要经过杨某光,不能直接发货,显然违反分销协议,是窜货行为。

公司认为杨某光没有完成任务,所以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狡辩。公司严重违约,是导致杨某光没有完成任务的最根本、最直接和唯一原因,杨某光对没有完成销售任务是没有任何违约或过错的,所以合同中关于杨某光完不成任务不能享受相关待遇的规定,不适用本案。恰恰相反,是公司违约所致,故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公司扰乱经销市场和区域,随便发货,杨某光如何去完成任务?公司一边主动扰乱自己确定的区域销售原则,一边又要求杨某光完成任务,这现实吗?正因为公司扰乱市场,才导致杨某光无法正常销售。

公司在一审中称杨某光不是独家经销商,二审又说有权缩小经销区域。由此可见公司两种说法自相矛盾。即使被诉人没有完成销售,要缩小经销区域,也应该与杨某光重新达成新的协议,或者通知杨某光,但公司与杨某光签订分销合同、发货,杨某光均不知情,明显违约。

关于押金和服务车。**年、20**年、20**年,押金、服务车都是延续的,公司不予返还是强词夺理。

杨某光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一、“售后服务奖”、“销售达成奖”应将分销商的销售量计入杨某光的销售量。

永丰金伟伟、吉水李富生都是杨某光发展的分销商,根据三方约定和杨某光与公司的合同约定,分销商的销量应计入杨某光的销量,现一审将其剔除,显然违背合同意思。三年的总销量985135元,按2%计算售后服务奖应为元,现一审只认定元,应增加元,20**年的总销量271580元,按3%计算销量达成奖应为元,现一审只认定1980元,应增加元。

二、根据20**年的《经销合同》第七条第4项的规定,杨某光窜货,不但要将窜货利润支付给被窜货地区经销商,并且要向公司支付500-1000元/台的违约金,也即表明杨某光窜货,要承担二种责任。那么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相对等原则,公司窜货显然也应赔偿上诉人的利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52台x1000元/台=52000元),一审只对利润进入判决,没有对违约金进行判决是不对的,应予纠正。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考虑为感!

代理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

李 海 军

撤诉书 篇三

申请人:马xx,男,x岁,汉族,本市xx化工厂工人,现已退住本市xx路xx楼号。

被申请人:马xx,男,xx岁,汉族,本市xx机械厂干部,住本市xx路xx号,系申请人之子。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对马xx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现请求撤诉

撒诉请求与理由:自xx年xx月xx日对马xx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后,经过法院同志以及马xx单位领导的教育,马xx。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实际行动上有了改变。现在,马xx能够履行赡养义务,对我进行照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撒回起诉。请于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审撤诉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xx,男,xx岁,x族,xx省xx县人,xx省xx县xx公司职工,现住xx县xx路xx号

被申请人:xx,男,xx岁,x族,xx省xx县人,xx省xx县xx公司职工,现住xx县xx路xx号

原起诉案由: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诉被申请人损害赔偿一案,已被你院受理。

撤诉请求与理由: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自愿赔偿申请人xx元人民币。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日期:

撤回上诉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xx,女,生于20xx年xx月xx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一案,于20xx年xx月xx日向利川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撤销xx利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该调解书,申请人需要在调解书被撤销的同时,撤回之前对彭银树的所有诉讼请求,再另案起诉。申请人撤回诉讼的理由如下:

一、依法应向申请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有车主(雇主)彭银树、驾驶员(雇员)曾凡荣和保险公司。如果只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二人之间进行审理,将遗漏责任人曾凡荣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利于案件审理,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利于申请人依法维权。

二、申请人之前的起诉,是基于急需筹资继续住院治疗,被迫对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诉讼。诉讼中由于仅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之间进行调解而形成的调解书的存在,导致申请人已被迫撤回对曾凡荣和保险公司的诉讼,申请人对前期医疗费用先行赔偿的诉讼目的未能实现。申请人现在只有对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作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不需要通过以前的诉讼来主张部分损失赔偿。

因此,申请人决定撤回20xx年xx月xx日和20xx年xx月xx日对彭银树的起诉,并在撤诉后另案同时起诉彭银树、曾凡荣及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进行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望法院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撤诉申请书 篇六

在现在社会,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申请书不同于其他书信,是一种专用书信。为了让您在写申请书中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行政撤诉申请书(精选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撤诉书 篇七

离婚撤诉申请书范文

篇1:撤诉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被申请人:(参照申请人的写法)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撤诉请求与理由:

