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优秀6篇

2023-10-24 09:17:42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下面是帅气的书包范文网小编为您带来的法律专业本科论文优秀6篇,希望对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 篇一

关键词:新建本科院校 法学教育 改革与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强,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不断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更是大大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但是,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却相当严峻,尤其是作为法学教育主体的法学本科教育,甚至面临着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因此必须对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现状进行深刻反思,以促进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

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现状的反思

1.法学教育理念陈旧落后,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

很多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在理念上陈旧落后,盲目地跟着一些老资格的高等院校学。在培养目标上,依然坚持向学生灌输理论知识,所有法学专业课统统开设,即使没有高素质的任课教师,也只管照着课本进行“填鸭式”教学,最终只是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这也仅仅起到了“法律扫盲”的效果:大学四年,什么样的法律都学了,法律理论、法律条文也都背得滚瓜烂熟,但走出校门后却发现面对社会上存在的大量法律问题只能按图索骥,在僵化的思维方式指导下,遇到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也只能手足无措、无所适从。而社会对于这样的法律人才也是多加指责,认为他们“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好而办事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新建本科院校为了提高本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就花费大力气鼓励和培养学生考研,而学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也纷纷选择通过考研来延缓就业,同时也期望学历提高之后能够更加顺利地就业,于是继续苦读法学理论,继续提高自己的法学研究能力,而不是着重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而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依然是缺乏的。

2.法学教育体制缺乏特色,缺乏创新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在摸索中不断前行,但是由于忽略了自身特色的培养,与那些老资格的重点高校相比,在师资的数量与质量上、在教学硬件上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而且多是照搬照学,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根本无法适应目前的就业形势。新建本科院校应当认识到,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高校也应根据不同的类型和定位适当地向职业型发展,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理工科大学创办文科专业应当遵循“文理渗透、综合创新”的思路,着重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依托理工科的优势学科资源,以理工科的专业作为法学建设的特色,将法学建设成为新的学科增长点。

3.法学人才培养闭门造车,忽略社会需求,忽略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新建本科院校多是地方院校,因此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当与地方社会需求紧密联系起来,培养出本地区急需的法律人才。但是很多新建本科院校却忽略了这一点,没有深入社会实际去调查学校所在地区及周边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也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其他高校开设什么课程,自己就开设什么课程;其他高校在专业上设置什么模块,自己就在选修课程上设置什么模块。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还存在教学方式因循守旧的问题,即使有些院校采取了案例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方式,也并没有多少创新:案例教学法仅仅是举出案例让学生分析,教师进行归纳总结,而且举出的案例也多是与社会相脱节的;多媒体教学只是把以往要写在黑板上的教案放在了计算机上而已。这些教学方式把法学学生封闭在校园中,与社会相脱节,缺乏理论与实务互动的实践机会,所学到的法律理论无法通过实践转化为自身的法律素质,毕业后无法适应社会需求。

二、积极推进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篇二

关键词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前伸性” 模拟法庭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的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传统的本科毕业论文有以下通病:选题大,观点旧,理论脱离实际,内容空泛,由此带来的拼凑现象,甚至是涉嫌抄袭现象在所难免,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更应当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吻合,更应当强调学生毕业论文的应用型和实践性,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1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改革目标及措施

受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能力的训练,存在着一个理论到实践的鸿沟。鉴于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两方面的特点。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他指出,在法律的学问的培养方面,“第一个步骤,当然是在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步骤是在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步骤,我们于认识法律,于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我国的现代法学教育普遍忽视了第二个和第三个步骤。由于教育理念的偏差,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缺乏有效的实践技能培训,综合素质较差。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改革的目标应界定为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具备问题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诉讼、法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了解并应对职业道德问题的能力的综合法律人才。

我院立足这一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本科毕业论文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探索。在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中增加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要求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设计模拟法庭,并通过模拟法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后针对所选取的典型案例中其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

2 注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撰写的“前伸性”能力培养

按照上述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第一,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第二,熟悉司法审判技能,完成法律职业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总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进行研究。这些能力的培养绝不能靠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准备一蹴而就,而是要将完成毕业论文所需能力的培养进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中,与日常教学(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案、课程论文、学年论文、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等)相协调,并融入其中。

我院开展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增设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种跨越理论与实践的教学方式,检验学生是否具备了实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按照这一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不仅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作为考核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教师需要协助学生依次解决以下这些问题。

第一,如何选取典型案例。社会纠纷层出不穷,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断涌现,然而何种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设计和再创造,适合学生编写各种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值得考量。

第二,如何避免模拟法庭设计及毕业论文流于形式。尽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在模拟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临其境地进行演示,但个别学生草率应付的情况很难避免,如何要求学生提高认识,并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

第三,如何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创新。创新是学术的价值和生命所系。学生的认知水平所限,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有限,如何通过教师有限时间的指导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

为此,笔者将以本人承担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来具体探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培养法学本科生撰写论文的能力。

