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表现鉴定 现实表现鉴定(优秀6篇)

2023-11-03 13:34:43

现实材料与历史材料相对,是取自现实生活中的写作材料。这类材料蕴含着鲜明的时代精神和现实意义。消息、通讯、报告文学、调查报告以及当代文学作品多以现实材料写成。下面是书包范文为您精心整编的现实表现鉴定(优秀6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带来一些参考。

现实表现鉴定 篇一

关键词: xbrl财务报告;鉴证框架;xbrl财务报告元素

中图分类号:f23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5-0075-05

一、研究背景和文献回顾

xbrl是xml(可扩展标记语言)在财务报告信息交换方面的应用,通过对信息数据赋予唯一的标记,能极大地提高信息处理和交流的速度、质量和效率。随着2010年10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技术规范的,发现仅有少数企业在实施xbrl技术规范层面出现了错误,却在通用分类标准及其编报规则层面出现了较为集中的错误[1],这类错误将直接关系到xbrl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因此,有必要对xbrl财务报告的鉴证展开研究。

作为xbrl应用非常活跃的国家之一,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对xbrl财务信息鉴证业务的研究不断修正,于2009年了sop09-1[2],即对xbrl财务报告履行完整性、准确性与一致性鉴证程序进行了规定。

目前,学术界对xbrl财务报告的鉴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xbrl财务报告鉴证的概念框架研究。srivastava和kogan(2010)[3]首次探讨了xbrl财务报告鉴证的概念框架。他们认为应从商业事实、数据标签和元数据的可靠性出发,来对xbrl财务报告是否为纸质报告的真实反映进行鉴证。高锦萍(2011)[4]提出在纸质报告和xbrl财报二者并存环境下,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确定被鉴证单位管理层对xbrl财务报告中商业事实、元素映射和元素拓展的认定是否恰当;在替代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应对管理层关于xbrl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和xbrl实例文档的认定提供鉴证。林琳和潘琰(2011)[5]则构建了由关于xbrl实例文档数据的认定、关于xbrl实例文档元数据的认定以及关于xbrl分类标准的认定组成的鉴证概念框架。(2)xbrl财务报告的鉴证程序和方法研究。boritz 等(2009)[6]采用utc公司的案例研究了鉴证人员需要实施的鉴证程序,包括软件测试和人工检验。欧阳电平和张真真[7](2007)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先对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进行鉴证,再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转换、整理、分析和验证来实现鉴证目标。

本文与上述研究成果的不同之处在于:(1)鉴证框架的设计思路不同。本文综合考虑了xbrl财务报告应用的并存环境与替代环境,并从xbrl财务报告元素的角度出发,设计了由总体鉴证目标、具体鉴证目标和各管理层认定所构成的xbrl财务报告鉴证的主体框架。(2)鉴证框架的验证方式不同。本文采取了双向追踪法对现行xbrl财务报告进行了鉴证,而现有的研究都只是从一个侧面构建了一个鉴证理论框架,并未采用数据进行验证。

二、xbrl环境下财务报告的鉴证框架

xbrl财务报告主要由xbrl分类标准和xbrl实例文档组成。而xbrl实例文档是基于分类标准所定义概念的事实值的集合。

(一)鉴证目标和鉴证层次

不论是在xbrl财务报告和纸质报告并存的环境,还是在xbrl财务报告替代纸质报告的环境中,xbrl财务报告都应该真实恰当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事实。因此,无论是在并存环境还是在替代环境,xbrl财务报告的总体鉴证目标就是对xbrl财务报告是否真实、恰当地反映了企业的经济事实进行认定。只是由于在并存环境中,注册会计师已经对纸质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了鉴证,即纸质报告已经是企业经济事实的真实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只需对xbrl财务报告是否真实恰当地反映了纸质报告提供合理保证即可。

xbrl规定了企业信息的表达方法,规范了信息披露的途径[8],因此,基于xbrl生成的财务报告应遵循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编报规则,即xbrl财务报告需具有合规性。除此之外,事项法会计理论表明会计的目的是为不同的可能决策模型提供可能相关经济事实的信息,而不是直接为不可知或假设知道的决策模型提供价值输入[9],即会计人员的任务只是提供有关事

的信息,而让使用者自己选择适用的事实信息进行决策。因此,xbrl财务报告中的经济事实应该是可靠的,即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客观经济事实,否则将影响使用者的决策恰当性。综上所述,在xbrl财务报告总体鉴证目标的指引下,其具体鉴证目标就是对xbrl财务报告的合规性和可靠性进行认定,而与这些具体鉴证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就构成了管理层认定的层次,由此就形成了由xbrl财务报告总体鉴证目标、具体鉴证目标和各管理层认定所构成的xbrl财务报告鉴证的主体框架,如图1所示。下面本文将对具体鉴证目标包含的内容(管理层认定层次)进行阐述。

(二)管理层认定层次的构成

如前所述,具体鉴证目标是xbrl财务报告的合规性和可靠性,而具体鉴证目标又可以分解成以下管理层认定,其中:

1.xbrl财务报告的合规性。

xbrl财务报告的合规性包括了如下两个方面的认定:

(1)分类标准的有效性:是指企业编制的分类标准遵循技术规范(xbrl 2.1)和分类架构(frta 1.0)的规则。 (2)实例文档的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的实例文档遵循技术规范(xbrl 2.1)和实例标准(fris 1.0)的规则。

2.xbrl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xbrl将数据的定义、内容和表现相互分离[8],即xbrl财务报告元素由元素标记和元素数据两部分组成,因此xbrl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包括元素标记的可靠性和元素数据的可靠性。

