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精选6篇

2024-02-02 16:41:11

大自然既是善良的慈母,同时也是冷酷的屠夫。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不注意环境保护工作,会造成全球性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下面是可爱的编辑为大家分享的保护生态环境精选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保护生态环境 篇一

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的一大责任,我们要保护好地球的生态环境,人类就会幸福起来。

我们所在的社会生态环境就不好,在人们吃水的水源里扔农药袋农药瓶,里面的农药流进了水里,水变成了白色了人不能吃了,牛羊马也不能喝了,水流进小河里,鱼儿,青蛙,还有周围的小草都会死的。

小河边,有好多的垃圾在河边,有的垃圾被水带到了大海里,海里的动物吐食后就会死在海里,而留在小河边的垃圾在发臭,污染空气,在这样下去自然资源枯竭,人类会灭亡的。

我们要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生态资源,大气资源,要是不保护这些自然资源,会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的威胁。

我们这个地球太可爱了,如果她被破坏了,我们求别无去处。我们要精心地保护地球,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让地球更好地造富于子孙后代吧

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提案 篇二

实现绿色崛起必须有可持续性的法律保障。法治是最成熟最定型的制度形式,在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必须重视法治,要善于运用法治的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在,国家立法层面正在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研究制定节能评估审查、节水、应对气候变化、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目的就是用法律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行为,用法律保护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执法监督工作:

要加大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力度。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围绕环境污染防治、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水土流失治理、湿地保护、九大高原湖泊及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环境工程建设,严厉惩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同时对重大刑事案件还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落实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各地检察机关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具体的工作重点。如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要重点关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林业资源丰富的地区,要重点关注林业资源领域中涉嫌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案件。总之,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

要坚决查办和积极预防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将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国土资源开发、水利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环境评价监管等环节的职务犯罪。同时要及时介入重大环节污染事故调查,依法查办事故背后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促进强化环境监管。2013年,检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东川“牛奶河”事件背后的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案例2014年被最高检察院列为全国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再有,要结合司法办案,认真分析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特点,及时向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督促建章立制,堵塞环境资源监管漏洞。

要健全检察环节保护环境资源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要着力完善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建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类案监督机制,坚决纠正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从2015年3月起,云南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察院的部署,将开展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重点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多、移送立案侦查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多、公安机关立案少,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现象严重,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等不正常情形。另外,检察机关还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积极探索提起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同时,还要充分运用民事督促、支持等手段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对破坏环境资源等侵权行为提讼。

保护生态环境 篇三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员承担农业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并指导、帮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利用农业用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科学培育地力,增施绿肥、农家肥、土杂肥等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调理剂,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实行分类管理。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提供和施用。

第十二条使用农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应用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应当予以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的奖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支持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完善服务体系,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发、利用沼气。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不得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市、州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后,方可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并从严控制投肥(药)养殖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投肥(药)养殖。

第十五条禁止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十六条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兴办砖厂、灰窑或者其他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项目。

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其他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恢复受污染的农田、水体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功能。

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应当结合治理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进行。农业建设、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当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相结合。

第十九条申请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农业新技术和农用化学新产品鉴定的,应当提供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资料;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和推广运用。

第二十条对农业生态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预审,并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专项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地方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异地保护园和种质资源库。

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野生植物的采集、购销和出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集、侵占、购销或者破坏省级以上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中的农业野生植物。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鼠天敌的保护。

禁止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建立生态农业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引进农业生物物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引进物种环境影响风险评估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引进物种的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控工作,并组织灭杀。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依法接受调查处理。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对没收的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活体应当放生,死体应当掩埋销毁。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以及非法采集、侵占、购销、破坏省级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或者农田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生态环境 篇四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旅游是一种既要保护自然环境,又要维护自然保护区当地人民生活的一种旅游活动。由于自然保护区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而自然资源的原始性极大吸引着人们的兴趣。铜壁关自然保护区拥有高等植物333科1628属4951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5种,二级保护植物25种。目前,已知的动物种类数量为5纲37目114科379属725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15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74种,此外,区内还有属伊洛瓦底江水系的五大江河。铜壁关保护区内众多古老生物类群和众多古老原始的动植物种类,为生态旅游的开发提供了极其优越的条件,同时,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也显得极为重要。

1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1.1 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良好的资源和环境会充分吸引游客,在精心保护以及处在良好状态下的各种景观能更好地激发人们旅游的兴趣,能够有效带动旅游业的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为旅游业增添了新的活力。同时,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的消费方式的形成。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一定程度上有效提高了旅游业的发展水平。

