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汇款申请书 境外汇款申请书通用4篇

2023-11-08 13:36:45

下面是书包范文为您整编的境外汇款申请书通用4篇,希望能够对小伙伴们的写作有一些帮助。

境外汇款申请书 篇一

关键词: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法律规定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票据丧失的基础理论

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等。但是,票据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都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只要权利人措施及时得当,票据的权利是可以得到有效救济的。

票据的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本身不可分,权力的产生、转移与行使都以占有票据为前提。在实务中,从出票人出票作成票据,到背书转让票据,到持票人承兑或请求付款而提示票据,以及票据权利行使后交付票据等等,一系列的票据行为的实施都必须实现占有票据。因此,票据是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持票人一旦丧失对票据的持有,就丧失了行使权力的依据。但是票据又不同于其他的金券,票据丧失并不意味着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丧失,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予以补救。当然,如果权利人故意毁坏票据,则属权利人放弃权利,票据上的权利也因此消灭。另外,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丧失的票据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救济,丧失的票据还存在着被他人冒领的危险。

票据丧失的风险,原则上由失票人自己承担,即如果丧失票据且救济不及时,或者救济不当致使票据的款项被他人冒领,向恶意第三人追偿的责任由失票人自己承担。从民法原理上说,恶意第三人为不当得利人或侵权人,失票人有权要求恶意第三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寻找恶意第三人往往不可能,因而这种追偿也就成了一种很大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也可能发生转移。在失票人救济的过程中,如果由于付款人或付款人的人的过错致使丧失票据得不到有效救济,比如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立即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付款人因疏忽大意没有挂失或者仍然对持票人付款,则付款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失票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采取公示催告等措施当中,如果因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造成失票人丧失的票据得不到救济的,失票人也可以要求该司法机关负赔偿责任。

二、各国关于票据丧失救济问题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中都没有进行规定。这方面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立法上有所差别。大陆法系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大体有以下三种:第一,失票人向法院提供必要的担保后请求下达支付票据款项的命令。法国票据法作了这样的规定。第二,公示催告。失票人申请法院进行公示催告,经过催告期后,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失票人依据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德国、日本、瑞士等采取此法。第三,挂失止付。这是我国的一种传统方法,现在我国《票据法》做了规定。

英美法系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大体有以下几种:第一,申请出票人另行补发票据副本。出票人要求担保的,失票人应当提供担保。补发的票据仅以出票人为债务人,原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对补发的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提起对丧失票据的诉讼,指在失票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出票人仍拒绝补发汇票副本时,失票人可以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强制补发,或直接主张票据权利。第三,通知银行停止支付票据款项。这是美国票据法广泛采用的一种方法,是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向存款银行发出止付通知,以此救济。

我国《票据法》在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立法上,借鉴国际上现存的几种主要方法,将申请公示催告、提讼和挂失止付等一并做了规定。除了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失票人可以根据丧失票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但是失票人必须依法定措施才能产生救济效果,采用其他非法律规定的方法对其他人没有约束力,不能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因为没有采取法定措施而造成的损害由失票人自己承担。

三、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问题分析

通过以上失票的基础理论以及国内外对于失票救济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分析与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实践中,仍然有着许多问题,包括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以及相关当事人在救济过程中采取措施与手段的错误,等等。下面,将结合几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止付通知及公示催告公告作出至公示催告公告刊登期间,持票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公司)持有广东发展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2000年4月13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921,240元,实际结算金额未填写,出票行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天元公司。因购买氧化铝粉,天元公司拟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为了让铝业公司确信申请人具有止付货款的能力,天元公司在该汇票的背书栏中签章,但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并于4月15日指派其职员到电信局将该汇票传真给铝业公司,并要求安排发货。当天元公司的职员到达电信局时,发现所携带银行汇票已经遗失。4月17日,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付款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所在地的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考虑到天元公司所遗失的银行汇票已由其作为收款人在背书栏处签章,一旦拾得人补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并在背书人处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即可再以背书方式转让。因为,该银行汇票第一背书人的签章真实、且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背书转让的规定,根据票据立法中的权力外观理论和善意取得原理,如果第三人从拾得人除善意受让该票据,便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失票人天元公司丧失票据权。即使天元公司在以后找到拾得人,也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依法向拾得人提起返还请求之诉,而拾得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也不得而知,势必严重损害失票人天元公司的权利。金水区人民法院在4月17日立案并制作出止付通知书和公示催告公告,将止付通知书送达付款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然而,依照法院的通行做法,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期间也应当从公告刊登之日起计算。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显示出来。从公告作出到《人民法院报》刊登出来,至少也需要七日的时间;实践中还有长达105日的。对于在这一段期间内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让票据权利行为的正常法律效力问题,没有任何法律或者法律性文件对之予以否定。根据法律解释的原则,在这段时间内的票据权利转让行为有效,即具有正常转让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遗失的票据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符合票据法律规定的转让的,失票人也就丧失了票据权利;法院向付款人或者人发出的止付通知虽然能够暂时控制银行汇票的付款,但起不到否定这一期间银行汇票转让流通所具有的正常法律效力的作用。