(1)元素标记的可靠性组成内容。1)元素标记的完整性:是指企业的经济事实都已经用元素标记表示。具体来说,它又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认定:基本元素标记的完整性,是指xbrl财务报告包含企业的经济事实所对应的所有基本元素标记;扩展元素标记的完整性,是指xbrl财务报告包含企业的经济事实所对应的所有扩展元素标记。2)元素标记的匹配性:是指xbrl财务报告的元素标记与企业对应经济事实的实质是匹配的。3)元素标记的一致性:是指xbrl财务报告元素标记的属性及其间关系(展示、计算关系等)与企业对应经济事实一致。具体又包括两个方面的认定:属性一致是指xbrl财务报告元素标记的属性(借贷、时间类型属性等)和企业对应经济事实一致;关系一致是指xbrl财务报告元素标记之间的关系(展示、计算关系等)与企业对应经济事实之间的关系一致。4)元素标记的存在性:是指xbrl财务报告的元素标记均用来表示企业的经济事实,没有多余或误导性的元素标记存在。

(2)元素数据的可靠性。1)元素数据的准确性:是指xbrl财务报告的元素数据与企业对应的经济事实是一致的。它包括:金额准确:是指xbrl财务报告中元素数据的金额与企业对应的经济事实一致;符号准确:是指xbrl财务报告中元素数据的符号与企业对应的经济事实一致;上下文、单位准确:上下文是元素数据的背景信息,包括报告主体、报告期间和报告场景的信息。单位是元素数据的计量单位。xbrl财务报告中元素数据的上下文、单位应与企业对应的经济事实保持一致。

2)元素数据的存在性:是指xbrl财务报告的元素数据均来源于企业的经济事实,它们是确实存在的、已发生的、且与被鉴证单位有关的数据,即没有多余或误导性的数据存在。

三、基于xbrl财务报告鉴证结果的实证研究

利用上述鉴证框架,采取双向追踪法对xbrl财务报告进行鉴证。

(一)样本选择

随机选取了2011年深沪两市12年基本行业内的5个样本行业共120家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

目前在中国,xbrl财务报告与纸质报告处于并存环境,因此,该环境下的总体鉴证目标是xbrl财务报告是否真实恰当地反映了纸质报告。由于这些上市公司均使用了各证券交易所提供的xbrl财务报告报送软件,其财务报告基本上都满足合规性的要求,只需对样本公司xbrl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进行鉴证。

由于对重大错报的判定不是本文的重点,将把所有发现的错误算作错报。在鉴证程序的选择上,本文采取了双向追踪法。

(二)实证结果分析

在所有的样本中,总共存在了433个错报,平均每个报告出现3.61个错报。将从错报类型与报表类型两个角度来探讨错报原因。

1.按照错报类型统计的结果分析。

按照违反认定的类型(错报类型)对发现的错报进行统计(表1)。发现现有xbrl财务报告中存在三大类错报,其中,违反元素标记完整性的错报个数最多,为282个,

占比高达65.13%;其次是违反元素数据准确性的错报,为150个,占比34.64%;最少发生的错报是违反元素标记匹配性的错报,只有1个。

(1)在违反元素标记完整性的错报中,违反基本元素标记的完整性(基本元素标记的缺失)是最常出现的错报,占比高达57.28%,这说明一些企业在编制xbrl财务报告时,没有选择通用分类标准中的元素标记来表达纸质报告的某些经济事实。比如,纸质报告中列示了“应收股利”或“应付股利”项目,而xbrl财务报告中没有出现该元素标记。这可能是由于编制xbrl财务报告的人员对通用分类标准的不熟悉所致。而违反扩展元素标记的完整性(扩展元素标记的缺失)主要表现在xbrl 财务报告中元素标记的信息粒度粗于纸质报告对应的经济事实,即xbrl财务报告中元素标记所表达的事实较纸质报告对应的经济事实更具有概括性。例如,纸质报告中列示了“取得融资租赁收到的现金”项目,而xbrl财务报告中对应元素标记为“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它表达的信息概括性较前者强,不能完整地反映纸质报告中披露经济事实的实质。因此,为了保证完整的信息披露,企业应该基于通用分类标准中的元素标记来创建扩展元素标记。

(2)在违反元素数据准确性的错报中,发生次数较多是违反金额准确性的错报(金额错误),达到了33.95%的比例。比如,纸质报告中“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金额为4.29亿元,而xbrl财务报告中该金额为14.29亿元,差异高达10亿元。这类错报可能是由于编制xbrl财务报告人员的疏忽所致。而违反符号准确性的错报(符号反向)都发生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中,比如,纸质报告中“专项储备”的子项目“本期使用”的金额为“-2.02亿元”,而xbrl财务报告中该金额为“2.02亿元”,差额高达4.04亿元。这些错报同金额错误一样可能是由于编制xbrl财务报告的人员疏忽所致。

(3)唯一的一个违反元素标记匹配性的错报(元素标记不匹配)也发生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即在纸质报告中,“利润分配”中少数股东所减少的权益是由于提取盈余公积而形成的,在xbrl财务报告中却把这种减少的权益归于对股东的股利分配。这可能是由于编制xbrl财务报告的人员对某些元素标记的含义不了解所致。

2.按照报表类型统计的结果分析。

显示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错报比例依次由高到低分别为51.04%、29.79%、9.93%和92.4%。这说明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都是容易出现错报的报表,这应是cpa鉴证要重点关注的。

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现最多的错报类型是金额错误,共有67个,达到该报表错误总数的51.94%,其次是基本元素标记缺失的错报发生了48次,占比37.21%,最少发生的是扩展元素标记缺失的错报,仅有14个。在利润表中,基本元素标记的缺失是最容易发生的错报,共有200次,达到该报表错误总数的90.50%。在现金流量表中,只发现了33个金额错误,7个扩展元素标记缺失的错报。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存在符号反向和元素标记不匹配的错报,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不同报表进行鉴证时,应着重关注各报表中容易出现的错报类型。