请予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二、说明

本撤诉申请书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或上诉时使用的文书。注意该文书应由原告(或上诉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刑事撤诉申请书可参照使用,申请人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刑事第二审案件的上诉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而无被申请人。

篇2:撤诉申请

撤诉申请

绥阳县人民法院:

我诉被告代建群离婚纠纷一案,因我提供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需要时间准备充分的证据,现特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恳请人民法院批准为谢。

此致

呈:绥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6月26日

篇3:撤诉申请书范文

撤诉申请书范文

内容提要:撤诉申请书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申请请求:撤回(20××)×民一(民)初字第36XX号的起诉。申请理由:申请人诉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以(20××)×民一(民)初字第36XX号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欲与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

申请请求:撤回(20××)×民一(民)初字第36XX号的起诉。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以(20××)×民一(民)初字第36XX号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欲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诉。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撤回上诉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

(是公民的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是法人单位的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等)

申请人因不服 (何行政机关的何种处理决定)一案,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你院受理,现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理由:

以上申请,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月日

行政撤诉申请书2

撤诉人:王______,男,_____岁,汉族,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二组。

委托人:曲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______诉______县______乡人民政府(______)___号文《关于拆除王______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一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其理由如下:

我与______县______乡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经人民法院和委托人反复给我学习、宣传法律知识和《土地管理法》,我终于明白了法律规定精神,认识到了我自己的错误,认为______乡政府对我的处理是正确的`、合法的,故向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诉,接受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请法院准许。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行政撤诉申请书3

申请人:古XX,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A街98号。电话:136********

被申请人:王XX,女,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B大街102号。电话:137********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6日向贵院起诉与被申请人王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望予准许。

此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古XX

行政撤诉申请书4

申请人:马______,男,______岁,汉族,本市______化工厂工人,现已退住本市________路______楼___号。

被申请人:马______,男,_____岁,汉族,本市______机械厂干部,住本市______路______号,系申请人之子。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马______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现请求撤诉

撒诉请求与理由: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马_______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后,经过法院同志以及马_________单位领导的'教育,马___________.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实际行动上有了改变。现在,马__________能够履行赡养义务,对我进行照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撒回起诉。请于批准。

此致

撤回上诉申请书范文 篇九

撤诉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中原告在依法提讼后,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撤回诉讼的书面申请。

[写作要点]

民事撤诉申请书的写作要点:

1、首页上方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案由:应写明申请人撤诉申请所指向的原诉讼的案由|、时间。

正文

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

制作时应首先阐明申请人是撤诉的原因,当事人撤诉原因有很多,如: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对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上诉人愿意服从原裁判等。然后提出撤诉的请求。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民事撤诉申请书写作时,应注意:申请人撤诉的理由应写清楚,因为撤诉申请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才发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所以撤诉理由应写清楚,而且合法。此外,如果或上诉时附送证据,需要请求发还的,应在撤诉请求与理由后写明退还证据。

[格式]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或上诉)案由:

撤诉请求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范例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区xx保温材料厂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xx,厂长

被申请人:xx市xx建材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x,经理

案由:

申请人于199x年9月23日对xx市xx建材工业公司拖欠货款一案向你院。

撤诉请求与理由

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过协商,已经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便于双方继续合作,申请人请求撤回。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区

xx保温材料厂(加盖公章)

撤回上诉申请书 篇十

关键词:再审;再审申请;申诉;原审;撤诉权

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诉讼程序,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设置的。出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再审程序作用的立法初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途径:即当事人基于诉权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抗诉;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现有启动途径的多渠道化,在纠正错误裁判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程序的发动者意欲撤回再审之诉,甚至原审之诉时,能否准许?因立法无明文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的处理措施大相径庭,我国诉讼法理论界更是时有争论。在此,笔者也就该问题做了一点粗浅探讨。

一、当事人再审申请和申诉的撤回权

再审申请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18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的2年内可向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不服,任何时候都可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诉。检察院或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诉有理的,可随时通过抗诉或审判监督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可见,即使2年后当事人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权利,他们仍然享有申诉权。

