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管理条例 计算机管理条例【精选8篇】

2023-05-18 14:15:49

二、全校设立计算机财产总帐,中小学部各设立分帐,设备调入调出应有明确记载,并定期清点,帐物相符。下面是帅气的书包范文网小编为您带来的计算机管理条例【精选8篇】,希望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的启发。

课堂教学管理条例 篇一

为了规范我校的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并用制度进行全面的质量监控,课堂教学常规管理条例。要求每一位任课教师规范执行课堂教学管理制度,促使我校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1、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上课、下课,上课铃响后立即进入教室上课,下课铃响后方可离开教室。

2、认真做好课前准备,认真备好课,每堂课必须有教案,教导处将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3、各教师严格按课表上课,不得私自调课、占课,调课、代课必须按规定提前到教导处办理调、代课手续。

4、做眼保健操时,当堂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做眼睛保健操,不得挤占该时间。

5、上课时,不带移动通信工具进课堂,不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6、关心爱护学生,不讽刺、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罚学生站着或蹲着听课、写作业。),不剥夺学生的上课时间(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不准因迟到不让学生进课堂),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7、课堂上教态稳重,行为文明,正常情况下不得坐着讲课。上课语言文明、规范、使用普通话。

8、上课时间,不会客,不擅自离开课堂,不做与本节课无关的。事。

9、按课程表组织和辅导课外活动,不得占用体育课、音乐课等时间补课或做作业,管理制度《课堂教学常规管理条例》。

10、上体育课时,在老师指定的区域开展老师安排的活动,不得随便出入教室或进入教室外走廊。

计算机管理制度 篇二

一、计算机系学校贵重财产和精密设备,由专人负责,为确保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转,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全校设立计算机财产总帐,设备调入调出应有明确记载,并定期清点,帐物相符。

三、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其相关物品概不外借,确系工作需要的,须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四、确保学校课程资源的安全,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出校外。

五、非本校人员未经计算机管理人员批准不得使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经学校批准,安排外来人员参观时,须有学校指定人员陪同。

六、实施科学管理,确保每一台计算机都有负责人,提高计算机的利用率。

七、对计算机及其外设应当定期检查,定期保养,保证计算机运行安全可靠。

八、定期进行防病毒、查毒工作,做好重要数据备份工作。

九、禁止安装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不得利用学校网络做与教学无关的事,严禁利用本校计算机系统上网发布、浏览、下载、传送反动及暴力的信息。

十、妥善保管软硬件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十一、采购计算机软硬件1000元以内,需填报申请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购买。专项采购及金额较大的维修,应报学校领导逐级批准,依区财政局认可的方式定点采购。

十二、完整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报废需经专职人员鉴定、确认后,逐级审批后方可报废。

十三、使用人员如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应及时与计算机管理人员联系,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

十四、外请人员对计算机及外设进行维修时,学校应有人自始至终地陪同。

十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应协同有关人员定期检查各种用电设备和门窗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电、防雷,防水工作。网络中心安装专业安防系统,晚上设专人值班。,计算机管理制度。

计算机管理制度 篇三

计算机教学是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计算机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结合我科情况,特对计算机室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学生到计算机室上课,提前按固定座位入座,严禁串位。

二、不允许携带食物和饮料到机房上课。机房内不准乱扔废物。

三、不允许在计算机室玩游戏、听歌、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准大声喧哗、吵闹。

四、不允许安装与教学无关的软件;不允许更改系统、拆装机器;严禁用力敲击键盘、振动机器。

五、不得频繁开关机器,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关机、断电,并报告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六、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计算机硬件、软件损坏,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七、学生上机时,先要检查机器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向授课教师报告,以便追查上一次机器使用人的责任。漏报、晚报者责任自负。

八、安装软件及拷贝要经过有关人员批准,并经过病毒检测后方可进行。

九、计算机室管理人员发现仪器有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保证计算机的正常使用。

十、计算机室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机房设备的保养,并填写工作日志。要做好用电安全、防火和防盗工作。

十一、对因未按规定要求造成计算机及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计算机管理制度 篇四

一、机房管理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开防盗门,任课教师必须提前五分钟在机房门口等候学生进机房。教师不在时机房管理人员不得将学生放入机房。学生必须穿上鞋套方能进入机房,机房管理人员须配合教师在机房门口做必要的检查。

二、学生进入机房后,教师应安排学生对号入座,如确因机器原因要调换位置的,教师应指定相应机号。上机期间保持机房安静,任课教师应负责维持好机房秩序。

三、上机时教师应提出具体,明确的操作内容和要求,在学生上机操作过程中教师应加强巡视,指导,检查,督促学生进行有关操作,四、五、六年级学生要做好上机登记记载

四、学生上机结束前,任课教师应提醒学生关机,整理桌面,放好凳子。任课教师应在所有学生离开机房,并检查所有机器电源门窗是否关闭后,才能离开机房。

五、机房管理人员应该在上课后十分钟内及下课前五分钟对各个机房进行巡视,与任课教师对机器进行交接,及时处理和记录所出现的问题。如确实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员。

