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优秀8篇

2023-08-20 10: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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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行政答辩状 篇一

答辩人:宜昌三峡拍卖行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强华大厦17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曼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学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道炎,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308603030,07176253097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我拍卖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敬请人民法院合议庭考虑。

一、被答辩人在参加拍卖时已经知道《原房产证》(见证据一)确定面积,但由于拍卖后需重新办理《新房产证》(见证据二),具体面积无法确定,因此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见证据三)中并没有约定具体面积而是“面积以房产证为准”,根椐合同解释原则这里所说“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应是以新房产证为准而不是以原房产证为准。若以原房产证面积为准即被答辩人在诉状所陈述面积,双方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时就已经能够直接填写原房产证面积,根本没有必要进行所谓特别约定“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因此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应解释为面积以新房产证面积为准。同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拍卖成交后实际结算是按新产权证面积562.04平方米进行结算的。所以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应给付答辩人购房款562.04平方米×2080元/平方米=1169043.2元,同时给付答辩人佣金(手续费)1169043.2元×3%=35071.3元,加上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办理房产证垫付应由被答辩人负担的税费52172.9元(见证据四)。被答辩人应付答辩人共计1256287.4元,被答辩人实际付款735000元,仍欠答辩人部分拍卖款。

因为被答辩人尚未付清拍卖款,故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可能依法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也只有宜昌市中级人民依法作出裁定并且送达本案被答辩人后拍卖才正式生效),更不可能在被答辩人将价款全额交付后十日内将拍卖成交裁定送达被答辩人。无论是答辩人还是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不能在被答辩人尚未付清拍卖款情况下移交标的物。被答辩人向贵院提出起诉第三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虽然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原承租人向被答辩人移交部分拍卖品,但这并不意味着市中院或者答辩人应该移交。

三、答辩人不承担所谓装修及门面房电气设施损失。

被答辩人关于门面房电气设施及装修被撬损失并不存在。因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答辩人拍卖标的物为房屋,在委托拍卖时现状即是这样。

四、假如被答辩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及时交清拍卖款,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拍卖的,其实物及时移交义务由人民法院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第30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等。结合本案实际由于被答辩人没有将差价全额交付,所以市中院至今没有裁定拍卖成交,其所谓损失并不合法存在。因为委托人宜昌市人民法院同时也是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依法缴清拍卖款后没有依法于拍卖成交后即时裁定拍卖成交,也没有对被执行人天龙贸易公司拒不移交的行为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造成被答辩人损失,可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答辩人并无法律和合同义务为被答辩人土地使用证。依据法律规定即便买卖生效后办理土地使用证义务由被答辩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拍卖被执行人天龙贸易公司以拔划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使用权上附着房产时,应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审批,没有经过审批的;并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伍家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买卖未生效。买卖确认未生效后应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返还被答辩人缴纳房款,被答辩人返还已经实际占有房产。至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依法办理审批程序情况下委托答辩人进行拍卖应承担何种责任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法律关系不同,答辩人不赘述。

若答辩人即受让方于一审辩论结束前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程序的,伍家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前述买卖行为有效,但依法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此致

宜昌市伍家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宜昌三峡拍卖行有限公司

一审答辩状 篇二

答辩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地址:XX市X区X街X段X里X号。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X区工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系X区工商局副局长,现住X市X区X街X号,办公室电话:XXX,邮政编码:XXX。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X市机械服务中心。

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我局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如下答辩。

一、上诉人所从事的经营贸易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与《XXXXX》第×条第×款之规定相违背,应当受到罚款处罚。

我局工作人员在查验上诉人与其客户的经济合同时,发现上诉人有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即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贸易活动。

我局工作人员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在获取确凿证据之后,经我局局委会研究决定,给上诉人予以相应的行政罚款处罚,并在正式向上诉人宣布后,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予以送达。

二、我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正确,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

我局确认上诉人违法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见调查材料)。

近年来,上诉人未经工商部门许可,多次违法从事贸易活动,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曾向X市有关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问题。

其实,他们只是找到XX单位一位领导,这位领导写了一张便条,他个人认为可以经营。

但这不属他的管辖范围内的事,况且,他的批示,又不代表他所在单位。

而上诉人经营范围问题,归我局管理。

故X领导的批示无效。

其次,我局对上诉人违法经营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即第X条第X款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罚,没有对上诉人进行非法侵害。

因此,我们不能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根据以上答辩理由,我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正常进行。

此致

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

委托代理人:赵X

一九九二年×月×日

一审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一案(或:答辩人因___对一___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一审行政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答辩人是自然人,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答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因×××上诉答辩人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在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提出答辩人的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答辩状副本 份。

一审民事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黑龙江省Q厂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答辩人: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以水泥面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而不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工程价款路面三层以上每平方米180元”。

第二,被答辩人的确是在xxxx年9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被答辩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前竣工”。因为:一方面,截止到xxxx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的内容除路面以外还包括“路肩、边沟、桥涵和路灯”等附属工程,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xxxx年9月30日(含养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养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计算,被答辩人应当在xxxx年9月16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才可以说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一直到xxxx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谁违约显而易见。

