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通报【3篇】

2023-05-13 04:36:28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书包范文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安全生产事故处理通报【3篇】,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的写作带来一些的帮助。

安全生产事故教育案例 篇一

某企业发生一起桥机起吊事故,事故经过是:一台30t/5 t桥机在对一件尺寸为8300 mm x3250 mm x 120 mm,重约25.4 t的拼焊钢板进行1800翻身吊运时,由于操作者选用的钢丝绳及卸扣等起吊工具偏小,起吊方法上有误,因此,当桥机起吊工件呈垂直状态大车行驶约30 cm时,承重的Φ39mm卸扣销轴突然被剪切断开,钢板坠落在焊接平台上,一台焊接设备当场砸损,所幸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一、单项选择题

1、由建筑物进人桥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_。

A.护栏B.报警装置C.连锁保护装置D.幅度指示器

2、下列不属于特殊工种的是_。

A.起重司机B.司索工C.电焊工D.车工

二、多项选择题

3、以下操作正确的是_。

A.司索工要对吊物的重量和重心估计准确,如果是目测估算,应增大20%来选择吊具

B.使用旧吊索时,应根据情况降级使用

C.吊运大而重的物体应加诱导绳,诱导绳长应能使司索工握住绳头

D.吊物捆扎部位的尖棱利角不应加垫物,可用于防止起吊后吊索滑动或吊物滑脱

4、桥式起重机上应安装的安全防护装置有_。

A.缓冲器B.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C.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D.超载限制器

三、简答题

5.-桥式起重机主梁为什么要有一定的上拱度?

6、桥式起重机应设哪些安全防护装置?简述起重作业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 篇二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按《建宁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和《建宁县建设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检查的'重点是: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四条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在接到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三明市建设局报告,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篇三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重、重伤事故,有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公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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