“前伸性”能力培养注入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 模拟法庭是为法学学生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审判,是教授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具体审判制度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的一种教学方法和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中,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角,承担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职业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责任,需要将其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具体案件中。这一教学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知识、实践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

以本人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而言,其教学内容主要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具有内容琐碎复杂、实践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必须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通过学生亲临其境地参加法庭审判过程,感受诉讼的环节及规则,远比教师在课堂中的单纯讲授要生动得多、形象得多。

2.1 明确教学目标

教师作为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指导者,应在开展教学活动之前明确教学目标。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的目标应立足于实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渐进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第一阶段,让学生熟练掌握民事审判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程序步骤;第二阶段,引导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那样去思考,培养其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运用证据、适用法律规定、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等;第三阶段,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通过模拟案件的审判让学生产生对法律的兴趣及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进而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将这种感受自觉演化到未来的职业生涯中。

2.2 选择模拟案例

社会纠纷众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教师必须考量哪些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进而实现由教师指定案件逐步演变为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进行模拟审判的过程。因此,教师在指定案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要紧扣课程内容,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希望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因为案例的选择必须与课程内容有衔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专业课程进行理论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难易程度适中,简单的案例会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习讨论的兴趣,而过难的案例会让学生无所适从,打击到学生的积极性。此时,指导教师要掌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三要预留争议的空间,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往往会激发学生的讨论兴趣,为学生提供辩证分析问题的空间,激活学生的学术创新精神;四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尽量选择他们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学习兴趣。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笔者的民事法学课堂的模拟法庭案例选择了“学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方面,案件当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案情贴近学生的校园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语言;另一方面,考虑到大二学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识,该案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学生能够通过查找资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据。

2.3 组织模拟审判

模拟法庭作为一个教学环节,应该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按照模拟法庭的审判规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分派角色。指导教师应先对学生介绍模拟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对一些细节交代不必过于详细,提供给学生一些可以发挥的空间。学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自愿报名选取模拟角色。当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长并征询其意见后,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将学生分为不同的模拟法庭角色组,如法官审判组、原告与律师组、被告与律师组、书记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等,便于学生进行集体讨论。教师可对每一组学生下达具体的任务,让其分头进行准备。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为了使学生了解并熟悉庭审程序,可组织学生观看法庭民事审判的教学视频资料。 在观看过程中,教师应详细介绍整个庭审流程,如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院宣判阶段等,以及每一阶段应完成的任务。同时,给予学生搜集资料、讨论问题的时间,教师此时只需做一个旁听者,不应主动提供意见,但可以给予指导性意见,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解决问题的(下转第59页)(上接第48页)方法。

(3)开庭审理。为使模拟法庭的效果贴近真实的法庭审判,笔者所任职的法学院专门改装了一间教室作为模拟法庭,供学生模拟审判之用,并且配备了法官服、律师袍及法锤等装备,设置“审判人员”、“当事人”、“人”及“证人”席等。整个审判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由学生承担法官、辩护人、证人、书记员等职能,组织法庭审判、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指导教师应认真观察,及时记录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程序是否遗漏或错乱、法律语言是否规范、法律知识是否运用准确、辩论逻辑是否清晰等。

2.4 模拟审判结束后的总结

模拟法庭审判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教学工作的结束。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庭审后的总结,让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对自己的表现发表意见,特别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确定、法律文书的拟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展开讨论。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指导教师可结合模拟法庭的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按顺序进行、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等等。通过肯定教学成果、解决疑问以及指出不足,启发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才素质。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篇三

经济的市场化、一体化、现代化势必以法治的现代化为前提。当前,随着司法改革足音的不断切近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颁布,人们的目光已越来越多地于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恶果也越来越凸显,成为我们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当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作为一种区际间对资源分配、人才交流、市场交换的不合理干预和控制,是因为各区际间狭隘的局部利益所致,其本质是违法的。而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却有其体制上、经费保障制度上的深层原因。因此,从制度上改变目前我国司法权地方化、各级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权的状况,是我们克服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以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途径。关于变更人民法官的产生方式、人民法院领导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的论述因而也常见于智者论述中。但是,囿于宪法修改的严谨性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长期性、渐进性,上述措施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实现。本文试就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其克服作一浅探。或可以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为契机,寻找一个较为便捷的限制地方保护主义及司法腐败蔓延的切入点。

一、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负面评价

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肇始于民主革命时期,并在其后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应当说,这一制度契合了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实际,与当时社会利益的单一化、经济活动的计划化、法律的简约化、权利观念的淡漠化是相适应的。它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以人为本,重义轻利”的儒家传统道德基础。同时它更满足了“平和地解决纠纷”以维护政权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单一诉讼价值标准。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旧有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权利观念越来越鲜明,国家权力在市民生活中的许多领域逐渐淡出,人们对诉讼目的的追求已越来越多地转向正义的实现而不再满足于仅仅是纠纷的解决,由此,调解制度的某些弊端尤其是其制度框架设计上的某些不合理之处也日渐显现。