(一)当事人有权撤回再审申请

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在未作出是否进行再审的裁定前,若当事人撤回申请,是否准许?笔者认为,只要申请人出于自愿,即使已发现案件确有错误,即符合民诉法第179、180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应准许其撤回,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当事人仍可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因为就民事案件而言,当事人享有极大的处分权,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胜于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法院若能平纷止讼,形成双赢的局面,就是极大地发挥了民事审判程序的功能。这就是说,当事人之间互相让步达成协议后,自愿履行的,法院自然无需再审;若是当事人迫于恐吓、威胁、重大误解等原因;作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决定,撤回了再审申请,也有相应的救济程序:在2年之内仍可申请再审,超过2年期限的,还可行使申诉权,从而给法院、检察院提供发现错案的线索。

为了防止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法院可向再审申请人预先收取一定的申请保证金,案件进入再审后,不管申请人最终是否胜诉,一律退还;再审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减半收取,剩余退还。这样,当事人出于经济的考虑,也会减少随意申请的次数,司法人员也不必多次进行重复劳动。

(二)当事人有权撤回申诉

我国民诉法明文规定了发动再审的途径之一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而当事人向法院、检察院、人大等机关的申诉并未纳入其内。既然申诉仅仅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是否会引起再审,完全由法院来决定。实践中往往是“重复申诉”居多,“曲线申诉”(向人大、检察院申诉或其他渠道扩大影响等)和“关系申诉”(通过领导、朋友等向能给法院施加影响的人中诉)也屡见不鲜,撤诉的却是少之又少[1]。尽管形式上当事人享有无限申诉权,但在实际情况中,法院通过申诉渠道立案复查的很少,只占提出申诉的很小一部分。显然,大多数情况下,无论当事人是否撤回申诉,案件的结果并未有任何实质性地改变。若正在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当事人却撤诉了,怎么办?既然笔者对作为启动再审程序途径的再审申请都主张撤回,此时更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准许其撤回申诉,同时这也是对法院负担的减轻,当然申诉人以后还可以再次申诉。

二、再审程序发动者的撤诉权

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后,案件已进入实质性的审理阶段,有些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有的依第二审程序再审。提起再审的主体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之前,能否享有撤诉权?在此将分别论述。

(一)当事人申请引起的再审

1、当事人应享有撤诉权

有人认为,与一审、二审相比,再审启动条件要严格得多,法院一旦依当事人申请而决定再审,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根据有错必纠原则,法院必须对原裁判作出最后的定论,而不能任由当事人随便地撤诉,更不能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否则就是与再审程序的纠错目的不符。基于以上考虑,有些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规定:再审程序启动后,再审申请人一律不得撤诉。

对于上述观点和做法,笔者不敢苟同。虽然民诉法对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权未做明确规定,但从民诉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原意:即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就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当然包括撤诉权。而且,根据民诉法原理,若再审是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只要不与再审程序的性质相悖,当事人就享有一审程序中所拥有的诉讼权利。根据民诉法第129、131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可申请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若再审是参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在二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在再审程序中也同样享有。根据民诉法第15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上诉人可申请撤回上诉。因此在再审判决宣告之前,当事人有权撤诉,这是任何机关、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2、法院享有准予撤诉的决定权

再审审理阶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在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应予准许?理论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往往是其诉讼目的已经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对私权的处理,国家不应过分干预,应准许其撤诉。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错误裁判必须纠正,才能发挥再审的纠错补救功能,因此主张不予准许。

其实两种观点均有偏颇之处。一方面,裁判是一个需要公开进行的综合证据材料的推断审理过程,即使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民事纠纷未经合法审判也不能作出最终结论。况且在司法实践中提起再审的案件,维持原审裁判的还是占有相当比例的。另一方面,实事求是是政治原则,而非法律原则,现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司法工作者的共识,限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案件的查明达到“法律真实”即可,而不必盲目、不切实际地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故而,笔者认为,参照第一审程序的再审,即使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若申请人出于真实意愿而撤诉,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算损害了申请人本身的利益,也应准许;若是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申请人撤诉的,也应准许,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受损,而借助再审。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法院不能越俎代庖,检察院也不能通过抗诉横加干涉。参照二审程序的再审应适用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0条:“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条文中的“一审判决”在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中,对应的就是原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那么,一旦人民法院认为原生效判决(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均不应准许当事人的撤诉。因此,只要撤诉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又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法院都应尊重当事人的决定。