1.2 旅游业的良好发展可以促进资源和环境保护,促使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协调发展

(1)旅游业在资源消耗上较少,环境成本较低,对资源和环境很少产生直接的硬消耗,可有效促进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2)旅游业的发展可以一定程度上代替一些资源消耗比较大的传统产业,有效降低污染的排放量,减少生态破坏。(3)旅游业可以有效促进生态脆弱贫困山区的环境保护。一般情况下,较为贫困的山区,人们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往往会破坏自然环境,比如,砍伐森林、过度放牧和砍伐等。发展生态旅游可以有效增加当地人们的收入,避免人们破坏环境行为的出现,从而使自然资源和资源环境得到有效保护。(4)生态旅游的发展可以一定程度上给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一些资金支持。生态旅游可以促进景区收益的增加,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工作增加了一些资金投入,同时,有些地区发展旅游业还可以获得国家资金政策的扶持。同样增加了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资金,使自然保护区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促进一些保护环境措施的有效实施。

2 环境保护的有效策略

2.1 完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

因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涉猎的范围较广,因此,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遵守一些国家的法律,比如《中国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基础上,还要根据自然保护区本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特点,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一些法律法规,使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前,明确开发步骤、目标以及各个部门的权责,使生态旅游的开展立足于生态环境可承受范围内。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以有效保护保护区内的各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在开展生态旅游的同时,也要根据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法律法规,使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依法治理。

2.2 建立科学的生态旅游规划

利用生态发展旅游,通过旅游保护生态,是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特性。因此,建立健全保护区的生态旅游规划,对保护环境和促进生态旅游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生态旅游规划的制定要在全面了解保护区面积、功能以及保护对象等基础之上。比如,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应加强对龙脑香热带雨林极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加强对国家珍稀动植物的保护以及对完整的山地垂直带景观和河流生态系统的保护。从而确保铜壁关在发展生态旅游业的同时,可以保证主要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升。

2.3 适度建设,避免盲目开发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以服从规划和高效利用为指导思想,使旅游建设的规模适应游人容量,加强改造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内现有的管理设施以及野外保护设施等。同时,要保证旅游设施的建设和环境容许的限度相一致,避免过分盲目地开发。在旅游旺季游客比较多的时候,要充分利用当地农民所具有的土地和房屋资源进行一些其它旅游项目的开发,比如,可以在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开发农家乐体验游、采摘游等。不但增加了当地人们的收入,丰富了生态旅游的内容,同时,还缓解了自然保护区内环境保护的压力。

2.4 做到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

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根据保护促进开发、开发促进保护的要求,促进生态建设产业化和旅游发展生态化以及经济发展全面化的协调统一发展。大力推行资源节约型和友好型生态旅游a业的发展。

2.5 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人才培养,提升其综合素质

发展生态旅游的前提是要处理好保护、建设以及发展的关系。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大生态旅游人才的储备,加强人才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强对生态旅游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使得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保护能够得到共同提升。

2.6 加强内部和外部部门的合作,共同促进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业态,还需要不断地创新和提高。因此,生态旅游业的发展需要相关内部部门相协调,共同合作,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和外界各部门的联系,加强各个机构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从而提高旅游开发工作者的科研水平,使生态旅游的开发能够和生态环境保护相一致,实现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发展。铜壁关自然保护区的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加强本身内部各个部门的合作,从而更好地发现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积极和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联系,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水平。

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提案 篇五

>> 新环保法亮剑 实施细则护航 新环保法实施的喜与忧 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新环保法实施给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图说新环保法(公众版) 新环保法“亮剑” 长“牙齿”的新环保法 让新环保法“长出牙齿”来 新环保法直面三大难题 关于新《环保法》的几点思考 图说新环保法(企业版) 让新环保法“落地生根” 推行新《环保法》不能只靠重罚 新环保法下医院排污这件事 新《环保法》背景下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研究 基于新环保法下企业环保管理工作的开展方法 新环保法下开展企业环保管理工作的方法 新环保法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分析 新环保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保法让法律长出制裁违法行为的“爪”与“牙”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管理 > 新《环保法》实施之路 新《环保法》实施之路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吕忠梅")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现实并不乐观, 尤其是人们对环境状况的感受和对环境质量的需求,远难满意。