1.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弱化了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

毫无疑问,司法权的本质决定了我们对法官的判决有着严格的合法性要求。这种严格要求体现在法官对每一权利主张的肯定或否定都应具有实体法规范的支撑。判决对实体法规范的遵循是无条件的,非此不可的。这也是判决产生强制力和得以有效实现的前提和依据。而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的达成以诉讼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这其中包含了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故调解的合法性要求仅体现在“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也就是说,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实体法的禁止性规定就是允许的,即使其并未严格遵循实体法的规范。因而,在实体法的适用上,调解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调解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比判决显然要宽泛得多。概而言之,调解协议的合法需要满足的只是以下两个条件:a.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b.调解协议的达成系出于当事人自愿。如果对之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这样一种情况:从表面上看,当事人在调解中作出的让步是对其民事权利自愿作出的处分,因而无懈可击。实际上,这一处分行为往往并非出于当事人自愿,而是在法官的暗示、诱导甚或是别有用心的压制下作出的。由此可见,正是“自愿处分”中不可避免地掺入了权力意志和地方不法干预的因素,使得这种“自愿”显得格外暧昧。这样,就使得诉讼的结果可能被实体法规范之外的其它因素所左右。所以说,调解弱化了实体法对诉讼活动应有的约束。

2.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弱化了程序法对法官的约束。

审判权基于其“居中裁判”的特质又使得司法独立成为法制基本原则,乃至于权力机关的监督也被限制在事后监督的范围内,而无法对司法不公起到直接的事前防范作用。至于其他组织对法院、法官的监督更受到了种种限制(尽管这些限制是正当的而且绝对必要)。因而,强调程序正义,以细致、严整的强行性程序规范来约束法官,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也就成了最有效、最主要的办法。而当法官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由于纠纷的解决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所以调解在程序上不必像判决那样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而更具某些非程序化的特点。例如,法官可以主动地决定诉讼进入调解程序,可以随意选择“背靠背式”调解或“面对面式”调解,这种权力的随意性实质上是以对当事人的部分诉讼权利进行限制为代价的,也使得法官对其司法权的行使悖离了其应当具有的被动性的特点。通常观念甚至认为,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便利群众。显然,这就使得法官可因调解而脱离程序法的规范和约束,造成其行为失范和诉讼活动的无序,并进而导致实体上的不公。

3.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弱化了审判监督机制对司法不公的防范作用。

对于一个案件而言 ,判决可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因不服而上诉。一审法院处于地方权力和地方意识的包围中,相对而言,二审法院就显得超脱许多。因而上诉审作为对一审裁判的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对防范司法不公尤其是防范地方保护主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因而具有不可上诉的特点。这一对当事人上诉权的限制导致了上诉这一重要监督机制对调解不复存在。法官所须承担的诉讼风险也因此大大下降。显然这不利于督促一审法院严肃执法。同时,虽然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但对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了严格限制:即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规定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并且,要求当事人就此负举证责任。实际上,由于调解过程的非程式化和随意性特点,当事人很难在事后将调解的具体过程予以再现,因而也就无法举证证明法官在调解中违反了自愿原则。所以申请再审成功的可能性相当小。这就使审判监督机制难以启动。在监督机制被极大弱化的情况下,很难想像司法公正能仅依靠执法者的内在约束而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由于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负面因素存在,实际上使得法院和法官对个案的处理有可能游离于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之外,这在客观上就为地方保护主义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

二、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其体现

现化法制观念普遍承认:“不受限制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因此,一整套严谨、完备的诉讼程序制度的制订和遵行,以及相对完善的实体法规范,是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权滥用的基本前提。如前所述,在我国目前体制下,尚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又因其本身的缺陷和执行中的不规范,使得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权在某些方面得到了不合理的自由发挥空间。显然,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的肆意猖镢。

1.现行调解制度本身的负面因素导致地方保护主义获得极大的滋生空间。

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从人事任免、财政政策、人情往来等各个方面影响和干扰法官的审判活动,有时还以“注重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等面目出现。而其维护地方不法利益的初衷显然与大一统的立法存在着尖锐对立。这种尖锐对立往往使法官无所适从,陷入尴尬境地。依法审判可能招致地方保护主义者的不满,进而在人事、财政等方面陷入不利;违心地错判虽然使地方不法利益得逞所愿,却又难回避法律本身的评判,和上诉审、再审的检验。不得不承认,在这种两难境地中,无奈的法官们往往正是籍调解制度所展拓的疏漏之处,才得以“突围而出”。从而在合法的案件处理结果之外,寻找到一种既维护本地方的不法利益,又不受监督机制约束,更无需承担诉讼风险的结案方式。而对更多具有强烈护法意识的法官来说,也正是因为调解制度的种种缺陷,使得他们失去了籍以抵抗地方意志的最后一件武器:实体法的规定和判决合法性的严格要求。所以说,正是因为现行调解制度弱化了程序法和实体法对法院和法官的约束和规范,使得某些极大损害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处理结果能够以合法形式出现,并获得强制执行力。显然,这就使得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获得了广泛而丰肥的空间。客观上促进了地方保护主义在审判工作中的猖獗之势。