案例二:法院错误行使管辖权的公示催告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当向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然而,从有关的公示催告公告的内容上分析,有些受理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法院并不是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公告;其内容如下:“申请人开封制药厂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EC/01 00130653,面额120,132元,出票日期2003年6月11日,到期日2003年12月11日,出票人周口恒元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分行,申请人为收款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本案中,付款人为周口建行。如果涉案银行针对汇票上记载付款地在开封市南关区的某一特定地点,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付款人周口建行不可能为支付这一张汇票而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到这一远离其营业场所的地点。即开封市南关区不可能是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地,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案例三:对票据当事人的称谓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的称谓应为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但许多法院制作的公示催告公告对商业汇票当事人的称谓却不规范。

2003年8月份《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107则有关商业汇票的公示催告公告进行分析,有4则公告将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称为“汇款人”。如,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3年8月15日的一则公告,其内容为:“申请人南昌银志纺织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西湖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出票日期2003年8月8日,汇票号码江西D/C 0100100454,票面金额10万元,汇款人同申请人,收款人张家港市华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2003年8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作者单位:1.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人文分院)

参考文献:

[1]王小能。《票据法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杨衷孝。《票据法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版。

[3]姜建初。《票据法之原理与票据法比较》[M].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境外汇款申请书 篇二

答:(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2: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出口货物证明》。

3: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4: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账”。

5:如何办理出口证明?

答: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在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证明》,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具《出口货物证明》。在办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出口协议;

2.受托方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销售明细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答:1.将有关退税资料,按账上做销售的顺序,按月按同类产品归集填报“出口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可将同一年度内不同月份的申报表按装订册归集填报审批表,每册一张。

3.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的装订顺序,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4.根据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出口证明单等,依凭证装订顺序,填报“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登录表”(一式四份)。

5.根据消费税出口专用缴款书,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6.填写登录表时,应每笔一行。(一票多笔或一笔多票时都应分别填写)。若发生以前申报的有关项目错误可用正负数填报相关的登录表进行调整。

7.根据每次申报报送的资料汇总填报“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一式四份)。

8.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7:何时可进行申报退税工作?

答: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8:生产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答:必须填写《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

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9: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是否即可办理申报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必须先查询相关电子信息和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方可办理申报。出口企业每月(次)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之前,应先将该月(次)申报出口退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符及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为帮助企业度过金融危机难关,部分省市开始或扩大实行“先退税后报销”的管理办法,如江苏省: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税务机关可以先凭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企业账面实现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应退税款即先行办理退库手续,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申报退税所需的凭证后再办理正式退税申报手续,审核通过后的应退税款冲减核销已退税款。

境外汇款申请书 篇三

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日前出台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所获专项资金的支持将包括直接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其中直接补助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还包括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贴息则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办法》指出,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项目的具备条件,《办法》明确: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贷款应用于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同时,为了确保该办法严格有效地执行,《办法》申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为了落实该办法的有关精神,5月8日,财政部、商务部又下发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申了《办法》的有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做了必要的补充。

《通知》规定,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同时,对申请专项资金需报送的材料也进行了增加补充。

由此可见,该《通知》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支持的标准、申报材料及程序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应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国际收支的平衡;而该《办法》的出台对鼓励企业“走出去”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将对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境外投资起到积极作用。

链 接:

《通知》中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二)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我国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购并的从事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机构。

(六)对外设计咨询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

1.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

2.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

(二)贴息。

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等。

2.运营费用包括:

(1)对外劳务合作。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2)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境外实验室、实验设备等租赁、购置费;

――境外高新技术信息资料收集费。

(3)对外设计咨询。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开展设计咨询业务所必需的设备租赁、购置费;

――境外设计软件等信息资料收集费。

(4)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

包括相关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包括住宿、伙食、公杂和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

(二)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

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直接补助支持项目的注册(登记)或项目签约时间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

(二)贴息支持的项目,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合同及贷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

五、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条件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六、申请项目应符合《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其中,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七、申请专项资金除报送《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三)申请前期费用企业须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前期费用支出情况说明、前期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运营费用的企业须提供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运营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还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我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五)申请贴息企业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和贷款银行的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八、2003-2005年已经获得过前期费用支持的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及已经获得过中央财政贴息的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九、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人员的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资助标准不超过《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地方企业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中央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境外汇款申请书 篇四