六、机房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任课教师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及时处理机器故障,协助任课教师维护机房秩序。每天应认真检查机器使用情况,下班前仔细检查电源,门窗,防盗装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七、机房的所有设备,所有教师和同学都应当加以爱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如需对机器进行拆卸处理,应向机房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状。如学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应及时向任课教师报告,由任课教师负责向管理机房的教师汇报。

八、机房物品原则上一律不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借出使用的,必须书面报告并经主管领导签字。

计算机管理制度 篇五

一、机房必须有专人管理,未经许可,外人不得擅自进入机房动用仪器、设备。

二、按配备标准和教学要求,及时申购仪器、设备及材料,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三、仪器、设备、材料入库,要凭单据及时记帐,编号后分类存档,定期核档,做到帐物相符。

四、作好计算机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计算机和相关设备的完好无损。严格执行机房管理制度,不得在室内违规操作,若不听劝阻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由责任人全部赔偿。

五、根据教学安排,及时做好准备工作,使用完毕,做好使用记录和档案资料整理工作。

六、保持机房、仪器整洁有序,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物品。不准在室内大声喧哗,不准随地丢弃废物纸屑,不准随地吐痰,严禁吸烟,不得任意调换座位。

七、做好安全防范,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灭火器等安全设备,下班前关闭水、电开关和门窗。

八、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作好整理,并按要求存放,否则作违纪论处。

电脑操作注意事项

一、注意开关机的顺序,一般开机顺序是先开显示器,后开主机;关机顺序则相反,先关主机,后关显示器。

二、不要频繁开关主机电源,开关之间至少要间隔2分钟以上,应尽量使用热启动键或复位键。

三、绝对不要在带电状态下打开机箱,插拨各种接口卡和连线,带电插拨是十分危险的,轻则造成短路,重则烧毁电脑。

四、关闭显示器后等5分钟,待热量散发后再盖上防尘罩。

五、在驱动器工作过程中(即指示灯亮时),不要插入或取出软盘。

六、关闭主机后应将软盘从驱动器中取出。

七、不要过于用力敲击键盘。

八、要防止液体或其它杂物(特别是金属碎片)落入键盘内。

九、电脑不用时应随手盖好防尘罩,防止灰尘进入。

十、酷热的天气和雷雨天尽量不要开机。

管理员操作规则

一、增强从事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事业心、责任感,不断钻研业务,提高服务水平。

二、负责接收、存储、播放来自卫星电视与互联网站、传统光盘的教学内容,按党员需求提供学习资料。

三、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维护学习纪律,保持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学习质量。

四、及时组织学习讨论,认真做好记录,综合整理心得体会,交流反馈学习情况。

计算机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条购置和维护、维修

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制定公司计算机系统的各种软、硬件标准,只有符合这种标准的设备方可使用。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软、硬件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由公司指定专人进行挑选(包括设备的采购)。公司及各部门软、硬件及相关通讯线路的安装和连接有公司指定的专人监督。

3、软、硬件设备的原始资料(软盘、光盘、说明书及保修卡、许可证协议等)根据档案保管要求保管。使用者必需的操作守册由使用者长借、保管。

4、公司及各部门计算机的维护、维修由公司指定的专人负责。

第二条使用

1、公司及各部门的计算机只能由经办公室授权及培训的员工操作使用。

2、使用者应保持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下班时,务必关机切断电源。

3、使用者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储在网络上相应的位置上。

4、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5、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第三条安全措施

1、公司及各部门的业务数据,由该公司文件管理员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由使用者本人向文件管理员申请做立即备份。

2、公司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资料列入保密范围。未经许可,严禁非相关人员私自复制。

3、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的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4、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

5、计算机的所有软驱都被屏蔽,使用者不得擅自解除屏蔽,如需使用,必须通过系统管理员。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篇七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制定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计算机管理制度 篇八

一、为了加强计算机教学管理,促进计算机教学规范化,提高教学效率,增强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制度,由教学部负责实施。

二、计算机教学是指利用计算机等技术综合处理文字、声音、图像、图形、动画等信息,以多媒体信息作用于学员,形成合理的教学过程,达到最优化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手段。

三、参加计算机教学的有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四、教练员在课前要精心备课,设计好多媒体教学教案;授课前,要熟悉多媒体教室的教学设备、所装软件以及操作方法。

五、上课时提前进入教室,检查调试设备,保证多媒体课件正常运行;一旦出现停电或教学设备出现故障等情况,不能终止上课,应转换为板书式教学继续授课。

六、教练员应避免面对电脑显示器“照屏宣科”、“只见屏幕不见教师”的现象,要充分发挥教练员课堂教学的主动作用,增强授课的表现力,感染力。

七、对于声音、视频图像信息在播放前要给予提示,以便学生集中精力。

八、进行多媒体教学一般采用符合《教学大纲》的多媒体教学软件,但教练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

九、多媒体教学课件必须正确表达学科的知识内容,其制作要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

十、多媒体教学课件应具有如下功能(或其中功能之一):

(1)助教功能。体现课程特点和内在规律,帮助教练员讲授一门完整的课程;

(2)助学功能。激发学员的学习激情,发挥学员的学习潜智能。

(3)测试功能。在学员学习完部分或全部课程内容后能够进行自我测试,检验学习效果。

十一、教练员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教学资源,使用计算机理论考试系统、激光自动桩考系统进行模拟考试。

十二、通过模拟考试检验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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