2.实践中一些背离调解原则的作法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得逞所愿的手段。

为使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不断适应新的社会条件。我国立法机关曾一再对调解制度作出修改,直至一九九一年确立了“自愿合法”原则。应当认识到,这种立法上的完善和修正,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审判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重调轻判,压服性的非自愿调解等问题。然而,从我们当前的审判实践中来看,这一原则并未得到严格遵循。而“重调轻判”、“以压促调,以拖促调”现象不但没有真正得到解决,反而成了某些法院和法官用以维护地方利益,实现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

由于现行制度下的调解一般由握有该案裁判权的承办人主持,调解方案亦常由法官确定或提出。在这种“调审结合”的模式下,自愿原则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尽管现行调解制度的自愿原则要求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意愿进行强制或变相强制。但是, 法院和法官常常会基于其地方保护主义的驱动, 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己是案件的审理者,手中握有对案件裁判权这一优势来“以压促调”。

而当事人,尤其是外地当事人一方,往往慑于法官手中的裁判权,因害怕不同意调解将触怒法官,最终承担更加不利于已的判决结果,而违心地作出妥协。在这种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自愿原则往往被背离,而掺杂了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调解协议实际上也就意昧着对外地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既不公平,又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表意真实”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类似的调解协议同样背离了合法原则。这种既违背合法原则又背离自愿原则的协议却能够以合法形式被赋予法律效力。试想,这是不是不合理制度为地方保护主义造就的一个“魔鬼者的乐园?”

同时,虽然民诉法第九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但这一思想并没有得到贯彻。实践中,久拖不决,久调不决的情况并不鲜见,这对当事人尤其是外地当事人一方造成的讼累和心理压力,势必直接影响到调解协议的达成,也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实现的温床。正是因为民事诉讼现行调解制度本身及其实践中的种种不完善,自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出伊始,调解制度即不断受到质疑。尤其是当调解制度已成为地方保护主义洪流肆虐的“管涌”所在时,如何采取措施消解这一负面影响,就成为当前司法改革所急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当前,我们以实现审判公正、公开为目的的审判方式改革正获得举世公认的积极评价,但如果继续忽视了对现行调解制度的负面影响而无所举措,危害将是巨大的,甚至会导致我们在其他方面的改革成果付诸东流。但是,应当认识到,调解制度因其在我国深厚的人文道德基础和诉讼价值基础而必将继续存在下去。那么,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和修改就显得必要。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制订相关规则,以求对调解进行严格的程序规范和重新定位。

三、严格规范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真正落实自愿、合法原则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民诉法虽然确立了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但缺乏一套具体的可以实际操作的规则以保障自愿、合法原则的实现。基于消解现行调解制度对地方保护主义放纵作用的直接考虑,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调解制度进行适当修改:

1.重新审视调解的目的及作用,进一步强调自愿原则。

应当认识到,诉讼当事人通过行使起诉权而启动诉讼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自身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现代司法活动亦应尊重这一权利主张,而不是象以往那样简单地以纠纷的最终解决为诉讼目标。因此,首先应当改变过去“重调轻判”的观念,而将调解作为一种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基础上的辅助性结案方式,要在调解过程中强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争议双方在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前对各自的合法权利义务具有清楚、明确的认识,改过去“让谅型”调解为“公平型”调解,不再在调解中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互谅互让”和牺牲精神。笔者建议,在调解书的制作中,亦应如判决书一样写明事实和证据分析,并增加“本院认为”的说理部份,通过在“本院认为”部份的法理阐述和法律判断表达清楚审判组织的观点。使当事人即使让步,也要让得明明白白。如此,就使得实体法对调解协议的达成也起到了一定的规制和约束作用。也更能反映调解中的自愿是一种“清醒而理智”的自愿,这样就限制了法院对当事人意愿的任意强制。

2.严格规范调解程序,防止其不规范性和随意性。

具体而言,为使自愿、合法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得以贯彻,应制订严格的调解程序,如限定调解只能在合议庭评议结束后、宣判前进行(在庭审前的所谓“调解”应当是以双方当事人及其人为主导的“和解”活动)。任何在诉讼其他阶段中开始的调解活动均为非法。严格规定调解的期限,如果调解程序开始后,经过法定期限仍调解未成的,应当宣布调解终结,然后作出判决并宣告。调解程序的启动亦应以当事人双方主动的自愿申请为前提,法官不得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鉴于离婚案件纠纷的特殊性,可把调解作为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官得依职权启动)。明确规定不得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态度和要求、调解方案作为判决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心理底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实行“调审分离”,即在审判组织外另设助理法官,由助理法官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与调解活动。同时,把审理程序与调解程序明确划分开来,在进入调解程序之始即裁定中止审理。以上这些制度的严格遵循势必将调解程序纳入合法的轨道。以使调解符合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也必然使其自愿、合法原则的贯彻得到切实保障,从而有效(书包范文☆www.shubaoc.com)防范地方保护主义及其它司法腐败现象。