出国金融服务中心位于大厅的右侧,虽然刚过9点,已有很多家长和孩子在此办理业务。记者发现,该中心服务空间开阔,有10个专门非现金服务窗口,其中有5个负责出国金融相关业务的咨询和受理窗口,5个受理国际卡业务的窗口。另外,在现金专柜,还特别为出国金融业务开辟了3个受理窗口。记者走至业务咨询处,接待员礼貌地询问:“您好,请问您办理什么业务?”得知记者的来意后,她热情地介绍了可办理的业务:个人购汇、境外汇款、国内存款和国内汇款,并逐步介绍了每项业务的单据。

此后,该中心大堂经理张雪莲接待了记者。经过简短的沟通后,在她的陪同下,开始了一段与出国留学金融服务“零距离”接触的体验之旅。

一站式服务体验

记者将自己设置为一名将赴英国伦敦城市大学的留学生,年龄22周岁,已有录取通知书并获得签证;家庭经济状况良好,父亲为企业主,年收入1000万左右;母亲帮助父亲打理公司,平时还做股票、基金、银行理财、房产等方面的投资。

张经理了解我的家庭情况后,建议我的父母成为中行的VIP客户,“这样就会有专业的理财师,根据国内和国际的形势,针对外汇走势、牌价等,与您的父母进行沟通,并建议他们何时购汇、结汇,在满足您在国外的金融需求,还能拓宽您父母的投资渠道。”

据介绍,目前中行推出了中银进取系列、汇聚宝、“春夏秋冬”等系列理财产品,投资期限灵活,有很好的流动性,在投资理财的同时,也能随时满足资金需求。

开户见证

由于我要去英国伦敦留学,此前并没有海外账户,“您首先应办理开户见证业务,申请一张英国分行的借记卡,既方便您存取款,也方便您的父母给您汇款,还能节省在境外等候开户的时间。”她向我推荐了赴英国“金色年华”学生账户服务,并打印出一张《“金色年华”学生专用账户开户申请表》。

接过申请表,我发现申请表封面下方标注了中国银行在英国的几家分行,分别是伦敦中国城分行、伯明翰分行、格拉斯哥分行和曼彻斯特分行,英文标注了其地址和联系电话。无论是填写提示还是声明等内容全部采用汉英双语,很有“国际化”特色。我特意只看英文内容,而不看中文,暗暗地考量自己的英语水平是否过关,能否在英国独立学习和生活。

看完申请表的英文内容,我又仔细地对照了中文提示,发现自己读懂了一大半部分内容,心中暗喜。随后在张经理的帮助下,我小心翼翼地填写起申请表来。

填写完申请表后,窗口前还有一位中年女士领着孩子办理业务。张经理解释说:“这时候正是出国留学的旺季,每天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都有很多,很抱歉,还请您再等一会儿。”我表示没有关系,便坐在等候区的沙发上等待,松软的沙发让人感觉非常舒适,也并没有等待的焦灼。

轮到我办理业务时,我递过填写好的申请表,又将自己的情况向业务人员说明了一番。她建议我选择在伦敦中国城分行开户,那样能够方便在留学期间办理相应的业务。“我们还需要您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签证、录取通知书和开户见证的申请表,然后将这些资料扫描后发送给国外的银行,然后由他们进行审核。”

此时,我迫不及待地询问她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这个审核的时间一般是一周。”她微笑着说,“如果审核下来的话,您就拥有英国伦敦中国城分行的账户了。但是,这个账户还需要您到达英国后,去银行进行激活,然后您就能往里面存钱,使用这个账户了。”

“还需要激活啊?现在不能存钱的话,那我是不是还得带着现金去?那多不安全啊!”我已经想象着去英国了。她告诉我不用为此担心,“即使海外账户没有激活,您还可选择汇票的方式,那样就不用携带现金出行了。”

听完她的提醒,我立刻决定以汇票的方式办理境外汇款。

购汇和境外汇款

随后,张雪莲经理从咨询服务台帮我拿出一张购汇申请表和一张境外汇款申请书,“根据您的情况,您可以申请购买英镑汇票。”

我接过这两张申请表,发现均是汉英双语,因为牵涉到现金交易,我也就只看中文提示,慎重地进行填写。在购汇申请表上,购汇币种我填了英镑,到填金额时,我想越多越好嘛,反正老爸有钱,就填了十万英镑。张经理发现后,立刻提醒我说:“购汇每年都有限制,您最多只能购买等值五万美元的外币。”闹这样的笑话,我不禁为之脸红,便重新取了一张申请表,填写金额为一万,前往国家是英国,事由为出国留学。之后,又根据提示填写了联系电话和地址。

见我填写完申请表,张经理提醒说:“因为牵涉到现金业务,考虑到安全问题,您可以去9到11号三个出国金融服务的现金窗口进行业务办理。”