(三)实证结论

根据错报统计的结果,本文认为应从以下三点提高xbrl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1.推进通用分类标准的贯彻实施。实证结果表明,在xbrl财务报告中出现的主要是基本元素标记缺失的错报,这是由于编制xbrl财务报告的会计人员对通用分类标准的不熟悉所致。因此,加强对会计人员通用分类标准的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2.加快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制定工作。同一行业的企业披露内容具有相似性,因此,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制定不仅能大大降低xbrl财务报告中扩展元素标记缺失等错报的发生率,也能增强xbrl财务报告的标准化程度。

3.加强对xbrl财务报告质量的人工校验以及完善编制流程的内部控制。金额错误和符号反向错报的出现会影响xbrl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除了加强对xbrl财务报告质量的人工校验外,完善xbrl财务报告编制流程的内部控制更为重要,因为它能从源头上降低xbrl财务报告的出错率。

四、结论与启示

基于xbrl财务报告元素的角度,本文尝试构建了由总体鉴证目标(xbrl财务报告真实恰当地反映了企业的经济事实或者纸质报告)、具体鉴证目标(xbrl财务报告的合规性和可靠性)和管理层认定组成的xbrl环境下财务报告的鉴证框架,

并在总体鉴证目标的指引下,将xbrl财务报告的合规性分解成与分类标准的有效性和实例文档的有效性相关的认定,将xbrl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分解成与元素标记的可靠性和元素数据的可靠性相关的认定,这些内容组成了管理层认定。并采用了双向追踪法对上市公司xbrl财务报告进行了鉴证,发现了基本元素标记的缺失是最常出现的错报。针对现有xbrl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通过推进通用分类标准的贯彻实施、加快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制定、加强对xbrl财务报告质量的人工校验以及完善编制流程的内部控制来提高xbrl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推进xbrl在财务报告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1]_585875.html.

[2]aicpa. statement of position 09-1:performing agreedupon procedures engagements that address the completeness[m].accuracy or consistency of xbrltagged data. , 2009.

[3]rajendra p.srivastava, alexander kogan. assurance on xbrl instance document: a conceptual framework of assertions [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systems,2010,(11):261-273.

[4]高锦萍。xbrl财务报告审计模型及实现机制:一种框架研究[j].审计研究,2011,(3):74-80.

[5]林琳,潘琰。xbrl鉴证业务理论基础构建[j].当代财经,2011,(8):110-118.

[6]boritz j.efrim, no won gyun. assurance on xbrlrelated documents:the case of united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j]. journal of information systems, 2009,(23):49-78.

[7]欧阳电平,张真真。xbrl的应用及其对审计工作的影响和挑战[j].审计月刊, 2007,(3):16-18.

现实表现鉴定 篇二

关键词:定语 语义类别 鉴定

中图分类号:H1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097(2014)08-0061-03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于大规模样本语料库的现代汉语多项定语‘的’字隐现规律研究”(10B020);“哈尔滨师范大学中国文化传播与研究基地”资助

作者简介:程书秋(1970―),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博士,哈尔滨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现代汉语语法、汉语国际教育。

关于现代汉语定语语义类别的划分,学界大体呈现出以下两种趋势,一种是平列式划分,一种是有层次划分。所谓平列式划分,就是把定语直接划分为若干小类,以便直观地反映现代汉语定语语义类别的全貌,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周国光(2002),他把现代汉语定语的语义属性概括为“十一何”,即“何质、何形何态、何量、何能、何属、何来、何去、何域、何在、何时、何干”。而所谓有层次划分,则一般是先将定语划分成两大类或三大类,然后再在两分或三分的基础上继续划分内部小类,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刘月华(1984)、李绍群(2005)、文贞惠[韩](1999)等。

总体来看,不管平列式划分还是有层次划分,目前在划分定语语义类别时都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分类标准不一致;二是术语使用不一致;三是缺乏形式验证。在第三个问题上,名词和名词组合的研究情况要好一些,至少在“领属”与“属性”这两大定语语义类别的划分上,陆俭明(2001)、徐阳春(2003)、文贞惠[韩](1999)等学者都做出了很有意义的形式鉴定方面的努力。

一、现代汉语定语语义类别的形式鉴定原则和方法

邢福义(1996:443)主张语法研究中一定要讲求“表里相互印证”,他强调指出:“研究中不进行表里印证的工作,无法真正解决汉语语法的问题。”邢先生的深刻见解和主张提醒我们,当我们在语法研究中触碰到语义问题时,一定要有“形、义互证”意识,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语义分析工作不流于主观和随意。

本着“形、义互证”原则,我们在给汉语定语语义类别分类时,也设立了一系列严格的形式鉴定标准。同时我们还明确规定,本文一律采取单视点、单向式的形式鉴定方法,即所有定语语义类别的鉴定都要从定语出发,以定语为观察视角,将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的语义关系作为判定定语语义类别的唯一依据。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形式鉴定工作的前后一致性。

刘宁生(1995)曾经指出:汉语中存在一个可以称作“参照物先于目的物”的语序原则。沈家煊、王冬梅(2000)也指出:“湖中央的小岛”“教堂旁边的自行车”“茶壶的把儿”“姑娘的头发”这4例可以抽象为“N1的N2”格式,是一种“参照体―目标”构式。上述这些来自认知语言学的研究成果可以看作是本文采取单视点、单向式鉴定方法的理论依据。

二、现代汉语定语语义类别的形式鉴定标准及小类

(一)典型的现代汉语定语语义类别

依据单视点、单向式鉴定方法,我们可以采用下列形式鉴定标准首先鉴别出14种典型现代汉语定语语义类别:①

1.提问式鉴定

(1)鉴定框架:谁的什么的哪儿的+N?

规定:凡是能采用上述鉴定框架进行提问的“D”可以识别为“领属”定语。如:我的父亲。

(2)鉴定框架:什么时候的多长时间的哪天(哪周、哪月、哪年)的+N?