3.协调和修改审判监督机制相关规定,强化对调解的监督机制。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篇四

关键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2-0196-02

随着全国高校的扩招,岭南师范学院自2003起开办法学本科教学以来,毕业生累计已经超过千人,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人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和其他地方法学院校一样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毕业生就业率偏低的问题,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在整个学校长期处于下游水平。虽然在全国范围内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偏低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但是就业率的偏低也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很大压力,也促使我们做了以下几点教学改革。

一、明确人才培养模式,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侧重职业教育

对于如何确定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法学界历来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一派主张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素质教育(也称为通识教育、学术性教育)为主,强调培养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法律人,同时为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派则主张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是职业教育(或称应用型教育、精英教育),强调应当让学生获得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两种教育模式的取舍在法学教育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各有一批法学家和法学院支持。[1]著名学者曾宪义、张文显教授就认为法学本科教育首先应定位为素质教育,应以培养合格的高素质的公民为首要目的。[2]

这两种模式体现在教学中,如果将法学本科教育视为通识教育或素质教育,则教师应着眼于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一般法律知识的传授;若将法学本科教育视为职业教育,则教师应着力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或法律技能的培养。

岭南师范学院法学系创立于2003年,开办之初,根据1998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要求,我国法学专业的任务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受当初全国法学院教学模式的大环境的影响,我们在人才培养的目标上,基本上照搬“985”、“211”大学法学院的教学经验,人才培养的目标以通识教学为主,体现在课程设置上,课程开设大而全,且注重理论方面。但是这样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实践中的教学效果却不理想,反映在就业率上,最初几届的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都在30%左右。就业率的偏低主要有这么几个原因,首先,就业率的偏低与当时的司法考试的政策有直接关系。2009年以前,司法部规定只有取得本科文凭后才能够参加司法考试,而广东省属于发达地区,很多地方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的招录都必须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这就直接导致了很多以公务员为就业目标的学生在毕业的当年根本不可能就业,最理想的要先通过司法考试,再通过第二年的公务员考试实现就业。其次是我们的人才培养方案出现了问题,作为地方高校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在毕业就业的选择上根本和重点高校的毕业生不在一个档次,课程设置盲目地贪大求全,一方面师资力量跟不上,另一方面过于理论的知识,学生的接受也是一个问题。实际上这样的培养的结果,就是学生的理论知识未必有多深厚,法律实务能力更是谈不上,一旦进入社会,很难被用人单位接受。

为此从2009年起,我们对人才培养方案做了大幅度的修改,明确了在法学教学中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侧重职业教育。如在课程设置方面在保留教育部规定的14门法学骨干课程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英语等一系列法律实务课程。同时大量增加学生的模拟实践环节,通过开设模拟法庭,增加学生实践能力。

二、明确人才就业方向,实现就业多元化

从1998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要求来看,教育部的对于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主要是要求进入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以及法学研究场所。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自从1999年的高校大扩招以来,法学本科毕业生大量增加,目前已有640多所高校开办了法学本科教育,这么多的毕业生就业全部由上述部门解决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实现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的多元化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同时要实现依法治国,法治社会建立不是简单地靠几个法官或检察官就能够建立起来的,必须同时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首先就需要整个国家的公民自身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治国家才有可能最终形成。可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首先是培养合格的高素质公民,其次才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2]

由于长期以来的观念,一般的人不管是学生还是家长总是认为工作的稳定才是第一位,同时由于中国人长期以来的官本位的思想,很多学生总是认为以后考公务员才是唯一的就业道路。这样就不利于法学毕业生多元化就业目标的实现。为了端正部分学生的思想,首先我们在从新生的入学教学开始到以后的日常的教学中,都不断地开展法律就业目标教育,在学生心目中树立多元化就业的目标,鼓励大家就业目标多元化,不要将目光死死地盯在公务员这条独木桥上。其次,我们经常请一些往届从事律师等其他社会工作的毕业生回校来现身说法,用他们的成功的例子来鼓励学生改变就业思路,勇于进入社会就业。

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就业前景在不断地改善,社会上也涌现了很多成功律师的例子,这些都有助于法学毕业生就业多元化的实现。就我们的跟踪调查显示,我们往届的毕业生以2007届为例,最终有一半的人走上了律师的道路,可以预见越往后这一比例会越来越高,毕业生多元化就业的趋势已经初步形成,学生就业多元化目标已经初步达到。

三、明确人才培养方法,注重能力培养,强化实践教学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过去我们的毕业生之所以无法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同,主要就在于我们培养的毕业生在法律实务上有很大的欠缺。为此我们主要通过两个环节来改进。