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我们欢呼,这部“长出了牙齿”的法律会带来蓝天白云。2015年还剩下46天时,我打开电脑,屏幕上跳出的是“今天十面霾伏”,抬头望去,窗外一片模糊。

想起2014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礼上评委会给《环境《书包范文·www.shubaoc.com》保护法》修订团队的颁奖词:为了一棵树的尊严,一朵花的芬芳,他们各显其能,为天空代言,为河流请命!面对少数人的贪婪,为了更多人的幸福,他们共同努力,用一部法律的修订去卫护这一片青山绿水。

一年来,这部承载着“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使命的法律,既遭遇着执法不严的责难,也背负着加大经济下行压力的骂名。

如何理性看待法律的实施效果,在以2016年为起点的未来,《环保法》将何去何从,值得深思。 细化立法,扎牢制度的“笼子”

法治之路,立法先行。回顾历史,虽然中国从1979年就开始环境立法,迄今已有30多部法律。但种种事实表明,环境法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发挥。人们承受着空气污染的“心肺之患”、水污染的“心腹之患”、食品安全的“心头之患”,却没有感受到环境法的力量与权威。一些地方政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GDP,环保部门经常成为“有功之臣”。

《环保法》备受诟病,被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环保部门甚至被戏称为“不保护环境部门”。

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下称新《环保法》)针对体制机制不顺、制度无法落地、实施困难等问题,通过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环境治理体制。同时,强化政府义务与责任,完善监督制度,建立官员环境保护考核、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制度、行政问责制度。体现了“用最严格的制度体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让环保法带上了“高压电”。但由于新《环保法》被定位为环保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不可能规定具体的操作性内容,如何“输电”、如何让“高压”发挥作用,依然是极大的问题。

为了保证新《环保法》实施,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政策成为首要任务。事实上,2015年环保立法十分活跃,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85件。

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把新《环保法》的“笼子”编织得更细,使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能够真正落实。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15年中共中央制定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首次以党内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党政同责”,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同有职责”,在违反职责时“同样承担责任”并且实施“终生追责”,使“笼子”更加密实。 铁腕约束,高举执法的“棒子”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再细密的“笼子”,弃之不用也无异于纸上谈兵。以新《环保法》实施为契机,加大严格执法力度,必须而且必要。环保部作为法律授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公开约谈等多种执法权力。

2015年,环保部高举法律的“大棒”,铁腕执法,令人振奋。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制度,2014年5月,环保部出台《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列举了11种约谈情形,以督促地方政府履职尽责。

2015年,“部长喊你谈话”成为流行语,环保部频频约谈地方主政官员,与地方“主官”直接约谈,让地方政府切实承担起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职责。

这种督政约谈是一种“柔性”行政行为,对责任主体以诫勉和警示为主,但随着“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媒体披露”等硬性措施的跟进,环保督政约谈的“刚性”逐步显现。3月,环保部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为由,叫停了争执多年的金沙江小南海水电站。11月初以来,东北地区持续出现大范围空气重污染情形,环境保护部启动重污染天气督查工作,派出多个督查组对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进行全面督查,重点检查各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启动、预警、各项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及秸秆禁烧、燃煤污染治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辆密闭、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工作情况。

地方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真正落实,必须问责到人。2015年9月1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对河南驻马店市平舆县委书记王兆军、县长张怀德进行诫勉谈话处理,对平舆县副县长杨荔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平舆县环保局副局长胡超峰、平舆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霍林分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他们被处分的直接原因,是对环保部的约谈表态未能落实。这是被追究环境责任的首个案例。纪委监察追究,落实党政同责、同时问责,成为新《环保法》实施的“重武器”。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在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主体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是新《环保法》实施的一个“大棒”。2015年以来,环保部对一批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严格依法惩处。环保部长陈吉宁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报告中,列举了今年1月-8月环保部门的执法成果: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405件,罚款数额近3.3亿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400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1524件。全国共检查企业100余万家次,责令停产近2.3万家,关停取缔1.5万余家,罚款3.5万余家。 建立机制,畅通审判的“路子”

环境保护以行政机制为主是过去环保立法的基本思路,司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新《环保法》完善了环境法律责任并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司法机关依法履职,保护环境提供了制度基础。

为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法院、检察院积极推进试点,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建立司法机制、畅通审判渠道,环境司法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日益彰显。

最高法院于2014年7月颁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加强顶层设计,提供政策指引。还先后制定《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26万余件。

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新《环保法》实施后至11月7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地法院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36件;贵州受理并审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2件。