规定:凡是能采用上述鉴定框架进行提问的“D”可以识别为“时间”定语。如:清朝的服饰。

(3)鉴定框架:几+量多少+N?

规定:凡是能采用上述鉴定框架进行提问的“D”可以识别为“数量”定语。如:三斤苹果。

(4)鉴定框架:什么样的+N?

规定:凡是能采用上述鉴定框架进行提问的“D”可以识别为“状态”定语。如:笔直的公路。

(5)鉴定框架:哪+量哪个哪些+N?

规定:凡是能采用上述鉴定框架进行提问的“D”可以识别为“指别”定语。如:这只小狗。

(6)鉴定框架:什么+N?

规定:凡是能采用上述鉴定框架进行提问的“D”可以识别为“性质”定语。如:数学老师。

(7)鉴定框架:与什么有关的+NV?

规定:凡是能采用上述鉴定框架进行提问的“D”可以识别为“关涉”定语。如:关于七夕的传说。

2.添加式鉴定

(1)鉴定框架:D的N(位于)D的N

上述框架可以鉴定出以下这类“方所”定语。如:墙角里的沙发。

(2)鉴定框架:D的N D(用)的N

上述框架可以鉴定出以下这类“功用”定语。如:结婚的钱。

(3)鉴定框架:D的N(像)D(似的般的一样)的N

上述框架可以鉴定出以下这类“比况”定语:雷鸣般的掌声。

3.删除式鉴定

鉴定框架:D的VAD的VA

上述框架可以鉴定出以下这类“施事主体”定语②。如:她的指责;领导的鼓励;丈夫的宽容。这类定语与中心语之间都存在着一种隐性的“主谓关系”,我们把“的”字删除以后,这种隐性的主谓关系就可以明显地变成一个合格的主谓结构。

4.变换式鉴定

(1)鉴定框架:D的VV+D

上述框架可以鉴定出以下这类“受事客体”定语。如: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这类定语与中心语之间都存在着一种隐性的“述宾关系”,将定语和中心语前后换一下位置,就可以得到一个合格的述宾结构形式。

(2)鉴定框架:D的N D这种这个N③

上述框架可以鉴定出以下这类“涵义”定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这类定语主要用来解释中心语事物的特定涵义,定语和中心语之间具有一种隐性的“同位关系”,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可以转换成“‘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种态度”。

(3)鉴定框架:D的N N来自XXN 去往XX N 经过XX(“XX”可理解为D中所含的N)

上述框架可以鉴定出以下这类“来源去向”定语。如:杭州产的龙井茶。这类定语主要用来表示中心语事物名词的“来源”或“去向”,如“杭州产的龙井茶”是说“龙井茶产自杭州”。

(二)非典型的现代汉语定语语义类别

1.“领属表”定语

“表象领属定语”的概念最早由邢福义(1996)提出,指的是如下现象:

他的包公演得很好。

我的天!④

我们基本同意邢福义先生的观点,但我们认为“我的天”具有一定程度的熟语性,因此主张只将前例归入“领属”定语的次类,记作“领属表”。

2.“数量准”定语

a.五百米的坡路;一万多的师生;十车的白菜

b.二十多层高的楼房;300多人的代表团

c.一屋子的人;满脸的无辜

上述三组实例中的定语也都是用来描写中心语的数量属性的,但这些定语同典型的“数量”定语比起来,无一例外都带上了一种主观性的“夸张”色彩。从这一点上来看,我们认为上述三组实例中的定语都算不上是典型的“数量”定语,而只能看作“准数量定语”,本文记作“数量准”。

3.“方所准”定语

a.停在门前的大卡车;位于山脚下的小镇

b.两个人之间的矛盾;背后的交易

此处所列举的a、b两组实例中的定语与典型的“方所”定语相比,在表示“方所”方面已发生了程度不等的弱化或虚化,因此,为了与典型的“方所”定语相区别,我们将上述a、b两组实例中的定语记作“方所准”。

4.“状态准”定语

在我们所观察到的定中短语实例中还存在着一些由主谓短语、述补短语、状中短语、述宾短语等动词性成分充当的定中短语,如:

a.能吃饭的地方;会说德语的翻译

b.申请援疆的干部;有牙齿的动物

上述两组实例中的定语既具有一定程度的“指别”作用,也具有微弱的描写“状态”的作用,但总体上看,这类定语进入“状态”定语形式鉴定框架似乎比进入“性质”定语形式鉴定框架更自然一些。因此,出于本文研究需要,将上述实例中的定语统一归入“状态”定语,记作“状态准”。

5.“性质准”定语

定中短语中存在大量由双音节形容词充当定语的现象,如:

a.火热的爱情;雪白的床单

b.宽阔的路面;慈祥的母亲

c.简单(的)问题;规范(的)汉字⑤

在上述三组实例中,a组中的定语由状态形容词充当,这类定语理应归入“状态”定语,比较复杂的是b、c两组。虽然b、c两组中的定语也全部由双音节形容词充当,但从性质上看,这两组实例中的双音节形容词与“火热”类形容词不具有匀质性,表现为它们或多或少都能被不同量级的程度副词切割,这说明此类双音节形容词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量幅伸展空间,而这恰好符合性质形容词的语法特征。因此,根据本文研究需要,主张将b、c两组实例归入“性质”定语一类,记作“性质准”定语。

三、结语

张敏(1998)曾经敏锐地发现,表面上来看,定语与中心语之间的“的”字隐现和多项定语语序是两个独立的语法现象,而前一方面的规律却十分系统地反映在后一方面,这说明两种现象的规律具有某种内在一致性。这提示我们,定语语义类别很可能是打通上述两个问题之间关系的一个突破口。