1.设立独立的模拟庭审课程。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律职业教育不可缺少的环节,目前越来越多的高校法学院系都采用了模拟法庭的实验教学方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模拟法庭只是实践教学中的一个环节,各高校再通过自身情况,通过不同的方式将模拟法庭教学法运用到法学教学过程中。

我们最初的模拟法庭的活动,将模拟法庭定义为辅教学模式,仅仅作为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安排在程序法课程中占用实践学时予以开设。一般由学生自行模拟,学生自己分成原告组、被告组和法官组,最后在模拟法庭上演示一遍,全程没有安排指导教师,仅仅在最后的庭审的中安排一位老师旁听。实践中这样的教学模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由于缺乏指导教师,参与模拟庭审过程的学生经常自由发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样就不利于学生严谨的法律思维的形成,对于庭审的过程也不能真正地熟悉。由于将模拟法庭定位为传统的辅教学方式,模拟法庭知识只是作为程序法的辅内容存在,缺乏规范化教学管理方法,导致模拟法庭偏向于程序法的运用,忽略了对实体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模拟法庭的表演成分过重。要改变这一思想,就有必要将模拟庭审独立出来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配备不同学科的教师共同参与指导,才能取得预期的教育教学效果。事实上,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由于长期重视法学实践教学,高校法学院均是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开始,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具体的开设中,我们将模拟法庭设置为必修课的形式,保证了每个学生都能充分地参与,同时将模拟法庭课程管理规范化,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写入模拟法庭课程。将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由依附于诉讼法教学的一元目标,转变为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多元目标。在开设时间上,一般设在大三的第二学期和大四的第一学期,这样保证了学生在修完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相关诉讼法后再开设,另外在模拟法庭的课程中结合法律文书写作训练,从而培养学生综合的法律职业能力。

2.实习基地设置多元化。过去我们的实习基地往往设置在法院或者检察院。一方面由于学校与法院和检察院存在较多的公务往来,所以在实习基地的签订上比较容易沟通,法院与检察院由于业务上比较繁忙也愿意接受大量的实习生。另一方面,由于学生在毕业后的就业上,多是以考取法院或检察院的公务员作为就业的目标,学生也愿意去以上单位实习。

但是这样的实习过程,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最大的弊端在于,在法院和检察院实习不利于毕业生就业多元化的实现。如前所述,就业多元化的实现有赖于学生毕业后进入律所或者企业来实现,在法院和检察院实习对于学生未来做律师的来说,其获得的经验远不如在律所实习来的更加直接,既然以后都要去律所工作,不如现在就直接去律所实习,一方面获得直接的工作经验,另一方面也可能获得潜在的工作经验。事实上很多实习生就是在实习期内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最后获得了工作机会。在意识到这一问题后,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我们一方面鼓励学生自己联系律所分散实习,同时也与多个律所签订了实习协议,最终解决了学生的实习的问题。

总的来说,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探索,我们确立了以职业教育为核心的法律本科教育模式,当然实践中也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只要坚持职业化教育的道路,我们一定可以实现与部属院校不同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 篇五

[关键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4-0184-03

本科为非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1]与本科为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或法学硕士相比,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培养重在突出复合型特点。在20多年的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中,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社会认可度低。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我国法学教育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2]这直接影响到法律专业硕士教育未来的发展。如何加强法律专业硕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n题。

一、培养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治社会的建设有赖于法律复合型人才。[3]过去,一些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没有依法办事,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政府及其他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依法执政能力不足。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机关及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就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4]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有行业专业背景的法律人才更是各行各业所急需。要依法行政,行政人员不仅要懂得行政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巧,还要懂得法律理论和知识。这样,他们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才不会违反法律,才能维护行政权威。我国从非法学本科生中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意义才会突显出来。

(二)是培养法律理性和科学思维的需要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人更应该具有对法律理性的认知。[5]法律的理性认知不仅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理论,还需要其他科学知识的辅助,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环境法的研究离不开环境科学理论的支持。对同一个法律规定或法律事件,为什么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这与每个人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有关。有一种普遍的观点,即任何其他学科知识对法律的理解都是有益的。运用其他学科对法律的理解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正是这种多学科知识的融入使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理性、科学。

(三)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

现代科学的发展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呈现出以高度综合为主的整体化趋势。[6]随着法律科学的发展,许多法律部门对法律人才的知识 、能力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联性逐渐增强,如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与自然科学密切相关。就是在刑法中,也涉及科学技术的运用。法律职业者在处理这些法律问题的时候,没有相关的科学知识是很难胜任的。李昌钰在为史密斯涉嫌案(1991)辩护中,为了证明史密斯没有实施,他就运用了法国洛卡德提出的微量物质转换定律。德国2002 年公布的《法学教育改革法》确定法学教育目标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这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

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具有优势。许多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是通过在其他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中招收法律专业的学生来实现的。徐显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7]我国进行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并顺应了国际上这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二、当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我国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重视程度不够,难以实现当初设立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