海南、昆明、贵阳、无锡、龙岩等地法院建立了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福建、贵州、江苏等地在公益诉讼案件审判中实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并积极探索生态恢复型司法。

2014年6月,最高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截至2015年9月,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456个。贵州、福建、海南、江苏等9个高级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福建、贵州、江苏、海南4省建立了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一些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贵州高级法院根据主要河流的流域范围,将全省划分为四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由4个中级法院、5个基层法院对环境保护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湖北、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经最高法院批准,确定部分中级法院就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福建、江苏、贵州等地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贵州清镇、重庆万州、山东兰陵等地法院则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四合一”模式。

最高法院与民政部、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为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提讼提供了便利。福建、云南等地法院推进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联动,构建完善环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合力。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次日,最高检察院正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在北京、内蒙古、江苏、贵州、福建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在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依法履职保护生态环境案件8起,相关行政机关已经纠正或者履行职责的6件。 鼓励支持,揭开参与的“盖子”

生态环境保护关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环境问题则是科学技术、经济结构、发展方式、人民生活等综合性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公众参与。新《环保法》专设一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

完善的公众参与需要赋予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需要切实可行的参与程序。7月15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根据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现状,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强调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公众参与原则,从实际出发,明确了基本的程序性规则,为新《环保法》实施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一些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了引导民间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指导性意见。

政府公开环境信息,让社会公众知情,是公众参与的前提。环保部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开通了官方微信、微博,同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也建立起网站、微博、微信,鼓励环保厅局长建立自己的微博微信。

与此同时,一些过去很难看到的信息在环保部的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环保部通报的2014年度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考核结果,点名通报流域考核不及格省份中水质得分最低、不及格控制单元覆盖全行政区的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静海县、河北省廊坊市、河南省新乡市、湖北省宜昌市,暂停其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被“点名”的5个城市(区)中,不乏廊坊、宜昌、天津这样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折射出环保部门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的态度。

根据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的120城市污染源环境公开指数评价报告,结果显示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显著。2014-2015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环境公开指数平均得分为44分,较2013-2014年度的28.5分有了大幅的提升,其中115个城市得分均有明显提升。浙江、山东成为平均得分位于前两位的省份。

各级法院大力推进司法信息公开,畅通案件受理渠道,明确主体资格,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选任人民陪审员,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

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实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调解情况公告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重大案件实行庭审直播,及时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

一些环境保护公益组织积极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监督污染者、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到2014年三季度,我国符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民间组织有700多家。自今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有9个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被法院受理,其中保护古村落、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公益诉讼案件,都是首次由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提出。 任重道远,奏响进军的“号子”

新《环保法》实施一年,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公众参与有了新进步。随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推进,中国环境质量改善取得积极进展。

2014年,首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1.1%。

但现实并不乐观,尤其是人们对环境状况的感受和对环境质量的需求,远难满意。

环境保护“应急多,缺常态;关注多,缺进展;制度多,缺保障;成效多,缺口碑”还是不争的事实。这既与生态环境污染破坏容易、治理恢复困难的客观规律有关,偿还多年的环保欠账绝非一日之功,需要有持之以恒的定力;也与新《环保法》实施之初,许多刚刚出台的制度尚未真正运行有关,建立健全机制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假以时日的耐心。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新《环保法》实施乃至整个环境法治建设,依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这也是环境保护形式严峻的重要原因。如果说,“十三五”时期是中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三五”规划也将在“绿色发展”的理念下对环境保护进行全面布局,那么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强,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建设生态文明的任务还非常艰巨,需要各方面付出巨大努力。

今年7月,临沂被环保部约谈后,市政府突击对全市57家污染大户紧急停产整顿,成为全国唯一在约谈后采取停产整顿的城市,由此引发了新《环保法》是否拖累地方经济发展的争论。

虽然在环保部的回应下得到了平复,但也让人感受到了以缓解经济下行压力之名放弃环境保护的势力之强大,调结构、转方式还没有真正在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GDP崇拜仍然有相当的市场。这对于环境立法如何通过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资源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市场、完善环境税收制度等,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提出了新课题。

多年来一直延续的防止秸秆燃烧造成大气污染的行政强制方式,2015年遭遇了各方面的强烈质疑。牺牲农民利益、耗费大量行政资源的“禁烧”不仅无法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而且会带来新的环境问题。这暴露出我国现行的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严重不适应,秸秆利用政出多门、简单行政命令、管理碎片化,缺乏应对环境问题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考量,新《环保法》建立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形同虚设。这对环境法治建设如何真正理顺体制,在强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同时,更加注重部门联动、协同管理、整合执法,建立现代化的环境治理体系提出了新挑战。