本文通过设立一系列严格的、以“形、义”互证为基础的形式鉴定标准,建立起了一个相对严密的现代汉语定语语义类别系统,希望以此为联系纽带,将多项定语“的”字隐现规律和多项定语语序问题(另外撰文)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察,并寻求在语义层面上对上述两个问题作出高度统一的描写和解释。

注释:

①为了表述方便,我们规定:以下在讨论定语语义类别的形式鉴定标准时统一将定中短语抽象化为“D的N”格式或“D的V/A”格式,其中“D”表示定语,“N”或“V/A”表示中心语;“D的N”格式表示中心语为名词的定中短语,“D的V/A”格式表示中心语为动词或形容词的定中短语。

②“施事主体”定语表示“施事定语”或“主体定语”。其中的“主体定语”概指位于动词或形容词中心语前却无法确认为“施事定语”的其他定语语义类别。下文中的“受事客体”定语表示“受事定语”或“客体定语”,其中的“客体定语”概指位于动词或形容词中心语前却无法确认为“受事定语”的其他定语语义类别。

③该鉴定框架借鉴了邢福义(1996),略有改动。“涵义定语”的概念也来自邢福义(1996)。

④此处例句引自邢福义(1996:90)。

⑤(的)表示这里的“的”可自由隐现。

参考文献:

[1]李绍群。现代汉语“名1+(的)+名2”定中结构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5.

[2]刘宁生。汉语偏正结构的认知基础及其在语序类型学上的意义[J].中国语文,1995,(2).

[3]单强,牛守祯。定语的语义类型举要[J].潍坊教育学院学报,1999,(4).

[4]沈家煊,王冬梅。“N的V”和“参照体―目标”构式[J].世界汉语教学,2000,(4).

[5](韩)文贞惠。“N1(的)N2”偏正结构中N1与N2之间语义关系的鉴定[J].语文研究,1999,(3).

[6]邢福义。汉语语法学[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7]徐阳春。关于虚词“的”及其相关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3.

现实表现鉴定 篇三

贺腾飞,(1985.1-),汉族,湖南邵阳,法医师,大学本科,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法医损伤。

摘 要:颅脑损失在临床法医学鉴定中十分常见,而颅脑损失所引发的精神障碍损失程度,也就是说精神损失司法鉴定隶属法医精神病学研究领域。鉴于此,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一定的交叉情况、边缘情况的较难解决的问题。文章通过阐述精神损伤的定义,分析精神损伤的分类与原因,对精神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展开探讨研究,旨在为相关人员基于精神损伤的定义、精神损伤的分类与原因的精神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精神损伤;分类;程度;法医学鉴定

引言

颅脑损失在临床法医学鉴定中十分常见,而颅脑损失所引发的精神障碍损失程度,也就是说精神损失司法鉴定隶属法医精神病学研究领域。鉴于此,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一定的交叉情况、边缘情况的较难解决的问题。精神损失程度的相关评定结果,往往关乎民事经济赔偿或者形势责任能力。受现阶段精神损伤程度鉴定还没有系统清晰的医学标准影响,使得法律依据严重缺失。

1.精神损伤的定义

精神损伤的程度高低,要经一系列法医学精神鉴定流程,鉴于此,通常选取“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成为较为正规,且与人类机体轻伤、重伤鉴定标准成为相匹配。现阶段,针对精神损伤相关定义的界定共识为,精神伤害指的是精神遭受损伤的阶段,主要表现是精神遭受重大外界刺激。精神损害通常指指的是健康、事业、名誉等遭受损失,尚不会引发精神障碍。精神损伤指的是精神伤害结果,主要特征为一系列精神功能缺损或者精神功能障碍。鉴于此,通常将此类司法案件命名为精神损伤程度鉴定[1]。进一步而言,精神损伤指的是人体受物理、化学、生物性损伤或者严重应激情况伤害影响,而引发精神障碍。

2.精神损伤的分类与原因

广义上而言,精神损伤的分类及其引发原因包括下面3个类型:I.机体创伤所引发的精神损伤,以人体颅脑损伤最为多见,通常指的是颅脑受外界相应暴力使得脑组织遭受损伤,基于此产生精神障碍。II.精神因素刺激,一为突发精神刺激,包括诽谤、恐吓及惊吓等,一为长期的不断刺激,包括长时间来自各方的精神压力、长时间虐待等。III.精神活性物质引发的精神损伤,多指迫使他人摄取精神活性物质、投毒等引发的精神损伤[2]。

3.精神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3.1精神损伤的特征

3.1.1医学特征

精神损伤的医学特征主要表现为下述几点:I.精神损伤通常产生于人体受物理、化学、生物性损伤或者严重应激情况之中;II.精神损伤通常产生于大脑被损害到相应的程度情况下;III.精神损伤存在显著的精神异常症状,包括情感障碍、幻觉妄想、智能障碍以及行为障碍等;IV.伤者出现精神损伤时,其往往会自身所处的精神异常表现没有全面意识;V.精神损伤需要得到及时的治疗。

3.1.2法学特征

精神损伤的法学特征主要表现为下述几点:I.精神损伤仅能够为自然人所适用;II.精神损伤所呈现的精神行为的物质器官――大脑,有着病理性特征;III.精神损伤可导致人体丧失对周遭人、事、物政策的判断和鉴别能力,丧失对自身行为正常的控制能力,行为能力缺失,并且无法独立开展诉讼行为活动[3]。

3.2精神损伤的法医学评定标准

我国相关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指出,人体颅脑损伤造成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乃是重伤范畴。然而关于器质性精神障碍的相关规定,仍旧较为模糊。

3.2.1颅脑外伤所致的精神病

满足CCMD-III诊断标准,存在真实的颅脑外伤病史,排除单单的脑震荡,颅脑损伤严重程度超过脑震荡,引发颅脑外伤之后出现精神一系列表现,主要症状为精神分裂症样及其他严重性精神病性表现,经相关检测发现存在神经系统阳性体征、颅脑器质性损害阳性体征等,即鉴定为严重颅脑外伤所致的精神病。