(一)各学校在培养目标定位上没有突出复合型特点

我们从各学校制订的培养方案中看到,有的按照本科为法学专业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方案进行,有的甚至就照搬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即使有在培养方案中突出复合型的,也在实施过程中走了样。这些学生在学术上达不到法学硕士的要求,在实践能力上又不能与本科为法学的专业硕士相比,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实际上,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优势就在于他们具有复合型的特点。如果这种优势在培养过程中得不到体现,那他们的就业空间和发展空间就会很有限。

(二)在教学内容和环节上没有突出本科专业背景的内容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不太合理,与本科专业的结合不足,本科专业知识在法学的专业学习中被忽略甚至被舍弃,不能像培养目标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两个专业的知识进行有机结合。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缺乏复合型课程的安排。对学生本科专业背景在法律学习中如何运用还没有好的方法,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出现两张皮现象,两者没有融合到一起,有违培养目标。现实是将法律专业硕士向“纯法律人才”方向培养,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的多方面要求。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沿袭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甚至是照搬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

法律专业硕士与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培养方法和手段上进行改革,注重复合型和实务型人才培养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脱离社会实际,学生普遍缺乏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我们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还要为政治、经济、管理等岗位培养人才,这是法治国家的需要。复合型不是两个学科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强调真实的融合,做到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现在教师讲课是就法律讲法律,没有引导学生将知识融合,本科优势没有得到发挥。

(四)目前高校复合型法律师资严重不足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复合型法律师资。过去,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即使教师不具备“双师型”资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也可以通过“双导师”制加以弥补,即由实务部门导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导师在两个知识领域融会贯通才能做到,而由两个不同专业的导师共同培养很难达到实际效果。没有复合型教师的指导,完全靠学生自己去领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

三、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以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和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开始试办时就要求“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 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将法律知识与本科所学的知识有机融合,培养多种职业能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难点在于学科壁垒的突破和不同学科知识逻辑的整合,以构建学生复合型知识体系与能力。[8]可见,改革的方向就是如何将本科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对法律的理解中,即在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符合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机制。

(一)招生体制改革要体现复合型

招生单位要根据师资和专业优势,确定人才培养方向,选择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学生。招生考试应采取全国性统一考试和学校选拔相结合的方法,适当放宽学校和教师的选择权。在考试内容上,要将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结合,注重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最后根据本人意愿 、专业兴趣、就业方向等因素,以及社会需要和学校专业发展实际等情况,确定所招的学生。

(二)课程体系要体现复合型

课程体系决定学生未来的知识结构是否合理。为了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课程整合、专业课程的衔接,需要突破按照学科设置专业方向的传统思维,突出课程内容的综合性与基础性的相互融合,创建一个有机衔接、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体系。在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应当充分利用他们在本科所学的专业背景。应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复合型”这一特点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并结合优势资源开设突出学校特色的课程,实现课程设置的专业化、多样化和功能化。

为适应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在课程体系的设计和每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应注重基础性、实践性、选择性、先进性的结合;应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在加强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学生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培养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要强调学生学习知识的能力和创新知识的能力。[9]首先,应开设法学通识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其次,要针对非法律本科W生的特点,根据学生兴趣和本科专业情况,开设特定方向课。特定方向课要结合本科专业特点,如本科为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选择环境法方向。在环境法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运用环境科学有关的理论分析环境法是否科学、合理,环境法是否反映了环境科学的最新成果,环境法能否有效保护环境等问题。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对本科知识学有所用,对环境法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这就是设立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初衷。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体现复合型

作为职业化教育,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就是要让学生获得一名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能力。现在,许多学校法律专业硕士教学仍是大班上课,不分方向,只是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才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确定论文的方向。由于学生本科教育背景不同,我们认为应尽早划分专业方向,以便于在教学中发挥学生本科专业的优势。这样有利于因材施教,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法律专业硕士生源绝大部分来自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法律实践经历,对理论需求不强烈,对学习理论也没有兴趣,反倒对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因此,我们建议采取实践―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即在第一学期到实习基地先实习,再回到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习理论,这样针对性强,效果会更好。

课程教学内容应以问题为导向,设若干专题,针对每一个专题,要求学生写一个专题报告,作一次专题演讲,分析一个案例,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这样能达到提高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的目的。在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时,我们设立一个环评项目,将环评的内容、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问题、如何处理等一系列知识贯穿起来,训练学生自觉地将环境科学知识运用到环境法律的理解中,同时在具体案例中对法律加以运用,这种理解会更深刻、全面。这样的学习,不仅能使学生学到知识,还能使学生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完成书本知识向自己知识的转化。