第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并未按照施工进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实。按照双方代表于xxxx年10月18日签字确认的《Q厂支路路面实测结果》可以确认:路面面积是8,246.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80元的价格计算,合同价款总额应当是1,484,337.60元。而截止到xxxx年10月底,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累计支付工程款120万余元。这怎么能说答辩人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呢?况且,该项工程并没有通过黑龙江省JF公路工程指挥部组织的统一验收,因此,双方也没有进行最后的工程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第四,答辩人承认设计变更部分导致了工程价款的增加,但是,在设计单位没有提供预算资料之前,答辩人无法确认该部分价款。答辩人承诺,在设计单位提供预算资料或者工程经过指挥部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量之后,答辩人可以先参照去年的工程定额费用拨付工程款,待统一决算后进行最后的结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权利。

此致

黑龙江省J市中级法院

答辩人:黑龙江省Q厂

xxxx年12月12日

★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一审诉讼法律服务委托的代理书

一审土地答辩状 篇六

答辩人:王男,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aaa市DD区洪水街道洪都花园14幢22号803室。联系电话:139628873AA。

答辩人:何女,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AAA市DD区洪水街道洪都花园14幢22号803室。联系电话:186628873BB。

答辩人于3月6日收到上海市DD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被答辩人陈G诉答辩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起诉状,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1、7月初,被答辩人找到答辩人,要求将原告任股东的沈阳FF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答辩人及其合伙的。股东。在被答辩人等多人的要求下,答辩人同意股权转让。被答辩人方请来了当地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双方进行了多次洽谈,每次洽谈时法律服务人员均在场,并为被答辩人方提供法律意见。被答辩人等多人(其股东)也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答辩人也出示了公司的全部材料。双方协商一致后由被答辩人提供了拟写好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法律服务人员拟写)。答辩人对款项金额,交付时间等进行了了解。现被答辩人认为是虚构事实,明显与事实不符合。

2、答辩人转让公司股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转让和受让行为均系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均规定该公司股权可以对外进行转让。答辩人也在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签名确认。答辩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及《股权转让协议书》意思表达真实,合法有效。事实上,被答辩人也部分履行了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现被答辩人方因股东人数众多,意见不能取得一致,就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这种违背事实的作法一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答辩人“在未付清土地出让款的前提下,虚构事实…….”完全不符合事实。

首先、位于XX县SS镇SS工业园区的制造业基地A-3-2地块,系AAAAA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该公司财产系通过XX县政府(xx县国土资源局)招投标,公司竞标而来,土地来源合法,使用合法。

其次,AAAAAA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土地出让款,此事实有成交记录、缴纳记录,税费支付凭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均可以证实,被答辩人也一清二楚。何来没有付清土地出让款,虚构事实一说。

最后、被答辩人提供版本,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合同书第八条、第九条中也对股权转让前后等的债权债务有约定。答辩人何来虚构事实?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已经缴纳了全部土地转让协议书规定的全部款项和税费,没有任何拖欠,即使被答辩人认为有债务,其股权转让协议书上也约定清楚,没有任何导致“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任何导致合同无效情形。

综上,答辩人认为,双方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理应遵守,现被答辩人因自身违约,放弃受让,其因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合法法及双方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答辩人虚构事实,无理缠诉,事实清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qq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一审土地答辩状 篇七

答辩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燕,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个体工商户,系伊旗盛世才华装饰公司负责人。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给上诉人出具的报价单即是工程最终价款,报价单最后写有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是经双方确定认可的,而不是《预算表》。

2、上诉人在同答辩人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找过几家装饰公司进行对比,一家报价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报价为980000元(工装的利润在45%左右),而答辩人的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润,只是当做业绩工程及样板工程做的。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每次变更施工方案时,都是经过双方确定认可后才实施的,如上诉人不确定认可也不可能继续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质也都是经过上诉人确定认可后才能继续施工完成,壁纸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发货单。

楼梯的定制也是按标准定制,而上诉人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缩减楼梯的宽度。

5、消防验收不能通过是因为KTV内没安装喷淋消防设备,当初

施工时答辩人特别提出《娱乐行业等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但上诉人不予采纳方案,说自己有亲属在那行,可以不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也能通过消防验收。

这些都是一审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而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1、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答辩人接到法院传票传唤,由代理人赵江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审法庭做出《民事裁定书》,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2、导致第二次开庭的原因,不是因为答辩人也不是一审法院,而是由于在20xx年3月15日第一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提出反诉,鉴于此情况,一审法院决定休庭,择日开庭。

答辩人在20xx年6月8日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定于20xx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二次开庭审理本案,6月13日二次开庭答辩人就上诉人提出反诉案,提出三份证据,而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以及证据的质证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

上诉人提到的工期、工程款、材料的材质、消防验收不能通过等所有问题在上面已经明确陈述过了以及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都说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的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x日

一审答辩状 篇八

注:答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法人的项目填写

【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

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

(-)首部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

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

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

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

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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