3.2.2颅脑外伤所致的痴呆

满足CCMD-III诊断标准,仅仅一些生活常规行为可自行处理,包括穿衣、吃饭及排便等,除此之外的生活均无法自理。严重情况的个人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经相关检测发现存在神经系统阳性体征、颅脑器质性损害阳性体征等,即鉴定为严重颅脑外伤所致的痴呆[4]。

3.2.3颅脑外伤所致的神经症综合征

满足CCMD-III诊断标准,主要表现为日常常规生活、工作及社交行为能力被严重妨碍,且该类表现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的,颅脑损伤程度呈现出严重、广泛特征的,出现超过0.5h昏迷情况,经相关检测发现存在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不存在颅脑器质性损害阳性体征等,即鉴定为严重颅脑外伤所致的神经症综合征。

3.2.4颅脑外伤后其它精神障碍

I.颅脑外伤所致的人格改变。满足CCMD-III诊断标准,相较于颅脑外伤前,表现出明显的人际关系、活动方式长时间转变。排除单单的脑震荡,颅脑损伤严重程度超过脑震荡,并有智能缺失,经相关检测发现存在神经系统阳性体征、颅脑器质性损害阳性体征等,即鉴定为严重颅脑外伤所致的人格改变。满足CCMD-III诊断标准,颅脑损伤严重程度仅仅达到脑震荡程度,不存在智能缺失,经相关检测发现不存在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不存在颅脑器质性损害阳性体征等,即鉴定为轻度颅脑外伤所致的人格改变。II.颅脑外伤所致的神经症综合征。满足CCMD-III诊断标准,颅脑损伤严重程度仅仅达到脑震荡程度,经相关检测发现不存在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不存在颅脑器质性损害阳性体征等,表现长时间伴有,结合实际状况可鉴定为轻度颅脑外伤所致的神经症综合征;倘若颅脑损伤严重程度没有达到脑震荡程度,病情发展、发展受心理获益机制很大程度影响,结合实际状况可鉴定为微度颅脑外伤所致的神经症综合征。III.反应性精神病。满足CCMD-III诊断标准,受颅脑外伤影响引发精神创伤,病情水平处于精神病程度,而不是器质性的,同时预后佳,即鉴定为轻度反应性精神病[5]。

4.结束语

参考文献:

[1] 柳保华,刘文斌。精神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分析[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06,12(06):453-454.

[2] 袁尚贤。精神损伤司法鉴定若干问题刍议[J].医学与社会,2002,15(02):42-44.

[3] 黄富银,吴军。精神损伤程度及精神医疗赔偿司法鉴定[J].中国司法鉴定,2011,13(12):42-49.

[4] 袁尚贤。颅脑外伤所致神经症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C].中国法医学最新科研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51.

现实表现鉴定 篇四

关键词: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 证据属性

自“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开始,许多刑事诉讼法学者和司法实务者都对这种以“鉴定结论”形式表现鉴定证据的方式进行质疑和抨击,他们认为:在司法鉴定中,由于鉴定人对相关知识和专门性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断,以及科学技术在具体运用中的差别,形成的结论并不是确定和唯一的,并不当然地是对鉴定问题的定论,鉴定结论的提法违背了鉴定的自然科学属性和法律属性,并提出了用“鉴定意见”来取代“鉴定结论”的观点。这种观点反映到法律层面并逐渐被立法者所接受。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四十八条列举证据种类时将“鉴定意见”取代“鉴定结论”作为该证据种类的称谓。

一、“鉴定意见”的表述符合鉴定证据的自然属性

(一)鉴定意见直白了鉴定证据的主观性

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其客观性,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任何刑事案件的出现、发展必然是在一定的空间、时间、人员等条件下发生,犯罪行为与该种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即为证据。证据可以痕迹、物品等物理性的形式出现,也可以耳闻目睹、感知判断等精神性的东西出现。所以,在刑事证据体系中,从形式上存在主观证据、客观证据之分。

鉴定的本质是鉴定人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行为,鉴定结果仅仅是鉴定人个人独立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自己的个人意见。即使是技术依赖性很强的鉴定结果,也不是仪器检测直接得出的结果,仍是鉴定人对检测结果的分析判断,属于鉴定人的主观认识。其中仪器仅仅是帮助鉴定人作出分析判断的辅工具。鉴定过程是鉴定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形成的结果具有浓郁的个人色彩。不同的鉴定人因其专业水平的差异和鉴定方法的不同,对同一鉴定客体所做出的鉴定结果也很可能不一致。所以,鉴定证据属于主观证据的范畴。

“鉴定意见”直截了当地表明鉴定结果只是鉴定人对某一事实问题的看法和主张。突出了鉴定结果是“鉴定人的”、“看法”等主观色彩很浓的特征。

(二)鉴定意见表明了鉴定证据的言词性

鉴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辅之以现代的先进科学仪器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说明和解释。鉴定结果的形成过程是鉴定人专业知识的外化过程,同时鉴定结果只有载体化为鉴定人的语言或文字才具有证据上的意义。由此,鉴定证据从本质上来说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作为法律概念源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言异曲同工。

鉴定证据采用“结论”的表述方式极易被视为最终的判断,甚至被蒙上权威性的色彩,成为不可质疑的终结性论断。同时,实践中这一证据却常以“出示”的形式进行认证,在法庭上多数由公诉人或者当事人、审判人员当庭宣读来替代鉴定人出庭作证,通常不需要当面质证就被法官所采信。这无形中强化了这一证据的物证性质,而弱化了其作为言词证据的本质。鉴定意见通常表明鉴定结果仅仅是鉴定人对某一事实问题的看法和主张,凸显了鉴定证据的言词性,当鉴定人出庭宣读鉴定意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时,鉴定意见就转变为鉴定人的陈述。