(四)实践环节要体现复合型

在法学实践中,要强调多学科知识的运用和多种能力的培养。为此,在实践部门的选择上,我们除了要求学生在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实习之外,还要求学生到有相关学科背景的行业部门实习,如有环境科学背景的学生,要求到环境企业、环境执法部门进行实践。我们安排环境法学生到市环保局实习,跟随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让学生了解环境执法的真实情况;安排学生到企业协助参与环境管理工作,让学生理解企业对环境保护的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这种多方面的实践有利于促进学生复合型能力的培养。

(五)师资的培养要体现复合型

在教师队伍中,有一些是跨学科的教师,他们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但也有许多教师从大学本科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都是学法学的,知识结构单一。学校要鼓励教师跨学科攻读学位或进修,教师要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扩大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如经济法教师要熟悉经济学知识,把握经济学在经济法立法中的运用,这样有利于教师对经济法的理解。这样,教师在指导学生经济学与法学方面,才能得心应手。

复合型法律硕士培养就是要发挥他们本科所学的非法学知识的优势。如果本科知识没有得到运用,那么学生的水平达不到本科生的要求。法律硕士只有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原有专业知识整合起来,融会贯通,并运用于社会实践,才能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具有竞争力。我们应通过创新培养机制,使复合型培养目标得到落实,为社会主义法治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 参 考 文 献 ]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Z].学位办[2006]39号。

[2]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Z].教高[2011]10号。

[3] 林泰,黎学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8):70.

[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Z].学位办[1995]36号。

[5] 卓泽渊,法律人的价值精神、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J].中国法律评论,2014(3):53.

[6] 吴云助。地方高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5):49.

[7] 蒋安杰。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专访新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N].法制日报,2013-06-19(09).

法律专业本科论文 篇六

1、高职法律教育的出路:回归应用型人才培养本位,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要走出困境,应该调整以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需要为教育教学目标的习惯做法,而应重视企业对具有法律素养的综合型人才的需求,发挥高职院校办学的优势,尽快将教学调整到为企业培养大量具有法律素养的行政文员、合同专员、人事专员、法律秘书或助理方面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企业日常工作常与法律息息相关,如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招聘、离职、工伤处理、社保办理、工商注册、企业常用法律文书起草、企业常见法律事务处理等。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当中,这类日常性涉法事务都不需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设置专门的法务部来办理,而多由有法律技能的职员处理。因此,有法律素养和应用技能,能处理企业日常涉法事务和文书工作,能配合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的文员以及法务专员就是企业所需的人才了;另一方面,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助理大多由实习律师或刚执业不久的律师来担任,由于他们的主要精力多放在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办理上,律师所也需要有法律知识的法律文秘来处理一些日常性、程序性的杂务,如接待当事人并作接案笔录,法院立案,递交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查找相关资料等。同时,由于法律文秘处理的是律所中事务性、日常性、程序性的工作,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高,和律师具有完全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职业定位,也与处于过渡期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也会形成很好的互补关系,其在律师事务所中肯定是就业空间和广大的就业需求的。

2、对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建议

2.1确立清晰的人才培养目标。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高职法律教育要走出危局,应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出一条有高职特色的办学之路。首先,应重点突出高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在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将教学重点向企业需求倾斜;其次,应当重点培养学生在企业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法务、合同法务、公司管理法务、公司法律文书实务等基本技能,提高学生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文书事务、礼仪接待与沟通谈判的能力;第三、重点加强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法律文书等课程的技能教学。在进行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企业日常事务的能力;第四、以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与企业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相结合,切切实实地发挥高职办学紧密结合社会与企业需求的优势,凸现高职院校办学特色,形成自己的优势与核心竞争力。2.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高职教学之所以走模仿本科教学的路子,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的原因,也有高职院校中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的理论型人才的原因。纯理论型教师自身缺乏法律实践技能,缺乏对社会和企业的感知和了解,缺乏对企业职员法律技能构成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因此,他们在教学中大多注重基本理论的讲解,而轻视或难以完成实操技能的培养。在这种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也未形成法律实操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在就业市场上丧失了竞争力。2.3重视建立法律实训中心、法律诊所等实践教辅机构的建设。但就法律专业而言,在众多本科院校普遍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案例教学、情景式教学、法律援助中心参与式实操训练、模拟法庭演练与观摩、企业实习等法律实践教学方式时,本该更重视法律实践教学的高职院校却忽视了实践教学在法律专业教学中的作用,实践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机构不健全,实践形式不完善,形成了理论教学不如本科院校,实践教学也不如本科院校的尴尬局面。同时,即使部分院校设立了法援中心和模拟法庭,使用效率及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如本科院校。因此,笔者认为,当下高职院校应切实强化法律实践教学与实操培训,研究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应用技能和法律素养,把当下教育教学中以法律理论灌输为主转变到以培养法律实操技能为主上来。只有这样,高职法律教育才能紧密切合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培育学生法律应用技能和法律综合素质,体现高职的人才培养优势,形成本专业在就业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高职法律专业才能从危局中走出一条特色办学之路,彻底从当下的困境中走向振兴。(本文来自于《华章》杂志。《华章》杂志简介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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