此时,现金窗口也有客户在办理业务,我便没有真正购买英镑,而是向她询问了如何缴纳学费,如果不想携带现金又没有海外账户的话,又该怎样进行境外汇款?她将境外汇款申请书递给我说:“您可以采取票汇的方式,将学费和住宿费开立两张指定收款人的汇票,将汇票自己携带出国交给学校,学校会为您办理后续的工作。”

我仔细地看了看境外汇款申请书,果然有票汇的选项,便顺手勾选了下来。根据张经理的提示,我逐项地翻看申请书的填写内容,汇款金额、汇款人名称及地址、收款人名称及地址等等,将如何填写如何办理都暗暗牢记于心。

信用卡办理

“鉴于您初次去英国,我建议您多选择几种方式,除了海外开户、汇票之外,您还可选择旅行支票或者办理一张信用卡,这样就可以避免因某种方式行不通造成的麻烦,保障您在国外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在张经理的建议下,我决定办理一张英镑信用卡。

之后,我们来到位于出国金融服务区内侧的国际银行卡受理窗口,并向业务员说明了来意。业务员介绍说:“中行提供双币卡和单币卡两类产品,中银双币信用卡兼备人民币和美元账户,人民币和日元账户,单币卡则提供包括英镑、欧元、港币等主要留学国家和地区的丰富币种选择。根据您的情况,我建议您申请一张长城国际卓隽万事达卡,币种选择英镑。”

业务员给了我一张申请表,并指导我逐项填写。据她介绍,国际信用卡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交保证金,最低为400英镑,保证金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储蓄,当您不再使用该信用卡时,保证金会退还给您;另一种是通过父母的信用记录,只要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由银行进行审核。

我选择了交保证金的方式,并询问她多久才能办理下来。

“一般三周左右就能办理下来,我们根据您国内的地址将卡片寄至您的家里。”她解释说,“由于审核时间的考虑,我们一般都会建议客户出国前一个月申请办理信用卡,您如果时间允许的话,出国之前便可拿到信用卡了。”最后,她建议我办理一张主卡和一张附属卡,“您的父母使用主卡,您在国外使用附卡消费,他们按月进行还款就可以了。”

张经理还告诉我,如果需要紧急支付,但额度不够的情况下,还可临时提高信用额度,只要父母来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就可以了,这样就避免了因资金紧张而带来的麻烦。

全程化跟踪服务

体验完这几项业务,我问张经理:“这样是不是就算完了?”她解释说,这些只是出国留学前的几项基本业务。中行出国金融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是指从您准备开始出国一直到学成归来的一系列金融服务我们都可提供,也就意味着我们将伴随您进行全程化的金融服务。

据介绍,该中心所提供的服务涵盖出国留学意向、出国留学申请、出国留学就读、学成回国等四个阶段。在出国留学意向阶段,中行与众多国家使领馆和专业留学中间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向客户提供国外院校的信息,以供参考;再者还与一些语言培训机构合作,帮助与出国留学的学生推荐语言培训等;另外,还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出国留学基本知识的咨询和最新信息的传递,以及提供存款证明、借记卡、信用卡、网上银行、基金定投等产品,为出国留学费用进行前期理财,为留学积累资金。

在出国申请阶段,中心可为客户进行留学费用规划提供相应的理财产品;语言考试认证的费用提供支付平台;海外院校申请费用汇款业务,留学签证申请费用支付、网上支付等服务;出国前提供因私购汇、见证开户、汇票、外币携带证、旅行支票、信用卡、中银保险海外保险服务等业务,以完备的服务满足出国留学的各项金融需求和相关服务。

张经理告诉我,“在您出国留学阶段,我们提供的服务不仅能满足日常生活支出的需求,还包括一些紧急便利的服务,比如海外银行的中文服务,帮助您办理好相关业务,还会提供‘银行幸运实习月(周)’活动,如果您有兴趣,还可在银行进行实习。”

不仅如此,在学成回国时,中行还提供多种产品满足海外剩余资金汇回国内的需求;在离开留学国家三个月之内购买的商品,还可办理退税手续;回国后,为留学生提供各种投资理财的服务,帮助“海归”在国内开创一片天地,实现人生价值。

“总之,从您有了出国留学的想法时,我们所提供的服务都能满足您各方面的需求,也会伴随您出国准备直到学成归来,甚至以后的投资理财等。”张经理如是说。

留学应注意事项

最后,张经理还提醒到:首先,您应做好个人风险保障工作,在到达目的地后,请第一时间购买医疗和意外保险,防止意外来临造成的损失。为了防止抵达到办理好国外保险这个时期内发生意外,建议您出国前就在国内购买一项海外保险,每时每刻都享受保障。

再者,建议您的父母经常关注外汇走势,适时买入外币存入名下汇户,防止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另外,有关您档案的存放以及学成归来的学历认证问题,要询问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了解相关的政策,避免因此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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