二、“鉴定意见”的表述揭示了鉴定证据的法律属性

(一)鉴定意见体现了鉴定证据地位的平等性

由于“结论”词义本身的定论性以及在实践运用中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质被扩大,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证据运用思维,鉴定结论成了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佳”证据。所以,以“结论”的形式来表达鉴定证据自然而然地凸显了它在证据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在办案实践中容易造成对鉴定结论的过分依赖,一旦案件缺少鉴定结论,即使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办案人员也觉得不踏实;一旦有了鉴定结论,往往认为证据铁板钉钉,而忽视了对其它证据的认真审查。“鉴定意见”则表明鉴定证据仅是某一诉讼参与人主观的认识和见解,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个。法官有权采信,也有权不采信。“鉴定意见”否定了鉴定结论的终局性意义,揭开了这一证据种类权威化了的神秘面纱,将它从“神坛”拉到“人间”不再拥有相较其他证据的优越性。

(二)鉴定意见蕴意了鉴定证据的应质证性

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在列举了8种证据种类后注重说明:“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证据虽然是客观的,但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每一个证据不一定是全面的,许多证据在形成及收集的过程中会依赖于种种主客观因素,当这些主客观因素存在某些不当时就会影响到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本身不真实更遑论其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了。所以证据必经查证、查实,这是使用证据的根本原则。

“结论”意指对人和事物最后的论断。“鉴定”本来就是带有很强专业性、技术性的活动,所形成的鉴定结果必然具有高度的专业化。再对这种结果冠以“结论”的称谓,似乎这种结果已盖棺定论,不可动摇,这让不懂专业的办案人员望而却步,对结果的真实性不能怀疑,也不敢怀疑,更不要说对此进行质证了。而“意见”一词本义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和想法,体现了个人主观上对客观事物和人物的见解,通常只是表达自己的观点。“鉴定意见”只是鉴定人自己对专门问题所作出的分析判断,是一种在未经查证属实前效力尚有待于判断的证据,其正确与否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的规划和整理,必须经过相应程序的质证。法院对鉴定结果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对鉴定书面意见或鉴定人当庭口头陈述的审查判断基础上,这让鉴定结果真正回到了其作为证据必被质证的本来面目。

总之,“鉴定意见”更符合鉴定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对鉴定证据种类名称的科学表述。“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证据认识深化的结果。是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

参考文献:

[1]仝其宪,冯毛毛。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J].唯实,2012(Z1).

[2]郭华。刑事鉴定制度修改的背景、争议及解读[J].法律教育网。2012-09-17.

[3]宋随军。刑事诉讼证据实证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6.

现实表现鉴定范文 篇五

一、田间种植鉴定的合法性。

(一)、新品种的选育和审定及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鉴定,依法应在田间种植的条件下进行。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部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或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条件;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配套栽培技术。上述法规证明,主要农作物或林木的新品种必须在田间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种植,进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新品种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进行品种实验,是在田间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以及其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特征特性进行一系列的鉴定才选育出来的,而不是在实验室内用按电钮的方法电泳出来的。新品种的选育和审定必须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品种的鉴定也应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法规没有规定可用物理、化学的方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选育和鉴定。采用化学的方法提取植物蛋白质和氨基酸,采用物理的方法电解分离蛋白质,对比蛋白质分离图谱以鉴定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所谓电泳测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将植物在田间种植生长出的特征特性即表现型与审定公告公布的及品种权申请公告的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对照,鉴定两个品种是否具备同一性,符合法律规定。

《种子法》规定: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品种由审定部门公告。如“鲁白16号”大白菜杂交种是由山东省品审委审定公告的。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97)鲁农审字第2号文件即关于公布第十九批审定认定品种的通知(即山东省品种审定公告),公告的是“鲁白16号”大白菜等作物品种的选育经过和特征特性,其选育经过是在田间进行的,其特征特性是在田间种植的情况下与对照品种进行比较表现出来的。将“鲁白16号”的被控侵权品种“丰抗78”进行田间种植,根据其种植后表现出的特征特性与相邻种植的和通知公告的“鲁白16号”的特征特性相对照,进行差异性遗传学,即可鉴定他们是否同一品种。

由于审定公告仅公告了“鲁白16号”的特征特性,没有公告“鲁白16号”的电泳分离图谱,所以,无法将“丰抗78”的电泳图谱与山东省品审委公告的“鲁白16号”的电泳图谱相对照。没有对照就没法鉴定。其它机构(包括鉴定机构)不是法定的品种审定机构,依其制作的电泳图谱作对照,没有法律依据。

(三)、新品种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表现出的特征特性是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其电泳图谱不属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的申请品种权的说明书,其是育种过程和申请品种的育种及其主要特征特性等。其中的特征特性,特别是该品种的特异性主要是在田间种植条件下与对照品种相比较表现出来的,是经公告被公众知悉和认可的。《保护公报》没公告新品种的电泳图谱,其电泳图谱不为公众所知和认可,不是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四)、田间种植鉴定是法定的鉴定程序。

对被控侵权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进行的鉴定,属于种子真实性鉴定。农作物种子真实性鉴定,应依据GB/T3543.5-1995进行。GB/T3543.5-1995 规定,“种子真实性是指供检品种与文件记录是否相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是GB/T3543.5-1995规定的鉴定程序,而其开章明义地指出:“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该标准未规定电泳法是测定植物品种真实性的程序,所以,应当采用国家标准GB/T3543.5-1995进行植物品种真实性鉴定。在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不应采用不属国家标准的电泳法进行蛋白质测定。