各种形式的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依然存在,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过程中,有的法院畏难、拖延甚至抵制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有的法院不按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及时受理环境资源案件,有的法院受制于各方面的干扰不敢依法保护环境权益。由于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重要性,环境资源审判的规则、队伍、体制机制建设也都还需要进一步推进,裁判尺度不统一、法律适用问题多、公益诉讼审理难度大等,既有新《环保法》提供的司法依据不足问题,也有司法理念亟待更新、司法能力与素质急需提升的问题。这对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如何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功能,建立维护环境公平、环境正义的环境法治秩序,切实保障公民环境权益提出了新任务。

全国700多个有诉讼资格的环保组织中仅有9个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多起公益诉讼未被立案,反映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短板”。

保护生态环境 篇六

近几年,我街道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建设现代化公园式城区的要求,在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积极实施“青山、碧水、蓝天”工程,稳步推进城市环境建设,努力构建山水交融、人水相亲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目前,街道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是:总体在保持,局部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逐年加大,未来形势较为乐观。

一是构建青山生态屏障体系。____年以来,街道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关停了境内6家麻石采石场,并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逐步恢复森林植被,共计完成残杂林改造350亩、植树60余万株。广泛开展保护森林、耕地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重拳打击各类盗伐滥伐林木,乱占滥用耕地、林地等违法活动,继续保持了山长青、树常绿的自然本色。

二是保护水环境,提升水质。我街道认真贯彻中央“向污染宣战”的号召,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湘江的一号文件精神,对湘江及支流一公里范围内的养殖存栏50头生猪的养殖户进行关闭,对湘江边麻石锯机进行拆除。近年来,共投入3000余万元,对牛角垅、马蹄塘等水库进行提质整改,对翻身撇洪渠及全街道500余亩山塘山坝进行清淤及护坡休整、绿化。街道城管办对沙河废弃物不定期进行清理,对湘江边轮船公司等9处沙场进行了拆除,清洁了水面,还原了湿地,并逐步恢复沿线植被。对全街道在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先检测、后排放”原则,控制企业污水排放,同时,街道百姓城管协会指导全街道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和改水改厕,逐步构建水生态保护圈。

三是稳步实施蓝天洁净工程。街道联合派出所、交警、行政执法队等多个部门,成立扬尘整治综合治理小组,对境内所有项目工地、机动车扬尘、道路吸尘进行长期治理。同时加强对餐饮业油烟、厂区烟囱排污进行了整治,大力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通过长期努力,扬尘治理和废气排放整治取得了实质性突破,空气质量明显好转,清新指数不断上升。今年我街道将落实市区“蓝天”计划,关停或拆除2个大型粘土机砖厂。

四是项目建设与保护生态环境同步进行。街道对引进的开发项目,从规划到动工建设一律要求严格遵守城市绿化规划,在建设过程中要求项目方尽量保持原有的山体、池塘以及年代较为久远的树木,还原城市建设中的自然景观。如:林科大就保持了原有的山体、树木和山塘,还原了绿水与青山、房屋相辉映的自然奇观。西沃房产则在原有的山体上打造了一道靓丽的自然景观。

五是强化城市环境治理,提升城市形象品质。街道结合“十美”创建,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分级负责和检查评比制度,每月开展对各村(社区)、企业、项目工地、农户的环境卫生检查评比等活动,一大批“美丽村落”,“美丽企业”、“最美农户”脱颖而出。结合“雷霆行动”、“四项整治”等整治行动,纵深推进城市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吊离街域内主次干道旁所有废弃麻石,清理干道两厢淤泥、脏物杂草,拆除了干道两厢所有麻石锯机,并进行了全面绿化和补栽工作,打造了长湘线、联络线5.6公里绿化亮点;强力整治过境砂石、渣土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通过常态化的检查评比活动和整治行动,街域环境日益改善,环境品质逐步提升。后段,我们规划利用翻身垸的水利水系优势和麻潭山的地利优势,打造翻身垸和麻潭山两条高品质绿带,使街道形象和品质再上一个大台阶。

1、加强生态保护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把构建生态文化,大力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灌输到每个群众头脑中,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转变民众生产和生活方式,坚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并袋装,确保房前屋后、道路、水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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