3、当事人撤诉后的法律效果分析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撤回后,只要还未超过诉讼时效,还可另行。尽管法律对当事人撤回上诉后能否再次上诉,未做相应规定,但上诉一旦撤回,第一审裁决即告生效,当事人自然丧失了再次上诉的权利。一审程序中的撤诉效果能否在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程序中同样发生?如前所述,再审程序尚未启动,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依然还可再次申请再审。因为申请再审并不影响原审裁判的执行,它依然生效。而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依据民诉法第183条规定,还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时原审判决效力处于待定阶段,与第二审之诉相同,一旦当事人撤诉得到法院准许,原审裁判效力即时得到恢复。当事人若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就构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法院裁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将严重动摇。而参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固然适用有关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即当事人撤诉后,就丧失了再次申请再申的权利,同时这也符合再审程序的特性。总的来说,不论再申依一审亦或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撤诉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均不应再次受理。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起抗诉后,仅仅只是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并非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也不参与诉讼对抗。尽管法院会考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但因最终要解决的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诉讼活动仍旧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进行,所以检察院不能成为撤诉主体。而且从当前抗诉案件的审理机制来看,上级法院接到同级检察院的抗诉后,一般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审理。而提请抗诉的检察院若要撤回抗诉申请,就要先通过上级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然后再函转审理法院。因程序相当复杂、烦琐,检察机关一旦抗诉,一般也不会撤回。

其实,检察院的抗诉一般也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诉,但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诉权在进入再审程序的入口处借助了抗诉权,而剥夺当事人对自己申诉权的自由处分。为了便于实践中操作的统一和协调,当事人申请引起的再审中撤诉权行使的有关论述同样适用于抗诉启动的再审。即当事人享有撒诉权,只要撤诉是当事人自愿,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该准许。具体地说,参照一审程序的再审,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不管原审裁判是否有错,一律准予撤诉。参照二审程序的再审,除了要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存在法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和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两种情况的,也准许撤诉。当然法院在审查撤诉的正当性时,应当征询检察机关的意见。若检察机关也同意撤诉,他就丧失了再次抗诉的权利;若检察机关不同意撤诉,与法院意见产生分歧,法院经再次审查依旧维持原来意见的,检察机关仍享有再次抗诉权。

(三)人民法院的自行再审

人民法院内部依审判监督程序发动的再审,先不论其正确与否,都是审判机关从追求公正的角度出发,对错误裁判的主动纠正。当事人是否愿意再审,则不在法院考虑之列。既然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那么就不存在撤诉的问题。

三、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的撤诉权

进入再审程序后,原审原告能否申请撤回原审之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在案件尚未确定有错之前,原审原告出于自愿,且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的,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民诉法第186条,人民检察院抗诉,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是针对原审的再次审理,既然强制性的要求法院再审,原审之诉首先必须要存在,法院自然不能准许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法院自身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而发动了再审,便于落实错案追究制,法院必须对原生效裁判作出正确的定论,而此裁判行为必须以原审裁判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自然不能让原审原告撤诉。另一种做法是:不管再审是由何种途径发动,一律不准许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因为再审程序启动后,原申裁判只是暂时中止执行,而民诉法规定的撤诉权仅能在判决宣告前行使,再审案件并非不存在生效裁判,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如果准许当事人撤诉,就意味着给予当事人对原审裁判是否执行的决定权,而此种权利只能由法院行使,自然不能赋予当事人。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均有待商榷。再审案件的审理既然是参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原审原告是否享有撤诉权的问题,就应当遵循民诉法有关一、二审程序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若要撤消原判,只能由法院在庭审后决定,当事人无权撤消司法裁判。对于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53条:经法院审理,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原审裁判已被撤销的情况下,以前的诉讼过程被合理,处于一审宣判前的阶段,原审当事人的地位恢复。依据民诉法第131条: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所以原审裁判是否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是原审原告在再审中能否撤回原审之诉的重要判断依据。案件发回重审后,撤诉申请出自原审原告自愿,法律又许可的,法院就应尊重原审原告的决定。

虽然原审原告在参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中不能撤诉,但是他仍然可对自己能够行使的权利进行合理地处分。《意见》第201条规定:再审案件可以调解结案,调解书送达后,原裁判即视为撤销。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赋予原审原告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就可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样既能达到终结诉讼的目的,又能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

参考文献

[1]肖庚云,付学嵘,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困境与出路[A]。中国审判监督改革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沈德咏,,中国审判监督改革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刘学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检讨[J]。法学评论,2000,(6)。

[5]刘建勋,对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及再审案件撤回的思考[J]。法治论丛,2002,(3)。

[6]孟祥娟,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诉权的行使[J]。人民检察,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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