二、田间种植鉴定的性。

(一)、依据遗传学,根据表现型判断的结果比较可靠。

一个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其内部基因(称为基因型)和外部环境条件共同作用下表现于外部的性状(称为表现型),即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内因(基因)和外因(环境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一个植物品种有什么样的表现型必有什么样的基因型,但有什么样的基因型不一定就有什么的表现型。高产品种虽有高产基因,在肥水充足的良田虽表现高产,但在旱薄地不能高产;而低产品种无论在良田或旱薄地均不能高产,即是这个道理。

田间种植鉴定在鉴定外部性状的同时测定了其内在基因;而电泳法测定只能测定内部基因,不能测定作为品种权保护的特征特性等外部性状。田间种植鉴定依据的是植物品种表现出的特征特性,而电泳法测定依据的是种子籽粒分离出的蛋白质、氨基酸等生物大分子在电场下的移动。植物品种经种植表现出什么样的特征特性必有什么样的基因;而电泳分离出植物品种含有某种基因,在没有适宜的条件下,该种基因不会发生作用,表现不出性状。男人有长胡须的基因,但如认定没长胡须的小男孩是女人,将是幼稚可笑的。田间鉴定既鉴定了内因又鉴定了外因,能鉴定植物的特征特性;电泳测定仅能考查内因,不可能测定植物的特征特性;所以田间鉴定较电泳测定科学。

(二)、依据概率论理论,田间种植鉴定具有代表性。

1、样本的代表性。依据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大白菜种子田间种植鉴定送检样品最小重量是100克。由于没有电泳法测定大白菜种子真实性和纯度的法定标准,参照电泳法测定大麦、小麦种子纯度(注意:不是真实性)的国家标准,包括各种药剂、溶剂在内,样品吸取量也仅为10-20微升(UL)。不足20UL的液体与100克籽粒的代表性相比,谁大谁小不言自明。

由于电泳法测定取样太小,代表性太差,出现错将相同品种误定为不同品种或错将不同品种误定为相同品种的概率太大,所以,电泳法不如田间种植法科学。

2、差异性的准确性。田间种植鉴定种子的真实性,其鉴定结论是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根据其差异性大小判定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如果被控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差异的概率小于或等于1%,证明其极可能是同一品种(概率论称为差异极不显著);如果概率小于或等于5%,证明其可能是同一品种(概率论称为差异不显著)。法院据此下判,判定其是同一品种的正确率就达95-99%以上,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因为同一种作物不同的品种之间差异性很小,一个新品种能比对照品种增产5%或增加一个优良性状或淘汰一个不良性状就很好了;如果能增产10%或改进一个质量性状将是极好的品种。如“鲁白16号”比其对照品种“鲁白10号”在1995年增产仅为1.6%,其仍被审定为新品种。一个质量性状对应的往往是一个基因或几个基因,品种间一两个质量性状的差异或百分之一点多的数量性状的差异,靠几微升的溶液测定,并用其测定结果判决是非,风险性太大。所以,国家没有将电泳测定法列为品种真实性鉴定的方法,未制定其标准。

三、田间种植鉴定的可行性。

田间种植鉴定是小区鉴定,一般小区面积只有几平方米,用种量较少,国家保藏中心有足够数量的种子供鉴定所用。即使国家保藏中心保藏的授权品种的种子量不能满足田间种植鉴定用种,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品种权人也应提供鉴定所用的种子。作为品种权人,不可能提供不出供鉴定所用的种子。所以,田间种植鉴定是可行的。

四、对杂交种进行田间种植鉴定的特殊性。

对杂交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是杂交种本身和其父、母本特定的杂交组合。这就是说,品种权既不保护杂交种的种子,也不保护其父本与母本反交产生的杂交种;还不保护其亲本本身;更不保护其亲本与其它繁殖材料杂交产生的杂交种即授权杂交种的同父异母兄弟、同母异父兄弟以及表兄弟、堂兄弟等。但是,授权杂交种的双亲均与授权杂交种有50%的核基因或性状一样;两亲本的反交杂交种,与授权杂交种的核基因100%一样,只有少量的细胞质基因不同,其性状相同处在98%以上;授权杂交种的亲本与其它繁殖材料杂交产生的杂交种,均是授权杂交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应有50%以上的基因一样;授权杂交种的种子即F2,虽为分离世代,但仍有绝大多数与授权杂交种的基因和性状相同。总之,授权杂交种与其父、母以及同父异母兄弟或异父同母兄弟基因型和表现型差异很小,不进行田间种植鉴定,很难区分其差异性即特异性。

杂交种本身不具有稳定性。它不像常规品种能够“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其自身具有稳定性。杂交种的亲本是常规品系,其上下代之间性状遗传具有稳定性,这是杂交种稳定性的真正含义。杂交种的真实性鉴定要比常规种真实性鉴定复杂得多。

五、电泳法测定受限制。

,已测定清楚玉米、水稻 、小麦的全部基因及其排序,并绘制了其基因图谱,所以,对玉米、水稻、小麦等已绘制基因图谱的作物,采用电泳法或其它测定其基因,用其基因图谱与标准基因图谱对照,可以测定其品种纯度。对于基因的排序未测定清楚,未绘制出基因图谱的农作物,无法采用电泳或DNA方法对其差异性进行测定。这也是我国法定检测机构承办用电泳法测定玉米种子纯度,而不承办用电泳法测定大白菜等杂交种的种子纯度的缘由所在。

现实表现鉴定 篇六

钻研CC业务,熟悉CC相关法律,熟悉CC业务,精通本职业务,忠于法律,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工作扎实、办案公正,严格办案规定,既注重程序公正,又保证实体公正。办案考虑法律效果、工作考虑zz要求、办事考虑社会影响。熟练的自动化办案办公运用能力、分析案件能力和定性准确;汲取好的工作方法,借鉴成功的工作经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好、善于总结工作经验,有综合写作能力过硬、协调沟通能力。工作踏实认真、勤勉,仔细、踏实。做到了能踏踏实实工作,勤勤恳恳办案,兢兢业业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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